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廣州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經廣州市第13屆人民政府第1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2月1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以穗府〔2012〕7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資金使用方式、類別和方向,申報與管理,監督與檢查,附則5章22條,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所屬:廣州
  • 實質:辦法
  • 通知時間: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通知公告,辦法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通知公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穗府〔2012〕7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第13屆161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廣州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推動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市政府決定設立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發展資金)。為規範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發展資金是指“十二五”期間市本級財政每年通過整合現有部分專項資金和增加安排等方式籌集40億元,集中用於扶持我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戰略性主導產業,是指有規模、發揮重要支撐作用的優勢產業和有潛力、引領未來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優勢產業,主要包括商貿會展、金融保險、現代物流、文化旅遊、商務與科技服務、汽車製造、石油化工、電子產品、重大裝備等九大產業領域;本辦法所稱戰略性新興產業,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與健康、新材料與高端製造、時尚創意、新能源與節能環保、新能源汽車等六大產業領域。上述產業領域可根據市政府對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的決策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條 發展資金的支持對象是在本市行政轄區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和行政單位。
第六條 發展資金使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重點圍繞我市確定的戰略性基礎設施、戰略性主導產業、戰略性發展平台“三個重大突破”中心工作,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示範作用,擇優扶強,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擴大產業規模,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

第二章

資金使用方式、類別和方向
第七條 發展資金的使用採用無償補助、貸款貼息、無息或低息借款、獎勵和創業投資等方式。各有關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或專家審核項目的,委託費用在發展資金中安排。
第八條 發展資金的類別:
(一)設立優勢產業發展資金。“十二五”期間,通過整合現有20億元扶持企業及產業發展的相關專項資金,重點扶持優勢產業發展。
(二)設立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資金。“十二五”期間,通過整合現有部分專項資金和財政增加安排的方式,每年安排20億元,集中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第九條 發展資金的使用方向:
(一)優勢產業發展資金的使用方向。
政府統籌專項。主要用於支持一批經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包括配套支持國家、省相關重大專項項目。
集聚區發展專項。主要用於支持優勢產業集聚區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
示範工程專項。主要用於扶持一批能夠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產業高端化、品牌化發展和轉型升級,以及促進外經貿發展的項目。
國有企業發展專項。主要用於支持一批國有企業做大做強。
總部經濟獎勵專項。主要用於獎勵一批總部落戶我市的企業。
金融產業發展專項。主要用於扶持新設立金融機構、建設金融功能區、鼓勵金融創新、吸引金融高端人才、最佳化金融生態環境等。
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主要用於獎勵及扶持一批符合我市主導產業發展方向、對地方經濟作出重大貢獻的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
上述資金使用方向可視優勢產業發展情況進行調整。
(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的使用方向。
政府統籌專項。主要用於支持一批經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包括配套支持國家、省相關重大專項項目。
基地建設專項。主要用於支持一批經認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
示範工程專項。主要以競爭性分配方式,支持一批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和產業化示範工程。
推廣套用專項。主要用於支持一批節能環保、LED(發光二極體)、數字家庭、新能源汽車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服務和產品的推廣套用。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主要用於參股設立一批廣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基金。
上述資金使用方向可視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情況進行調整。

