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增城區引導和扶持國家、省、市社會組織落戶增城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國家、廣東省、廣州市民政部門依法登記,在增城轄區內落戶(指社會組織登記證書中的住所在增城轄區內),並在扶持期限內在增城轄區開展社會活動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增城區財政設立,用於引導和扶持國家、省、市社會組織落戶增城發展的專項扶持補貼。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項目實施的效果確定扶持對象。專項資金綜合考慮社會組織當年計畫實施項目預期能夠對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的作用性、社會性和公益性等因素,決定扶持對象。
(二)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評定扶持對象。對於專項資金的申請,由相關業務指導職能部門(或業務對口職能部門,下稱業務指導部門)組織專家予以評定。
(三)發揮績效導向激勵作用。通過專項資金扶持,充分發揮資金激勵效應,引導和扶持一批符合增城經濟社會發展的,具有引領作用、社會需求度高、影響力大、品牌效果突出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五條 各部門管理職責:
區財政部門負責對經區政府批覆的社會組織扶持補貼資金按照預算及國庫管理規定辦理預算安排、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並組織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
區民政部門負責全市項目資金的覆核、匯總、報批和預算管理,並組織各相關業務指導職能部門監督資金的使用和績效(自評)。
各相關業務指導職能部門負責制訂各類扶持社會組織的評定標準和程式,接受、匯總、報送社會組織扶持專項資金的申請,組織專家評定扶持項目,確保項目確定的公平、公正。負責各受助社會組織專項資金使用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必須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公開透明、項目合理、專款專用、保證績效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扶持範圍、方式、期限和標準
第二章 扶持範圍、方式、期限和標準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重點扶持引導以下範圍類別的社會組織:
(一)公益服務類。扶持開展扶老、助殘、救孤和濟困等公益服務項目的社會組織。主要包括:開展扶老、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活動,促進老年社會公益事業、殘疾人事業發展,為老年人、殘疾人、失獨、孤寡和單親家庭、外來務工人員等特殊人群提供生活和權益保障等公益項目。
(二)金融經濟服務類。重點扶持實施促進招商引資、建立產業園區、促進產學研結合、高新科技產業項目、創建區域品牌、創新金融經濟服務機制等,在推進我市產業轉型升級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的社會組織。
(三)
科學研究類。重點扶持開展科技、環保和人口等社會公益項目的社會組織。包括:能夠提高市民科技水平,提升我市企業科技創新能力;提升公民環保知識和意識,促進社會節能減排,建設綠色家園,開展低碳生活公益活動;提高區人口質量、優生優育水平;對我區人口、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進行研究,研究成果被政府部門採納。
(四)文化藝術體育類。扶持開展公益文化、體育活動項目的社會組織。扶持重點:能夠促進我區居民享受均等化公共文體服務,保護和繼承我區傳統藝術,提升增城區歷史文化名城在國內外的影響;舉辦大型國際、國內體育活動,重點發展的拳頭項目,提高國際影響的項目等。
(五)其他。經區委、區政府專題研究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社會組織。
第八條 區財政綜合考慮專項資金預算規模、社會公益事業發展需要和年度報告政府轉移(委託及授權)職能、政府購買服務等因素和補助標準,確定每年擇優扶持10家社會組織。申請扶持的社會組織低於10家時,按實際申報數量給予扶持。
第九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按國家、省、廣州市級的社會組織分別給予每家每年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扶持補貼,由相關社會組織統籌用於辦公場地租金、營運成本費用以及培訓費用等支出。扶持期限三年,半年申請撥付一次。
享受扶持補貼的社會組織,年末應向本區業務指導職能部門、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內開展的社會活動情況報告,主要是社會組織年度內承接政府轉移(委託及授權)職能情況、政府購買服務情況,以及在增城轄區內組織開展2次以上、50人以上規模的行業論壇、研討、講座等活動的情況匯報。不能提供報告的,暫停撥付下一年度的扶持補貼。
本辦法實施後,將根據實施情況,經區政府同意適時調整扶持數量和
補貼標準。
申報條件、資料以及審批、撥付流程
第三章 申報條件、資料以及審批、撥付流程
第十條 申報資助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經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三)法人治理結構、財務和人事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納稅;
(四)具備提供社會服務能力並在特定領域發揮引領或示範作用;
(五)在增城區域範圍內有固定辦公場所和合法的收入來源;
(六)依法開展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業務事項,無違法違規行為,社會信譽良好;
(七)沒有以任何形式向舉辦者(出資人)、會員分配各項收入;
(八)區委、區政府明確的其他條件。
申報資助的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備優先資格:
(一)經登記管理機關評估等級在3A及以上;
(三)有正在開展實施的公共服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