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增城區博士後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廣州市增城區博士後資助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廣州市增城區政府同意,廣州市增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4年1月15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增城區博士後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5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增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動增城區新時代人才工作高質量發展,築就新時代廣州東部人才高地,規範和最佳化我區博士後管理工作,加大引進和培養高層次人才力度,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區屬單位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簡稱分站)、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廣東省博士工作站(以下簡稱省博士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創新實踐基地)的資金資助,以及博士後人員的招收、培養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區屬單位是指:註冊地址位於廣州市增城區轄區內,具有獨立法人,依法在廣州市增城區納稅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流動站是指在高等學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一級學科內,經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後人員的組織。本辦法所稱工作站是指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等機構內,經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後人員的組織。本辦法所稱創新實踐基地是指經批准可以通過流動站招收博士後人員的企業、科研型事業單位和科技孵化器等單位。
  第二章 經費資助
  第三條 廣州市增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區博士後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博士後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區財政設立博士後專項資助經費,對區屬單位設立的博士後培養平台以及招收的博士後人員予以經費資助。資助範圍如下:
  (一)新設站(基地)資助。對2022年1月1日以後新設立的工作站、分站、流動站,區財政分別給予60萬元的建站資助;對2022年1月1日以後新設立的省博士站、創新實踐基地,區財政分別給予30萬元建站資助。省博士站、創新實踐基地經批准設立工作站、分站的,按相應資助標準補齊差額部分。
  (二)日常經費資助。對設站(基地)單位開展博士後工作期間的日常經費給予資助,每招收1名博士後,開題考核通過的,給予5萬元日常經費資助。
  (三)科研項目資助。對招收進站(基地)的每名博士後人員,開題考核通過後,區財政一次性資助科研經費20萬元。
  (四)生活補助。對招收進站(基地)完成開題考核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後科研人員,區財政給予每人每年10萬元生活補助,補助期限為2年。
  對下列在站博士後人員,區財政不予以生活補助:(1)在職人員到設站(基地)單位從事博士後研究的;(2)已入職設站(基地)單位超過一年的博士,脫產或辭職後又進原單位(含集團內部、隸屬單位)開展博士後研究的。
  (五)安家費。博士後人員期滿出站後1年內留在我區區屬企事業單位全職工作,並簽訂3年以上勞動契約(聘用協定),或期滿出站後1年內在我區自主創業的,區財政給予20萬元的安家費資助(每年10萬元,分2年發放)。每名博士後只可享受1次區安家費。
  第五條 上述經費資助,由博士後人員或設站(基地)單位通過“廣州市博士博士後管理系統”提出申請,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在“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後,按規定程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六條 未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的工作站(分站)、流動站、省博士站、創新實踐基地以及招收的博士後科研人員申請上述財政資助經費將不予批准。
  第三章 經費監管
  第七條 經費用途
  (一)新設站(基地)資助、日常經費資助、科研項目資助由設站(基地)單位管理使用,單獨立賬,專款專用。主要用於科研設備採購、科研會議、科研人員聘用、科研場地支出及其他科研費用、差旅費等。
  (二)日常經費資助可用於招收博士後需繳納的管理費用、組織博士後考核費用、業務培訓、赴外招聘等支出。
科研項目資助用於申請資助的博士後科研項目。項目完成後1個月內,設站(基地)單位應將經費使用情況和科研項目總結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博士後生活補助、安家費由申請資助的博士後人員支配使用。
  第八條 經費的管理監督
  (一)受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對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
  (二)設站(基地)單位要加強資金管理,嚴格按照資金用途合理使用資金,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經費使用手續按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三)博士後人員退站的,由其所在設站(基地)單位對科研項目資助作出經費結算,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結餘資金上繳區財政;已領取生活補貼的,按在站時間將相應資助經費退回區財政。
  (四)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適時對項目經費進行審計並就該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人社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和省、市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政策解讀

一、《管理辦法》制定目的
  大力推動增城區新時代人才工作高質量發展,築就新時代廣州東部人才高地,規範和最佳化我區博士後管理工作,加大引進和培養高層次人才力度,促進我區博士後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管理辦法》制定依據是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廣聚英才計畫”的意見》(穗字〔2019〕9號)、《關於印發<廣州市貫徹落實《關於加快新時代博士和博士後人才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組通〔2019〕42號)、《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博士後管理服務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穗人社規字〔2019〕8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一)適用範圍
  適用於廣州市增城區區屬工作站(分站)、流動站、省博士站、基地及其招收的博士後人員。
  (二)資助經費的額度及類別
  1、新設站(基地)資助。對2022年1月1日以後新設立的工作站、分站、流動站,區財政分別給予60萬元的建站資助;對2022年1月1日以後新設立的省博士站、創新實踐基地,區財政分別給予30萬元建站資助。省博士站、創新實踐基地經批准設立工作站、分站的,按相應資助標準補齊差額部分。
  2、日常經費資助。對設站(基地)單位開展博士後工作期間的日常經費給予資助,每招收1名博士後,開題考核通過的,給予5萬元日常經費資助。
  3、科研項目資助。對招收進站(基地)的每名博士後人員,開題考核通過後,區財政一次性資助科研經費20萬元。
  4、生活補助。對招收進站(基地)完成開題考核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後科研人員,區財政給予每人每年10萬元生活補助,補助期限為2年。
  5、安家費。博士後人員期滿出站後1年內留在我區區屬企事業單位全職工作,並簽訂3年以上勞動契約(聘用協定),或期滿出站後1年內在我區自主創業的,區財政給予20萬元的安家費資助(每年10萬元,分2年發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