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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人才引領發展戰略,推動具有全球影響力高水平人才強區建設,根據《廣東省人才發展條例》《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19〕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分配、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託的實施機構或其他社會力量建設籌集、面向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人才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型人才住房政策另行制定。
本辦法所稱人才,是指符合條件的持有番禺區人才服務卡(白金卡、金卡、銀卡)的人才。
第四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人才公寓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導、規劃計畫、資金預算和監督管理工作,統籌推進人才公寓的籌集建設工作。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的人才資格。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的人才房產情況,根據區的人才公寓建設需求,會同土地開發部門安排用地,在年度普通商品住宅用地招拍掛出讓中落實人才公寓配建任務。
區財政(國資)、發展改革、科工商信、城市更新、土地開發、投資促進、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人才公寓相關工作。
人才公寓實施機構(下稱實施機構)負責開發番禺區人才安居數據管理系統和人才公寓的投融資、建設籌集、分配管理及運營等綜合服務。
第二章 籌集與建設
第五條 人才公寓應具備必要的生活設施設備,滿足人才居家生活需要。
人才公寓項目規劃選址應考慮產城融合、職住平衡等因素,兼顧教育、醫療、養老等公共配套服務,優先選擇城市軌道交通相對便利、產業布局相對集中、公共配套相對完善的區域。
第六條 人才公寓可以通過配套建設、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設,也可以通過購買、租賃市場房源,接管、盤活政府存量房源,接受捐贈房源,以及在市場租賃房源中認定等方式籌集。
第七條 人才公寓籌集,原則上應以盤活存量為主,鼓勵社會參與,主要籌集渠道如下:
(一)盤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在政府存量公房中,摸查並篩選出符合使用條件的公有住房,經區政府批准後劃轉作為人才公寓使用,實施機構視情況進行品質化提升。
(二)從配建的政府性房源劃轉。在普通商品住宅及城市更新項目中配建的政府性房源,在滿足拆遷安置需要的前提下,剩餘房源經區政府批准後劃轉作為人才公寓使用,實施機構視情況進行品質化提升。
(三)盤活利用市場房源。實施機構可以通過收購、租賃市場房源、與認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主體合作等方式籌集人才公寓。
第八條 人才公寓建設,原則上應以配套建設為主,集中新建為輔。主要建設渠道如下:
(一)項目配建人才公寓。在年度招拍掛出讓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產業園區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人才公寓,具體配建比例結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應情況確定。
(二)利用政府儲備用地、存量用地集中建設。區本級政府保障性住房項目儲備用地,經批准可用於集中建設人才公寓。鼓勵區屬國企利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存量用地建設人才公寓服務我區人才,也可以通過政府自建或招商引資等多種方式建設人才公寓。
第九條 人才公寓以滿足不同層次人才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人才公寓應設定多種戶型,以單套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為主,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面向高層次人才的人才公寓單套建築面積按高層次人才服務待遇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番禺區人才服務卡持有人可按照以下標準,申請本區人才公寓並享受優惠。人才公寓租金以建築面積計算,租金標準參照同區域、同品質、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標準,由人才公寓的權屬單位或者實施機構確定,人才公寓租金標準報送區發展改革部門。
(一)白金卡持有人可選擇申請租住一套人才公寓並享受租金補貼或單獨申領租住市場房源的租金補貼,租住人才公寓給予不超過120平方米/人、最長5年100%租金補貼,先繳後補。租住市場房源的租金補貼標準為每月最高4000元,補貼期限最長5年。
(二)金卡持有人可申請租住一套人才公寓,給予不超過90平方米/人、最長2年50%租金補貼,先繳後補。
(三)銀卡持有人可申請租住一套人才公寓,給予不超過45平方米/人、最長2年20%租金補貼,先繳後補。
第十一條 面向諾貝爾獎獲得者、“兩院”院士、已開發國家院士、國家級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卡脖子”關鍵核心技術研發攻關人員等全球高端人才或其他特殊情況人員,其安居需求可通過“一事一議”方式予以保障,具體方案由區委人才工作局會同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並報區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 區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人才安居保障所需補貼及相關費用。
第四章 申請與分配
第十三條 人才公寓定向服務番禺區人才服務卡持卡人。白金卡、金卡人才以個人(家庭)方式或單位整體租賃方式申請租賃人才公寓;銀卡人才原則上以單位整體租賃方式申請租賃人才公寓。
申請人才公寓的人才,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企事業單位(商事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工作。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無自有產權住房。
(三)申請人當前未享受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購房補貼、住房補貼政策。
