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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審核工作,根據《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關於因地制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粵建保〔2020〕123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符合《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規定的申購人,申請購買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審核等相關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審核工作。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受理和資格審核工作,包括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申請資格審核結果的公告,指導各區資格審核相關工作,建立、維護、管理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管理信息系統。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轄區內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申請的資格審核、公示、異議處理及相關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指導轄區內戶籍居民或就業人員網上申請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相關工作,協助不便上網人員進行網上申請。
市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依職能提供聯網審核所需相關信息數據,並負責指導、協調各區職能部門開展相關審核工作;各區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申請資格審核相關工作。
第四條 申購條件涉及對年齡、戶籍、基本養老保險繳交、房產等時間的計算,以各批次銷售公告發布之日的上月最後一日為截止計算時點。
第五條 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請受理及資格審核實行網上辦理,申購人可在網上查詢業務辦理情況。本細則中所稱對申購人的告知,是指通過網頁或移動端(簡訊、微信等)推送信息告知申購人。
第二章 申請審核程式
第六條 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實行申購人網上申請,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聯網審核,並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公示審核結果。具體申請受理、資格審核程式如下:
(一)提出申購
申購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登入指定網站填寫申請信息並提交相關材料,也可在規定時間內持有效身份證明及《共有產權住房申請材料清單》(附屬檔案)所列材料前往戶籍地、工作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工作人員現場指導、協助申購人進行網上辦理。申購人對申報的信息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申購人的申報信息將對接廣州市政務信息共享平台進行數據核查,其中:申報信息與廣州市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數據不一致的,申購人需按程式向相關信息提供部門申請核查更正後再提交申購申請;廣州市政務信息共享平台無相關信息數據的,申購人需上傳相關佐證材料。
(二)聯網審核
申購人申請信息網上提交後,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參加資格審核的申購人申請信息進行審核。
審核部門根據相關資料庫核實申購人申報的信息、提交的材料,通過現有資料庫無法核實相關情況的,以申購人申報的信息和作出的承諾為準。申購人虛假申報、違背承諾的,將按照《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1.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自收到需審核的申請信息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提交給區住房保障部門:
(1)申購人是否屬於本市公布的目錄中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執業資格、高技能人才和緊缺工種(職業)人員;
(2)申購人申購前在本市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是否滿60個月。發生中斷、補繳情況的,中斷、補繳的時間累計不能超過6個月,且中斷、補繳的相應月份不計算在60個月內。
2. 區住房保障部門應自收到需審核的申請信息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
(1)申購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有無本市的住宅、商鋪、寫字樓;
(2)申購人或其配偶是否已享受過購買房改房、解困房、集資房、安居房、僑房政策專用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
(3)申購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控制的企業,是否在提交申購前5年內在本市有住宅、商鋪、寫字樓不動產轉移記錄;
(4)申購人是否在本市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以及是否屬於換購共有產權住房情況。
3.申購人及其配偶應當對不存在《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第十九條的情形作出承諾。
4.申購人婚姻狀況、學歷、學位等情況,通過廣州市政務信息共享平台進行數據比對。
5.區住房保障部門在收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以下聯網審核意見並告知申購人。
(1)符合申購條件的,區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符合優先配售條件”或“符合普通配售條件”審核意見;
(2)不符合申購條件的,區住房保障部門出具“不符合申購條件”審核意見,並註明不符合申購條件的原因;
(3)經聯網審核需補正材料的,區住房保障部門出具“需補正材料”意見,並註明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及時限。
申購人需在收到補正材料告知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區域網路上補正材料。申購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補正材料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購。申購人按規定補正材料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自收到補正材料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三)審核結果公示
區住房保障部門完成全部審核後,應在銷售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將申購人資格審核結果提交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網站公示,並告知申購人公示網站、查詢方式等信息,公示時間為5日。
公示內容包括申購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戶籍、婚姻情況、學歷、學位、擁有房產情況、基本養老保險繳納情況、專業技術職稱、執業資格、屬於高技能人才和緊缺工種(職業)情況、申購人承諾事項、資格審核結果等情況。
(四)異議處理
