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才綠卡制度實施辦法

《廣州市人才綠卡制度實施辦法》是 為全面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做好新時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進粵港澳大灣區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設,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市戰略,堅持“四個面向”引才聚才,支持廣大人才在穗創新創業,促進“人口紅利”向“人才紅利”升級,推動廣州市從人力資源大市向人才資源強市轉變,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制定的實施辦法。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3年6月12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才綠卡制度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2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穗府辦規〔2023〕10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才綠卡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穗府辦規〔2023〕1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人才綠卡制度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6月12日

辦法全文

廣州市人才綠卡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做好新時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進粵港澳大灣區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設,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市戰略,堅持“四個面向”引才聚才,支持廣大人才在穗創新創業,促進“人口紅利”向“人才紅利”升級,推動我市從人力資源大市向人才資源強市轉變,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廣州地區以及廣佛高質量發展融合試驗區、廣清經濟特別合作區等區域工作、創業的非廣州市戶籍國內外優秀人才,可依據本辦法領取廣州市人才綠卡(以下簡稱人才綠卡)。
  人才綠卡分為A卡、B卡。
第二章 申領條件
  第三條 人才綠卡申領對象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不得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三)品行端正、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四條 人才綠卡A卡申領條件。非廣州市戶籍國內外優秀人才,凡符合本市引進人才需求,每年在本市創業或工作超過6個月,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領人才綠卡A卡。
  (一)經我市評選或審核確認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 國際知名獎項獲得者,中國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已開發國家和地區最高學術機構(協會)院士,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
  2. 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重點學科學術和技術帶頭人,“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世界技能大賽獲獎選手,全國技術能手。
  3. 中國專利金獎前兩位發明人或設計人,省(部)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項目主要完成人,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廣東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廣東省實驗室、廣東省重點實驗室、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省級高水平創新研究院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省級技術能手。
  4. 廣州市“廣聚英才”人才工程等各類計畫項目入選者。
  5. 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並具有相關領域從業經歷10年以上的專家。
  6. 經我市評選或審核確認的其他高層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一定國(境)外工作、學習和創新創業經歷經驗的高層次人才,包括:
  1. 在國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2. 在世界500強企業等國際知名企業從事3年以上研發、管理等工作並擔任過中高級職務的人才。
  3. 掌握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且技術成果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產業化潛力的領軍型人才。
  4. 有豐富的國(境)外創新創業經歷,並在本市重點產業領域中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來穗創業,有助於提升我市相關產業發展水平的領軍型人才。
  5. 持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類)、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珠三角自主創新示範區9市和揭陽中德金屬生態城外籍/港澳台高層次人才確認函的人才。
  (三)具有博士後研究工作經歷,或者具有高校和科研院所(含軍隊科研院所)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學歷並獲得博士學位,或者具有全球前300名的國內外一流大學研究生學歷並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或者具有全球前200名的國內外一流大學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四)在本市年度重點項目主要承辦單位,或本市戰略性主導產業重點項目主要承辦單位,或本市認定的總部企業,或本市引進的重大產業招商項目中,現擔任中高級管理職務或任職骨幹技術崗位人員。
  (五)年度工資薪金所得不低於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倍、且辦理年度彙算後在穗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12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國(境)外人才。
  (六)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或緊缺產業人才目錄,經有關部門認定具有某種特殊技能或專長的人才。
  第五條 人才綠卡B卡申領條件。非廣州市戶籍國內外優秀人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領人才綠卡B卡。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1點條件,每年在本市工作不超過6個月或與本市單位存在合作關係的人才。
  (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至(三)項條件,在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未滿6個月的人才。
  (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至(三)項條件,每年在廣佛高質量發展融合試驗區、廣清經濟特別合作區等區域內創業或工作滿6個月的人才。按本項條件辦理人才綠卡的具體數量和人員名單,由市人才工作部門研究確定。
