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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牢固樹立“發展是第一要務,人才是第一資源,創新是第一動力”的理念,堅持因地制宜、多措並舉,營造高品質的創新創造創業環境,完善具有荔灣特色的人才生態鏈,根據《中共廣州市荔灣區委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荔灣英才計畫”的若干意見》(荔字〔2020〕28號)、《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19〕17號)、《廣州市荔灣區住房和建設局關於印發<荔灣區人才公寓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荔住建〔2020〕452號),結合荔灣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荔灣區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分配、管理及相關活動。本辦法所稱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託的實施機構統籌分配,向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以及中高層次人才供應的租賃性住房。
本辦法中的高層次人才是指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或評定的高層次人才;本辦法中的中高層次人才是指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二級技能等級及以上的人才。
第三條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委組織部)負責人才公寓統籌指導和協調等日常工作。
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人才公寓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導、規劃計畫、房源分配以及人才公寓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區屬國企專業化住房租賃公司作為區政府委託的實施機構,負責人才公寓的資金預算、建設籌集、運營管理等工作。
區負責發展改革、科技、工業、財政、國資、規劃、商務等工作的單位要根據部門職能,各司其職,共同加強協調與配合,積極主動開展人才公寓相關工作。
第二章 籌集與建設
第四條人才公寓可以通過購買、租賃市場房源,接管、盤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贈房源等方式籌集,也可以通過配套建設、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設。鼓勵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建設人才公寓。鼓勵用人單位等社會力量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等方式參與人才公寓建設、籌集、運營和管理。
第五條籌集方式
(一)盤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在政府存量公房中,摸查並篩選出符合使用條件的公有住房,由區屬國企專業化住房租賃公司通過維修改造和品質化提升轉作人才公寓使用,完成租金定價後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報備。
(二)從配建的拆遷安置房劃轉。在普通商品住宅及城市更新項目中配建的拆遷安置房,在滿足房屋徵收需要的前提下,剩餘房源經市或區政府批准後劃轉作為人才公寓使用,區屬國企專業化住房租賃公司視情況進行品質化提升,完成租金定價後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報備。
(三)整體租賃市屬國企專業化租賃公司房源。由區屬國企專業化住房租賃公司向市屬國企專業化租賃公司整體租賃一批位於我區轄內或周邊的優質房源,結合我區實際需求,參照存量公房的做法,用作人才公寓使用。
(四)建立區人才公寓市場房源庫。由區屬國企專業化住房租賃公司制定區人才公寓市場房源庫建庫實施方案,與具備一定資質、擁有優質閒置房源的住房租賃企業合作,建立區人才公寓市場房源庫,篩選符合條件的房源認定為人才公寓。
第六條建設方式
(一)配套建設方式建設人才公寓。積極配合落實《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中關於年度招拍掛出讓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應配建不少於總建築面積10%的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公寓的要求配建人才公寓,我區具體配建比例結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應情況及全市統籌安排確定。
(二)政府集中新建的人才公寓。政府考慮產城融合、職住平衡等因素,優先選擇城市軌道交通相對便利、產業布局相對集中、公共配套相對完善的區域,建設人才公寓。
(三)利用社會存量用地建設。
1.在穗高校、科研機構等用人單位經市政府批准,可利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自有存量土地,自籌資金在市人才公寓政策總體框架下建設人才公寓。人才公寓的套型面積標準、租金標準和準入條件由用人單位通過民主決策程式後自行制定。
2.鼓勵用人單位與集體建設用地、留用地所有權人協商,通過租賃現有房源、合作開發建設人才公寓等方式建設籌集人才公寓,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
3.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自行開發、運營,或者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人才公寓。
(四)人才公寓以滿足不同層次人才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人才公寓應設定多種戶型,一般不超過150平方米。
(五)人才公寓應滿足入住條件和具備必要的生活設施設備。
第七條區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人才公寓的籌集建設管理和租金補貼。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八條區政府、區政府委託的實施機構籌集建設的人才公寓原則上優先向當年度荔灣區重點建設項目(社會投資項目)業主單位、廣州市科技創新小巨人企業、國家技術企業、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企業、荔灣區重點企業及荔灣區重點招商引資企業等用人單位的人才傾斜供應,當供應量大於申請量時,可向符合條件的其他單位進行分配。
企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自行建設籌集人才公寓的,原則上向本單位的人才供應;有剩餘房源的,可向市、區認定的人才供應。具體分配方案由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政策制定並實施,分配結果報項目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
第九條高層次人才以個人(家庭)方式或單位整體租賃方式申請租賃自住人才公寓,中高層次人才以單位整體租賃方式申請租賃自住人才公寓。
第十條申請人才公寓的人才,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工作。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無自有產權住房(市級高層次人才除外)。
第十一條高層次人才申請規定
(一)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申請租賃一套自住人才公寓,給予不超過150平方米、最長5年最高100%租金補貼。
