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共建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加快建設科技創新強市,推進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活動。
第三條 本市堅持創新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強化科技自立自強戰略支撐,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匯聚國家戰略科技力量,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激發人才創新活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改革科技創新的體制機制,完善區域創新體系。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工作,將科技創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貫徹落實促進科技創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科技創新的制度和機制。
第五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科技創新工作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商務、金融、智慧財產權等部門和本市司法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強政策的協調審查,增強部門之間、市區之間政策的連貫性和協同性,研究解決科技創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促進科技創新措施有效落實。
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應當加強與中央單位科技資源對接,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支持中央單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轉化和產業化。
第七條 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根據章程的要求,積極參與市、區科技創新政策的制定和規劃的編制,向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科技創新動態分析報告和政策建議,在促進學術交流、推進學科建設、普及科學技術、培養專門人才、開展諮詢服務、加強科學技術人員自律和維護科學技術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八條 鼓勵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產業技術聯盟、基金會、企業等組織和個人開展下列活動:
(一)參與科技創新政策制定、規劃編制、技術標準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科學普及等;
(二)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資金支持;
(三)通過設立科學技術獎等方式對科技創新進行獎勵;
(四)提供信息、中介、研發平台、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等科技服務;
(五)其他有利於科技創新的活動。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科技研發和產業的空間布局,支持科技產業園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等園區和基地建設,支持廣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園區。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中新廣州知識城和南沙科學城為極點,規劃建設連結全市科技創新關鍵節點的科技創新軸,完善沿線產業規劃、基礎設施和生活配套,集聚國家一流人才資源、科技基礎設施、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科技創新企業;支持廣州人工智慧與數字經濟試驗區建設成為粵港澳大灣區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示範區;支持中新廣州知識城建設成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國家知識中心;支持廣州科學城建設成為國家一流的智造中心;支持南沙科學城建設成為粵港澳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主要承載區。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教育、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開展對新興技術領域技術研發與套用的倫理風險和安全管理。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主體及其科技人員開展涉及生命健康、人工智慧等方面研究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倫理、安全審查。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市科技創新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計畫、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使用、科技創新成果的產出和轉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等情況。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對科技創新工作的監督。
第二章 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
第十二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社會組織以及科技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提升原始創新能力,最佳化學科布局和研發布局,推進學科交叉融合,自由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發現和開拓新的知識領域,完善共性基礎技術供給體系,增強本市科技創新策源地功能。
支持企業獨立或者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共建研發機構和聯合實驗室,開展面向行業共性問題的套用基礎研究。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經費持續穩定的財政投入保障機制,逐步提高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在市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中的比重,財政資金重點支持基礎前沿、社會公益、重大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究、開發、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動。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自然科學基金或者與國家、省自然科學基金設立聯合基金,資助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培養科技人才,增強原始創新能力和關鍵核心技術供給能力。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布局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保障設施的正常運行,承接設施衍生技術的開發與套用,發揮設施對科技資源的集聚與輻射作用。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新一代移動通信技術、人工智慧、工業網際網路、物聯網、區塊鏈、大數據、智慧型交通、雲計算、超算、智慧能源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民辦高等學校、民辦科研機構、民營企業建設或者參與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科技創新平台建設與發展,加大對核心科技創新平台建設的支持力度,積極爭取國家重大科技創新平台落地本市,將符合條件的科技創新平台優先列入年度重點項目建設計畫。
