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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南沙新區(含自貿區南沙片區,以下簡稱區)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四條 區內智慧財產權保護遵循依法保護、嚴格保護、同等保護、全面保護原則。
第五條 管委會、區政府將智慧財產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將智慧財產權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智慧財產權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協調解決智慧財產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區智慧財產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等工作,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職權範圍內的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
發展改革、工業信息、科技創新、財政、出版、農業農村、行政執法、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海關等依法負有智慧財產權工作職責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各自職權範圍內的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
第二章 創新激勵
第七條 創新激勵措施,支持套用科學技術領域的基礎性研究,培育高價值智慧財產權,引進和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分支機構、院士工作站、國家級創新平台等研究機構。
第八條 設立智慧財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智慧財產權激勵、實施與產業化、保護和管理等方面。
第九條 進一步完善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設立人才引進及創新、創意獎勵政策,培育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生態環境,吸引一流科技人才到南沙創新創業。
第十條 建立創新服務機構扶持政策,吸引風險投資機構、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科技創新服務主體聚集。
建立政府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場化運作的智慧財產權金融體系,為創新和創業提供便利化金融服務。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院校、科研機構、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等合作培養、培訓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所需人才。
加強與港澳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的交流合作,探索港澳智慧財產權專業人士通過特殊機制安排,實現在規定區域內按照規定範圍提供專業服務。
第十二條 支持轄區內的企業通過自主研發、購買、併購、特許經營、許可、聯盟等方式,獲得企業發展所需的智慧財產權。
第十三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人工智慧、生物醫藥、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方面的智慧財產權申請提供便利,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 積極推動在南沙舉辦全國性、國際性大型智慧財產權論壇、展會、會議,為論壇、展會、會議的舉辦提供政策支持和配套服務,更大程度地匯聚和吸引國內外優質資源,推動創新資源轉化運用,實現創新資源市場價值。
第十五條 引導和支持企業實施智慧財產權管理國家標準,切實提升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運用水平,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推動企業實現創新驅動發展。
第十六條 支持和鼓勵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開展產學研合作,促進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科研活動,促進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向企業轉移和轉化。
第十七條 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互助與協作,推進智慧財產權服務資源共享,促進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產業發展深度融合。
第十八條 支持和鼓勵企事業單位參與技術標準制定工作,推進將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依法及時納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團體標準,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推動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和套用。
第十九條 鼓勵培育高價值專利,對獲得國內外發明專利授權、各級專利獎的主體進行獎勵。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發展商標戰略,對於獲得中國商標金獎、馳名商標的主體進行獎勵。
鼓勵地理標誌的保護及運用,對於獲批地理標誌的主體進行獎勵。
鼓勵創建區域品牌,對於獲批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主體進行獎勵。
第二十一條 鼓勵進行商標國際註冊,對通過馬德里體系取得註冊的、在歐盟或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取得註冊的、在其他單一國家取得註冊的以及在中國港澳台地區取得註冊的商標的主體進行獎勵。
對於首次申請國際商標註冊的主體進行資助。
第二十二條 鼓勵保護優質著作權,對於被認定為市級以上著作權示範單位、園區、基地的進行獎勵。
鼓勵優質著作權輸出,對於實現著作權輸出且在海外實際出版發行的圖書給予普遍獎勵和重點獎勵。
第三章 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一節 保護體系
第二十三條 依法加強智慧財產權綜合保護體系建設,構建全面保護、高效便捷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堅持司法保護、行政保護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加大執法力度與提高違法成本相結合,嚴格保護與防止權利濫用相結合,激勵創新與促進轉化相結合,依法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持續不斷地最佳化營商環境。
第二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智慧財產權行政裁決、調解、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途徑的有效銜接,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第二十五條 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執法能力,統一執法標準,完善行政執法程式的證據規則,降低維權難度,查處有重大影響的智慧財產權侵權假冒行為,全面公開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信息。
第二十六條 加強網路環境下的智慧財產權執法,監督網路服務提供者落實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義務。
加強展會和重大社會活動、體育賽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執法,及時制止侵權行為。
第二十七條 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區塊鏈、雲計算等信息技術,建設侵權假冒線索智慧型檢測系統,提高打擊侵權假冒行為效率及精準度,提升智慧財產權侵權的源頭追溯、實時監測、線上識別、網路存證、統計分析、跟蹤預警等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
第二十八條 建立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為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維權行為提供幫助。建立海外維權援助機制,為企業海外維權提供幫助和支持。
第二十九條 在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同時,採取必要措施限制智慧財產權濫用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
第三十條 規範智慧財產權申請資助及獎勵措施,查處套取資助及獎勵的行為,嚴厲打擊專利不正當申請行為和商標惡意搶注行為。
第二節 社會共治
第三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採取措施做好自身智慧財產權的挖掘和布局,培育高價值智慧財產權。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提供相關線索。
