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鼓勵留學人員來穗工作規定》是一則檔案,為了鼓勵留學人員來穗工作,發揮留學人員的專長和對外聯繫的作用,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鼓勵留學人員來穗工作規定
- 外文名:Guangzhou encourage overseas students to spike work rules
- 地點:廣州市
- 對象:留學人員
規定全文,修訂的規定,
規定全文
《廣州市鼓勵留學人員來穗工作規定》已經1999年10月25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 為了鼓勵留學人員來穗工作,發揮留學人員的專長和對外聯繫的作用,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留學人員包括:
(一)公派、自費出國學習,並取得國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內取得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後,到國(境)外進修或作為訪問學者工作兩年以上,在某些領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員。
第三條 留學人員來穗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任職或兼職。
(二)創辦、承包、租賃各類經濟實體和研究開發機構。
(三)以自己的專利、專有技術、資金等形式向各類企業入股。
(四)應聘擔任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顧問或諮詢專家。
(五)來穗開展科研合作、技術開發等活動。
第四條 留學人員來穗工作,遵循來去自由、出入方便、學用一致、人盡其才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綜合管理留學人員來穗工作的主管部門。
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是專門為留學人員提供綜合服務的機構,具體負責留學人員來穗工作的聯繫、接待、諮詢、資格認定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協助申報、代辦手續等全方位服務。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留學人員專項資金,用於改善來穗工作留學人員的生活條件和工作環境,以及對留學人員短期回穗服務、講學、技術支持、成果推薦、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的資助。該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事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條 接收留學人員的單位,如受編制、用人指標、工資總額限制的,可分別向市編委和市人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予以追加。
第八條 留學人員出國前後的工齡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計算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
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時間計算連續工齡。
第九條 留學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不受崗位職數、評聘時限和指標的限制。
第十條 留學人員的人事行政關係可免費掛靠在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人才中介機構。原有的身份可在檔案中保留,工齡連續計算,並按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辦理定級、檔案工資調升、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定、出國(境)政審和社會保險等事宜。
第十一條 來穗定居的留學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憑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免繳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並給予適當的安家補助。
留學人員本人不在穗定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按《廣州市藍印戶口管理規定》申請入戶廣州。
第十二條 留學人員的子女入托及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由當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就近安排,不得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在考試錄取方面,參照歸國華僑子女入學的規定給予最優惠條件;在國外生活5年以上的隨歸子女,3年內參加中考,享有加分優惠。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撥款購置留學人員周轉公寓,為來穗工作留學人員提供短期居住房源。
用人單位對來穗工作的留學人員應優先解決居住問題。短期內無法解決的,可申請租用留學人員周轉公寓,租用期限不超過兩年。
留學人員可優先購買安居工程住房。
第十四條 留學人員夫妻兩地分居的,兩年之內,用人單位應解決其本人或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每年一次來往兩地的雙程旅費。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從科技三項經費中安排一定經費作為留學人員科技創業資金,用於留學人員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的前期資助。該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留學人員以自己持有的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在廣州創辦的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十七條 留學人員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經市科委認定後,優先進入留學人員廣州創業園或市級高新技術孵化基地,並享受減免租金等優惠政策。每個進入留學人員廣州創業園或孵化基地的項目,可從留學人員科技創業資金中獲得10萬元以上的資助,該資金委託創業園或孵化基地管理和安排,專款專用,作為留學人員的項目啟動資金。
第十八條 留學人員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經市科委推薦,優先獲得市科技風險投資資金的支持。
第十九條 留學人員以持有的科技成果投資入股的,可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也可經投資各方協商認可並出具書面協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科技成果作價占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
第二十條 留學人員可用護照(中國護照和外國護照)作為申辦企業的身份證明。
第二十一條 接受留學人員引進專利技術或重大科技成果的單位所支付的中介服務費,憑合法憑證允許在稅前列支,但在支付時應按稅法的有關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二條 取得外籍的留學人員在穗取得的合法收入,視同境外收入,在計算個人應納所得稅額時,除減除規定費用外,並可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規定,同時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購買外匯,通過指定銀行匯出國外,或憑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匯攜帶許可證攜帶出國。
第二十三條 來穗工作的留學人員可根據需要給予優先辦理一次審批半年內多次往返港澳的證件和多次出國有效批件。
第二十四條 留學人員在穗工作期間如與用人單位發生人事爭議,可向市人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 為了鼓勵留學人員來穗工作,發揮留學人員的專長和對外聯繫的作用,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留學人員包括:
(一)公派、自費出國學習,並取得國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內取得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後,到國(境)外進修或作為訪問學者工作兩年以上,在某些領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員。
第三條 留學人員來穗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任職或兼職。
(二)創辦、承包、租賃各類經濟實體和研究開發機構。
(三)以自己的專利、專有技術、資金等形式向各類企業入股。
(四)應聘擔任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顧問或諮詢專家。
