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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適用範圍及實施主體】
(一)適用範圍:廣州種業小鎮規劃範圍,東涌鎮北部區域,東至南沙港快速路、西至南沙大道北,南至太石村太婆汾涌、北至沙灣水道,總面積5.5平方公里。
(二)實施主體(扶持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工商註冊地在廣州種業小鎮、實際辦公在南沙,稅務征管關係和統計核算關係在南沙區範圍內的種業企業、種業科研機構、種業發展與服務平台型企業及與種業發展相關聯的企業(組織)。
2、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3、申請時已在南沙連續經營一年以上。
第二條【總部企業獎】
滿足以下總部型企業認定條件之一的種業企業,按總部型企業的相關政策給予獎勵。
(一)世界1000強、中央大型企業、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等在南沙設立的總部或區域總部。
(二)上一年度納入我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
第三條【落戶獎】
(一)知名企業。上一年度全球種業品牌排名前10名和全國種業品牌排名前10名的種業企業落戶小鎮、實繳註冊資金1億元以上的,區財政給予每家扶持對象不超過5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高資質企業。持有國家農業部和省農業廳發放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A證、B證、E證和F證的種業企業落戶小鎮、在上一年度納入我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分別給予A、E、F證企業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B證企業不超過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於同時符合上述(一)、(二)條件的,按就高不重複原則進行獎勵。
第四條【經營貢獻獎】
對新落戶小鎮的實施主體,連續5年給予其對我區經濟貢獻不超過95%的獎勵。
第五條【提升能級及企業上市獎】
小鎮內種業企業新獲得全國種業品牌排名前10名和全球種業品牌排名前10名,區財政給予每家企業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實施主體在國內主機板、創業板、中小板、境外等上市的,按照區企業上市扶持政策,分階段合計給予實施企業最高500萬元的上市獎勵。
第六條【人才獎】
對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30萬元以上(科研機構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20萬元以上)的骨幹人才,按照其個人經濟貢獻40%比例給予特殊人才獎勵。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選擇按照內地與港、澳地區稅負差額給予獎勵;外籍人才可選擇按照超過15%部分稅負差額給予獎勵。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高級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會主席、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或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除享受特殊人才獎勵外,還可在企業經營貢獻獎中獲得高管人才獎勵。兩項獎勵總額最高為其個人經濟貢獻的100%。獎勵金上不封頂,直接劃入個人賬戶。
第七條【辦公用房、表種地補貼】
實施主體在種業小鎮範圍租用自用科研、辦公、經營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下同)從事與種業關聯業務,按每平方米每月最高40元給予補貼,實際支出場租低於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支付場租進行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實施主體在小鎮範圍內新建成或購置自用的科研辦公房產,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註冊在種業小鎮的種業企業及相關機構,在廣州市內租賃表種地用於種業展示、試驗等用途的,給予每畝每年不超過500元的租金補貼。
第八條【科技創新獎】
對有關政府部門認定的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科技創新中心等創新平台,根據其所認定級別按就高不重複的原則,國家級、省級、市級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資金配套。
實施主體新培育並通過國家級或省級新品種審定的,每個新品種給予不超過50萬元和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同一品種分別獲得國家級和省級新品種審定的,按就高不重複原則進行獎勵。
新型研發機構、院士工作站,在建設期內(一般不超過5年),給予最高2000萬元運行經費補助(包括科研經費補貼、學術會議補貼、科研項目配套等)。
第九條【平台型企業引進企業獎】
根據平台型企業引進種業企業的資質和數量進行獎勵,每引進一家A、E、F證企業各獎勵5萬元,每引進一家B證企業獎勵3萬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
第十條【物業改造扶持】
支持小鎮內物業所有權人及其他實施主體按照我區城市規劃和小鎮總體規劃,對現有物業按城市更新要求進行改造,並按總體規劃和種業產業功能進行使用,項目總投資500萬元以上且達到承諾的相關指標,按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給予原物業所有權人獎勵,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按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給予其他實施主體獎勵,最高不超過1億元。
第十一條【設施建設項目扶持】
對實施主體建設種業生產設施,可申請以農業項目“以獎代補”方式扶持,項目通過驗收後,區財政按照項目總投資不超過45%給予補助,各級財政已有補助的,可以疊加,但單個項目財政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75%(企業自籌資金不低於25%)、區級財政補助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二條【產業化發展扶持】
實施主體成功申報國家級、省級、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分別給予不超過60萬元、4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農業搬遷落戶小鎮,並經相關機構認定繼續保持稱號的,參照上述標準獎勵。
第十三條【特別貢獻獎】