  (四)本市各區實施辦法規定的符合區域引才聚才方向申領條件的優秀人才。
  第六條 人才綠卡舉薦制度。在穗工作或持有廣州市人才綠卡A卡,且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1點條件的人才,每年可舉薦不超過2名所在團隊或工作單位的優秀人才申領人才綠卡B卡,5年累計不超過5名,被舉薦人才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舉薦人需出具親筆簽署的舉薦信,經市人才工作部門審核後,由被舉薦人提交至“廣州市人才綠卡管理系統”。
第三章 待遇內容
  第七條 人才綠卡A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待遇或服務:
  (一)外國人按規定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後,可按要求辦理有效期最短為90日,最長為5年的工作類居留證件。符合外國人才簽證政策要求的,可按規定換髮入境有效期不超過5年,停留期限不超過180天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R字簽證。
  (二)可按規定在本市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各類簽注。
  (三)回國定居或來華工作連續1年以上(含1年)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和海外科技專家,入境合理數量的科研、教學和自用物品,可按規定享受通關免稅政策。
  (四)符合入戶我市條件的持卡人,申請辦理落戶時可享受綠色通道服務。
  (五)持卡人隨遷子女學前教育階段,符合年齡要求的,具有報名參加實際居住地所在區教育部門辦幼稚園電腦派位的資格;義務教育階段,由實際居住地所在區教育部門按本市戶籍居民同等待遇安排到公辦學校(含政府在民辦學校購買的學位)就讀;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在報考範圍上享受與本市戶籍考生同等待遇,可報考公辦普通高中、民辦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
  (六)可按規定參加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職業技能培訓和國家職業資格考試、國家職業資格鑑定。獲得本省或本市納入補貼範圍的工種(項目),取得相應證書的,可按規定申請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補貼。
  (七)持卡人為國(境)外人員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投資興辦企業時,可直接申辦工商營業執照,無需再對其有效身份證明進行公證、認證。
  (八)可按規定在本市內的銀行開設賬戶,辦理存取款業務;創辦企業匯入外匯和取得的人民幣利潤以及在本市取得的合法人民幣收入,可按規定到指定外匯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九)計畫在本市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可按規定辦理各項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符合條件的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規定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以及有關補充醫療保險。
  (十)符合本市住房公積金相關制度的可按規定繳存和提取住房公積金,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手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享有與本市戶籍繳存職工同等待遇。
  (十一)可按規定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可享受廣州市戶籍居民待遇申請本市中小客車增量指標,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
  (十二)非廣州市戶籍內地居民可享受廣州市戶籍居民待遇購買住房用以自住,國(境)外人員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購買1套住房用以自住。
  (十三)可按本市有關規定享受人才公寓、共有產權住房等安居保障待遇。
  (十四)辦理居住證可享受綠色通道服務。
  (十五)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待遇和服務。
  第八條 人才綠卡A卡持卡人可為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等親屬申領人才綠卡A卡副證。A卡副證持卡人可按規定換髮與人才綠卡A卡持卡人相同期限的簽證或居留證件,並享受第七條第(二)(十一)(十二)(十四)項規定的待遇。
  第九條 人才綠卡B卡享受待遇。人才綠卡B卡持卡人可享受第七條第(十)(十一)(十二)項規定的待遇;在本市購買自住房後,可享受第七條第(五)項待遇。
第四章 申領程式
  第十條 人才綠卡申領實施全流程網辦。具體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登錄“廣州市人才綠卡管理系統”或穗好辦APP,按相關流程指引進行申請。
  (二)核定。申領人才綠卡A卡以及按第五條第(一)(二)(四)項申領人才綠卡B卡的人員,按屬地原則由工作單位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受理審核。按第五條第(三)項申領人才綠卡B卡的人員,由市人才工作部門定期審核並受理髮證。
  受理審核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認定。
  (三)制證。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由市公安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
  (四)發證。人才綠卡完成製作後,3個工作日內送達受理審核部門,由受理審核部門發證並同步簽發電子證照。
  第十一條 人才綠卡的變更、續辦、補發和責任承擔。
  (一)人才綠卡應當載明持卡人的姓名(外籍與中文翻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照片、工作單位、本市居住地、國籍(地區)、身份證件名稱及其號碼、有效期限等內容。人才綠卡持卡人因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向受理審核部門辦理相關信息變更手續。
  (二)人才綠卡A卡的有效期依據人才所在單位的申請和實際情況確定,最長為5年;B卡有效期不超過1年,首次有效期滿後可再延長1年,符合條件的可轉為A卡。有效期滿需要續辦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日內,由本人或用人單位向受理審核部門續辦新證。
  (三)人才綠卡遺失時,持卡人應及時向受理審核部門提供本人出具的遺失說明,辦理掛失並申請補發。
  (四)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使用虛假材料取得人才綠卡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學術不端造成惡劣影響的個人,由受理審核部門收回註銷其人才綠卡,並作相關記錄。暫停並視情況收回相關待遇。
  (五)有關部門(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等)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已申領的人才綠卡,在有效期內可按本辦法享受相關待遇。國家、省出台有關政策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探索實行人才綠卡積分制,向廣州經濟社會發展迫切需要、與廣州具有一定合作基礎或潛在合作空間的人才開放人才綠卡積分卡申領通道,發放人才綠卡積分卡,按照人才貢獻度進行積分,人才可依據積分情況選取享受相關待遇。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各區依據本辦法組織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或辦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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