廣州市白雲區人才公寓建設及管理規定

《廣州市白雲區人才公寓建設及管理規定》已經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政府同意,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政府於2023年12月8日印發,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白雲區人才公寓建設及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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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人才強區戰略,最佳化白雲區人才集聚環境,建立健全人才住房解決機制和服務保障機制,吸引優秀人才立足白雲區創業就業,根據《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建規字〔2019〕17號)等有關檔案,結合白雲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白雲區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分配管理及相關活動,其中具體人才公寓項目的分配方案將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人才公寓,是指由區政府、區政府委託的實施機構或其他社會力量建設籌集,向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供應的住房。
  第四條 區住房建設交通局負責全區人才公寓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導、規劃計畫以及區本級人才公寓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區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負責區本級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分配和管理(包括日常維護、租賃契約簽訂、租金收取等)工作。
  區本級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管理等相關經費納入區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區委組織部、區委統戰部、區發展改革局、區科工商信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區投資促進局、區土地開發中心、區屬國有企業等相關單位應結合各自職能分工,做好人才公寓的土地調查、儲備、規劃、建設、分配、管理、監督、經費保障等工作,全力改善人才住房條件。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人才公寓可以通過配套建設、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設,也可以通過購買、租賃市場房源,接管、盤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贈房源等方式籌集。鼓勵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建設、籌集人才公寓。
  第六條 區住房建設交通局會同區委組織部、區科工商信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投資促進局等單位制定年度人才公寓需求計畫。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根據年度人才公寓需求計畫,會同區土地開發中心研究制定人才公寓配建實施方案,報區政府審定後落實。
  第七條 建設方式。
  人才公寓的建設,原則上應以配套建設為主,集中新建為輔。
  (一)配套建設方式。採用配套建設方式的人才公寓,根據相關約定建設和移交。具體配建渠道包括:
  1.全區年度城市更新項目、招拍掛出讓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公寓比例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具體結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應情況確定。
  2.在價值創新園區、重大創新功能區、產業園區配套建設。
  (1)在產業、人員集聚的新產業工業項目用地內,可以配套建設占項目總建築面積比例不超過15%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其中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含員工宿舍)占比可達50%(即項目總建築面積的7.5%)。
  (2)在價值創新園區、重大創新功能區以及國家級、省級園區內及周邊交通便利地區,可以配套建設占園區總建築面積比例不超過35%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其中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含員工宿舍)占比可達50%(即園區總建築面積的17.5%)。
  以上園區內工業用地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要求,應當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2〕5號)有關規定執行;若政策更新,則按最新政策檔案執行。
  (二)集中新建方式。區本級政府保障性住房項目儲備用地經批准可用於集中建設人才公寓。具體報批程式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報批程式執行。
  第八條 籌集方式。
  (一)盤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通過盤活利用政府存量房源,清退不符合租住條件的住戶,將符合使用條件的公有住房等房源轉作人才公寓使用。
  (二)從配建的拆遷安置房劃轉。在普通商品住宅中配建的拆遷安置房,在滿足房屋徵收需要後的剩餘房源經區政府批准可以轉作人才公寓使用。
  (三)盤活利用市場房源。可以通過收購、租賃市場房源的方式籌集人才公寓。
  第九條 人才公寓以滿足不同層次人才居住需求為原則,應具備必要的生活設施設備。新建的人才公寓按需設定多種戶型,單套建築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為主,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面向高層次人才的人才公寓單套建築面積按高層次人才服務待遇相關規定執行,最高不超過200平方米。
  第十條 以劃撥、協定出讓方式供地的新建人才公寓項目或以公開出讓方式供應的新建人才公寓項目的住宅部分在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契約中約定應整體確權,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在不動產權證和登記簿上註明用途為“人才公寓”,備註“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移登記和分割抵押登記,但可以依法整體(整幢)抵押、整體(整幢)轉讓,轉讓後人才公寓性質不變”。
  第十一條 人才公寓項目規劃選址應考慮產城融合、職住平衡等因素,優先選擇城市軌道交通相對便利、產業布局相對集中、公共配套相對完善的區域。教育、醫療、道路、公交等公共設施應同步配套。
第三章 申請、分配與管理
  第十二條 區本級人才公寓分配對象。
  (一)白雲區雲聚英才卡鑽石卡和金卡持卡人,或經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其他區級高層次人才。
  (二)區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中高層次人才,具體標準由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
  (三)區委或區政府批准的其他單位的中高層次人才,具體認定標準以區委或區政府批准檔案為準。
  (四)在白雲區創業就業的港澳台青年人才,具體標準由區委統戰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
