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博士後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我市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根據《關於促進人才優先發展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9號)、《深圳市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深府辦函〔2014〕2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對
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簡稱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創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後資金資助的管理及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一級學科內,經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組織。本辦法所稱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等機構內,經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組織。設有流動站和工作站的單位,以下統稱設站單位。
本辦法所稱創新基地是指經市級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通過流動站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企業、科研型事業單位和市、區科技孵化器等單位。
本辦法所稱其他單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機構設在我市,依託其本部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並經市政府批准納入我市管理的組織。
在站博士後是指正在我市的流動站、工作站、創新基地及其他單位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人員。
出站博士後包括留(來)深博士後,是指經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及我市創新基地和其他單位培養的,期滿出站直接分配到我市企事業單位從事科研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博士後資助所需經費列入市人才專項資金高層次人才子項安排。
第二章 管理責任與分工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是資助資金的管理部門,具體履行
以下職責:
(一)負責審核、批覆資助資金年度預算和決算;
(二)參與制定資助資金有關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
的績效評價工作,並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支出績效實施重點績效評價。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是博士後資助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編制資助資金年度預算和決算;
(二)負責建立受資助單位和個人的檔案並進行管理;
(三)負責各項博士後資助資金的審核、發放和績效評價;
(四)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資助資金有關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
第三章 對設站單位、創新基地的資助
第七條 市政府對在我市正常開展博士後培養工作的博
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及經批准設立的創新基地給予一次性資助。
第八條 資助資金主要用於補貼申報單位為開展博士後
科研工作而購置的設備、儀器及軟體資料等支出。
第九條 流動站和工作站資助標準為80萬元,創新基地
資助標準為50萬元。創新基地經批准設立工作站的,按照工作站的資助標準補齊差額部分。
第十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開展博士後科研工作的基本條件,有能力並按照計畫開展博士後科研工作。
(二)博士後設站單位、創新基地經批准開展博士後工作以來,已購置用於科研工作的設備、儀器及軟體資料等價值一般應當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
(三)至少有1名博士後在站(創新基地)從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第十一條 設站單位、創新基地資助由市人力資源保障
部門受理、審核、公示並發放經費,具體程式如下:
(一)設站單位、創新基地通過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深圳市博士後業務網上辦公系統提出設站單位、創新基地資助申請,並按照系統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和憑證。
(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符合要求的申請予以受理,並通過實地調查核實等方式,結合本辦法規定,審核資助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在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網站公示五個工作日。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照財務有關規定,將資助資金撥付到受資助單位賬戶。
設站單位、創新基地資助款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集中分批發放,一般每半年發放一次。
第十二條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我市正常開展博士後工作的設站單位、創新基地可按照本辦法資助標準申請資助。本辦法實施前已接受資助的,不得再申請資助。
第四章 在站博士後生活補助
第十三條 市政府對在站期間完成開題考核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發放每人每年12萬元的生活補助,總額不超過24萬元。
第十四條 在站博士後人員開題考核及中期考核合格後,可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請在站生活補助。
第十五條 在站博士後生活補助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通過業務辦公系統受理、審核、公示並發放經費,具體程式如下:
(一)在站博士後通過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深圳市博士後業務
網上辦公系統提出在站博士後生活補助申請,並按照系統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博士後所在單位對申請進行審核,將符合申請條件且材料齊備的申請通過系統提交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
(三)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符合要求的申請予以受理,並結合本辦法規定,審核補助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在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網站上公示五個工作日。
(四)經公示無異議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照財務有關規定,將資助資金撥付到申請人指定賬戶。
