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民政局

廣州市番禺區民政局

廣州市番禺區民政局是根據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番發〔2009〕9號)進行設立,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番禺區民政局
  • 地區:廣州市番禺區
  • 職能:民政事業
  • 類別:政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訂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臨淋戶時救助、低收碑嚷罪挨入困難家庭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負責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老年人福利、兒童福利和殘疾人福利工作,牽頭推進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
(四)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五)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婚姻登記、殯葬和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七)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治理,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八)負責全區鎮街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盼漏歡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村(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的審核工作,負責區級行達灑辣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行政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依許可權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初審和審核工作,依職能規範設定地名標誌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地名工作。
(九)按許可權負責我區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銷售管理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工作,承擔民政事業費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推進民政科技和信息化套用工作。
(十)擬訂全區性社會組織(含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下同)發展規劃和年度工多葛囑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性社會組織的登記、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開展社會組織信用體系、綜合監管體系建設。負責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能力建設和直接登記、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全區性社會組織黨群建設。統籌推進全區性社會組織信息化建設。指導全區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十一)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區民政局應切實加強兜底民生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和基層社會治理。加強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兜牢民生保障底線。提升有關公共服務水平,推進有關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完善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建設,推動工作重心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村覆蓋、向生活困難民眾傾斜。進一步加強全區社會組織建設,充分發揮社會組織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民眾、服務行業的積極作用,嚴格依法管理,轉變監定符充管方式,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健全社會組織信息公開、抽查審計、評估評價、聯合監管、隨機檢查和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等制度機制,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接待、外事、新聞宣傳、安全、應急、督辦督查、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民政工作的政策調研,起草重要文稿。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統籌民政深化改革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局系統行政執法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民政法制宣傳工作,負責民政行業標準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下屬事業單位的財務、資產管理、審計,負責本級民政系統政府採購的監督、檢查、管理工作,承擔本級民政事業經費專業項目績效評價管理工作,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工作。承擔局黨委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下屬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維穩綜治、信訪、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勞動工資、計畫生育、黨群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擔本部門精簡行政審批事項、最佳化行政審批服務和審批流程、編制和調整權責清單、行政審批標準和信息、行政審批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辦理本部門的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受上級部門委託組織開展相關行政審批和備案工作的資料審核、現場檢查等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信息報送、統計等工作。負責本系統科技和信息化套用推廣工作,指導局系統基建和房屋管理工作。
(二)社會福利救濟科
擬訂社會救助工作規劃,落實社會救助、殘疾人權益保護工作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歸刪淋坑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工作。指導本區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發放工作。指導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工作。承辦中央、省、市、區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救助申請家庭核對機制和服務視窗建設,落實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方面的相關救助辦法。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落實養老服務體系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落實老年人、孤兒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指導全區養老服務機構以及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敬老院)管理和監督,承擔全區養老服務機構的綜合評價和老年人福利工作,牽頭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全區兒童福利工作,落實兒童福利政策,指導全區兒童福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建設及管理,指導兒童福利人才隊伍職業技能建設,牽頭推動困境兒童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供養、保護工作,牽頭協調推進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承擔兒童收養登記工作和涉外兒童送養審核工作。
(三)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科
依法落實和加強城鄉基層政權建設,提出工作改進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導、監督村(居)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依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補選、辭職、罷免等工作,協助鎮街開展對村民委員會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村(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的審核工作,落實城鄉社區治理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負責社區專職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本區社會工作服務的統籌指導、業務管理和服務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全區志願服務發展政策,推進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四)社會事務和區劃地名科(區地名委員會辦公室)
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落實婚姻登記、殯葬管理、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婚姻登記、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負責本級救助管理機構監管,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落實上級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鎮街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區的鎮街行政區域界線的調整、勘定、管理等工作,負責行政區劃界位標誌的管理和保護工作,負責行政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負責全區住宅類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非住宅類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初審工作。依職能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地名使用工作,配合上級業務部門依法查處違反地名管理規定的行為,做好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管理工作,指導鎮街開展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工作。
(五)社會組織管理科
擬訂全區社會組織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省、市相關的實施細則。負責全區性社會組織的登記、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開展社會組織信用體系、綜合監管體系建設,推進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和參與社會治理工作,以及社會組織人才隊伍、發展能力建設。統計分析社會組織登記數據,承擔全區性社會組織的成(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和登記前業務指導工作,指導社會組織換屆工作。統籌推進全區社會組織信息化建設,承擔全區性社會組織檔案管理工作。落實社會組織監督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綜合監管體系建設和法人治理結構建設,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完善聯合監管機制。承擔全區性社會組織的年度報告、抽查監督審計、評估評價、重大事項管理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性社會組織的監管執法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受理有關社會組織的投訴舉報、信訪,開展社會組織執法稽查工作。負責直接登記和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全區性社會組織黨群建設。負責直接登記和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全區性社會組織黨組織負責人人選的審核工作。指導全區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落實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慈善信託和慈善活動管理,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和管理工作。
(二)社會福利救濟科
擬訂社會救助工作規劃,落實社會救助、殘疾人權益保護工作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工作。指導本區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發放工作。指導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工作。承辦中央、省、市、區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救助申請家庭核對機制和服務視窗建設,落實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方面的相關救助辦法。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落實養老服務體系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落實老年人、孤兒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指導全區養老服務機構以及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敬老院)管理和監督,承擔全區養老服務機構的綜合評價和老年人福利工作,牽頭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全區兒童福利工作,落實兒童福利政策,指導全區兒童福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建設及管理,指導兒童福利人才隊伍職業技能建設,牽頭推動困境兒童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供養、保護工作,牽頭協調推進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承擔兒童收養登記工作和涉外兒童送養審核工作。
(三)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科
依法落實和加強城鄉基層政權建設,提出工作改進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導、監督村(居)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依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補選、辭職、罷免等工作,協助鎮街開展對村民委員會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村(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的審核工作,落實城鄉社區治理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負責社區專職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本區社會工作服務的統籌指導、業務管理和服務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全區志願服務發展政策,推進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四)社會事務和區劃地名科(區地名委員會辦公室)
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落實婚姻登記、殯葬管理、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婚姻登記、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負責本級救助管理機構監管,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落實上級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鎮街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區的鎮街行政區域界線的調整、勘定、管理等工作,負責行政區劃界位標誌的管理和保護工作,負責行政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負責全區住宅類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非住宅類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初審工作。依職能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地名使用工作,配合上級業務部門依法查處違反地名管理規定的行為,做好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管理工作,指導鎮街開展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工作。
(五)社會組織管理科
擬訂全區社會組織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省、市相關的實施細則。負責全區性社會組織的登記、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開展社會組織信用體系、綜合監管體系建設,推進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和參與社會治理工作,以及社會組織人才隊伍、發展能力建設。統計分析社會組織登記數據,承擔全區性社會組織的成(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和登記前業務指導工作,指導社會組織換屆工作。統籌推進全區社會組織信息化建設,承擔全區性社會組織檔案管理工作。落實社會組織監督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綜合監管體系建設和法人治理結構建設,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完善聯合監管機制。承擔全區性社會組織的年度報告、抽查監督審計、評估評價、重大事項管理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性社會組織的監管執法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受理有關社會組織的投訴舉報、信訪,開展社會組織執法稽查工作。負責直接登記和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全區性社會組織黨群建設。負責直接登記和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全區性社會組織黨組織負責人人選的審核工作。指導全區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落實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慈善信託和慈善活動管理,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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