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

《廣州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是為落實《廣州市科技創新條例》,加快建設科技創新強市,圍繞“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產業發展、人才支撐、生態最佳化”科技創新全鏈條,建立符合科技創新發展規律、高效完備的科技成果轉化體系,強化科技創新支撐高質量發展作用而制定的辦法。《廣州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適用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及相關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3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科學技術局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一、暢通科技成果轉化機制
  (一)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健全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制度,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專職機構建設,培養技術轉移專業人才,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成效納入績效考核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規範、高效、有序開展。支持工作成效明顯的單位建設科技成果轉化試點,市財政經費給予每家不超過200萬元支持。
  (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應當健全科技成果報告制度,建立科技成果披露制度,構建規範的科研信息披露體系,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制度,提升科研人員的技術秘密保護意識,防止技術秘密泄露與侵權。
  (三)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處置權、收益分配權,可以自主決定成果的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不再審批或者備案,但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除外。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由單位自主決定;通過協定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探索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形成的國有股份的退出機制。
  (四)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的科技成果和智慧財產權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或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進行掛牌交易;通過協定定價的,鼓勵在技術交易市場或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公示相關交易信息。相關交易憑證可作為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科技成果和智慧財產權定價的依據。
  (五)推進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參考納入國家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單位的經驗,制定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決策機制,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選擇合適的職務科技成果將所有權或10年以上長期使用權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所有權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的,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為共同所有人。對於同一職務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團隊)獲得所有權的,單位可以不再給予成果轉化收益和獎勵。
  (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通過離崗創業、在崗創業或者到企業及鄉村生產經營主體兼職等方式,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並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合法報酬。對於離崗創業的,經原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其原有身份,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等方面的權利。對於兼職的科研人員,兼職期間應當就兼職期限、保密內容、智慧財產權保護、收益分配、後續成果歸屬等與所在單位、兼職單位進行約定。
  (七)利用本市財政資金設立的套用類科技項目,應當在契約中明確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轉化義務、項目主管部門可以許可他人實施的條件和程式等事項。項目主管部門可以約定成果轉化經費支出和轉化期限,並將成果轉化結果作為項目績效評價指標之一。項目承擔者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成果轉化義務的,項目主管部門可以在技術交易和服務信息平台上發布項目信息,並依照約定許可他人實施。
  (八)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牟取非法利益,決策和實施程式符合規定的,不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而產生決策責任。開展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發生投資虧損的,不納入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保值增值考核範圍。
  二、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
  (九)推動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勵制度。科技成果轉化淨收入的70%以上,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資比例70%以上可以獎勵給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取得的淨收入視同科技成果轉化淨收入,單位可留存自主使用;科技成果轉化淨收入單位留存部分,可提取經費用於對技術轉移專職人員的獎勵和技術轉移機構的能力建設,經費提取比例由單位通過制定規章制度或簽訂協定確定。
  (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所得收益用於在編在職人員的獎勵部分,納入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管理並進行績效工資總量申報核定,但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基數調控。國有企業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十一)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細化完善有利於轉化的職務科技成果評估政策,探索以轉化套用為導向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積極發展市場化評價,逐步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引導規範第三方評價,發揮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專業化評估機構在科技成果評價中的作用,鼓勵社會組織、企業、投融資機構等共同參與構建多元評價體系。
  (十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從事技術轉移轉化工作的人才申報技術經紀工程領域職稱評審;建立符合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考核評價制度;科研人員與技術轉移專職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創造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作為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
  (十三)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建設。鼓勵科技服務機構專業化、規範化、市場化發展,每年支持不超過20家科技服務示範機構建設,市財政經費給予每家50萬元補助;對新獲評國家技術轉移示範機構的單位,市財政經費給予每家50萬元獎補。進一步發揮大學科技園、生產力促進中心等服務機構的作用。在不涉及國家安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支持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開展跨境、跨區域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鼓勵國際、國內其他地區優秀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十四)市區聯動支持區域型科技成果轉化基地建設,聚焦區域內優勢科技領域,集聚科技創新資源,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政策鏈、服務鏈融合發展,構建集科技成果綜合服務、科技企業孵化、科技金融等資源為一體的生態系統;市財政經費擇優給予每個科技成果轉化基地不超過1000萬元支持。
  (十五)建設專業化的科技成果交流合作平台。支持舉辦創新挑戰賽、科技特派員等活動,探索揭榜制新模式,推動科技成果供需雙方精準對接,提升科技成果轉化效能。支持舉辦各類科技成果交流會,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推動大型國際展會設立國際成果交易展區,吸引國際科技成果來穗轉移轉化,支持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外展示科技成果。
  (十六)支持建設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廣東)廣州中心,開展體系化的技術轉移專業培訓,培養初、中級技術經紀人和高級技術經理人。支持技術轉移機構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或國際知名培訓機構合作,聯合培養技術轉移服務人才。鼓勵建立技術轉移服務聯盟,制定技術經紀人行業規則,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技術經紀機構和技術經紀人建立良好的信譽。
  (十七)推動華南技術轉移中心、廣州國際技術交易服務中心、大灣區科技成果轉化板、廣州技術產權交易中心、廣州智慧財產權交易中心等交易服務機構建設,鼓勵引進國內外知名技術交易平台在廣州落地,打造集技術、產業、資本、孵化載體為一體的國際技術交易及服務生態體系。