市、區人民政府在用地保障、財政資金、人才引進、出入境管理、註冊登記、信息服務、成果轉化、運營管理自主權、生活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對在本市設立的下列科技創新平台的建設與發展給予支持:
(一)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國家實驗室、省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重大創新平台;
(二)與境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龍頭企業共建的聯合研究院;
(三)境內外頂尖實驗室、研究所、高等學校、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的高水平研究院、科學實驗室和研發中心;
(四)其他具有本市優勢和特色的科學研究創新平台。
第十七條 支持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捐贈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企業或者社會組織用於資助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的捐贈支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照出資捐贈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三章 技術創新
第十八條 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形成研究開發、套用推廣、產業發展貫通融合的機制,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技術創新中發揮組織、協調、引導作用,支持技術創新平台建設和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第十九條 堅持圍繞產業鏈的核心環節和城市建設服務的重大問題,支持人工智慧、積體電路、智慧型網聯汽車、生物醫藥、腦科學與類腦研究、新能源、新材料等關鍵領域核心技術開發,積極參與國家戰略性科學計畫和科學工程,加強科學探索和技術攻關,突出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形成持續創新的系統能力。
第二十條 對於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技術攻關項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下達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通過資金扶持、用地保障、公共服務採購等方式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的發展,完善多元化投資機制。
新型研發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法人治理結構,聚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
第二十二條 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強化協同創新,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支持行業骨幹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建立聯合研究開發機構、技術轉移機構、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等各類產學研平台,承擔國家、省、市重大科技項目,合作開展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實現創新成果產業化。
鼓勵企業單獨或者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申報本市科技計畫項目;對具有明確市場套用前景的科技計畫項目,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立項。
企業申報或者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申報國家或者省級重大科技項目獲準立項、組織單位有明確資金配套要求和配套比例的,市或者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配套要求或者比例予以配套;沒有明確配套要求和比例的,可以視財力情況予以配套資金支持。
第二十三條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牽頭或者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起草和修訂,推動科技創新成果形成相關技術標準。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主體科技創新的實際需要,制定科技人才發展規劃,實施廣聚英才計畫,加大培養、引進科技人才的財政投入,打造全球人才創新高地。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國際化人才特區建設,開展技術移民試點。
市人才工作部門應當會同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高端和緊缺人才目錄,並定期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等工作機制,擴大用人單位人事自主權。
市人才工作部門應當會同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最佳化引進、認定科技人才的程式。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和領軍團隊來穗發展,給予人才經費和項目資助經費。
本市重點引進和培養下列高層次科技人才和領軍團隊:
(一)基礎研究或者戰略性新興產業核心技術研究領域的國際頂尖戰略科學家和科學家團隊;
(二)開創戰略產業項目、延伸產業鏈、掌握核心技術的科技人才團隊;
(三)科技金融、科技中介、智慧財產權運營和保護等科技創新高端服務業領域的人才和人才團隊;
(四)經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對我市科技創新創業或者產業發展具有戰略引領推動作用的人才和人才團隊。
市、區人民政府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其他企事業單位聘請科學顧問、諮詢專家,發揮高層次科技人才和領軍團隊作用,依照相關規定給予適當經費支持,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才可以給予相應的人才待遇。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符合人才成長規律長期穩定的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和培養機制,設立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專項,支持青年科技人才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培育青年科技人才成長為學科帶頭人,對符合條件的青年科技人才開展的研發活動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第二十八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對學科專業實行動態調整,推動與本市產業需求相適應的人才培養,促進交叉學科發展,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本市鼓勵和支持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定位,開發開設創新創業教育課程,建立健全學生創業指導服務專門機構,建立學生創新創業教育實踐平台和校外實踐教育基地,加強創新創業培訓。
第二十九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養、引進、評價、使用、激勵、保障等機制,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本市促進職業技術教育的發展,支持職業院校和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企業合作共建實習實踐基地,支持職業院校教師和企業技術人才雙向交流,創新企業人才培養模式。