第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人才僅能申請租賃一套人才公寓;夫妻雙方均符合申請條件的,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租賃一套人才公寓,租金補貼從高不累加。
第十五條 人才公寓應按照“供需匹配、動態調整”的原則利用,實施機構可以根據分配方案實施情況,動態調整人才公寓分配方案,提高人才公寓使用效率。
(一)集中分配。實施機構籌集的或認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每一次分配優先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供應。
(二)日常分配。在集中分配後,如仍有剩餘房源,預留一定數量房源,根據人才的申請時序納入日常人才公寓配租,人才入住的房源確定為人才公寓。
(三)其餘房源分配。預留一定數量房源供日常分配後仍剩餘的其餘房源,實施機構可轉為其他保障性租賃住房(非人才公寓)運營。
第十六條 人才公寓分配程式如下:
(一)集中分配。
1.制定分配方案。實施機構結合城區建設、產業發展需求和房源情況,制定分配方案,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發布,首次分配方案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區政府審核後公布執行。
2.提交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或單位按規定向實施機構提交申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選擇意向房源。
3.資格審核。收到申請後,實施機構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對申請人或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列入租賃保障對象,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原因。
4.配租公示。實施機構按照分配方案進行統籌配租,分配結果在番禺區人民政府官方網站上公示。
5.簽約入住。配租結果在公示期內如無異議,由實施機構與申請人或單位簽訂租賃契約並辦理入住手續。
(二)日常分配。按上述集中分配第2至第5點分配程式執行。
單位以整體租賃方式申請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與單位簽訂整體租賃契約,用人單位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本單位職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將分配結果報送實施機構。
第十七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每年牽頭組織開展一次人才公寓租金補貼的撥付工作。符合補貼領取條件的承租人,依據每年發布的申報指南提交材料;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審核確定補貼名單和撥付金額;審核通過的租金補貼申請,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資金撥付;已納入補貼範圍的承租人,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每年進行資格複審,對仍符合條件的承租人繼續給予補貼。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實施機構牽頭建立番禺區人才安居數據管理系統,並對接番禺區高層次人才管理系統,實現申請人身份驗證及數據傳輸、統計分析,以及人才安居有關政策網上申請、受理、查詢、公示、投訴、監督等功能,推動實現本區人才的身份、戶籍、婚姻、家庭、就業、社會保險、住房情況等信息共享。
第十九條 已獲得配租的個人或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按時簽訂租賃契約並辦理有關入住手續的,視為棄租。棄租或承租未滿 3 個月退租的個人或單位,承租人自棄租或退租之日起 12 個月內不得再申請人才公寓。
第二十條 人才公寓契約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人才公寓續租條件且需要續租的,經批准後可以續租,續租期間按人才公寓租金標準繳納租金。承租人應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內向實施機構提出續租申請。租賃契約期滿未在規定期限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應當在契約期滿後60日內結清有關費用並騰退人才公寓。
租賃契約應載明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使用管理、契約解除、違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遵守房屋所在小區的管理規約及物業服務企業的各項管理制度,並應按時支付租金和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水、電、燃氣、網路、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其他費用。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者附屬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維修或者賠償。
實施機構應對人才公寓做好日常巡查、台賬記錄和維修養護等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完成整改。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不得轉借、轉租、調換人才公寓,單位整體租賃的不得安排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入住,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發生上述情形的,由實施機構收回房屋。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不符合申請條件,或以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人才公寓或租金補貼的,實施機構解除租賃契約,追繳欠款,並收回房屋,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追繳違規享受的租金補貼,承租人不得再申請人才公寓。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同時符合上級人才住房保障優惠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番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6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