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廣州市番禺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番禺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番禺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廣州市番禺區民政局
全文,政策解讀,一、制定背景,二、制定依據,三、主要內容,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我區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創新培育扶持機制,提升社會組織能力,激發社會組織活力,規範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定廣州市番禺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本區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
第三條 申請、評審、撥付、使用和監督管理專項資金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使用專項資金的各項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分類扶持、擇優支持、誠實申請、嚴格審批、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績效導向的原則,突出參與保障和改善民生及社會治理為重點,通過部門監管、社會監督強化資金使用的依法依規、合情合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項資金是從區財政中安排,專項用於培育扶持社會組織的發展資金。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實行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社會組織專家組初審,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集體研究、審定的制度。
第六條 社會組織專家組在社會組織專家庫中抽取,由7-11人(單數)組成,主要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管理人員、黨建專家及資深基層黨建工作者、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家學者、財務管理工作專業人員、社會組織管理人員、資深基層一線社會服務人員等,設組長1名。主要職責是:
(一)查看社會組織申報項目的資料,聽取社會組織的現場介紹,提出詢問,形成初審意見。
(二)向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報告初審情況。
(三)向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四)評選出優秀項目方案。
第七條 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總體規劃和協調。
(二)聽取有關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總結、評估報告、監管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根據社會組織專家組提出的社會組織申報項目初審意見,研究審定資助對象和額度。
第八條 區民政局是執行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交辦事項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監管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年度資金預算,落實專項資金。
(二)制定年度資金開支計畫,協助安排項目資金撥付。
(三)委託第三方機構收集申報材料,並進行預審。
(四)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社會組織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五)組織召開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研究審定資助對象和額度。
(六)開展項目監督檢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審工作。
(七)向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匯報資金使用情況。
(八)完成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與專項資金有關的事項。
第三章 申報條件、使用標準和用途
第九條 評審專項資金的分配與使用應優先考慮下列項目:
(一)有社會資金投入的項目。
(二)符合政府導向和社會需求,服務於基層、惠及民生、有利於社會管理、承接政府職能和購買服務的項目。
(三)具有公益性、創新性和示範推廣意義、社會效果顯著的項目。
第十條 申報獲得專項資金的社會組織應當滿足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本區民政局登記註冊的。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機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和民主監督制度;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繳納稅收、社會保險費的良好記錄;有符合要求的固定辦公場所及合法穩定的收入來源,有1-3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三)申報前一年內未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申報前兩年內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及未受到任何行政處罰。
(四)有健全的工作隊伍和較好的執行能力。
(五)堅持非營利性,除合理工資、福利外,未以任何形式向舉辦者(出資人)、會員及工作人員分配各項收入。
(六)項目實施地為本區。
(七)有完善的資金使用計畫。
(八)申請獎勵金的社會組織的評估等級、品牌社會組織評價結果在評審認定的有效期內(含複評)。
(九)所申報的項目未享受過我區其他財政性資金資助扶持。
(十)每個社會組織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請一次資助金及獎勵金。申請資助金的每個社會組織只可申請一個項目。
第十一條 每年的專項資金分為資助金、獎勵金及輔助工作經費三部分,其中資金總額的90%為資助金和獎勵金;資金總額的10%為輔助工作經費。
第十二條 資助金通過分類扶持資助以下三類社會組織:
(一)初創型社會組織:成立登記不足兩年、人員經費場地不足、管理服務經驗欠缺,但社會需求度高、發展前景好、服務潛力大的社會組織。
