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南沙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為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加大對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力度,激發社會組織創新活力,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46號)以及省、市有關實施意見、《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專項行動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民辦發〔2020〕36號)、《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108號)、《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我市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辦〔2018〕1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激發社會組織創新能力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19號)、《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穗社管規字〔2020〕1號,以下簡稱《基地管理辦法》)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南沙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 實施日期:2021年04月27日
  • 文  號:穗南民規字〔2021〕1號
  • 發布機關:廣州市南沙區民政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加大對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力度,激發社會組織創新活力,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46號)以及省、市有關實施意見、《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專項行動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民辦發〔2020〕36號)、《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108號)、《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我市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辦〔2018〕1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激發社會組織創新能力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19號)、《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穗社管規字〔2020〕1號,以下簡稱《基地管理辦法》)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區民政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
  第三條 扶持資金由區民政部門根據本區社會組織發展情況編制年度財政預算,用於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的建設運營、社會組織黨的建設、社會組織辦公場地和專職工作人員經費資助、社會組織發展扶持、品牌社區社會組織運營資助、公益創投資助和政府購買服務等。
  第四條 扶持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守誠實申請、嚴格審批、科學管理、專款專用、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扶持對象
  第五條 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包括區民政部門設立的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和各鎮(街)設立的社會組織孵化站。
  第六條 社會組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社會組織可申請扶持資金:
  (一)在本區具有固定的辦公或活動場地;
  (二)屬於政府重點培育發展的社會組織:
  1.初創型社會組織:成立登記不足2年、人員經費場地不足、管理服務經驗欠缺,但社會需求度高、發展前景好、服務潛力大的社會組織。
  2.導向型社會組織:運作比較規範,發展較為成熟,起模範帶頭作用的社會組織。如城鄉社區服務類、居民互助類,尤其是為特定群體提供服務的社區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
  3.樞紐型社會組織:發揮行業聯合、樞紐作用,搭建資源整合平台,吸引政府、企業、社會、高校以及行業社會組織等各方面資源,促進我區社會經濟、治理服務發展;促進大灣區社會組織的交流合作;為行業社會組織提供服務,有潛力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或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
  4.創新型社會組織:包括與高校、科研院所、企業聯合開展套用型重大科技攻關,承擔國家、省、市、區重大科研項目,促進科研新成果轉化和套用的;參與國際創新交流活動,申報科研成果的;在社會服務領域中運用新的理念、新的方式方法開展創新活動的社會組織。
  5.標桿型社會組織:在區內具有重要作用,具備區域或行業代表性的,打造專業品牌服務的社會組織。包括:利用群團帶動的社群體系建設,推動老年服務、青少年服務、殘疾人服務、婦幼家庭服務、特殊人群服務等專業領域標準化建設;利用專業、行業平台推動社會組織標準化建設等。
  (三)具有符合登記要求的兼職或專職工作人員數;
  (四)申請之前的5年(登記未滿5年的每年)均按時提交年度報告並通過審核,在“廣州市南沙區社會組織信息公示平台”進行公示;
  (五)申請之前的兩年未受到政府部門行政處罰;