  四、打造市場化技術轉移區域高地
  (十八)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其他組織建立科技人員雙向流動、項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機制。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通過建設產學研合作平台、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等方式,吸引企業科技人才兼職。
  (十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獲國家或廣東省科技進步獎的科技成果在穗落地轉化;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其他組織採取聯合建立聯合實驗室、企業研究院、技術轉移機構、技術創新聯盟或者智慧財產權聯盟等產學研合作方式,運用市場機制集成先進技術和優質資源,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套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
  (二十)支持領軍企業牽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圍繞產業創新需求共同建設創新聯合體,引導多元資本投入,支持創新聯合體參與重大科技任務,突破產業關鍵核心技術,鼓勵重大成果產業化,推進創新鏈和產業鏈深度融合,推動重點產業創新發展。
  (二十一)推動專業性和綜合性小試中試基地建設。鼓勵龍頭企業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粵港澳大灣區國家技術創新中心、高新區、產業園區、大學科技園建設科技成果小試、中試服務平台,探索運營新機制。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探索概念驗證中心建設模式,根據自身條件成立概念驗證中心,對科技成果開展技術可行性、商業可行性研究,減少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
  (二十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發揮科技創新資源優勢,依託自身資源,建設科技孵化載體,吸引更多科技人才利用研究成果創辦企業,引導更多科技成果實現市場化。鼓勵孵化載體設立孵化資金,推動孵化載體加強與銀行、創投機構、擔保機構等金融機構的合作廣度和深度,提升和完善載體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功能。支持新型研發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相關財政支持經費可用於科技成果鑑定、項目驗收、科技成果轉化中介服務、孵化場地運營、平台使用、產業推廣活動及產業平台搭建等方面。
  (二十三)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建設重大技術產業創新平台,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動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開展行業共性技術研發,為中小科技企業提供公共技術服務。聚焦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推進體制機制改革。
  五、營造科技成果轉化創新生態環境
  (二十四)全市各單位、各區在5G、工業網際網路、智慧型交通、智慧醫療、智慧教育、智慧城市、智慧金融、產業數位化、政務服務等領域加快科技成果創新套用場景建設,發揮各產業園區優勢,為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提供測試、試用、套用環境,打造產品體驗中心,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
  (二十五)充分發揮政府各部門投資基金作用,加大力度引導社會資本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廣州科技創新母基金按照相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子基金予以配資,進一步引導社會資本“投早”“投小”。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組織、社會資本籌資設立概念驗證基金,資助科技成果進行概念驗證。
  (二十六)支持開展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工作,加強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服務從業人員培訓,提高服務能力,拓展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工作領域。實行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服務獎補制度,按照每億元認定登記成交額獎勵0.5萬元的比例,對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服務點給予獎補。落實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有關稅收優惠,通過建立排行榜等方式提升數據知曉度和影響力,推動技術契約成交額穩步增長、量質齊升。
  (二十七)推進科技創新券工作,依託科技成果轉化公共信息服務平台,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申領創新券,用於向科技服務機構購買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使用、高性能計算、雲服務等服務,按照服務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予資助。
  (二十八)支持符合國家、省、市推廣套用指導目錄內的首台(套)裝備產業化。對屬於國家、省、市目錄內的產品,市財政經費分別按照不高於單台(套)銷售價格的50%、50%、30%給予補助。同一家企業每年度累計獲得市級財政資金推廣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二十九)鼓勵創新研發,支持企業積極創建製造業創新中心,對落戶本市的國家級、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市財政經費分別給予3000萬元、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或按項目總股本的30%給予直接股權投資支持,最高不超過1億元(國家和省規定須配套的項目除外)。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一、政策背景及依據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5〕57號)為市科技局牽頭起草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全面規範和指引廣州市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開展,該辦法有效期5年,至2021年2月5日已過期。
  2019年以來,國務院各部委及廣東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頒布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具體包括:《關於進一步加大授權力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通知》(財資〔2019〕57號)、《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國科發區〔2020〕12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2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大授權力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通知》(粵財資〔2020〕31號)等。廣州市新出台了《廣州市科技創新條例》,作為全市科技創新工作的“基本法”,對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做出系統性和制度性的安排。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體系建設呈現進程加快、改革力度大、操作性強等特點。因此,根據廣州市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實際需要,需對《廣州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進行重新制定。
  二、主要內容及創新點
  (一)暢通科技成果轉化機制。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加強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制度、機構、人員建設,擇優開展試點建設;推動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鼓勵科技成果通過技術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和公示;為事業單位鬆綁,簡化國有資產評估要求,建立盡職免責機制。
  (二)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
  推動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完善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勵制度,科技成果轉化淨收入的70%以上可以獎勵給成果完成人(團隊);鼓勵探索以轉化套用為導向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支持技術轉移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三)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
  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基地、技術交易服務平台、科技成果交流合作平台、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建設;加強各類科技服務機構培育,構建專業化、多層次、全鏈條的服務體系。
  (四)打造市場化技術轉移區域高地。
  集聚科技創新優勢資源,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加強聯合,建設聯合實驗室、小試中試基地、科技孵化載體、創新聯合體等,推動人才雙向流動;聚焦產業發展需求,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
  (五)營造科技成果轉化創新生態環境。
  加強金融支撐,通過科技創新母基金引導資本市場投早、投小,為科技成果轉化注入資本活力;鼓勵各單位、各行業加強對創新套用場景、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支持;市財政資金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支持,包括科技創新券、技術契約登記服務機構獎補、首台(套)裝備產業化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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