本市支持企業開展職工在崗教育培訓,建立首席技師制度,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職工創新工作室、青創先鋒工作室等。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科技人才評價機制,堅持分類評價、同行評審,構建用人主體發現、國際同行認可、大數據測評的人才遴選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科研能力和創新成果質量、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指標體系,完善科技人員的考核評價和技術職務聘用制度,將科學發現、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產業化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和技術職務聘用的重要依據,支持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大型企業等用人單位自主開展職稱評聘和人才認定。
第三十一條 鼓勵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建立科技人才雙向流動機制。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到企業兼職兼薪。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以設定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引進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員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
科技人員兼職期間,應當就兼職期限、保密內容、智慧財產權保護、收益分配、後續成果歸屬等與所在本單位、兼職單位進行約定。
第三十二條 本市實行人才綠卡制度,非本市戶籍的高層次科技人才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設立、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出入境、戶籍或者居住證辦理、住房保障、醫療保障、子女入學、配偶安置、購車上牌等方面,應當為科技人才提供便利條件和服務。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金融機構為科技人才提供投資、貸款、保險等金融服務,搭建創投機構與創新項目對接平台,探索設立人才科技創新基金。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設科技人才大數據平台,構建全市統一、線上線下相結合的一站式智慧型化人才綜合服務平台,推進人力資源服務產業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技人才集聚的要求,規劃建設人才公寓,為科技人才安居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科技創新重點人才項目監測考核和績效評估,建立並實施人才退出機制。
入選人才項目的人員因未盡到勤勉盡責義務導致科研項目中期考核、結題驗收不合格,或者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人才工作部門可以要求整改,對其作出退出經費資助或者人才項目的決定,取消相關稱號,部分或者全部收回資助,相關人員按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申報人才項目。
第五章 科技經費和科技金融
第三十四條 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經費投入體系,推動全社會科技創新經費持續穩步增長。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財政性科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財政性科技經費投入。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科技創新交流與合作、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和科技創新平台建設等活動。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獎勵、科技金融等方式,支持企業加大關鍵核心技術的研發經費投入,建立企業研發機構,加強技術創新能力建設,發展成為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自主品牌和持續創新能力的創新型企業。
第三十六條 國有企業應當根據經營狀況,加大研發投入,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企業研發投入的引導和督促,並將國有企業的研發投入、技術創新能力建設、技術創新成效以及智慧財產權產出與套用等納入經營業績考核。
第三十七條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從事核心技術、關鍵技術和公共技術研究,或者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技術開發和轉讓稅收減免等優惠待遇。
稅務機關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落實國家促進科技創新的相關稅費政策,提供辦理減免相關稅費的諮詢服務和指南,提高稅費服務工作水平和效率。
稅務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稅費優惠政策、辦理減免稅費的種類、條件、程式、期限等。
第三十八條 本市加強科技創新基金體系建設,通過政府引導、市場培育等方式,建立覆蓋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併購重組期投資的基金體系,完善科技創新基金退出機制,支持私募股權投資二級市場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天使投資基金等投資引導基金並足額出資,引導社會資本向科技創新項目、科技企業進行風險投資。
本市鼓勵社會資本進入科技創新創業領域,支持創業投資機構與在穗機構共同設立創業投資基金,開展投資活動。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國有投資基金的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併購重組期投資機制和符合科技創新創業投資規律的國有資產績效考核機制,充分發揮國有投資基金對科技創新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第三十九條 本市鼓勵商業銀行建立聚焦科技企業信貸服務的風險控制和激勵考核體系,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預期收益質押貸款、高新技術產品訂單貸款等適應科技創新創業需求的融資業務。
本市鼓勵商業銀行結合科技企業特點,依法開展外部投貸聯動業務。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技企業多層次資本市場扶持制度,建立科技企業上市後備庫,加強分類指導,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在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等進行直接融資,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安排補助、補貼。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科技企業強化智慧財產權運用,發行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產品等滿足融資需求。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可以依法開發、開展特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為科技企業提供融資便利。
第四十二條 本市鼓勵保險機構依法開展科技保險業務,創新產品和服務,為科技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各環節以及數據安全、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保障,建立科技企業保險理賠快速通道。
第四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立科技貸款風險財政有限補償制度以及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等方式,充分發揮現有政策性擔保資金的作用,扶持擔保機構為企業的科技創新活動提供擔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將開展科技創新金融服務的商業銀行、保險機構以及地方金融機構納入財政風險補償、風險代償等範圍。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建立科技金融服務中心等服務機構或者平台,利用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慧等科技手段,為科技企業提供線上化、智慧型化、批量化投融資對接等服務。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金融工作部門與金融機構建立科技創新政策及信息溝通機制,定期發布科技企業及高新技術項目情況,鼓勵、引導金融機構設立為科技企業服務的分支機構或專營部門,提供適應科技企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