  (六)沒有違反社會組織相關法律法規等。
  第三章 培育發展項目和標準
  第七條 社會組織黨的建設。
  (一)社會組織在本區單獨組建黨組織的,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組建黨委的獎勵1.5萬元,組建黨總支的獎勵1萬元,組建黨支部的獎勵0.5萬元。
  (二)社會組織在本區聯合組建黨組織的,每個社會組織給予一次性獎勵0.1萬元。
  (三)本區社會組織黨組織榮獲國家、省、市、區級榮譽的,經認定,分別給予該社會組織2萬元、1.5萬元、1萬元、0.5萬元的獎勵。
  (四)本區社會組織黨組織的黨員榮獲國家、省、市、區級榮譽的,經認定,分別給予該黨員所在的社會組織1萬元、0.8萬元、0.5萬元、0.3萬元的獎勵。
  (五)本區單獨社會組織黨組織通過自建被審定評為國家、省、市、區級黨建工作示範基地(點)的,分別給予該社會組織20萬元、16萬元、12萬元、8萬元的一次性建設經費獎勵。同時獲得多級榮譽的,按照較高級進行獎勵;跨年度獲得多級榮譽的,按照差額的原則進行補發獎勵。每個社會組織同級榮譽只獎勵一次。
  第八條 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的建設運營。
  (一)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運營經費。
  區民政部門根據《基地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委託給社會組織運營,運營單位主要承擔對社會組織的孵化培育、對鎮(街)社會組織孵化站以及社會組織黨建示範基地(點)的指導等職責。
  具體以區民政部門公布的項目詢價公告為準。
  (二)鎮(街)社會組織孵化站建設和運營經費。
  1.各鎮(街)根據《關於南沙區鎮街社會組織孵化站建設和運營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區域實際情況申請建設社會組織孵化站。對建設面積達到30-50平方米(含)的,給予每站5萬元的一次性建設經費資助;對建設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給予每站10萬元的一次性建設經費資助。
  2.鼓勵鎮(街)社會組織孵化站融合黨建元素,整合建設社會組織黨群服務中心,經驗收合格的,給予每站5萬元的一次性建設經費資助。
  3.各鎮(街)可以參照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的做法,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社會組織孵化站委託給具備專業能力的樞紐型社會組織或非營利性社工機構運營。其中對兼職工作人員不少於1名的社會組織孵化站,給予每站5萬元/年的運營經費資助;對專職工作人員不少於1名的社會組織孵化站,給予每站10萬元/年的運營經費資助。
  第九條 社會組織辦公場地和專職工作人員經費資助。
  以扶持資金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社會組織不得申請辦公場地和專職工作人員經費資助,具體以上一年財務審計報告為依據,所申請資助的金額不得高於上一年度總收入。每個社會組織每項資助不可超過3年。
  (一)辦公場地租金資助。
  對符合條件、在本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社會組織給予50%的租金資助(與本單位發起人、負責人或發起單位共用辦公場地的除外),辦公場地租金高於上年度廣州市房屋租金參考價的按照參考價計算,且資助總額不超過2萬元/年。
  (二)專職工作人員經費資助。
  社會組織應與專職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依法購買社會保險,在申請前需為該聘用人員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一年。每個社會組織申請資助的人數不超過2人/年。
  1.聘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為專職工作人員的,給予每人3萬元/年的經費資助;其中,所聘專職工作人員為港澳籍的且每年至少二分之一的時間在本區生活工作的,給予每人5萬元/年的經費資助。
  2.聘用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或獲得(助理)社會工作師等人社部門發布的國家職業資格目錄里的各類資格證書的人員,給予每人2萬元/年的經費資助。專業人員須與所在社會組織業務範圍相關。
  一人只能以一種情形申請,一人持有多種證書的不重複資助。
  第十條 社會組織的發展扶持。
  (一)社會組織在本行業、本領域開展社會組織專業能力培訓(不包括承接政府項目的培訓),給予支出經費50%的經費資助,一個社會組織一年資助最多不超過1萬元;邀請高校、研究院人員作為專題培訓導師的,給予支出經費70%的經費資助,一個社會組織一年資助最多不超過1.5萬元。
  (二)社會組織獲得國家、省、市、區級各類榮譽的,經認定,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0.5萬元的獎勵,同一個項目獲得多級榮譽的,以最高級別獎勵。
  (三)社會組織的各類研究成果,獲得國家、省、市、區級獎項的,經認定,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0.5萬元的獎勵,同一個項目獲得多級榮譽的,以最高級別獎勵。
  (四)社會組織獲得省級、市級公益創投項目資助的,分別給予每個項目2萬元、1萬元的獎勵。
  (五)社會組織被評為3A及以上等級的,在其等級有效期(5年)內給予一次性激勵獎勵。其中,被評為3A等級的給予4萬元獎勵;被評為4A等級的給予6萬元獎勵;被評為5A等級的給予10萬元獎勵。等級有效期內獲評為更高等級的,按照原等級與高等級之間的差額給予獎勵;等級有效期滿後再評為更高或5A等級的,在有效期內按上述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六)社會組織入選廣州市品牌社會組織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 品牌社區社會組織的運營資助。
  推進社區社會組織品牌建設,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品牌社區社會組織。對內部治理完善,在本活動區域內有一定影響力的,在社區志願服務、社區協商、社區治理、社區文化精神文明創建等方面有形成品牌效應,並可持續發展的社區社會組織,給予2萬元的一次性運營經費資助。
  未達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可依託鎮(街)社會組織孵化站申請。
  具體以區民政部門公布的品牌社區社會組織建設實施方案為準。