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企業和項目的有關獎勵,可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我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實施主體應承諾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後,10年內不遷出我區、不改變在我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註冊資本;若違反承諾,應退回已獲得的扶持資金。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關於印發<廣州市南沙區促進廣州種業小鎮扶持辦法>的通知》(穗南農〔2017〕377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本辦法統一由南沙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名詞解釋:
種業企業: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畜禽管理條例》和國家《水產苗種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種子、種畜禽、苗種等的種質資源保護、培育和生產經營等活動,並取得相應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
種業發展與服務平台型企業:是指由種業企業、科研單位或社會資本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行企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立足廣州、輻射全國的公司或基金形式的產業發展與服務平台。
新型研發機構:國家科研機構、境內外知名高校或世界著名科學家在南沙區單獨設立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活動,具有智慧型定位綜合化、研發模式集成化、運營模式柔性化等新特徵的研發機構。
修訂的通知
穗南農規字〔2020〕1號
關於修訂廣州市南沙區促進廣州種業小鎮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區直屬各單位:
現將修訂後的《廣州市南沙區促進廣州種業小鎮發展扶持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農業農村局
2020年2月6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委廣州市政府關於落實發展新理念加強“三農”工作的意見》和《廣州國際種業中心建設規劃(2016-2025年)》,市農業局牽頭實施廣州國際種業中心建設,其核心項目之一“廣州種業小鎮建設”落戶南沙區東涌鎮,並已啟動建設。為扶持種業發展,市農業局聯合市發展改革委等十部門共同出台了《廣州市加快國際種業中心建設的若干意見》。根據該意見,結合南沙區實際,區農林局牽頭制定了《廣州市南沙區促進廣州種業小鎮發展扶持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印發實施。
二、制定依據 《廣州市加快國際種業中心建設的若干意見》,國內較先進的農業產業扶持政策,南沙新區(自貿區)產業政策體系檔案等。
三、制定目的 為扶持種業發展,加快推進廣州種業小鎮建設,提升種業集聚效應,促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改革,提高南沙區農業競爭力。
四、《扶持辦法》主要內容 《廣州市南沙區促進廣州種業小鎮發展扶持辦法》分為十六條,結構、框架和南沙新區(自貿區)產業政策體系檔案基本一致。結合南沙區農業發展的實際,設定了具體扶持措施12條,涉及公民責任和義務有2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條是適用範圍及實施主體。設定了本《辦法》的適用範圍,明確了本《辦法》的實施主體。 (二)第二條是總部企業獎。對滿足總部型企業認定條件的種業企業給予總部企業獎勵。 (三)第三條是落戶獎。對知名企業及高資質企業給予落戶獎勵。對全球種業品牌排名前10和全國種業品牌排名前10名的種業企業落戶小鎮,最高獎勵500萬元;對持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A證、E證和F證的種業企業落戶小鎮最高獎勵50萬元,B證獎勵30萬元。 (四)第四條是經營貢獻獎。對新落戶的國家技術企業,給予地方經濟貢獻的95%獎勵。 (五)第五條是提升能級及企業上市獎。對新獲得全國及全球種業品牌排名前10,最高獎勵200萬元;總部企業上市,還可享受最高500萬元的上市獎勵。 (六)第六條是人才獎。對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30萬元以上的骨幹人才,按個人經濟貢獻40%給予獎勵,對高管人才的獎勵最高100%,上不封頂,直接劃入個人賬戶;新引進落戶工作的全日制本科、碩士和博士,分別發放2萬元、4萬元和6萬元住房補貼。 (七)第七條是辦公用房及表種地補貼。在種業小鎮範圍租用自用科研、辦公、經營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最高40元給予補貼,最高200萬元;新建和購置辦公房最高補貼1000萬元;註冊在種業小鎮的種業企業及相關機構,在廣州市內租賃表種地用於種業展示、試驗等用途的,給予每畝每年最高500元的租金補貼。 (八)第八條是科技創新獎。建成國家級、省級和市級重點實驗室分別獎勵300萬元、200萬元和50萬元;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科技計畫項目和科技獎勵,給予最高500萬元、300萬元和200萬元配套;對新型研發機構,建設期內可享受最高1億元的建設運行費;新培育並通過國家級或省級農業新品種審定的,每個新品種最高獎勵50萬元和30萬元。 (九)第九條是平台型企業引進企業獎。每引進一家A、E、F證企業各獎勵5萬元,每引進一家B證企業獎勵3萬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 (十)第十條是物業改造扶持。種業小鎮範圍按城市規劃和種業產業功能改造物業,獎勵原物業所有權人最高5000萬元,獎勵參與改造的種業企業最高1億元; (十一)第十一條是設施建設項目扶持。採用“以獎代補”方式,最高補助75%。 (十二)第十二條是產業化發展扶持。對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落戶小鎮,分別獎勵60萬元、40萬元和20萬元,新申報龍頭企業參照同級獎勵。 (十三)第三條是特別貢獻獎等。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企業和項目的有關獎勵,可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十四)第十四條明確了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我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除外。 (十五)第十五條對實施主體(扶持對象)應承擔的義務作出了規定。 (十六)第十六條設定了《扶持辦法》的施行起始日期及有效期限。 五、《扶持辦法》亮點 本《辦法》專門針對廣州種業小鎮建設、促進廣州種業小鎮發展而出台的區級扶持政策,重點涵蓋科研、人才、用地、設施項目建設等多個方面,針對性強、政策補貼力度大、扶持內容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