第六章 成果轉化
第四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下列事項,促進科技成果在本市轉化:
(一)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建立科技成果轉化機構;
(二)科技成果的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工程化開發以及示範套用;
(三)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建設和發展;
(四)科技成果轉化人才的培養;
(五)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其他事項。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技創新所需的套用場景建設,支持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商業模式在本市測試、試用、套用,並依法提供其所需的數據開放、基礎設施、技術驗證環境、檢測標準、示範套用等服務,為其在本市落地提供便利。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創新產品目錄,推進創新產品首台套示範套用。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財政支持力度,創新財政資金支持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入,通過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風險補償、科技保險、投貸聯動等方式,支持高投入、高風險、高產出的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
第四十七條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採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三)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四)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五)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七)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支持科技成果和智慧財產權交易平台建設,鼓勵第三方評估機構發展,扶持技術經紀行業發展,促進交易市場發展,完善交易規則與程式,引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科技創新服務機構和科技人才有序參與科技成果和智慧財產權交易活動。
第四十九條 利用本市財政資金設立的套用類科技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契約中明確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轉化義務、項目主管部門可以許可他人實施的條件和程式等事項。
項目承擔者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成果轉化義務的,項目主管部門可以在技術市場信息網路平台上發布,並依照約定許可他人實施。
第五十條 成果完成人在完成職務科技成果後,應當向所在單位報告,並對該職務科技成果後續試驗、開發、套用、推廣等工作予以配合。成果完成人所在單位對職務科技成果實施轉化的,應當告知成果完成人。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可以授權成果完成人自主轉化職務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價格,並在職務科技成果處置後一個月內將處置結果報所在單位。
第五十一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處置權、收益分配權,可以自主決定成果的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相關主管部門不再審批或者備案,但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除外。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應當通過協定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的價格。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可以按照不低於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淨收入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資比例百分之七十的標準,與成果完成人約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比例,以及資產處置、智慧財產權分配等具體事項。
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淨收入,是指科技成果技術契約成交額扣除相關稅費、單位維護該科技成果的費用,以及處置過程中的評估、鑑定等直接費用後的餘額。
第五十二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所得收益用於在編在職人員的獎勵部分,納入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管理並進行績效工資總量申報核定,但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基數調控。
國有企業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五十三條 對於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託項目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依法享有所有權的,可以以契約約定由科技人員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權利與責任對等、貢獻與回報匹配的原則,依法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但不得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的,許可使用期限不少於十年。
第七章 智慧財產權
第五十四條 本市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打通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健全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增強系統保護能力,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引導、激勵、保障科技創新的作用,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市。
市人民政府設立智慧財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引導企業加大對智慧財產權的投入。
第五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專利等智慧財產權質量提升工程,引導企業加強智慧財產權儲備,提高智慧財產權的價值。
市、區財政資金支持的套用性研究開發項目,應當以高價值智慧財產權的產出作為項目實施的主要目標。
第五十六條 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完善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制度,培育具有較強公信力和市場認可度的評估機構,為智慧財產權運用、保護提供技術支持。
第五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規範化、市場化的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促進智慧財產權各項要素高效配置和合理流動,打造智慧財產權服務集聚區,發揮智慧財產權對高質量發展的保障支撐作用。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專利信息利用等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業的發展,培養智慧財產權運營專業人才,提高智慧財產權交易、許可、評估、投融資等方面能力。