第三十二條 鼓勵行業組織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自律和信息溝通機制。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行業內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引導,加強對國際國內智慧財產權狀況、發展趨勢和競爭態勢的監測和研究,加強對成員處理國際、國內智慧財產權糾紛的信息諮詢、維權支持、專業援助等服務。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行業內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監督,制定行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自律公約,規範成員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渠道,公開投訴、舉報方式。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內部監管機制,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權損害擴大;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禁止、斷開連結、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電子商務平台不得濫用權利,對電商平台的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應當嚴格按照“通知-刪除-反通知-解除”的基本規則進行處理,若雙方當事人對侵權事實有爭議的,應當通知雙方通過行政或者司法途徑解決爭議。
第三十四條 舉辦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大型展示、展覽、推廣、交易等展會活動,展會主辦方應當與參展商簽訂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定,並對參展項目的智慧財產權狀況進行審查;區相關部門可以派員進駐展會,現場受理並及時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
第三十五條 引導和鼓勵企業、科研機構及高等院校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實施商業秘密管理規範,保護好本單位的商業秘密,維護自身競爭優勢。職工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商業秘密權利人可以通過保密協定、競業禁止協定等多種方式保護其商業秘密,相關人員不得違反協定約定,侵犯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六條 建立多層次調解制度,全面整合智慧財產權行政調解、行業協會調解及其他境內外非訴調解資源,完善特邀調解制度,引入境內外專業智慧財產權人士擔任特邀調解員,推動智慧財產權糾紛高效便利解決。
區主管部門和區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工作職責,指導人民調解組織、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公平、高效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
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協定司法確認機制,調解協定達成後,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已經確認的調解協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鼓勵推行智慧財產權仲裁制度。推動智慧財產權智慧型仲裁法律服務,實現網上立案和仲裁程式全程線上處理。鼓勵利用區塊鏈技術對案件要素和程式進行同步固化。
第三十八條 完善智慧財產權公證工作機制,培育和發展公證機構,圍繞智慧財產權的創造設立、運用流轉、權利救濟、糾紛解決、域外保護等內容,拓展公證服務領域,加強公證服務力度,為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支持。
第三十九條 鼓勵保險公司開展智慧財產權侵權保險業務,對開展智慧財產權保險試點工作的保險公司給予政策性激勵。
第三節 行政保護
第四十條 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承擔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和應對機制體系構建工作,高效處理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維護良好營商環境。
第四十一條 區主管部門和區相關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投訴、舉報平台,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處理並答覆收到的投訴、舉報。接到智慧財產權侵權舉報,區相關部門應當主動、積極地進行調查,核實侵權事實。
第四十二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重點領域的專利預警研究,對國內外專利狀況、發展趨勢、競爭態勢等信息進行收集、分析、發布;引導扶持企業建立專利預警應急機制,提高應對專利糾紛的能力,維護產業安全。對於區內重大智慧財產權項目及其侵權風險,區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分析評議。
第四十三條 區主管部門和區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專業機構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指引,引導其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組織並完善內部預防和保護機制。
第四十四條 區主管部門和區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宣傳普及,適時發布智慧財產權保護重要情況通報,支持舉辦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展覽、競賽、培訓、諮詢等活動,營造良好智慧財產權文化氛圍。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並積極配合區相關部門開展執法工作,及時制止、處置妨礙執法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 區主管部門、區相關部門和當地口岸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作,採取措施禁止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貨物進出口及過境。
第四節 行政執法
第四十七條 請求區行政部門處理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項和初步的事實和理由;
(四)當事人之間無仲裁協定;
(五)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屬於區行政部門管轄範圍。
請求區行政部門處理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應當遞交請求書、主體資格證明和聯繫方式、智慧財產權有效證明等材料。
第四十八條 進一步合理降低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處理程式的立案門檻,對於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權利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侵權事實證據的,在提供初步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書面請求區行政部門調查取證。
區行政部門根據前款規定收集的有關證據涉及被控侵權方商業秘密的,接觸該證據的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九條 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區行政部門應當積極接收並依法辦理,不得推諉接收案件。
第五十條 區行政部門調查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的證據,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對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和勘查;
(二)查閱、複製當事人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經營記錄、票據、財務賬冊、契約等資料;
(三)詢問當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四)對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五)依法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是假冒、侵權的產品、物品;
(六)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的,要求當事人進行現場演示,但是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防止泄密,並固定相關證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 區行政部門可以配備技術調查官,為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技術事實調查範圍、順序、方法提出意見;
(二)參與調查取證,並對其方法、步驟等提出意見;
(三)提出技術審查意見,作為區行政部門辦理案件的技術事實依據;
(四)區行政部門指派的其他技術調查工作。
