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科技成果產業化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廣州市科技成果產業化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廣州市科學技術局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科技成果產業化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 文  號:穗科規字〔2020〕5號
  • 實施日期:2020年06月19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科學技術局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廣州市科技成果產業化引導基金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促進科技、金融與產業融合發展,根據《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定》(穗字〔2015〕4號)等檔案規定和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科技成果產業化引導基金的申報、審批、投資、退出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廣州市科技成果產業化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市政府出資設立,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政策性引導基金,通過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我市科技創新領域,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
  第四條 引導基金規模50億元,市財政出資部分視社會資金使用情況另行安排,所需資金在市科學技術局的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引導基金規模視年度預算安排和引導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可予以調整。
  第五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原則,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通過母基金的方式,選擇股權投資機構或創業投資機構合作發起設立子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和科技產業領域。
  第六條 子基金的組織形式根據實際情況,可採用有限合夥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在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下,引導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資參股子基金;在採用公司制形式下,引導基金以股東身份參與子基金。
  第七條 子基金的發起設立、投資管理、業績獎勵等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局負責指導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組織開展申報、盡職調查等工作,推進對引導基金的政策目標、政策效果的落實,會同市財政局下達資金計畫,並按規定撥付財政資金。
第二章 受託管理機構
  第九條 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的確定方式按照《廣州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通過遴選方式確定,由其直接受託管理或新設子公司作為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根據引導基金年度資金安排計畫,確定委託管理資金額度,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市政府有關要求及委託管理協定約定,對引導基金進行管理。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可視年度運行情況,對委託管理資金額度予以調整。受託管理期限原則為10年,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市科學技術局和市財政局可做調整。
  第十條 受託管理機構原則上為股權投資機構或創業投資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三)至少5名從事3年以上投資基金相關經歷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
  (四)有完善的投資基金管理制度;
  (五)有作為出資人參與設立並管理投資基金的成功經驗;
  (六)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嚴格按照委託管理協定管理政府出資資金; (七)其他國家省市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託管理機構應按以下程式採取公開遴選確定:
  (一)公開徵集。按照引導基金年度資金安排計畫,由市科學技術局向社會公開發布年度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申報指南,徵集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
  (二)盡職調查。市科學技術局委託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對經初步篩選的申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提出盡職調查報告;
  (三)專家評審。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根據《廣州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有關受託管理機構的條件要求,對申請機構的盡職調查報告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四)確定機構。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和實際情況,對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進行篩選並報市政府決定,並由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受託管理機構簽訂三方協定。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對引導基金的子基金申報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入股談判,簽訂合夥協定或出資協定等相關法律文本;
  (二)代表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並嚴格按照《合夥企業法》或《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有效履行引導基金投後管理,監督子基金投向;
  (三)每半年向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報告子基金運作情況、股本變化情況及重大情況。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應選擇在我市境內具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銀行開設引導基金專戶,對受託管理的引導基金實行專戶管理。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定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核准認定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
  (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
  (三)優先考慮與政府部門開展科技金融業務合作情況良好的。
第三章 投資領域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髮起設立的子基金須重點投向我市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新興科技產業領域,主要投向處於種子期、起步期、成長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
  第十五條 子基金須重點投向我市科技創新產業領域,子基金投資於我市行政區域內企業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引導基金出資額的1.5倍。以下情形均可認定為投資我市行政區域內企業的資金:
  (一)直接投資註冊地為廣州市的企業;
  (二)為廣州市引進落地法人企業並有實質性經營活動的;