  第十二條 公益創投資助。
  鼓勵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公益創投,對為老服務類、助殘服務類、青少年服務類、救助幫困類及其他有助於宣揚公益理念、促進社會發展進步的社會組織公益項目以及提供社區服務、擴大居民參與、培育社區文化、促進社區和諧等具有創新理念的基層社會治理類社區社會組織公益項目進行資助。
  對獲選實施相應項目的社會組織,按照每個項目以核定的預算總額與社會組織自籌資金之間的差額作為資助標準,最高不超過項目預算總額的60%且不超過30萬元。資助資金用於人員費用支出部分不得超過30%,自籌資金不受此限制。
  具體以區民政部門公布的公益創投活動實施方案為準。
  第四章 扶持資金申請及撥付
  第十三條 申報。
  (一)各鎮(街)每年3月底前向區民政部門申請孵化站的建設和運營經費、社會組織黨群服務中心建設經費,社會組織黨群服務中心建設經費經當年下半年驗收合格後再撥款,申請時提交以下材料:
  1.廣州市南沙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扶持資金申報表(一),加蓋鎮(街)公章;
  2.上一年度孵化站的工作總結報告(申請孵化站和社會組織黨群服務中心建設經費的提交建設可行性報告);
  3.專職工作人員的勞動契約複印件(自行運營的提交);
  4.社會組織入駐協定書複印件;
  5.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第三方運營的提供項目協定書複印件。
  以上材料提供複印件的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應在每年6-9月收到區民政部門在“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網”和“廣州市南沙區社會組織信息網”公示的申報通知後,於20日內向區民政部門申請扶持資金。社會組織申請自建黨建工作示範基地(點)的於每年3月底前根據具體通知進行預申報,經當年下半年驗收合格後再撥款。申請時提交以下材料:
  1.廣州市南沙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扶持資金申報表(二),加蓋單位公章;
  2.經有資質認證的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登記成立未滿一年的社會組織除外);
  3.開戶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4.其他材料:
  (1)申請本辦法第七條第(一)至(四)項的,須提交黨組織成立批覆複印件和黨員名冊表;其中,申請(三)、(四)項的還須提交表彰獎勵證書或批覆檔案複印件。
  (2)申請本辦法第七條第(五)項的,須提交《廣州市南沙區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示範基地(點)預申報審批表》《廣州市南沙區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示範基地(點)評分表》(自評)。
  (3)申請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的,須提交《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租金髮票的原件及複印件。
  (4)申請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的,須提交《勞動契約》、資格證書(申請專業人才的提交)和學歷證書的原件及複印件;涉港澳人員的,需提交出入境記錄材料。
  (5)申請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的,須提交培訓工作方案、參加人員簽到表、支出經費發票的原件及複印件;其中,邀請高校、研究院人員作為培訓導師的,還須提供相關導師資質證明。
  (6)申請本辦法第十條第(二)至(五)項的,須提交表彰獎勵證書或檔案的原件及複印件。
  以上材料提供複印件的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三)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申請本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的,以區民政部門具體通知為準。
  第十四條 審核程式。
  (一)綜合評審。
  各鎮(街)的申報材料由區民政部門自行組織綜合評審,社會組織的申報材料由區民政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綜合評審。工作人員對申報材料齊全並符合規範的,應於收到申報材料當日受理,相關複印件由雙方確認與原件無誤後應即時退回原件;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範的(包括申請時辦公場地與登記時不一致等情況),應一次性告知材料補正要求。在截止申報日期前補齊材料的,予以受理;逾期不予受理。社會組織應對所提交材料及內容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二)結果公示。
  經綜合評審後,區民政部門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對考察合格的列入擬資助名單,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內)。對擬資助名單無異議的,區民政部門在“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網”和“廣州市南沙區社會組織信息網”公示審核結果和相關情況,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擬資助名單有異議的,區民政部門對相關意見進行核查,如申報單位出現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情況的不予資助,區民政部門將處理結果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各意見或利益相關方。
  第十五條 資金撥付。