  (五)重點企業、與區政府或各招商部門簽訂招商協定或合作協定等企業的人才。重點企業範圍由區科工商信局、區投資促進局等部門制定的企業名錄確定;與區政府或各招商部門簽訂招商協定、合作協定等企業,以招商協定、合作協定為依據。該類人才按企業分配人才公寓指標,具體入住人員由企業自行分配,分配結果應報送區住房建設交通局及區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企業人才公寓指標由區科工商信局負責區記憶體量企業、各招商部門負責區內招商引資企業,按照“誰管理或引進,誰制定”的方式制定,指標分配方案報分管副區長工作例會同意後告知區住房建設交通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指標的制定應充分考慮白雲區人才公寓房源儲備情況。
  (六)其他在白雲區企業就業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並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青年人才:
  1.具有國內一流大學(或一流學科)研究生以上(含研究生,下同)學歷並有碩士以上(含碩士,下同)學位;
  2.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境外一流大學研究生以上學歷並有碩士以上學位。
  當區本級人才公寓供過於求時,該類人才條件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為:在白雲區企業就業,年齡在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二級技能等級)的人員。
  第十三條 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人才申請租賃區本級人才公寓,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工作。
  (二)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廣州市無自有產權住房(市級高層次人才除外),且當前未享受人才公寓保障。
  第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人才在全市範圍內僅能申請租賃一套人才公寓。同一單位符合條件的2位或2位以上人才可申請合租一套人才公寓,建築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夫妻雙方均符合申請條件的,應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租賃一套人才公寓,建築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屬高層次人才的,建築面積按第九條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符合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的人才,原則上以個人或家庭名義申請租賃;其餘各類人才,原則上採取單位整體租賃的分配方式。符合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的人才,也可以採取單位整體租賃的分配方式。
  第十六條 區本級人才公寓分配程式。
  (一)以個人或家庭名義申請租賃。
  1.公布房源信息。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根據人才公寓房源建設和籌集進度,在廣州市白雲區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人才公寓房源信息。
  2.受理申請。申請人在廣州市白雲區政府入口網站下載《廣州市白雲區區本級人才公寓申請表》,按要求如實填寫後向工作單位提交申請。屬於何種類型的人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限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的身份和關係情況由申請人書面告知承諾。
  3.初審。所在單位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人口、人才資格等申報情況的初審,並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提交區住房建設交通局,區住房建設交通局將相關材料同步送對應的覆核會辦單位。
  4.覆核和公示。區住房建設交通局應當自收到單位提交資料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自有產權住房情況、高層次人才住房補貼、人才公寓及其他住房保障情況進行審核;覆核會辦單位應自收到提交資料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人才資格覆核,並將覆核結果送區住房建設交通局。
  (1)符合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的人才,覆核會辦單位為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2)符合第十二條第(四)項的人才,覆核會辦單位為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區住房建設交通局將匯總覆核結果在廣州市白雲區政府入口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15日。對於區高層次人才中需要通過“一事一議”方式議定落實的,由區住房建設交通局報送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議定,議定結果在廣州市白雲區政府入口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15日。
  5.公布。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建設交通局應當會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准並在廣州市白雲區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名單。
  6.人才公寓分配。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根據申請人申請時間、人才層級、可供應房源等情況適時制定分配方案,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後公布實施。
  7.安排入住人才公寓。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根據分配結果安排申請人入住人才公寓,分配結果應當通過廣州市白雲區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二)單位整體租賃。
  1.公布房源信息。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根據人才公寓房源建設和籌集進度,在廣州市白雲區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人才公寓房源信息。
  2.受理申請及審核。符合條件的單位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提交區住房建設交通局,區住房建設交通局將相關材料同步送對應的覆核會辦單位。區住房建設交通局應當自收到單位提交資料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是否已享受人才公寓及其他住房保障情況進行審核;覆核會辦單位應自收到提交資料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單位及個人申報情況覆核,並將覆核結果送區住房建設交通局。
  (1)符合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的人才,覆核會辦單位為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2)符合第十二條第(四)項的人才,覆核會辦單位為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3)符合第十二條第(五)項的人才,覆核會辦單位為對應的制定人才公寓指標的部門。
  (4)符合第十二條第(六)項的人才,覆核會辦單位為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3.制定分配方案。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結合城市建設、產業發展需求,以及擬供應房源的地點、數量及申請情況,制訂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應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
  4.整體配租。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根據房屋分配方案,向各單位分配房屋。分配結果應當通過廣州市白雲區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與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簽訂整體租賃契約。