  (三)投資的廣州市外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廣州市已有企業的;
  (四)投資的廣州市外企業在廣州市投資設立新企業的;
  (五)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資廣州市內企業或為廣州市引進落地的企業;
  (六)其他可認定為投資廣州市企業的。
  其中,上述第(二)種情形按子基金對該企業投資金額的1.5倍放大計入子基金投資於廣州市企業的投資總額。
  第十六條 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四章 投資比例
  第十七條 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科研機構、新型研發機構、高校作為牽頭機構,聯合社會股權投資機構或創業投資機構申請與引導基金合作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子基金,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比例放寬至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50%,子基金須100%投資於科研機構、新型研發機構、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第十八條 為鼓勵孵化器及創新創業企業發展,我市經認定的市級以上孵化器可作為牽頭機構,聯合股權投資機構或創業投資機構申請與引導基金合作發起設立子基金,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比例放寬至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40%,子基金投資於本市孵化器內企業的資金比例不低於基金規模的60%。
  第十九條 為培育發展天使投資,引導基金對天使投資子基金的出資比例放寬至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40%,天使投資子基金投資於初創期科技企業(成立3年內、營業收入不超過2000萬元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單個項目投資額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的比例不低於子基金規模的60%。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支持股權投資機構或創業投資機構設立創投子基金,由其依法依規負責募集社會資本。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比例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且不作為第一大出資人或股東。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支持開展跨境風險投資,推動建立跨境創業投資體系,通過風險投資引進高端項目和人才,具有海外投資經驗或海外分支機構的創投機構可作為申報機構,申請與引導基金合作設立跨境風險投資子基金或項目引進後續投資子基金,引導基金對兩類子基金的出資比例均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其中,跨境風險投資子基金所投資項目中引進比例(按投資金額計算)不低於20%;項目引進後續投資子基金對所引進項目投資不低於子基金規模的30%。
  第二十二條 市級引導基金支持省、市、區形成引導基金聯動機制,對省級、區級科技成果產業化引導基金或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合作設立的子基金,可納入市級引導基金申報範圍,各級引導基金的出資比例合計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40%。
第五章 申報條件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子基金申報機構原則上為股權投資機構或創業投資機構,由其依法依規負責募集社會資本。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比例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且不作為第一大出資人或股東,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申報機構除滿足相關法律要求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須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記手續。原則上,企業成立時間滿1年,符合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監會令105號)、《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號)相關規定,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或各級創投備案管理部門完成備案手續;
  (二)註冊資本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且均以貨幣形式實繳出資或其基金管理規模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
  (三)至少3名從事3年以上投資基金相關經歷的從業人員;
  (四)有完善的投資基金管理制度;
  (五)自身或持有3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有作為出資人參與設立並管理投資基金的成功經驗;
  (六)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嚴格按委託管理協定管理出資人資金。
  第二十五條 子基金申報機構原則上應新設子基金,但對於滿足以下條件的已設基金,可申報創業投資類和跨境風險投資類子基金:
  (一)投資項目數不多於5個;
  (二)完成子基金管理機構公示時所有已投項目投資期限未超過1年。
  對於滿足以上條件的已設基金,引導基金以該已設基金已實繳數為基礎,依法依規進行配資。
  第二十六條 申報機構可直接作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設符合條件的關聯企業作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採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為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管理職責的股東。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須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記手續,註冊資本或認繳出資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均以貨幣形式實繳出資;
  (二)主要負責人具備豐富基金管理運作經驗,並已取得良好的管理業績,且至少有3至5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三)管理和運作規範,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式和風險控制機制;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四)出資不低於子基金規模的1%。
第六章 申報程式
  第二十七條 引導基金按照以下程式從申報機構中甄選符合條件的合作機構及組建子基金:
  (一)發布指南。市科學技術局會同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研究制訂並發布申報指南;
  (二)材料申報。申報機構根據申報指南及本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編制申報材料,報送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
  (三)初步審查。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根據本管理辦法以及申報指南有關要求,對申報機構提交材料進行符合性初審,指導申報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齊補正相關材料,並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以及初審結果報市科學技術局;
  (四)符合性複審。市科學技術局根據申報材料以及初審結果,對申報機構進行符合性複審,確定進入專家評審的申報機構名單;
  (五)專家評審。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受市科學技術局委託,邀請相關領域專業人士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專家評審重點包括子基金組建方案、募資能力、投資機制、管理團隊、風控機制等;
  (六)盡職調查。市科學技術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盡職調查的名單,並書面委託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由其委託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報告。盡職調查內容包括申報機構(子基金管理人)的經營狀況、管理團隊、投資業績、內部機制、合法合規事項等;