在站博士後生活補助款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集中分批發放,一般每季度發放一次。
第十六條 下列四類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市政府不予資助:
(一)本市在職人員未解除勞動人事關係到設站單位或者創新基地開展博士後研究的。
(二)深圳市外在職人員脫產到我市設站單位或者創新基地開展博士後研究但未全職在深圳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
(三)已入職設站單位或者創新基地的博士脫產在本單位開展博士後研究的。
(四)依託校本部的其他單位招收的博士後,實際工作地不在深圳的;依託深圳集團總部招收的博士後,實際工作關係不在深圳的。
第十七條 已申領生活補助但中途退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應按在站時間退回相應資助經費。
第五章 出站博士後科研資助
第十八條 市政府對博士後出站選擇留(來)深圳從事科研工作,且與本市企事業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契約的出站博士後人員,給予30萬元資助,用於出站博士後科研投入或創新創業前期費用。
第十九條 2016年1月1日後出站的博士後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申請科研資助,出站時間認定以博士後管理部門開具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分配工作介紹信》的落款日期為準。2015年12月31日前出站的博士後,按照原標準享受資助。
第二十條 出站博士後可根據研究計畫和工作需要,自主支配、合理使用資助資金。
第二十一條 出站博士後科研資助分三次發放,每次發放1/3。首次科研資助應當在接收手續辦理完畢後6個月之內提出;第二、第三次科研資助應當分別在出站滿一年、滿兩年的科研工作考核後的6個月內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出,且申請時間最遲不得超過出站3年。
第二十二條 出站博士後科研工作考核由其所在單位組織進行,考核結果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出站博士後科研資助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通過業務辦公系統受理、審核、公示並發放經費,具體程式如下:
(一)出站留(來)博士後通過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深圳市博士後業務
網上辦公系統提出出站博士後科研資助申請,並按照系統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博士後出站接收單位對申請進行審核,將符合申請條件且材料齊備的申請通過系統提交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
(三)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符合要求的申請予以受理,並結合本辦法規定,審核資助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在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網站公示五個工作日。
(四)經公示無異議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照財務有關規定,將資助資金撥付到申請人指定賬戶。
出站博士後科研資助款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集中分批發放,一般每季度發放一次。
第二十四條 下列出站留(來)深博士後不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科研資助:
(一)本市在職人員脫產進站開展博士後研究,出站後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
(二)博士後出站後分配至深圳市外(以國家或者省博管辦行政介紹信接收單位為準)再調入深圳的。
(三)已申領過深圳市政府發放的出站博士後科研資助後,又進站開展博士後研究工作,第二次出站後再留(來)深圳工作的。
第六章 博士後日常經費補助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對設站單位、創新基地開展博士後工作期間的日常經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為每招收一名博士後人員補助5萬元。
第二十六條 博士後日常經費補助是對設站單位、創新基地博士後工作所需費用的資助,主要用於招收博士後需繳付的管理費用、組織博士後各項考核費用、專家指導費用、博士後聯誼會會費、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等費用支出,由設站單位、創新基地根據工作需要統一掌握使用。
第二十七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並開題考核通過後,設站單位、創新基地即可申請深圳市博士後日常經費補助。
第二十八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因故退站的,設站單位、創新基地應當及時將情況報有關部門,剩餘經費應當予以退回。
第二十九條 博士後日常經費補助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通過業務辦公系統受理、審核、公示並發放經費,具體程式如下:
(一)設站單位、創新基地通過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深圳市博士後業務網上辦公系統提出博士後日常經費補助申請,並按照系統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符合要求的申請予以受理,並結合本辦法規定,審核補助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在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網站公示五個工作日。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照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將資助資金撥付到申請單位指定賬戶。
博士後日常經費補助款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集中分批發放,一般每半年發放一次。
第三十條 設站單位、創新基地自 2014年7月1日起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可依照本標準申請深圳市博士後日常經費補助;此前招收的,按照原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受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對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並嚴格按照資金用途合理使用資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有權對各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受資助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的,依照《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給予處罰,5年內不得申請本辦法規定的資助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資助資金管理工作人員在博士後資助資金管理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經市政府批准,資助標準有所調整的,按照調整後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