(二)諾貝爾獎獲得者、院士、海外尖端人才等申請租賃人才公寓,經區政府同意,另行予以安排。
第十二條中高層次人才申請規定
符合條件的中高層次人才可申請租賃一套自住人才公寓,給予不超過90平方米、最長2年不超過50%租金補貼。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人才原則上僅能申請租賃一套人才公寓;同一單位符合條件的2位人才可申請合租一套人才公寓,人均建築面積不得超過75平方米,每名申請人的補貼面積不超過應享受面積的80%;夫妻雙方均符合申請條件的,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租賃一套自住住房,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補貼面積不超過每名申請人應享受面積累加值的80%。
第十四條已承租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公共租賃住房或人才住房的,應當在辦結入住手續之日起1個月內騰退原租住的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公共租賃住房或人才住房;逾期不退的,收回所承租的人才公寓。
第十五條人才公寓的分配程式
人才公寓原則上採取集中公開的方式分配,具體流程如下:
(一)制定分配方案。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區屬國企專業化住房租賃公司等單位結合城市建設、產業發展需求和房源情況,制定並發布分配方案。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預審。高層次人才以個人(家庭)方式申請租賃自住人才公寓的,由用人單位對申請人填寫的《廣州市荔灣區人才公寓申請表》進行資格預審。以單位整體租賃方式申請的,由用人單位收集匯總申請人填寫的《廣州市荔灣區人才公寓申請表》,並進行資格預審。
(三)主管部門核定。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或單位將申請材料提交相應主管部門進行核定。其中,高層次人才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當年度荔灣區重點建設項目(社會投資項目)業主單位由區負責發展改革工作部門核定;廣州市科技創新小巨人企業、國家技術企業、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企業由區負責科學技術工作部門核定;荔灣區重點企業、荔灣區重點招商引資企業由區負責商務工作部門核定。
(四)提交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或單位經主管部門核定後,按規定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視窗提交申請,並選擇意向房源。如為高層次人才的,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的同時提交申請。
(五)資格審核。收到申請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覆核後,符合申請條件的,確定準入資格;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原因。審查結果需報請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委組織部)審核備案。
(六)統籌配租。符合資格的申請人或單位,由區住房保障部門或區政府委託的實施機構根據房源情況及申請人或單位意願,進行統籌配租。分配結果通過荔灣區政府入口網站和“荔灣人才”微信公眾平台進行公示。
(七)簽約入住。配租結果無異議的,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實施機構與申請人或單位簽訂租賃契約,辦理有關入住手續。
(八)繳交租金。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契約時,需按契約約定繳交租金等有關費用。以單位作為申請主體申請租賃的由申請單位統一繳交。
第十六條人才公寓可根據區域經濟及社會發展需要,經區委或區政府同意後,採取定向配租的方式進行分配。申請、資格審核以及配租等流程可參照集中公開分配方式中相應流程開展。
第十七條人才公寓的租金補貼
租住人才公寓滿1年的承租人,憑1年的交款明細(或發票)、租賃契約、人才的社保或個稅繳納證明,前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視窗申請相應比例的租金補貼返還,經審核通過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程式進行發放。
租住人才公寓不滿1年的承租人,不享受租金補貼的優惠政策。
人才公寓的承租人不得同時享受住房補貼和人才公寓租金補貼等優惠政策。已享受人才住房實物獎勵以及購房補貼、安家補貼等貨幣形式購房補貼的,不再享受人才公寓租金補貼等優惠政策。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人才公寓租金以建築面積計算,租金標準參照分配時同區域、同品質、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標準或第三方評估機構等出具的評估價格證明,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實施機構確定,人才公寓租金標準報送區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九條租賃契約應載明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使用管理、契約解除、違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
第二十條 人才公寓的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實施機構應對人才公寓做好日常巡查、台賬記錄和維修養護等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完成整改。相關事務性工作可委託專業服務企業實施。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按時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燃氣、網路、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有下列變動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個月內如實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視窗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核,符合資格的,準予繼續承租;不符合資格的,應在收到審核結果後1個月內結清有關費用並騰退人才公寓:
(一)承租人勞動關係發生變更的;
(二)承租人的人才等級、婚育狀況、家庭人員結構以及住房等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規定退出人才公寓:
(一)承租人不在本行政區域內工作或不在申請單位工作的;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擁有自有產權住房或通過其他方式自行解決住房的。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不得轉借、轉租、閒置,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否則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實施機構追繳不當得利並收回住房,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追繳其違規享受的租金補貼。承租人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者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維修或者賠償。