申購人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間在指定網站申請異議覆核,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其他組織和個人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間內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書面申請異議覆核,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區住房保障部門自收到異議覆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區公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出具異議覆核處理結果,並告知申購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區公安部門調查核實戶籍情況,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調查核實申購人專業技術職稱、執業資格、高技能人才、緊缺工種(職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等情況。
第七條 經公示及異議覆核後,各區住房保障部門須在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購人的最終資格審核結果提交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網站上進行公告,並告知申購人公告網站、查詢方式等信息。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網站上公告的資格審核結果為申購人申請該批次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的最終審核結果。
第三章 申購資格後續管理
第八條 在提出申購申請至選房認購前,申購人因個人或家庭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申購條件的,應在指定網站主動辦理終止申購手續,未及時辦理的,按照《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第三十三條進行處理。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申購人自資格審核結果公告之日起獲得該申請批次的共有產權住房申購資格,申購人未能購買該批次共有產權住房的,不再保留申購資格。在今後房源推出時,申購人應當按照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條 夫妻雙方共同申購的,在完成選房認購後至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契約》及《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定》前發生死亡、離婚情形的,按如下處理:
(一)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作為申購人,繼續完成後續的購房手續;
(二)已辦理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的,在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契約》及《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定》的規定時間內,由雙方協商確定符合申購條件的一方作為申購人,繼續完成後續的購房手續,視為雙方均已享受購買共有產權住房;雙方未能協商一致,或雙方均不符合申購條件的,其本次購房資格喪失。
第十一條 購買共有產權住房轉讓份額的,受讓人參照本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 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按規定轉為商品住房,並優先面向共有產權住房供應對象出售的,優先供應對象按照本細則第六條規定進行辦理。
第十三條 申購人審核結果公示結束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申購人取得購房資格有異議的,可向申購人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舉報、投訴,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反饋給舉報、投訴者。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第十八條、二十一條所稱本市公布的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執業資格目錄、高技能人才和緊缺工種(職業)目錄,按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最新公布的《廣州市引進技術技能人才職業目錄》執行。
第十五條 黃埔、花都、南沙、從化、增城五區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符合本區實際的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審查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產業園區、人才聚集區、人才安居區、特定安置區內及利用其他國有土地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經批准面向園區從業高技能人才和緊缺工種、管理和技術人才、安置對象等特定對象定向供應的,審核程式由項目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參照本細則第二章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6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緩解城市無房家庭的住房壓力,吸引城市發展急需的緊缺人才,滿足新市民住房的需求,2020年1月7日,我市印發了《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以下簡稱《辦法》)。
為推動我市共有產權住房政策落地實施,根據《辦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各區政府應制定申購配售操作指引,配售過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以及第三十七條關於“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及黃埔、花都、南沙、從化、增城區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共有產權住房相關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實際,我局(市住房保障辦)研究起草了《廣州市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審查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規範我市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審查程式及操作流程。
二、制定依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試點城市發展共有產權性質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4〕174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支持北京市、上海市開展共有產權住房試點的意見》(建保〔2017〕210號)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開展共有產權住房政策探索試點的通知》(粵建保函〔2018〕993號)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六部門關於因地制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粵建保〔2020〕123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開展共有產權住房工作的通知》(穗建住保〔2019〕657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建規字〔2020〕8號)
三、主要內容
《細則》共4章17條,主要內容為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審查實施細則的總則、申請審核程式、申購資格後續管理、附則等。
