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制度創新促進辦法

 《廣州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制度創新促進辦法》已經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於2023年4月3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制度創新促進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3日
  • 發布單位: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8號)、《國務院關於印發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22〕13號)等檔案精神,協同推進廣州南沙國家新區、自貿試驗區、粵港澳全面合作示範區建設,以黨建引領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構建更高水平開放創新體制機制,推動制度創新高質量發展,形成以創新促改革促發展良好局面,為加快打造立足灣區、協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戰略性平台提供重要支撐,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聚焦重點領域、關鍵環節,聯動港澳協同創新,推出首創型、集成型、前瞻型制度創新成果,推動南沙制度創新工作走在全國前列,創造更多可複製推廣的“南沙樣本”,打造成為新時代改革開放新高地。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制度創新是創新主體在經濟發展、行政管理、社會治理、生態文明、民生事業、法治建設、黨的建設等方面所作的體制機制創新、政策創新和業務創新,以及為最佳化市場配置、提升管理水平、滿足人民需求所作的其他創新實踐。
  第三條 制度創新主體是指組織、實施、參與或探索制度創新活動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
  制度創新主體僅涉及一個單位的,該單位為主創單位,涉及多個單位的,牽頭單位為主創單位。
第二章 管理實施
  第四條 建立常態化創新登記管理機制,制度創新主體按季度向創新工作統籌部門進行創新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主體、事項名稱、主要做法、創新亮點、實施成效等。創新工作統籌部門對創新登記事項初篩後進行統一彙編管理。
  第五條 創新工作統籌部門委託第三方定期對創新登記事項進行評估評定,經評估認定為制度創新成果後納入創新成果庫。
  第六條 創新工作統籌部門定期開展創新成果評選工作,綜合考慮創新成果的實效性、創新性、系統集成性、可操作性、可複製推廣價值,評選若干項優秀創新成果。
第三章 激勵獎勵
  第七條 開設制度創新意見徵集通道,定期發布徵求意見公告,鼓勵各社會組織和個人提出制度創新的意見和建議,意見建議被相關職能部門採納並納入創新成果庫的,對提出者給予5000元人民幣獎勵。
  第八條 制度創新成果列入全國複製推廣範圍,或獲得國家級獎項的,給予主創單位100萬元人民幣的創新工作經費支持;入選全省複製推廣範圍,或獲得省級獎項的,給予主創單位20萬元人民幣的創新工作經費支持。
  依法依規對在各級政府組織的改革創新評選中獲獎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予以通報表揚,頒發榮譽證書和獎勵,根據其貢獻向上級有關部門推薦記功。對先進個人,將其業績記入個人檔案,作為評選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等榮譽和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
  第九條 建立健全創新成果發布機制,定期發布評選的優秀創新成果並頒發榮譽證書,以新聞發布會、案例展示、培訓推廣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各界宣傳推廣優秀創新成果。
  第十條 重大改革創新工作納入黨政機關年度績效考核指標。制度創新情況納入區機關績效考核改革創新類加分,符合條件的單位可在機關年度績效考核中按程式申報,經審核通過後予以加分。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符合獎勵條件的給予優秀等次。
第四章 實施保障
  第十一條 南沙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統籌制度創新工作,指定部門組織推動制度創新日常工作,各部門、各鎮街明確制度創新工作分管領導和責任部門,形成制度創新常態化工作機制。
  第十二條 將風險防範貫穿於制度創新全過程,堅決守住意識形態底線、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底線。針對需要破除阻礙、攬責涉險、打破常規和慣例,對現有體制機制進行重大突破的改革創新事項,應對可行性、預期效果和風險進行調查論證,並及時修訂,防止偏差。針對跨層級、跨部門、跨領域改革創新工作,協調推進過程中存在難以解決的問題,可啟動突破性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程式。
  第十三條 設立廣州南沙創新與發展諮詢委員會,打造南沙與社會各界溝通對話、聯繫互動、交流合作的重要機制和平台,為南沙改革創新提供諮詢建議。
  進一步強化南沙創新制度研究中心建設,推進專業化創新人才培養,與各類高水平智庫建立密切聯繫,為南沙創新發展提供高水平智力支撐,提升南沙創新發展決策能力和決策水平。