對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資助3-5萬元,用於設備購置、人員聘用、辦公場地租金、業務交流、宣傳、培訓、黨團建設等。
(二)導向型社會組織:成立登記兩年以上,屬於政府培育扶持的重點,如工商經濟類、公益慈善類、社區服務類、民眾生活類、科技類等,且運作比較規範,起模範帶頭作用的社會組織。
對符合該條件的社會組織資助3-10萬元,用於開展社會公益服務、參與社會管理,以及業務交流、宣傳、培訓、黨團建設、人員聘用、辦公場地租金等。
(三)行業性、樞紐型社會組織:成立登記兩年以上,主要是發揮政策、業務指導、協調合作和服務管理作用,帶動各同類型、同行業、同地域的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社會建設,行業自律規範發展的社會組織。
對符合該條件的社會組織資助5-20萬元,用於開展社會公益服務、參與社會管理,設備購置、人員聘用、辦公場地租金、業務交流、宣傳、黨團建設,以及構建行業公共服務平台、組織技術和人才培訓、整合產業資源、發揮產業集聚作用等。
第十三條 獎勵金通過分類獎勵以下三類社會組織:
(一)獲評為3A以上等級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組織規範化建設等級評估,獲得3A級、4A級、5A級(含複評),分別給予一次性2萬元、3萬元、5萬元的獎勵。
(二)獲評為市級或以上的品牌社會組織。參與市級或以上的品牌社會組織評選,一次性給予1萬元的獎勵。
(三)鎮街或社區(村)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承接屬地鎮街或社區(村)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運營的社會組織,一次性獎勵3萬元。由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負責運營且列入區級財政資金保障範圍的除外。
以上獎勵金用於扶持社會組織辦公場地租金,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包括辦公用房維護,辦公設施的維護、更換,各項內部制度、標牌製作更新,檔案管理),加強理論學習(包括訂閱學習書報、刊物和各類學習資料),組織學習交流(包括區內交流學習、業務培訓,參觀踐學活動)。獎勵金不得用於發放工資、獎金、福利等報酬。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中的輔助工作經費主要用於開展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專項資金的相關工作(包括聘請初審專家組成員,舉辦培訓,購買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組織等級評估、項目成果展及檔案整理等)。
第四章 申報程式
第十五條 在每年區財政核定當年度專項資金總額後,由區民政局向全區社會組織發出申報通知,申報期為2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須按區民政局每年發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評審工作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預審。區民政局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綜合審查。第三方機構收到有關社會組織的申報材料後,預審申報材料是否齊全。申報材料符合申報通知要求的提交社會組織專家組初審。
(二)社會組織專家組初審。
1.資助金初審。區民政局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社會組織專家組對社會組織申報項目進行初審,並可邀請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派員列席旁聽。社會組織專家組對符合申報資格且申報材料齊全無誤的項目出具初審意見,提出給予資助的社會組織建議名單。
社會組織專家組初審可以要求申報項目的社會組織派代表到會進行陳述或答疑。申報項目的社會組織要為其申報材料和陳述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獎勵金初審。區民政局委託第三方機構出具初步認定報告,提供擬獎勵的名單,經社會組織專家組初審確定。
(三)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評審。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召開專項評審會,聽取初審結果匯報,並對資助對象和額度進行審定。
評審會議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出席方可召開,評審會議決議必須有過半數的參會成員表決同意方能通過。
(四)公示。區民政局通過網站平台向社會公示本年度擬予資助和獎勵的社會組織和項目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區民政局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社會組織予以立項並發出資助通知;如公示期有其他單位或個人提出異議的,由區民政局告知申報項目的社會組織,並與其就異議內容核實有關情況後報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決定是否立項資助。
第十八條 參加初審的專家和參加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評審會的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全面了解申報項目的相關信息,並對申報項目的可行性、科學性和合理性提出意見。
(二)對評審工作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對項目評審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參加初審的專家和參加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評審會的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客觀、公正、科學、負責地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二)嚴格履行保密義務,未經會議授權,不得透露在評審工作中獲得的項目信息以及評審工作情況。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監管部門或外部審計機構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受資助和獎勵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資金的安全和規範使用,按照規定用途實行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
第二十一條 資金的執行期一般為6個月(具體以撥款通知為準),確因不可抗力原因難以完成的,由受資助和獎勵的社會組織提出延期申請,經區民政局同意後,可延期6個月。未申請延期、延期未經同意或在延期內仍未完成的,受資助和獎勵的社會組織應將剩餘資金退回區民政局。