第三章

申報與管理
第十條 市成立發展資金管理辦公室(由市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局聯合組成),負責發展資金的統籌管理工作。其中,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協調工作,市財政局負責發展資金的籌集、撥付和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負責相關專項的組織實施和項目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優勢產業發展資金的組織實施:
(一)職責分工:
商貿會展,由市經貿委牽頭負責。
金融保險,由金融辦牽頭負責。
現代物流,由市交委、經貿委牽頭負責。
文化旅遊,由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旅遊局牽頭負責。
商務與科技服務,由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經貿委牽頭負責。
汽車製造,由市經貿委牽頭負責。
石油化工,由市經貿委、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電子產品,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經貿委牽頭負責。
重大裝備,由市經貿委牽頭負責。
各有關部門按上述分工,負責相關專項的組織申報、評審、管理和監督工作。涉及市屬國有企業相關項目的資金安排,應徵詢市國資委意見。
(二)資金申報基本條件:
1.申報項目應符合《廣州市戰略性主導產業重點支持目錄》的涵蓋範圍。
2.項目承擔單位具備項目實施所必需的能力和條件。
3.申報項目須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使用方向。
項目承擔單位需具備的其他具體條件由各有關部門在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時予以進一步明確。
(三)申報與審批程式:
1.制訂發展資金專項預算方案。每年7月,發展資金管理辦公室根據產業發展、相關專項資金使用等情況,商有關部門確定下一年度發展資金各使用方向的專項資金額度,報市政府審批後,由各有關部門按預算編制規定將專項資金編入本部門下一年度預算(其中,政府統籌專項納入財政預留)。
2.制訂專項資金項目安排計畫。每年8月,各有關部門按上述職責分工,根據市政府批准的下一年度專項資金使用額度,組織項目申報和審核,擬定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項目安排計畫報送發展資金管理辦公室。
3.年度計畫審批和下達。發展資金管理辦公室根據各部門提交的專項資金項目安排計畫,匯總編制優勢產業發展資金下一年度項目投資計畫草案,報市政府審批。經批准後,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將計畫內容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庫。待發展資金專項預算下達後,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專項資金項目年度投資計畫。
第十二條 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的組織實施:
(一)職責分工:
新一代信息技術,由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牽頭負責。
生物與健康,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新材料與高端製造,由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牽頭負責。
時尚創意,由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牽頭負責。
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由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牽頭負責。
新能源汽車,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各有關部門按上述分工,負責相關專項的組織申報、評審、管理和監督工作。涉及市屬國有企業相關項目的資金安排,應徵詢市國資委意見。
(二)資金申報基本條件:
1.申報項目應符合《廣州市戰略性主導產業重點支持目錄》的涵蓋範圍。
2.項目承擔單位有良好的社會信譽,依法經營、管理規範,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體系。
3.基地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項目的申報對象須為獲市政府認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建設管理機構。
4.示範工程項目和推廣套用項目應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項目技術、服務和產品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5.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必須符合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導向,具有鮮明的產業特點和區域優勢。基金必須以一定比例投資於早中期企業,鼓勵參股設立投資於初創期企業的天使基金。
項目承擔單位需具備的其他具體條件由各有關部門在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時予以進一步明確。
(三)申報與審批程式:
1.制訂發展資金專項預算方案。每年7月,發展資金管理辦公室根據產業發展情況、資金需求及相關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等因素,商有關部門確定各使用方向中各專項資金額度,報市政府審批後,由各有關部門按預算編制規定將專項資金編入本部門下一年度預算(其中,政府統籌專項納入財政預留)。
2.制訂專項資金項目安排計畫。每年8月,各有關部門按上述職責分工,根據市政府批准的下一年度專項資金使用額度,組織項目申報、論證或評審,擬定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項目安排計畫報送發展資金管理辦公室。
3.年度計畫審批和下達。發展資金管理辦公室根據各部門提交的專項資金項目安排計畫,匯總編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資金下一年度計畫草案,報市政府審批。經批准後,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將計畫內容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庫。待發展資金專項預算下達後,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專項資金項目年度投資計畫。
第十三條 發展資金使用管理:
(一)市財政局根據下達的年度發展資金專項項目計畫,按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其中:
1.政府統籌項目的補助,按照市政府有關決定或與項目承擔單位所簽署協定的有關約定撥付資金。
2.集聚區發展專項、基地建設專項的補助,直接將補助資金撥付基地項目所在區、縣級市財政局,由其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3.示範工程專項、推廣套用專項、國有企業發展專項、總部經濟獎勵專項、金融產業發展專項和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由市財政局按財政國庫管理規定撥付。
4.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投資參股,由市財政局直接撥入廣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的專用賬戶。
(二)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規範發展資金的財務處理和會計核算。其中無償補助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還應設立發展資金專項核算。嚴禁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名義將發展資金挪用到其他項目或與下達項目無關的用途。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按上述職責分工,負責對口戰略性主導產業領域項目的管理監督,協調解決項目建設的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會同上述各部門組織對使用發展資金的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年總結上一年度發展資金執行情況並專題報告市政府。
第十六條 對發展資金的支出績效進行評價,績效評價按照《廣州市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試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實行項目承擔單位定期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前向各有關部門書面報告項目進展情況、發展資金使用情況,並由各有關部門綜合上報發展資金管理辦公室。項目完成後,應在3個月內向各有關部門申請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 項目使用計畫和發展資金下達後,項目實施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變更項目實施單位、項目建設內容等,以及因故中止、終止、撤銷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報各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送發展資金管理辦公室,發展資金管理辦公室覆核後報市政府審定。市政府審定後,由各有關部門下達項目變更或中止、終止、撤銷檔案。中止、終止、撤銷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對發展資金進行結算,報各有關部門審核後,及時將發展資金按原撥款渠道退回市財政。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有關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發展資金,並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發展資金的。
(二)未依法組織招標投標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改變項目總體目標和主要建設內容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發展資金的。
(五)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項目總體目標,延期兩年仍未通過驗收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原有各專項資金納入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資金的部分原則上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級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配套實施意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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