第五十八條 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引導企業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形成貫穿研發、生產、經營各環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提高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五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為企事業單位、創新平台提供智慧財產權保護知識、信息、培訓和輔導等公共服務,引導並協助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單位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風險防範。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行業協會、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等建立智慧財產權服務平台,為企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提供智慧財產權狀況檢索、查詢、預警等服務。
第六十條 申報科技計畫項目、參加科技創新產品政府採購、申請科技創新財政資金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交未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書面承諾,並在簽訂協定時約定違背承諾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本市建立多元化智慧財產權糾紛處理機制,充分發揮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和其他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加強智慧財產權的行政執法、司法審判、仲裁、調解等工作的有效銜接,保障科技創新主體合法權益。
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標準,建立展會智慧財產權快速保護模式,探索建立粵港澳大灣區展會智慧財產權境內外協同保護模式。
第六十二條 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助機制和智慧財產權糾紛預警防範機制,推動成立智慧財產權境外維權聯盟,開展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現狀調查,制定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指引,提升企業和其他組織智慧財產權境外布局和境外維權能力。
第八章 區域與國際合作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技創新區域與國際合作規劃,建立全方位、多層次、多渠道面向全球的科技創新區域與國際合作體系,支持科技創新主體融入全球創新網路,建成國際科技創新樞紐。
第六十四條 本市應當積極參與國家“一帶一路”科技創新行動計畫,全面發揮科技創新合作對共建“一帶一路”的先導作用,打造發展理念相通、要素流動暢通、科技設施聯通、創新鏈條融通、人員交流順通的創新共同體。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在境外設立離岸科技孵化基地,與海外機構共建一批高水平聯合實驗室和研發中心。
第六十五條 本市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最佳化創新制度和政策環境,促進創新要素便捷流動,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科技創新的基礎建設、產學研融合、平台共建、成果對接、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合作,推動廣州、深圳、香港、澳門科技創新走廊建設,加快構建區域協同創新共同體。
第六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通過建設科技合作園區、公共創新平台、合作開展重大科技項目、專利實施許可合作等形式,開展國際和港澳台科技合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各類對外科技交流專業機構通過舉辦學術會議、科技創新展會、創新創業大賽等方式開展國際和港澳台科技合作交流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外國和港澳台專家牽頭或者參與本市科技創新戰略研究、規劃編制、項目實施、項目評審和驗收等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外國和港澳台專家、科研機構或者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承擔本市科技創新計畫項目或者擔任項目負責人。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商務考察、出境參展、貿易洽談、離岸創新創業、技術貿易、出入境管理、外匯管理等方面為國際和港澳台科技創新合作交流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六十七條 本市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開展跨境、跨區域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在不涉及國家安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為開展技術合作、技術貿易,引進、消化和吸收境外先進技術提供服務。
鼓勵國際、國內其他地區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集聚科技成果轉化人才,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合作。
第六十八條 本市支持港澳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牽頭或者獨立申報市科技計畫項目。
本市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財政科研資金跨境使用機制,財政科研資金可以直接撥付至港澳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和協調財政科研資金跨境使用。
第九章 創新環境
第六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決策專家、企業諮詢機制,在編制實施重大戰略規劃、制定重要科技創新政策、作出重大科技項目布局決策前,諮詢專家和相關企業的意見。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高端智庫、諮詢機構參與科技創新決策諮詢。
第七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創新體制機制,營造有利於科技創新的政策環境,通過資金扶持、規劃引導、場地安排、協同攻關、政府採購、人才服務、技術推廣、信息共享等途徑和方式,提高本行政區域科技創新能力。
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高層次人才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民辦高等學校、民辦科研機構、民營企業等在科技計畫項目申報、成果獎勵、人才評價與服務等方面與公辦高等學校、公辦科研機構、國有企業等單位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第七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科技創新發展規劃應當包括科技創新發展戰略、目標、投入、重點領域與重點項目、保障措施等內容。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制定科技創新計畫並組織實施。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計畫,定期向社會公布科技創新扶持項目指南,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活動提供指引。