(五)來穗開展科研合作、技術開發等活動。
第四條 留學人員來穗工作,遵循來去自由、出入方便、學用一致、人盡其才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綜合管理留學人員來穗工作的主管部門。
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是專門為留學人員提供綜合服務的機構,具體負責留學人員來穗工作的聯繫、接待、諮詢、資格認定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協助申報、代辦手續等全方位服務。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留學人員專項資金,用於改善來穗工作留學人員的生活條件和工作環境,以及對留學人員短期回穗服務、講學、技術支持、成果推薦、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的資助。該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事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條 接收留學人員的單位,如受編制、用人指標、工資總額限制的,可分別向市編委和市人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予以追加。
第八條 留學人員出國前後的工齡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計算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
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時間計算連續工齡。
第九條 留學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不受崗位職數、評聘時限和指標的限制。
第十條 留學人員的人事行政關係可免費掛靠在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人才中介機構。原有的身份可在檔案中保留,工齡連續計算,並按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辦理定級、檔案工資調升、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定、出國(境)政審和社會保險等事宜。
第十一條 來穗定居的留學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憑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免繳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並給予適當的安家補助。
留學人員本人不在穗定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按《廣州市藍印戶口管理規定》申請入戶廣州。
第十二條 留學人員的子女入托及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由當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就近安排,不得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在考試錄取方面,參照歸國華僑子女入學的規定給予最優惠條件;在國外生活5年以上的隨歸子女,3年內參加中考,享有加分優惠。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撥款購置留學人員周轉公寓,為來穗工作留學人員提供短期居住房源。
用人單位對來穗工作的留學人員應優先解決居住問題。短期內無法解決的,可申請租用留學人員周轉公寓,租用期限不超過兩年。
留學人員可優先購買安居工程住房。
第十四條 留學人員夫妻兩地分居的,兩年之內,用人單位應解決其本人或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每年一次來往兩地的雙程旅費。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從科技三項經費中安排一定經費作為留學人員科技創業資金,用於留學人員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的前期資助。該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留學人員以自己持有的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在廣州創辦的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十七條 留學人員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經市科委認定後,優先進入留學人員廣州創業園或市級高新技術孵化基地,並享受減免租金等優惠政策。每個進入留學人員廣州創業園或孵化基地的項目,可從留學人員科技創業資金中獲得10萬元以上的資助,該資金委託創業園或孵化基地管理和安排,專款專用,作為留學人員的項目啟動資金。
第十八條 留學人員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經市科委推薦,優先獲得市科技風險投資資金的支持。
第十九條 留學人員以持有的科技成果投資入股的,可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也可經投資各方協商認可並出具書面協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科技成果作價占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
第二十條 留學人員可用護照(中國護照和外國護照)作為申辦企業的身份證明。
第二十一條 接受留學人員引進專利技術或重大科技成果的單位所支付的中介服務費,憑合法憑證允許在稅前列支,但在支付時應按稅法的有關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二條 取得外籍的留學人員在穗取得的合法收入,視同境外收入,在計算個人應納所得稅額時,除減除規定費用外,並可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規定,同時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購買外匯,通過指定銀行匯出國外,或憑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匯攜帶許可證攜帶出國。
第二十三條 來穗工作的留學人員可根據需要給予優先辦理一次審批半年內多次往返港澳的證件和多次出國有效批件。
第二十四條 留學人員在穗工作期間如與用人單位發生人事爭議,可向市人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修訂的規定
(2012年7月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公布,根據2015年7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州市機車報廢管理規定〉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鼓勵留學人員來穗工作,發揮留學人員的專長和對外聯繫的作用,建設人才強市,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留學人員,經認定並取得相關證明後,可以享受本規定各項優惠待遇:
(一)公派、自費出國學習,並取得國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內取得研究生以上學歷或者碩士以上學位後,到國外進修、做訪問學者1年以上,或者從事博士後研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員。
赴港、澳、台地區攻讀學位、做訪問學者或博士後研究且符合前款(一)、(二)項中學歷、學位和成果條件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留學人員來穗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任職或者兼職;
(二)創辦、承包、租賃各類經濟實體和研究開發機構;
(三)以自己的專利、專有技術、資金等形式向各類企業入股;
(四)應聘擔任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顧問或者諮詢專家;
(五)來穗開展科研合作、技術開發等活動。
第四條留學人員來穗工作,遵循來去自由、出入方便、學用一致、人盡其才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本市留學人員服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中國留學人員廣州科技交流會辦公室負責承辦中國留學人員廣州科技交流會,協助做好留學人員的引進工作。
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是為留學人員提供綜合服務的機構,具體負責留學人員來穗工作的聯繫、接待、諮詢、出具相關證明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協助申報、代辦手續等服務。
第六條市政府設立留學人員專項資金,用於改善來穗工作留學人員的生活條件和工作環境,以及對留學人員短期來穗服務、講學、技術支持、成果推薦、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的資助。
第七條留學人員的薪酬,由聘用單位和留學人員協商,從優確定。企業單位聘用的,可以根據情況自定工資標準;事業單位聘用的,其工資可以比照本單位同類人員從優確定。