  第十四條 鼓勵創新主體對制度創新成果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及時有效做好智慧財產權確權工作。鼓勵創新主體建立完善的智慧財產權運營、確權、風險預警等一體化內部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
  第十五條 制度創新工作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於追究相關責任。容錯糾錯的具體實施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設立報備制度,針對具有重大突破的改革事項,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匯報備案。
  第十六條 加大財政資金安排向創新工作的保障力度,對制度創新所需的財政預算、經費撥付予以優先保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3年4月3日印發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自2019年4月11日南沙發布全國首個制度創新促進試行辦法以來,南沙累計形成857項改革創新成果,其中在國家、省、市分別複製推廣43項、119項、236項,成效顯著。試行辦法有效期3年,根據《關於修訂廣州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南沙區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南開管規〔2019〕1號)第二十五條規定,應重新進行評估和修訂。同時,南沙制度創新工作也面臨新形勢、新變化、新要求,特別是2022年6月國務院印發《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賦予南沙重大戰略定位,帶來新的重大機遇。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賦予南沙國家新區、自貿試驗區、粵港澳全面合作示範區的戰略任務,打造“立足灣區、協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戰略性平台”,形成以創新促改革促發展良好局面,依據《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和《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進一步深化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修訂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廣州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制度創新促進辦法》明確了制度創新的定義、主體、實施流程、激勵獎勵和保障措施,總計五章十七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為總則,明確指導思想,對制度創新的基本內涵、覆蓋領域、參與主體進行界定。
  (二)第二章為管理實施,明確創新登記、評定評估、成果評選等工作流程。
  (三)第三章為激勵獎勵,明確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創新,提出對主創單位及個人的激勵措施,提出強化優秀創新成果宣介、強化績效考核要求。
  (四)第四章為實施保障,提出統籌工作機制、風險防控、智庫支撐、智慧財產權保護、容錯糾錯機制、財政資金等保障措施。
  (五)第五章為附則,明確本辦法的生效時間和有效期限。
  三、主要亮點及創新點
  修訂後的辦法,較2019年版六章二十七條內容更為精簡,舉措更加聚焦。修訂稿根據舊辦法實施效果和目前制度創新工作實際,刪除了制度創新基本原則、制度創新統籌部門及職責部門的任務分工、監督措施等內容,增加了指導思想,提出了對主創單位及個人予以獎勵的激勵措施,以及統籌工作機制、風險防控、智庫支撐等保障措施。主要亮點有:
  (一)明確將黨的二十大精神作為南沙制度創新工作的指導思想,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從會議精神中汲取砥礪奮進力量,在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彰顯新擔當、展現新作為,推動南沙制度創新工作走在全國前列。
  (二)進一步明確制度創新的涵蓋範圍,包括體制機制創新、政策創新和業務創新,讓制度創新定義更加全面準確,不斷豐富其內涵與外延,並將“個人”納入創新主體,最大限度地凝聚起廣大人民民眾的智慧和力量。
  (三)對制度創新工作程式進行了最佳化,由之前“創新登記-組織實施-評定評估-總結推廣”四個環節簡化為“創新登記-評定評估-成果評選”三個環節,更加務實、高效、便捷。
  (四)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創新,加大創新激勵力度。明確開設制度創新意見徵集通道,對意見建議被相關職能部門採納並形成創新成果的提出者,給予5000元獎勵。對制度創新獲國家級、省級獎項或肯定的主創單位,分別給予100萬、20萬的創新工作經費支持。對獲評制度創新獎項的個人予以通報表揚,並將其業績記入個人檔案,作為評優評先和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
  (五)將制度創新成果納入智慧財產權保護,貫徹落實智慧財產權強國戰略,鼓勵創新主體對制度創新成果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建立完善的智慧財產權運營、確權、風險預警等一體化內部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全鏈條保護。
  四、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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