(一)總則。一是明確了制訂細則的目的、依據和適用範圍。二是明確了市、區有關部門對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審查工作的職責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市本級(越秀區、荔灣區、海珠區、天河區、白雲區、番禺區)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審核工作。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是市本級(越秀區、荔灣區、海珠區、天河區、白雲區、番禺區)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審查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指導其他區資格審核相關工作;區住房保障部門是申購人資格審核的實施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的職責主要是指導和協助申請人完成網上申請;市、區各職能部門協助做好資格審核工作,並提供聯網審核所需相關信息數據。三是明確了申購條件涉及對年齡、戶籍、基本養老保險繳交、房產等時間的計算,以各批次銷售公告發布之日的上月最後一日為截止計算時點。四是明確了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及資格審核採取全網辦理,申購人在申請、審核、公示和公告各環節的告知,均採用網頁或移動端(簡訊、微信等)推送信息方式。
(二)申請審核程式。一是明確了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受理、審核和公示等具體的申請審核程式,根據新就業無房職工和來穗務工人員網上申請公租房的申請、審核經驗,結合申購人的年齡和學歷特點,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請審核採取全網辦理。二是明確了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審核方式,在實際審核中:(1)廣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已有的數據,系統可自動判斷的,由系統自動判斷;需根據數據進一步核定的,由審核部門根據資料庫信息進行審核;(2)申報信息與廣州市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數據不一致的,申購人需按程式向相關信息提供部門申請核查更正後再提交申購申請;(3)廣州市政務信息共享平台無相關信息數據的,申購人需上傳相關佐證材料;(4)對難以審查的內容,以申購人承諾為準。三是明確了共有產權住房異議覆核由區住房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區相關部門需對有關的異議申訴進行覆核,並明確在公示期間設異議覆核。申購人的異議在網上直接提交,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其他組織和個人需遞交書面異議材料。四是明確了共有產權住房審核結果公告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負責,該結果為最終審核結果。
(三)申購資格後續管理。一是明確了自申購人提出申購申請至選房認購前,因個人或家庭情況發生變化導致不再符合申購條件的,應在指定網站主動辦理終止申購手續。二是明確了對申購人申購資格的時效性,未能購買該批次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購資格即時失效。主要考慮共有產權住房按批次推出供應,而非常態化申購。如保留資格有效,則至下一批次房源推出時,申購家庭資格情況可能發生變化,仍需重新審核。三是明確了夫妻雙方共同申購的在選房認購後至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契約》及《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定》前,發生死亡、離婚情形的處理。四是明確了受讓人資格審核程式及共有產權住房轉商品住房銷售後申購對象的資格審核程式。五是明確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除在申購人資格審核結果公示期內可以提出異議外,還可通過舉報、投訴等其他形式隨時反映申購人購房資格問題。
(四)附則。一是《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第十八條、二十一條涉及的相關人員目錄,根據我市現有的目錄,結合實際情況,明確了按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最新公布的《廣州市引進技術技能人才職業目錄》執行。二是明確了黃埔、花都、南沙、從化、增城五區細則的制定問題。三是明確了對特定產業園區、人才聚集區、人才安居區、特定安置區及其他國有土地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作出特定定向供應的審核程式。四是明確了《細則》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四、答疑解惑
(一)什麼是共有產權住房
共有產權住房是指納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優惠,按照有關標準籌集建設,以部分產權設定銷售價格,面向符合穩定就業等規定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無房家庭和非本市戶籍無房家庭供應,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共有,並通過約定限制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保障性住房。
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是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及市屬國有住房租賃公司籌集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
(二)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購條件是什麼
1.普通配售條件:
申購共有產權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已婚人士申購的,不受年齡限制;未婚、離異、喪偶等單身人士申購的,應當年滿30周歲。
二是本市戶籍申購人應具有本市城鎮戶籍滿10年;具有國家承認的國內院校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取得國家承認的境外院校學士及以上學位、屬於本市公布的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執業資格目錄、屬於高技能人才和緊缺工種(職業)目錄、持有有效的廣州市人才綠卡主卡人員的,可以不受戶籍或戶籍年限限制。
三是申購前在本市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60個月,發生中斷、補繳情況的累計不超過6個月且相應的月份不計在內。
四是申購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無本市的住宅、商鋪、寫字樓。
五是每批次房源公布時,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還需注意的是,除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外,申購家庭不應存在《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不得申購情況,即:
一是申購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簽訂本市住房購買契約或產權調換形式的徵收(拆遷)補償協定,或持有宅基地,或持有未辦理受贈、繼承手續或其他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本市住房;
二是申購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控制的企業,在提交申購前5年內在本市有住宅、商鋪、寫字樓不動產轉移記錄;
三是有自有產權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後一方單獨提出申購,申購時點距辦理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的時點未滿3年;
四是申購人或其配偶已享受過購買房改房、解困房、集資房、安居房、僑房政策專用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