技術調查官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遇有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需要迴避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第五十二條 區行政部門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過程中,可以要求行業協會、專業機構派員參與現場調查取證,但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防止泄密。
第五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違法經營額依法按照實際銷售價格、標價、市場指導價格或者市場一般價格計算。
第五十四條 侵犯商業秘密的損害賠償額,可參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被侵犯的商業秘密尚未被公眾知悉且該商業秘密屬於技術秘密的,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損害賠償額的方法計算;
(二)被侵犯的商業秘密尚未被公眾知悉且該商業秘密屬於經營信息的,根據權利人損失數額計算,權利人損失數額無法計算的,以侵權人違法經營額計算;
(三)被侵犯的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應當根據該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侵犯者主觀過錯、侵犯情節綜合確定損害賠償額。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根據其研發成本、實施該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
第五十五條 加大侵權假冒行為懲戒力度,在專利、著作權等領域依法依規引入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依法依規提高侵權賠償額上限,加大損害賠償力度。
第五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因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五年內重複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或者五年內三次以上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區相關部門應當對其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不得拒絕、阻撓區行政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區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信用評價、誠信公示和失信懲戒機制,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下列智慧財產權失信違法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一)智慧財產權司法裁判和行政處罰、行政裁決;
(二)涉嫌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隱匿證據、拒不接受調查,妨礙行政執法;
(三)在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政府資金扶持、表彰獎勵等活動中被認定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四)在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政府資金扶持、表彰獎勵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智慧財產權申請材料或者違背智慧財產權合規性承諾;
(五)其他應當納入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信息。
第五十九條 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開展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政府資金扶持、表彰獎勵等行政管理活動時,應當查詢相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智慧財產權公共信用狀況。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資項目、參加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申請政府相關扶持資金和表彰獎勵:
(一)提供虛假智慧財產權申請材料的;
(二)拒不執行生效的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理決定或者司法裁判的;
(三)重複侵權或者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構成犯罪的;
(四)代理機構嚴重違法或專利代理師嚴重違法的;
(五)有其他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六十條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披露的智慧財產權相關信息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據,由有關部門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法律、法規對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查處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章 智慧財產權運用
第六十二條 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搭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平台,為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培訓及諮詢服務,在科技項目落地、協同研發、產業整合、科技產業基地和科技園建設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六十三條 政府資助科研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歸屬於項目承擔單位所有,權利人享有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出價入股。
第六十四條 建立財政資助項目形成智慧財產權信息披露機制,對於在一定期限內沒有轉化實施的科技成果,在不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向社會公布。
政府財政資助項目中形成的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平台技術的智慧財產權應向社會公眾開放許可。開放許可條件和使用辦法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區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十五條 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制度,實施智慧財產權管理國家標準,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從事科研活動的單位依法完善職務發明管理制度,保障完成職務發明創造、職務育種、職務作品等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或者專利權質押、入股等方式促進專利運用。
第六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促進智慧財產權的開發與運用。
第六十八條 政府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將其依法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未形成智慧財產權的職務科技成果的使用、轉讓、投資、入股等權利,自主決定全部或者部分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約定雙方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方式。
科技成果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不適用前款規定,具體實施辦法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六十九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金。轉讓專利權的,應當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報酬。
獎金和報酬可以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給付的數量、時間和方式等,由當事人依法約定。
第七十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指導,協助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持專利實施與產業化,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為專利實施與產業化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第七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在智慧財產權信貸產品和服務模式、智慧財產權保險、智慧財產權及其衍生債權證券化方面進行創新。
第五章 智慧財產權管理與服務
第七十三條 培育和規範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支持智慧財產權交易平台的建立和發展,提供智慧財產權交易、智慧財產權運營和智慧財產權投融資等服務,促進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和利用,為智慧財產權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務和支持。