第二十五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實施機構終止其租賃契約並收回已配租的住房,不給予租金補貼的優惠政策;已給予租金補貼的優惠政策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追繳其違規享受的租金補貼:
(一)未按時申報變更事項的;
(二)不符合人才公寓承租資格條件,且拒不騰退的;
(三)改變人才公寓用途的;
(四)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人才公寓,拒不恢復原狀的;
(五)未按約定繳納租金等應繳納費用的,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閒置人才公寓;
(六)人才認定資格被撤銷的;
(七)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八)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或租賃契約約定的。
第二十六條人才公寓契約租賃期限最短不低於1年,最長不超過5年。租賃契約期滿或出現終止契約情形的,承租人應當主動騰退住房。期滿後申請主體仍符合人才公寓申請條件且需要續租的,經批准後可以續租。申請主體應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內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視窗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同區域、同品質、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價格繳納租金。租賃契約期滿未在規定期限提出續租申請的,申請主體應當在契約期滿後2個月內結清有關費用並騰退人才公寓。
第二十七條 對於弄虛作假、違背承諾或未按規定時間騰退所承租人才公寓的個人和單位,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實施機構追繳不當得利並收回住房,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追繳其違規享受的租金補貼,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並將有關失信信息按照規定納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法予以失信懲戒。
第二十八條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已獲得配租的個人或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按時簽訂租賃契約、辦理有關入住手續的,視為棄租。棄租或承租未滿3個月退租的個人或單位,自棄租或退租之日起12個月不再受理其人才公寓申請。
第三十條區屬國企專業化住房租賃公司應在荔灣區人才資料庫的基礎上建立荔灣區人才公寓租賃管理信息庫,實時、動態掌握人才公寓房源、租賃比例、後期管理等情況,實現本行政區域人才的身份、戶籍、婚姻、家庭、社會保險、住房情況等信息共享,逐步實現人才公寓網上申請、受理、查詢、公示、投訴、監督等“全網辦”功能。
第三十一條用於單位整體租賃的人才公寓應按照“供需匹配、動態調整”的原則,區住房保障部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分配方案實施情況,動態調整人才公寓分配方案,提高人才公寓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條區屬國企專業化住房租賃公司應對區人才公寓市場房源庫建立入庫企業量化考核和退出機制,定期對不符合條件的入庫企業和房源予以清理出庫,入庫企業也可結合自身發展需求申請房源或企業退出,退出的房源12個月內不再認定,退出的企業3年內不再接受申請入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同時符合市、區人才公寓優惠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1年5月24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2月,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19〕17號),提出“各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人才公寓建設、籌集和分配管理等相關工作”,並指出“區政府建設籌集的人才公寓,向區認定的人才供應。供應對象可以結合產業政策導向,兼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確定”。根據工作要求,結合當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制定人才公寓政策,健全分層分類解決人才住房問題的保障體系,很有必要。
二、法律政策依據
本辦法根據《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建規字〔2019〕17號)等有關規定製定。
三、主要思路和內容
(一)主要思路
《廣州市荔灣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主要對荔灣區人才公寓的籌集、建設、分配及管理行為進行規範,並明確分配對象和分配程式。
(二)主要內容
1.人才公寓功能、定位和人才要求。一是人才公寓是面向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以及中高層次人才供應的租賃性住房。二是高層次人才是指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或評定的高層次人才;中高層次人才是指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二級技能等級及以上的人才。
2.明確籌集建設方式。人才公寓可以通過購買、租賃市場房源,接管、盤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贈房源等方式籌集,也可以通過配套建設、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設。鼓勵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建設人才公寓。鼓勵用人單位等社會力量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等方式參與人才公寓建設、籌集、運營和管理。
具體籌集建設方式如下:
(1)籌集方式
①盤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在政府存量公房中,摸查並篩選出符合使用條件的公有住房,由區屬國企專業化住房租賃公司通過維修改造和品質化提升轉作人才公寓使用,完成租金定價後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報備。
②從配建的拆遷安置房劃轉。在普通商品住宅及城市更新項目中配建的拆遷安置房,在滿足房屋徵收需要的前提下,剩餘房源經市或區政府批准後劃轉作為人才公寓使用,區屬國企專業化住房租賃公司視情況進行品質化提升,完成租金定價後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報備。
③整體租賃市屬國企專業化租賃公司房源。由區屬國企專業化住房租賃公司向市屬國企專業化租賃公司整體租賃一批位於我區轄內或周邊的優質房源,結合我區實際需求參照存量公房的做法,用作人才公寓使用。
④建立區人才公寓市場房源庫。由區屬國企專業化住房租賃公司制定區人才公寓市場房源庫建庫實施方案,與具備一定資質、擁有優質閒置房源的住房租賃企業合作,建立區人才公寓市場房源庫,篩選符合條件的房源認定為人才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