第二十二條 資助金項目立項後,原則上不作調整。項目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終止、撤銷、變更的,應當報區民政局同意。經終止、撤銷的項目,剩餘資金應當收回;經變更的項目,必須在原批覆的項目資金額度內執行,不得申請追加項目資金。
第二十三條 受資助和獎勵的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資金的管理,納入本組織財務統一管理,完善支出手續,專項核算,並保存好所有支出的原始單據,以便於檢查監督。
第二十四條 受資助和獎勵的社會組織應當在項目或獎勵金執行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報送總結報告以及資金使用的有關佐證資料,具體以當年下發的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專項資金評估檢查工作通知為準,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自覺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區民政局委託第三方機構指導受資助和獎勵的社會組織使用專項資金,對受資助和獎勵的社會組織使用專項資金的實施情況、直接服務對象和相關受益人、產生的社會效益等進行評估,並出具資金執行、使用情況報告。相關評估結果須向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匯報。
第二十六條 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等職能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違法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社會組織,區民政局依法進行以下處理:
(一)即時終止該項目,並追回已發放的資金。
(二)3年內不得申請本辦法所規定的專項資金。
(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突出參與保障和改善民生及社會治理為重點,進一步促進我區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創新培育扶持機制,提升社會組織能力,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和規範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廣州市番禺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

  該《辦法》依據《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州市番禺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番府辦〔2015〕57 號)等規定製定的。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社會組織申報獲得專項資金的條件。
  申報獲得專項資金的社會組織應當滿足下列資格條件:
  1.在本區民政局登記註冊的。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機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和民主監督制度;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繳納稅收、社會保險費的良好記錄;有符合要求的固定辦公場所及合法穩定的收入來源,有1-3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3.申報前一年內未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申報前兩年內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及未受到任何行政處罰。
  4.有健全的工作隊伍和較好的執行能力。
  5.項目實施地為廣州市番禺區。
  6.有完善的資金使用計畫。
  7.堅持非營利性,除合理工資、福利外,未以任何形式向舉辦者(出資人)、會員及工作人員分配各項收入。
  8.申請獎勵金的社會組織的評估等級、品牌社會組織評價結果在評審認定的有效期內(含複評)。
  9.所申報的項目未享受過我區其他財政性資金資助扶持。
  10.每個社會組織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請一次資助金及獎勵金。申請資助金的每個社會組織只可申請一個項目。
  (二)明確資助金的用途。
  資助金由相關社會組織統籌用於辦公場地租金、社會公益項目成本費用以及能力建設等支出。
  (三)明確資助金類別。
  通過分類扶持的方式資助三類社會組織,一是初創型社會組織,二是導向型社會組織,三是行業性、樞紐型社會組織。
  (四)明確獎勵金類別。
  一是獲評為3A以上等級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組織規範化建設等級評估,獲得3A級、4A級、5A級(含複評),分別給予一次性2萬元、3萬元、5萬元的獎勵。
  二是獲評為市級或以上的品牌社會組織。參與市級或以上的品牌社會組織評選,一次性給予1萬元的獎勵。
  三是鎮街或社區(村)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承接屬地鎮街或社區(村)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運營的社會組織,一次性獎勵3萬元。由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負責運營且列入區級財政資金保障範圍的除外。
  以上獎勵資金用於扶持社會組織辦公場地租金,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包括辦公用房維護,辦公設施的維護、更換,各項內部制度、標牌製作更新,檔案管理),加強理論學習(包括訂閱學習書報、刊物和各類學習資料),組織學習交流(包括區內交流學習、業務培訓,參觀踐學活動)。獎勵資金不得用於發放工資、獎金、福利等項目。
  (五)增加工作項目,進一步規範管理。
  一是分別補充了檔案管理及項目成果展的表述。對於開展社會組織項目成果展將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專項資金資助扶持的社會組織項目舉辦成果展進行宣傳,展示其社會影響力,展現社會組織優秀成果,體現政府為民所想、所需,社會組織積極作為,提升社會組織服務品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二是將邀請區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派員列席旁聽,使“申報程式”更規範、更公平、更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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