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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規範社區社會組織管理,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檔案,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社會組織,是指由本社區為主的社區居民、駐區單位發起成立,在本社區開展為民服務、公益慈善、鄰里互助、平安創建、文體娛樂和農村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社區社會組織實行分類管理,符合登記條件的可以向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對未達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按照不同規模、業務範圍、成員構成和服務對象,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實施管理,加強分類指導和業務指導;對規模較小、組織較為鬆散的社區社會組織,由社區黨組織領導,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對其活動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符合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的管理
第四條 區民政部門是社區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社區社會組織成立、變更、註銷登記;
(二)對登記成立的社區社會組織的日常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查處登記成立的社區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
(四)指導社區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
(五)依法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社區社會組織應當具有規範的名稱。社區社會團體的名稱由“市+區+街道(鎮)〔+村(社區)〕+(字號+)業務領域+社會團體組織形式”組成;社區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由“市+區+街道(鎮)〔+村(社區)〕+字號+行業或業務領域+組織形式”組成。
第六條 申請登記的社區社會組織可由區民政部門徵求所屬街道或所在社區意見後直接登記,依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允許多個社區社會組織在同一地址辦公。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村(居)民委員會給予場地支持的,活動場所可依法作為註冊場所。
第八條 申請登記的社區社會組織成立登記時依法可不提供驗資報告。
第三章 未達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的管理
第九條 區民政部門負責指導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對未達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實施管理和培育扶持。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對未達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實施管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轄區內未達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實施管理和培育扶持等工作;
(二)依照黨組織要求對轄區內未達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開展黨的建設工作;
(三)依法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其指導和管理的社區社會組織建立工作檯賬,記錄社區社會組織的負責人、成員名冊、組織章程、活動場所、業務範圍、重大活動記錄等事項。
第十二條 鼓勵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將未達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的活動經費經規定程式委託給經區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成立的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管理。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的公共服務事項,依法可通過購買服務、設立項目資金、補貼活動經費等措施,經規定程式由社區社會組織承接辦理,加大對社區社會組織扶持力度。
有條件的區、街道(鎮)可依法設立社區社會組織發展資金或社區基金,為社區社會組織開展工作提供資金扶持。
第十四條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可依託黨群服務中心、社會工作站等場所建立社區社會組織服務中心(孵化基地),做好社區社會組織的培育、管理,為社區社會組織提供服務保障,密切聯繫社區社會組織,指導和支持社區社會組織開展活動。
第十五條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重視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等樞紐型、支持型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發展,可以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為樞紐,完善社區資源、居民需求與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常態化對接機制。
支持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等樞紐型、支持型社會組織發揮管理服務協調作用,規範社區社會組織行為,提供資源支持、承接項目、人員培訓等服務,為未達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提供項目指導、財務代管等服務。
第十六條 廣州市社會組織公益創投活動支持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為社區社會組織開展工作提供資金扶持。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實施管理的社區社會組織可通過屬地街道(鎮)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申報社會組織公益創投項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社區社會組織應當接受街道(鎮)、村(社區)黨組織的領導。
社區社會組織開展業務活動、參與基層社會治理,應當接受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及村(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社區社會組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序良俗,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從事封建迷信、宗族幫派等活動。
第十九條 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村(居)民委員會要通過年度報告、抽查監督、評估等手段依法監督社區社會組織人員聘用、資金使用、活動開展、信息公開、章程履行等情況。
第二十條 社區社會組織應當堅持非營利性原則,確保依照宗旨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
社區社會組織應當建立民主議事制度,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式開展內部活動和辦理重要事項。
社區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機制。
第二十一條 社區社會組織的財產和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經登記成立的社區社會組織註銷清算後的剩餘財產,無法按照組織章程規定或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在區民政部門的監督下,可依法轉給轄區內同類型社區社會組織使用;未達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解散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社區社會組織存在違法行為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區民政部門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支持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對社區社會組織進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區民政部門可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制定工作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
一、主要依據或參考檔案
1.《民政部關於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意見》(民發〔2017〕191號)
2.《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辦〔2018〕11號)
3.《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我市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辦〔2018〕13號)
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推進和規範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決定》(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六章二十四條,分別為總則、符合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的管理、未達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的管理、培育扶持、監督管理及附則。
第一章總則,主要說明社區社會組織的定義、登記管理的分類標準。
第二章符合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的管理,主要說明符合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由區民政部門進行登記時的名稱規範及程式要求,允許一址多證,對驗資報告不作要求。
第三章未達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的管理,主要規定街道(鎮)以及村居兩委作為管理主體應當建立工作檯賬,記錄社區社會組織有關事項。
第四章培育扶持,主要從下沉公共服務事項、設立發展資金、扶持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及社會組織公益創投等方面提出培育扶持方式。
第五章監督管理,主要明確要加強對社區社會組織黨的領導,並規定社區社會組織的監督措施、自身建設要求、財產保護及社會監督內容。
第六章附則,規定《辦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三、有關說明
一是明確社區社會組織分類管理。符合登記條件的向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對未達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實施管理,規模較小、組織較為鬆散的社區社會組織,由社區黨組織領導,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對其活動進行指導和管理。
二是降低達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的登記要求。《辦法》支持申請登記的社區社會組織在由區民政部門徵求所屬街道或所在社區意見後直接登記。允許多個社區社會組織在同一地址辦公。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村(居)民委員會給予場地支持的,活動場所可以作為註冊場所。申請登記的社區社會組織可不繳交驗資報告。
三是探索創新加強對未達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扶持措施。《辦法》明確未達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可通過屬地鎮(街)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名義申報社會組織公益創投項目,破解未達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開展服務的資金難題。《辦法》鼓勵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的公共服務事項,通過購買服務、設立項目資金、補貼活動經費等措施,委託社區社會組織承接辦理,扶持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的同時,加快政府購買服務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