  區民政部門根據公示結果,在20個工作日內向區財政部門申請劃撥資金。區財政部門審核後將扶持資金撥付給相應的鎮(街)和社會組織。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各鎮(街)要按照規定對社會組織發展扶持資金進行嚴格、規範的管理,及時撥付,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十七條 扶持對象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八條 扶持對象應當接受區民政部門對扶持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和評估。區民政部門要逐步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激勵機制,將評估結果作為安排下年度扶持資金的重要依據。扶持資金的審計和評估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所需經費納入區民政部門年度預算。
  第十九條 區民政部門、業務主管單位、相關職能部門和社會組織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本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扶持資金的成效和經驗,充分發揮輿論宣傳的帶動作用。
  第二十條 扶持對象應當依法依規使用扶持資金,必須對應申請項目專款專用,加強對扶持資金的管理,完善支出手續,專項核算,並保存好所有支出的原始單據,以便檢查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對虛報冒領、侵占挪用、通過其他方式套現等違法違規使用扶持資金的社會組織或單位,依法進行以下處理:
  (一)追回已發放的扶持資金。
  (二)5年內不得申請本辦法所規定的扶持資金。
  (三)一定範圍內予以公開並錄入社會組織信用信息檔案。
  (四)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或者政策有變化的,根據實際情況評估修訂。

政策解讀

一、為什麼要印發本辦法
  為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加大對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力度,激發社會組織創新活力,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46號)以及省、市有關實施意見、《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專項行動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民辦發〔2020〕36號)、《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108號)、《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我市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辦〔2018〕1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激發社會組織創新能力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19號)、《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穗社管規字〔2020〕1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區社會組織實際,形成了《廣州市南沙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扶持資金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經區司法局審查同意印發實施。
二、《辦法》較原有政策有何最佳化之處
  《辦法》是在國家、省、市關於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工作方針政策上的創新,結合我區社會組織的實際以及近年來我區在培育發展社會組織的經驗進行完善,主要創新之處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新增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獎勵
  為切實加強黨對社會組織的領導,激勵黨組織發揮戰鬥堡壘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工作提供經費保障,《辦法》第七條對自覺亮黨員身份組建黨組織、積極參與社會治理且黨建工作突出獲評優秀的社會組織進行經費獎勵。
  (二)新增鎮街孵化站建設經費資助
  為充分發揮孵化站的培育作用,加快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推進社區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要求孵化站的建設面積由原來的10m調整至30m以上,《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點對重建孵化站的鎮街給予每個5或10萬元的一次性建設經費資助。
  (三)新增孵化站社會組織黨群服務中心建設經費資助
  為推進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鼓勵孵化站建設社會組織黨群服務中心,《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二點對建設社會組織黨群服務中心的孵化站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建設經費資助。
  (四)新增品牌社區社會組織一次性運營經費資助
  為廣泛調動社區居民和多方主體參與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的積極性,推進社區共建共治共享,《辦法》第十一條對品牌社區社會組織給予2萬元/年的一次性運營經費獎勵。
  (五)新增社會組織公益創投資助
  為鼓勵社會組織積極參與我區公益創投,激發社會組織的活力和服務熱情,《辦法》第十二條設公益創投資助,對為老服務類、助殘服務類、青少年服務類、救助幫困類及其他有助於宣揚公益理念、促進社會發展進步的社會組織公益項目以及提供社區服務、擴大居民參與、培育社區文化、促進社區和諧等具有創新理念的基層社會治理類社區社會組織公益項目進行資助。
三、如有疑問可以向哪個部門進行諮詢
  如對《辦法》有疑問的,可以在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節假日除外),向廣州市南沙區民政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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