第七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更新中,應當優先保障科技基礎設施、重大創新平台、重點創新型企業等科技創新用地需求和配套用地需求,為科技創新發展提供公共生活配套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採用劃撥或者協定出讓方式供應科研用地,保障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採用劃撥方式供應科研用地的,應當嚴格限制使用人的條件和土地使用用途等。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實行用地彈性年期供應制度,根據科技創新相關政策和產業發展情況、用地單位經營情況,在法定最高出讓年期內合理確定出讓年期。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採用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等方式供應土地,保障科技創新類產業的用地需求。採用先租後讓方式供應土地,企業租賃期滿通過驗收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出讓相關手續。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配套建設、提高容積率、整治統租、回購、合作開發等方式籌集創新型產業用房,保障科技創新類產業、科研機構、科技公共服務平台、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以及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用房需求。
有關單位和人員不得擅自改變本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的土地、用房的用途;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相關部門責令交還土地,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擅自改變用房用途的,由相關部門按照契約約定收回用房。
第七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戰略規劃和要求,結合本市產業發展實際情況,大力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加快建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化產業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升重點產業市場準入便利化水平,創新適合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監管機制,對處於研發階段、缺乏成熟標準或暫不完全適應既有監管體系的新興技術和產業,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第七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技創新企業的成長規律和發展需求,引導和支持多元投資主體建設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科技產業園等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孵化器新建或者擴建項目,優先安排用地計畫指標。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建設發展獎勵等財政資金支持制度,引導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孵化育成機構科學發展,支持在孵企業自主創新活動,完善創業孵化功能環境。
科技企業育成機構應當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按照市場機制的原則,為進駐企業提供創新創業鏈條完整服務。
第七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服務機構引導扶持制度,推進科技創新服務機構的市場化、專業化、規範化、國際化,加大對科技創新服務機構的資金支持力度,重點支持研究開發、工業設計、科技成果轉化、技術服務外包、檢驗檢測、試驗驗證、科技諮詢、智慧財產權服務、信息服務等領域的科技創新服務機構。
本市建立和推行公共科技服務政府購買制度,委託符合條件的科技創新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技術服務。
第七十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構建多層次科學數據開放共享和服務保障體系,採集科技項目、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科技報告、科研誠信等數據信息,向社會提供信息查詢、項目申報等一站式公共服務。
第七十七條 本市支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科研平台等創新平台和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向社會開放,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展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共享服務。
利用市財政資金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其維護和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共享平台報送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名稱型號、套用範圍、服務內容等基本信息。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財政資金資助的創新平台,以及企業願意向社會開放的專業技術研究開發平台的技術類別、研究內容、分布情況等基本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八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動中國小校加強科學素質教育,建立激發科學思考、啟發科學發現、引發科學探索的啟智型基礎教育導向。
中國小校應當按照教育部門有關規定,建立課外科學普及活動與學校科學課程相銜接的機制,開展多種形式課外科學普及活動。
鼓勵中國小校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聯合建設創新實驗室,開展創新人才培養試驗和科學創造活動。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廣州科學館等大型科普場館建設,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廣州市科學技術普及基地等專題科普場所運營。
第七十九條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宣傳、文化等部門,加大對科技人才、創新企業家、高技能人才以及科技創新成果的宣傳力度,弘揚科學家精神、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培育熱愛科學、崇尚創新、追求卓越、寬容失敗的創新文化。
第八十條 利用本市財政資金的科技項目,項目申報期間,以科技人員提出的技術為主進行論證,項目實施期間,科技人員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申報指標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科技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項目需要,按照規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並結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擴大科技人員經費使用自主權,簡化科技項目經費預算編制,推行科技經費負面清單、包乾制等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財政科技經費使用管理模式。
利用本市財政資金的科技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調劑直接經費全部科目的經費支出;項目承擔人員的勞務費、績效獎勵等人力資源成本可以從項目經費中支出,不受比例限制。
科技項目經費應當及時下撥給項目承擔單位,納入單位預算進行管理。
第八十二條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財政性科技經費的申請、使用管理和審核機制,向社會公布各類財政資金的使用範圍、申請條件、審核程式等,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單位申請財政資金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八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科技項目立項審查、評審結果公開制度以及評審專家的遴選、迴避、問責制度。