  5.單位分租。用人單位結合房源和需求情況通過民主決策程式制訂具體分配管理方案。用人單位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本單位職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將分配結果報送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
  第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自行建設籌集人才公寓的,原則上向本單位的人才供應;有剩餘房源的,可向區指定的人才供應,具體分配方案由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政策制定並實施,分配結果報區住房建設交通局。
  第十八條 區本級用於單位整體租賃的人才公寓應按照“供需匹配、動態調整”的原則,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及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可以根據分配方案實施情況以及承租單位分租、租金繳納等情況,動態調整人才公寓分配方案,提高人才公寓使用效率。
  第十九條 租金繳交方式。以個人或家庭名義申請租賃的,租金由個人繳交;以單位整體租賃方式申請租賃的,租金由用人單位統一繳交。
  第二十條 人才公寓租金以單套建築面積計算,租金標準參照同地段同類型房屋市場租金標準,由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確定後報送區發展改革局、區住房建設交通局。租金標準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物價變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區本級人才公寓按人才類型實施差異化租金,具體如下:
  (一)白雲區雲聚英才卡鑽石卡持卡人或經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其他區級高層次人才,租金按其承租人才公寓項目租金標準的70%計收。
  (二)白雲區雲聚英才卡金卡持卡人,以及符合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的人才,租金按其承租人才公寓項目租金標準的80%計收。
  (三)符合第十二條第(五)項的人才,若招商協定、合作協定等有明確關於減租或免租入住人才公寓約定的,按照招商協定、合作協定等執行;若招商協定、合作協定等沒有明確減租或免租約定的,租金按其承租人才公寓項目租金標準計收。
  (四)符合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六)項的人才,租金按其承租人才公寓項目租金標準計收。
  高層次人才除可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差異化租金外,也可選擇按高層次人才服務待遇相關規定執行。
  白雲區已印發執行的各行業領域人才引進辦法中有明確關於減租或免租入住人才公寓規定的,可繼續按照相應人才引進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政府建設籌集的區本級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區本級人才公寓維修養護費用每年由財政預算統籌安排解決。區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應當做好區本級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確保人才公寓的正常使用,並對使用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巡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區本級人才公寓契約租賃期限為5年,入住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應當遵守房屋的管理規定。期滿後申請主體仍符合區本級人才公寓供應條件且需要續租的,經批准後可以續租。申請主體應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向實施機構提出續租申請。
  期滿後申請主體仍符合區本級人才公寓供應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提出續租申請的,申請主體應當在契約期滿之日起60日內結清全部費用並騰退人才公寓;出現契約終止情形的,或期滿後申請主體不再符合區本級人才公寓供應條件的,申請主體應當主動騰退人才公寓並結清全部費用,騰退期為60日,自契約終止之日起計。
  騰退期間承租人不再享受租金優惠,按其承租人才公寓項目租金標準繳交租金。
  第二十三條 租賃契約應載明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使用管理、契約解除、違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
  第二十四條 已承租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的人才,應當在辦結區本級人才公寓入住手續之日起1個月內騰退原租住的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賃住房;逾期不退的,收回所承租的區本級人才公寓。
  第二十五條 人才公寓承租人應當按時繳交租金以及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燃氣、網路、有線電視、物業服務以及據實分攤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六條 區本級人才公寓承租人在租住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人才公寓租住資格,由區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或整體承租單位收回房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拖欠租金2個月或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的,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空置人才公寓的;
  (二)擅自出借、轉租、分租所租賃的人才公寓,或擅自擴建、加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的;
  (三)故意損壞、損毀承租的人才公寓或其附屬設施設備;
  (四)多次存在亂堆雜物、亂丟垃圾、占用綠地或其他公共活動空間、違反公序良俗等導致嚴重影響環境衛生和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且屢次勸改無效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規範性檔案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區本級人才公寓租賃契約:
  (一)承租人不在本行政區域內工作或不在申請單位工作;
  (二)承租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廣州市擁有自有產權住房(市級高層次人才除外);
  (三)承租人未按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期限內騰退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賃住房;
  (四)人才資格認定被撤銷。
  第二十八條 區住房建設交通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人才公寓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住房和入住對象檔案管理。
  社會力量自行建設籌集人才公寓的,應做好住房和入住對象的統計、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整體租賃區本級人才公寓的用人單位應對本單位租住的人才實行動態管理,出現離職、外調、購買住房、違法違紀等情況,應及時向區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反饋並申報變更事項。因未及時申報變更事項導致不良後果的,承租人、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對於違背承諾、採取弄虛作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區本級人才公寓的個人和單位,由區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追繳不當得利並收回住房,並按人才公寓項目租金標準補收租金差額,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同時符合市、區人才公寓優惠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解讀