第七十四條 引導支持代理、信息諮詢、檢索、評估、運營等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發展。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監管。
從事智慧財產權代理、信息諮詢、檢索、評估、運營等中介服務機構,依法取得設立登記後,方可從事相關服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相應資格、資質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資質。
第七十五條 智慧財產權代理、信息諮詢、檢索、評估、運營等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開展中介服務,加強自律,不得出具虛假報告和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不得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六條 鼓勵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組織積極開展智慧財產權國際中介服務,支持單位和個人申請國外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支持企業通過購買專利或者獲得專利許可等方式積極引進國外專利技術。
第六章 創新文化培育
第七十七條 區主管部門和區相關部門要大力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進企業、進單位、進社區、進學校、進網路等宣傳活動,使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觀念和意識深入人心,培育崇尚創新、尊重創新的社會文化。
第七十八條 鼓勵行業組織定期開展優秀創新人才和優秀創新企業的評選活動,以先進典型的案例傳播創新經驗,增強科技創新的信心,形成示範效應。
第七十九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建設創新創業園區,為創新創業者提供良好的創新空間環境,形成各種創新要素聚集區,培育創新生態和創新氛圍。
第八十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搭建創新服務平台,為創新創業者提供諮詢和服務,解決創新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困難。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南沙開發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反映。
印發的通知
穗南開管辦規〔2020〕2號
關於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屬駐區各單位:《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辦法》業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南沙開發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反映。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2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是提高中國經濟競爭力最大的激勵。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不斷豐富、發展和完善有利於激勵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去年機構改革中,我區重新組建知識產權局,推行了專利、商標、著作權“三合一”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強化對智慧財產權的統一、高效管理,並謀劃制定一部覆蓋智慧財產權各個方面的綜合性規章,以此作為指導和統籌我區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綱領性檔案,調動智慧財產權各部門、創新主體和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為智慧財產權發展提供創新動力和制度保障。
經前期充分調研區內企業需求和研究其他地區先進經驗,結合國家最新頒布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有關精神,我區聯合國家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發展研究中心制定了《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與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前提下,探索從制度層面解決我區在智慧財產權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機制性方案,回應社會各界對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呼聲。
二、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七章,共八十一條,以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管理和服務為主線,以智慧財產權保護促進經濟社會轉型發展為目標,聚焦智慧財產權實踐中的瓶頸問題,結合南沙政策優勢,探索解決問題的機制性方案,形成政策的改革創新點。
第一章總則,規定了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基本原則、負責部門、適用範圍和對象,共六條。
第二章創新激勵,規定了聚集各種創新要素的政策措施,以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和質量提升,共十六條。
第三章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定了保護體系構建、社會共治、行政保護、行政執法等內容,降低智慧財產權的維權難度,突出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實際效果,共三十九條。
第四章是智慧財產權運用,聚焦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過程中的難點,規定了促進措施,特別是聚焦科技成果轉化、產學研結合、智慧財產權金融創新等方面,共十一條。
第五章是智慧財產權管理與服務,結合放管服改革,明確了政府在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方面的責任。共四條。
第六章是創新文化培育,明確了教育、科技等部門在智慧財產權創新中的作用,旨在提高社會智慧財產權創新意識,共四條。
第七章是附則,明確了《辦法》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共一條。
三、政策亮點
《辦法》是國內自貿區首部集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為一體的地方政府規範性檔案,全面覆蓋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全鏈條,聚集一系列鼓勵智慧財產權創造、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創新舉措,為智慧財產權發展提供創新動力和制度保障。《辦法》作為新時期南沙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綱領性檔案,為做好智慧財產權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確立了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乾什麼”“怎么乾”的問題,突出了五大特色亮點。
一是匯聚創新激勵措施。《辦法》通過一系列資助獎勵和扶持政策吸引各種創新要素聚集:設立智慧財產權發展專項資金,鼓勵企事業單位進行智慧財產權創造;鼓勵培育高價值專利,鼓勵商標國際註冊,鼓勵優質著作權輸出;建立創新服務體系,為創新和創業提供全方位服務;完善創新人才的激勵措施,鼓勵培養和引進創新型人才,加強與港澳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的交流合作,允許港澳智慧財產權專業人士通過特殊機制安排,實現在規定區域內按照規定範圍提供專業服務。
二是構建全方位保護體系。《辦法》構建了社會共治、行政執法、信用監管的全方位保護體系:集合調解、仲裁、公證、行業協會自治等多種非訴糾紛解決機制,切實降低維權難度,打造智慧財產權社會共治“南沙樣版”;完善行政執法程式,設立行政執法技術調查官制度,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加強行政執法的威懾力;健全智慧財產權信用評價、誠信公示和失信懲戒機制,充分利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增加故意侵權者的違法成本。
三是直擊成果轉化運用難點。《辦法》明確了政府資助項目科技成果的歸屬及轉化措施,將其市場價值最大化;支持搭建智慧財產權成果轉移轉化平台,推動優質科技項目落地紮營、協同研發、產業整合;鼓勵智慧財產權信貸產品和服務模式、智慧財產權保險、智慧財產權及其衍生債權證券化的創新探索。
四是強化增值性服務。支持建立智慧財產權交易平台,促進智慧財產權信息集成共享,更好滿足社會公眾、企業和科研機構對智慧財產權交易、運營和投融資等增值性服務的需求;鼓勵開展新型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對其進行系統的規範化管理,從而保證其服務質量。
五是加強培育創新文化。明確教育、科技等部門在智慧財產權創新中的作用,鼓勵培育崇尚創新、尊重創新的社會文化,全面提高智慧財產權創新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