科技項目可以按照項目組織需要,實行專家評審、專家諮詢、以賽代評、以投代評等方式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審查制度。專家評審、諮詢意見應當作為科技項目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
評審人員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評審、驗收、評估、鑑定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的評審結果或者鑑定結論;
(二)泄露申報單位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
(三)串通申報單位獲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評審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記入科研誠信檔案,並在五年內不得參與財政資助的科技成果和科技項目評審、驗收、評估、鑑定等工作。
第八十四條 市、區相關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結果管理為導向的科技項目管理體制,通過部門間監督檢查結果互認等方式避免對科技創新活動的行政干擾,健全科技項目立項、執行、驗收等制度,按照下列要求,對科技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一)精簡科技項目申報要求,整合管理環節,對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已有的材料,不得要求申報人重複提供;
(二)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項目和實施周期在三年內的項目,以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以抽查方式實施過程檢查;
(三)合併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委託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進行綜合評價驗收。
審計部門依法開展科技項目審計工作,加強各級審計部門之間的溝通,採取審計結果互認等方式避免重複審計。
科技項目的立項、驗收情況和過程檢查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但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開的項目除外。
第八十五條 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科研誠信管理工作機制,建立科研誠信信息共享機制和科研誠信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完善失信行為調查核實、公開公示、懲戒處理等制度。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主體及其科技人員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發現科技人員在科技創新工作中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其記入科研誠信檔案。
第八十六條 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科技報告制度,推進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續積累、開放共享和轉化套用。
市、區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應當向相應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科技報告,並按照規定將科技成果和相關智慧財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涉密項目的科技報告按照相關保密規定另行處理。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開制度,按照有關規定無償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相關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對本市科技成果轉化狀況進行監測、分析和評價。
鼓勵利用非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科技報告,將科技成果和相關智慧財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
第八十七條 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統計機構建立健全科技創新統計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主要統計指標,對本地區科技創新發展狀況進行監測、分析和評價。
第八十八條 對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其原始記錄證明項目承擔單位和科技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經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該項目可以結題;該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繼續申請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不受影響。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加強對原始記錄的管理,指導、督促科技人員規範、及時、準確做好研究開發、試驗等科研記錄,確保原始記錄客觀、真實、完整。
第八十九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轉化後續價值發生變化造成損失,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牟取非法利益,決策和實施程式符合規定的,不納入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對外投資保值增值考核範圍,免責辦理虧損資產核銷手續。
第九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推進科技創新工作出現失誤或者偏差,未達到預期效果,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責任,不作負面評價,在績效考核、評先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不受影響:
(一)決策和實施程式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未造成重大損失;
(三)相關人員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且未謀取非法利益;
(四)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理。
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對免責和從輕、減輕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受到責任追究,認為依照本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規定應當免責或者容錯的,可以向責任追究決定機關、申訴處理機關提出申辯、申請覆核或者申訴;有關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免責或者容錯規定的,應當撤銷責任追究決定或者重新作出從輕、減輕處理的決定。
對依照本條例規定不予追究責任的情形,在沒有新的追責事實、證據的情況下,不重新啟動調查、問責程式。
第九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採取欺騙手段獲得財政性科技項目經費、補貼、獎金、稅收優惠待遇的,由有關部門追回相關資金,記入科研誠信檔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四條 本條例有關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規定,適用於醫療衛生和文化機構。
第九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廣州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和《廣州市科學技術經費投入與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