 一、制定背景、目標、任務
  2019年制定實施的《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建規字〔2019〕17號)第五條規定,各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人才公寓建設、籌集和分配管理等相關工作;第三十條規定,各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區人才公寓具體規定,並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工作要求,結合白雲區實際,制定人才公寓政策,健全人才住房服務保障機制,很有必要。
  目標、任務是完善白雲區人才住房保障體系,為白雲區人才公寓建設籌集和分配管理等提供政策支持。
  二、法律政策依據
  本規定根據《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建規字〔2019〕17號)等有關檔案制定。
  三、主要思路和內容
  (一)主要思路
  《廣州市白雲區人才公寓建設及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主要解決白雲區人才公寓建設、籌集、分配、管理等問題,重點在於提供建設和籌集渠道,規範分配管理行為,並明確區本級人才公寓的分配對象和申請程式等。
  (二)主要內容
  1.人才公寓功能和定位。一是規定明確,區本級人才公寓面向白雲區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供應,包括雲聚英才鑽石卡和金卡持有者、區本級高層次和中高層次人才、重點企業人才、港澳青年人才、青年人才等。二是新建人才公寓按需設定多種戶型,單套建築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為主,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面向高層次人才的人才公寓單套建築面積按高層次人才服務待遇相關規定執行,最高不超過200平方米。
  2.明確多種建設籌集方式。人才公寓建設,原則上以配套建設為主,集中新建等方式為輔;人才公寓籌集,原則上以盤活存量為主,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年度計畫,結合規劃和出讓情況預留人才公寓的規劃用地指標。
  具體建設籌集方式包括:
  (1)配套建設方式。
  ①全區年度城市更新項目、招拍掛出讓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公寓比例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具體結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應情況確定。
  ②在價值創新園區、重大創新功能區、產業園區配套建設。
  在產業、人員集聚的新產業工業項目用地內,可以配套建設占項目總建築面積比例不超過15%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其中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含員工宿舍)占比可達50%(即項目總建築面積的7.5%)。
  在價值創新園區、重大創新功能區以及國家級、省級園區內及周邊交通便利地區,可以配套建設占園區總建築面積比例不超過35%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其中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含員工宿舍)占比可達50%(即園區總建築面積的17.5%)。
  以上園區內工業用地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要求,應當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2〕5號)有關規定執行;若政策更新,則按最新政策檔案執行。
  (2)集中新建方式。
  區本級政府保障性住房項目儲備用地經批准可用於集中建設人才公寓。具體報批程式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報批程式執行。
  (3)多渠道籌集房源。
  ①盤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通過盤活利用政府存量房源,清退不符合租住條件的住戶,將符合使用條件的公有住房等房源轉作人才公寓使用。
  ②從配建的拆遷安置房劃轉。在普通商品住宅中配建的拆遷安置房,在滿足房屋徵收需要後的剩餘房源經市或區政府批准可以轉作人才公寓使用。
  3.分配對象。
  (1)區本級人才公寓主要供應下列人才類別:
  ①白雲區雲聚英才卡鑽石卡和金卡持卡人,或經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其他區級高層次人才。
  ②區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中高層次人才,具體標準由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
  ③區委或區政府批准的其他單位的中高層次人才,具體認定標準以區委或區政府批准檔案為準。
  ④在白雲區創業就業的港澳台青年人才,具體標準由區委統戰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
  ⑤重點企業、與區政府或各招商部門簽訂招商協定或合作協定等企業的人才。重點企業範圍由區科工商信局、區投資促進局等部門制定企業名錄;與區政府或各招商部門簽訂招商協定、合作協定等企業,以招商協定、合作協定為依據。該類人才按企業分配人才公寓指標,具體入住人員由企業自行分配,分配結果應報送區住房建設交通局及區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企業人才公寓指標由區科工商信局負責區記憶體量企業、區招商部門負責區內招商引資企業,按照“誰管理或引進,誰制定”的方式制定,指標分配方案報分管副區長工作例會同意後告知區住房建設交通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指標的制定應充分考慮白雲區人才公寓房源儲備情況。
  ⑥其他在白雲區企業就業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並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青年人才:
  A.具有國內一流大學(或一流學科)研究生以上(含研究生,下同)學歷並有碩士以上(含碩士,下同)學位;
  B.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境外一流大學研究生以上學歷並有碩士以上學位。
  當區本級人才公寓供過於求時,該類人才條件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為:在白雲區企業就業,滿足年齡在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二級技能等級)的人員。
  (2)企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自行建設籌集人才公寓的,原則上向本單位的人才供應;有剩餘房源的,可向區指定的人才供應,具體分配方案由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政策制定並實施,分配結果報區住房建設交通局。
  4.租金管理。
  人才公寓租金以單套建築面積計算,租金標準參照同地段同類型房屋市場租金標準,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權人或者其指定的實施機構確定後報送區發展改革局、區住房建設交通局。租金標準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物價變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5.租期管理。
  區本級人才公寓契約租賃期限一般為5年,期滿後申請主體仍符合區本級人才公寓供應條件且需要續租的,經批准後可以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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