五是申購人被列入失信懲戒名單。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及市屬國有住房租賃公司籌集建設的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房源定向配售給符合條件並且在越秀、荔灣、海珠、天河、白雲、番禺六區及房源所在區穩定就業或長期落戶的無房家庭。
舉例:2023年10月20日,位於番禺區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公告開始接受申購,意向申購人情況如下:①荔灣區戶籍市民A,單身人士,當前在黃埔區工作已有1年,在公告日的上月及之前已年滿30周歲,在公告日的上月止荔灣區戶籍已滿10年,在2018年4月~2023年9月的66個月期間在本市正常交納基本養老保險64個月(期間曾中斷了1個月、補繳了1個月,即中斷或補繳累計未超過6個月),則市民A符合基本申購條件;②非戶籍市民B,已婚,當前在海珠區工作已有3年,屬於我市公布的緊缺工種目錄人員,在2018年4月~2023年9月的66個月期間在本市正常交納基本養老保險62個月(期間曾中斷了2個月、補繳了2個月,即中斷或補繳累計未超過6個月),則市民B符合基本申購條件。是否符合其他條件需逐項核對。
2.優先配售條件:
申購人在符合普通配售條件的基礎上,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優先配售共有產權住房:
(1)夫妻雙方均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且共同申購的;
(2)取得國家承認的國內或境外院校博士或碩士學位,或具有本市公布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資格。
(三)轉讓共有產權住房後能否再次申購
通過正常轉讓產權份額方式退出共有產權住房後已滿5年(即符合《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5年內無不動產轉移記錄條件),可以享有一次再次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機會,即再購僅限一次。發生違法、違規、違反共有約定或被司法拍賣等情況以非正常方式退出共有產權住房的,不可再次申購。再購申購是否給予配售,還要視每批次房源申購供需平衡情況,由住房保障部門屆時確定。
舉例 :2029年10月20日,位於番禺區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公告開始接受申購,並明確接受再次購買的申購。意向申購人情況如下:黃埔區戶籍市民C,已婚,當前在海珠區工作已有5年,屬於我市公布的高技能人才目錄人員,在2024年4月~2029年9月的66個月期間在本市正常交納基本養老保險61個月(期間曾中斷了2個月、補繳了3個月,即中斷或補繳累計未超過6個月),曾經在2020年9月購買了位於黃埔區共有產權住房且已於2024年10月前按規定正常轉讓產權份額退出,則市民C可以提出再次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請。
(四)持有共有產權住房期間能否申請換購
承購人已經購買了共有產權住房,因家庭、工作、生活等原因可以享有一次申請轉讓現居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同時新購共有產權住房的機會,即換購僅限一次。發生違法、違規、違反共有約定或被司法查封等情況的,不接受換購申請。換購申購是否給予配售,還要視每批次房源申購供需平衡情況,由住房保障機構屆時確定。
承購人在取得本市住房或換購的共有產權住房使用權之前,可以按上一年度房屋租金參考價向產權受讓方租賃所出讓的共有產權住房臨時居住,但最長租期不得超過一年。
舉例:2029年10月20日,位於番禺區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公告開始接受申購,並明確接受換購申請。意向申購人情況如下:白雲區戶籍市民D,已婚,當前在番禺區工作已有3年,在公告日止本市戶籍2年,屬於我市公布的中級專業技術目錄人員,在2024年4月~2029年9月的66個月期間在本市正常交納基本養老保險60個月(期間曾中斷了3個月、補繳了3個月,即中斷或補繳累計未超過6個月),曾經在2024年9月購買了位於白雲區共有產權住房且已滿限售期,則市民D可以提出退出白雲區共有產權住房、換購番禺區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請。
(五)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如何辦理申購
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受理和資格審核採取全網辦理,申購人應在規定時間登入指定網站填寫申請信息並提交相關材料,也可在規定時間內持有效身份證及申請材料前往戶籍地、工作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工作人員現場指導、協助進行網上辦理。申購人對申報的信息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六)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申購資格審核程式
申購人網上提交申請信息後,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廣州市政務信息共享平台的數據核查結果及申購人填寫及提交的申請信息進行聯網審核。
聯網審核完成後,將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上對審核結果進行為期5日的公示。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申購人,可在公示期間登入指定網站申請異議覆核,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區公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並出具異議覆核意見。
經公示和異議覆核後,將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上對審核結果進行公告。公告的資格審核結果為申購人申請該批次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的最終審核結果。符合條件的申購人自資格審核結果公告之日起獲得該申請批次的共有產權住房申購資格,申購人未能購買該批次共有產權住房的,不再保留申購資格。在今後房源推出時,申購人應當按照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資格審核期間,審核進度、審核結果等信息均通過網頁或移動端(簡訊、微信等)推送信息告知申購人。
(七)使用虛假資料申購有什麼後果
弄虛作假的申購無效,即使取得住房也要退還,申購人需承擔10年內禁止申購共有產權住房,失信信息按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號)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被依法懲戒、追究違約經濟責任等不利後果。
(八)在申請過程中申購人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申購條件的需申報嗎
答:在提出申購申請至選房認購前,申購人因個人或家庭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申購條件的,應在指定網站主動辦理終止申購手續,未及時辦理的,按照《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進行處理。
(九)共同申購人死亡、離婚的,其購房資格如何處理
夫妻雙方共同申購的,在完成選房認購後至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契約》及《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定》前發生死亡、離婚情形的,按如下處理:
1.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作為申購人,繼續完成後續的購房手續;
2.已辦理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的,在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契約》及《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定》的規定時間內,由雙方協商確定符合申購條件的一方作為申購人,繼續完成後續的購房手續,視為雙方均已享受購買共有產權住房;雙方未能協商一致,或雙方均不符合申購條件的,其本次購房資格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