  (七)擬定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資限額。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盡職調查結果,市科學技術局會同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從申報機構中篩選擬定擬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資限額方案;
  (八)社會公示。市科學技術局將引導基金擬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名單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對公示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核查並提出意見;
  (九)審定立項。市科學技術局審定引導基金擬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方案,納入引導基金立項項目和年度資金預算安排;
  (十)項目談判。由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與擬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進行談判,草擬合夥協定等相關法律檔案並提交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
  (十一)簽署協定。經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按照公司內部程式,與擬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簽訂《合夥協定》或《出資人協定》、《委託管理協定》等相關法律檔案;
  (十二)資金撥付。市科學技術局與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協定,並由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督促子基金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募資和設立,由市科學技術局將年度引導基金出資撥付至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履行引導資金出資手續;
  (十三)投後管理。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實施細則有關要求制訂引導基金投後管理細則,確保子基金按要求進行投資;
  (十四)退出回收。退出時,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在轉讓股份(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審批程式完成後,將政府出資額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歸屬政府的收益由業務主管部門作為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第七章 投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子基金須在我市註冊。每支子基金募集資金總額原則上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均以貨幣形式出資。牽頭機構為科研機構、新型研發機構、高校、專業孵化器或申請成立天使投資子基金的,募集資金總額可放寬至3000萬元;引導基金對單支子基金出資額原則上不高於2億元人民幣,對於專門用於投資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子基金,可適當放寬或不設定引導基金出資規模上限。
  第二十九條 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須在子基金完成註冊手續後,按其他出資人的出資到位比例,予以末位出資到位。若其他出資人的出資額未在所簽署的法律檔案中約定的期限內到位,則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有權根據所簽署的法律檔案不予出資。
  第三十條 為保證政策導向,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派出代表進入子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決策委員會,不參與子基金管理機構經營業務和日常管理,但在所參與子基金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的情況下,可行使一票否決權。
  第三十一條 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
  第三十二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按市場規律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管理費用由子基金管理機構按子基金合夥協定或相關章程約定從子基金資產中計提。年度管理費用與子基金投資收益掛鈎,一般不超過子基金註冊資本的2.5%,具體標準在合夥協定或委託管理協定中明確。
  第三十三條 託管銀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託並簽訂資金託管協定,按照協定約定對子基金託管專戶進行管理。託管銀行需要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出具的合規性審查報告才能劃撥投資款項。
第八章 退出機制
  第三十四條 子基金的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
  第三十五條 子基金所投項目,按照市場化方式退出,包括二級市場交易退出、大股東回購、協定轉讓等,通過契約化方式約定,由子基金管理機構按照合夥協定或章程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引導基金收益分配採用先回本後分利的原則。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適時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資人享有優先受讓引導基金份額的權利。引導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實現的盈利,引導基金應按照出資份額獲取相應的分紅後,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所持有子基金份額在3年以內(含3年)的,轉讓價格參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
  (二)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所持有子基金份額在3年以上5年以內(含5年)的,如累計分紅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轉讓價格參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如累計分紅不足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則轉讓價格不低於原始投資額加上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與累計分紅的差額之和;
  (三)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所持有子基金份額超過5年的,轉讓價格按公共財政原則和引導基金的運作要求,按照市場化方式退出。
  第三十七條 子基金在發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產)時,按照法律程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後,剩餘財產按照同股同權原則分配。
  第三十八條 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應與引導基金合作機構通過協定等法律檔案中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一)投資基金方案審定立項後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政府出資撥付投資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九章 激勵約束機制
  第三十九條 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收取日常管理費,管理費在引導基金中安排,在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後予以撥付。市科學技術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按年度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管理費用比例,具體標準如下:
  (一)引導基金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年度引導基金管理費用比例根據引導基金出資額分別核定為:1億元及以下按1.2%、超過1億元至低於5億元(含5億元)部分按1%、超過5億元部分按0.8%予以支付。
  (二)引導基金考核結果為合格等次,年度引導基金管理費用比例根據引導基金投資額分別核定為:1億元及以下按1%、超過1億元至低於5億元(含5億元)部分按0.8%、超過5億元部分按0.6%予以支付。
  (三)引導基金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年度引導基金管理費用按照考核結果合格等次管理費用減半支付。
  第四十條 為提高社會資本投資積極性,對新設立的專門用於投資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子基金,在清算退出時,整體年化收益率超出10%及以上(單利),且完成合夥協定中關於投資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返投比例和產業投資領域的約定目標時,子基金投資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企業比例超過返投比例要求30%(含)以上,引導基金可按超過部分相應超額收益的30%對社會出資人給予讓利;超過返投比例要求40%(含)以上,引導基金可按超過部分相應超額收益的40%對社會出資人給予讓利;超過返投比例要求50%(含)以上,引導基金可按超過部分相應超額收益的50%對社會出資人給予讓利。
  以上所指超額收益為:子基金清算退出時,引導基金因子基金處置項目投資的實際全部所得以及從項目投資實際獲得的分紅、利息及其他類似收入,扣除實繳出資數額及有關費用(即:回收資金+累計分紅+利息-本金-有關費用)後,整體年化收益率超出10%及以上(單利)的部分。
  第四十一條 子基金投資收益的一定比例,作為效益獎勵用於激勵子基金管理機構,效益獎勵採取“先回本後分利”的原則,效益獎勵均按照收益(回收資金+累計分紅-本金)的20%核定。
  第四十二條 受託管理機構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停發當年效益獎勵,連續兩年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可根據約定解除契約並另行公開遴選符合條件的管理機構。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局對引導基金運行情況進行日常監督,配合市財政部門對財政支出的績效做好評價,配合市審計部門對財政資金的管理、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引導基金實行定期報告制度。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15日內向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書面報告引導基金使用情況。主要包括:
  (一)子基金投資運作情況;
  (二)引導基金的撥付、退出、收益、虧損情況;
  (三)資產負債情況;
  (四)投資損益情況;
  (五)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其他重大情況;
  (六)編制並向業務主管部門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財政資金存放表、基金項目表等報表。
  第四十五條 引導基金運行中發生違法違規、投資項目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損失等重大問題,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應當在發現後3日內,向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書面報告。
  第四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局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引導基金運作情況。對監管中發現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職等問題和隱患的,市科學技術局應當向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提出書面整改意見或質詢。經認定為違法、失職行為的,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依法對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建立引導基金管理運作容錯機制,對已履行規定程式作出決策的投資,如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動等因素造成投資損失,不追究受託管理機構責任;引導基金績效評價應按照基金投資規律和市場化原則,從整體效能出發,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進行綜合績效評價,不對單只子基金或單個項目盈虧進行考核。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需要依法評估修訂。《廣州市科技創新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科技成果產業化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科創規字〔2018〕4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修訂目的、依據及必要性
  為進一步發揮我市科技成果產業化引導基金作用,加快子基金落地進程,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促進科技、金融與產業融合發展,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我市創新創業,我局根據《廣州市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穗發改〔2020〕15號)等檔案並借鑑全國先進城市經驗做法,對《廣州市科技成果產業化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穗科創規字〔2018〕4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廣州市科技成果產業化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修訂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主要修訂情況
  一是適當降低返投比例要求並明確了返投認定標準。參考深圳、廈門、珠海橫琴等地做法,在第十五條中將返投比例要求由2倍降低為1.5倍,並借鑑青島等地做法,將“直接投資註冊地為廣州市的企業、為廣州市引進落地法人企業並有實質性經營活動的”等六種情形明確認定為返投。其中對“為廣州市引進落地法人企業並有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情形,按子基金對該企業投資金額的1.5倍放大計入返投金額。
  二是取消子基金中國有資本占比不超過50%的限制。考慮到當前社會募資整體難的實際情況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對社會募資帶來的衝擊,在第二十三條中將原《管理辦法》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比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50%”有關表述刪除。
  三是允許符合條件的已設基金申報創業投資類和跨境投資類子基金。鑒於引導基金申報周期較長,為提高機構資金利用率、更好的支持優質項目發展,新增第二十五條,允許投資項目數不多於5個且完成子基金管理機構公示時所有已投項目投資期限未超過1年的已設基金申報創業投資類和跨境投資類子基金。
  四是放寬引導基金出資規模上限。依據《若干意見》第三條,進一步放寬引導基金出資規模上限,對於新設立專門用於投資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子基金,放寬或不設定對單個子基金的財政出資資金規模上限。詳見第二十八條。
  五是建立返投讓利掛鈎機制。依據《若干意見》第七條,新增第四十條,對新設立的專門用於投資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子基金進行讓利,子基金投資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企業比例超過返投比例要求30%/40%/50%(含)以上,引導基金可按超過部分相應超額收益的30%/40%/50%對社會出資人給予讓利。
  六是增設容錯條款。參考青島、山西等地方做法,新增第四十七條容錯條款,對已盡職履責的投資決策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動等因素造成投資損失,不追究受託管理機構責任。同時,引導基金績效評價按照基金投資規律和市場化原則進行綜合績效評價,不對單只子基金或單個項目盈虧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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