第八條留學人員出國前後符合國家工齡政策的工齡合併計算,並可以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出國前後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併計算。
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時間計算連續工齡。
第九條留學人員回國後首次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時,可以按實際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評審相應等級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具體申報條件、程式和渠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來穗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可以根據其學歷、學術或者專業技術水平,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後,直接聘任相應等級的專業技術職務,不受本人任職年限、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等限制。
本規定所稱的高層次留學人員是指留學後在海外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為本市急需引進的各類高級人才,以及擁有較好產業化開發前景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人員。
第十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人才中介機構免費為來穗的留學人員提供2年人事代理服務。
已辦理人事代理服務的留學人員,可以按國家規定辦理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出國(境)政審和社會保險等事宜。
第十一條來穗定居的留學人員及一同隨遷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憑《廣州市區入戶卡》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
夫妻雙方在國外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國護照的留學人員,按政策生育或者在國外期間生育以及在國外懷孕後回中國內地生育第二胎的,其子女可以隨父母入戶廣州。
第十二條留學人員子女入園、入托由當地教育部門和有關部門協助安排;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居住地所在區、縣級市教育部門免試就近安排;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統一錄取的,享受政策性照顧借讀生待遇。
留學人員子女入托、入園、入讀少年宮和入學,托幼機構、少年宮和學校不得收取物價部門規定或者核准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持中國護照且未在穗定居入戶的留學人員,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相關證明,在購買住房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待遇。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留學人員,憑在穗所購住房的房產證、商品房預售登記證明書、契稅完稅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契約,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從留學人員專項資金中提供的安家補助費:
(一)在海外取得博士學位的;
(二)在海外曾從事博士後研究的;
(三)在海外取得碩士學位並且在本專業領域有5年以上海外工作經驗的;
(四)經認定的其他留學人員。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對來穗工作的留學人員應當優先解決居住問題。符合申請人才公寓條件的,可以申請租用廣州市人才公寓。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持中國護照應聘到廣州市屬單位工作或者在廣州投資辦企業的留學人員,可以根據需要申辦因公多次往返港澳證件或者出國任務批件。
來穗工作的留學人員,在辦理多次往返港澳證件及簽注時,可以享受辦證綠色通道及辦證時限上的便利。
對入選廣州市以上高層次人才計畫、加入外籍的留學回國人員,公安機關可以按規定為其簽發2年至5年有效期的《外國人居留許可》。
第十六條留學人員自國外畢業之日起,在外停留不超過2年,且自畢業後首次入境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購買1輛免稅國產小轎車。
第十七條市政府設立留學人員創業專項扶持資金,用於資助留學人員來穗創辦符合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方向、具有較為廣闊的市場前景或者較為顯著的社會效益的企業。
第十八條留學人員以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且可以依法轉讓的科技成果或者股權、債權作價出資占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由各出資方依法協商約定。
留學人員以智慧財產權出資設立合夥企業,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涉及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當符合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
第十九條留學人員以自己持有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在廣州創辦的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留學人員以廣州作為專利申請地址申請並取得海外專利的,可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資助。
第二十一條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門對進駐留學人員廣州創業園或者市級高新技術孵化基地的,給予減免租金等優惠扶持;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優先給予市科技風險投資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支持。
第二十二條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為留學人員企業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可以向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門申請留學人員服務支撐體系建設資助,用於改善留學人員創業環境、提高為留學人員企業服務的質量。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鼓勵和扶持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基地建設。
留學人員企業、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和接收留學人員的單位,可以申報廣州市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
經認定的廣州市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或者入選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的,市財政給予適當的資助和配套經費。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開展評選廣州十大優秀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表彰、獎勵對本市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
第二十五條市統計部門應當建立留學回國人員統計工作制度,向社會公布留學回國人員有關統計信息。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留學回國人員信息庫和出國留學人員信息庫,實現資源共享,為人才遴選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條已獲得本市其他同類財政資助的留學人員,不能同時享受本規定的財政資助。
第二十七條留學人員在穗工作期間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的,可以向市勞動人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涉及的項目資金及其資助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和信息化、智慧財產權部門依照各自職能,會同市財政部門在本規定施行1年內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施行。1999年12月25日公布的《廣州市鼓勵留學人員來穗工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