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博士後資助項目及經費管理辦法

《山東省博士後資助項目及經費管理辦法》是2019年1月25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博士後資助項目及經費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魯人社規〔2018〕21號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
  • 頒布時間:2018年12月24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博士後制度優勢,構建有利於我省博士後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加快培養集聚更多更優高層次創新型青年人才,根據《中共中央印發〈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發〔2016〕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博士後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5〕87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博士後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17〕4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博士後資助項目,是指省級擇優確定的博士後資助項目;資助經費是指省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專項用於對資助項目進行補助的資金。
第三條 博士後資助項目及經費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管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博士後資助項目的申報及確定、資助經費的預算申報、執行、績效評價、公開等工作。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博士後資助經費的預算編制和管理工作,履行財政監督職能,參與績效評價等。
第四條 博士後資助項目主要包括:
(一)省博士後創新項目;
(二)省博士後創新人才支持計畫;
(三)省企業博士(後)集聚計畫;
(四)省博士後設站招收補貼;
(五)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核確定的其他資助項目。
第二章 項目組織實施
第五條 省博士後創新項目,是指對省內在站(基地)博士後研究人員自主創新項目研究擇優支持。申報項目應為原創性、基礎性、前瞻性、戰略性課題研究,選題範圍緊密結合山東經濟社會與科技發展重點領域及方向,聚焦我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海洋強省建設、鄉村振興等重大發展戰略,具有較大的理論創新意義和較好的市場套用轉化前景。省博士後創新項目按照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總數10%左右的比例進行擇優資助,項目分三個等次,一等項目資助10萬元,二等項目資助5萬元,三等項目資助3萬元。
申請省博士後創新項目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批准在我省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已辦結進站手續並通過開題答辯。
(二)品學兼優,具有紮實的專業基礎和較強的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過優異成績。
由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產學研相結合的自主創新項目,非定向就業博士畢業生、無人事(勞動)關係人員,以及海外留學博士身份進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承擔的博士後創新項目予以優先資助。
第六條 省博士後創新人才支持計畫,是指結合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國家或省重點實驗室等科研基地,聚焦國家、省重大發展戰略、戰略性高新技術和基礎科學前沿領域,擇優遴選應屆或新近畢業的優秀博士,專項資助其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爭取加速培養一批國際一流的創新型人才。省博士後創新人才支持計畫每年遴選一定數量人選,每人資助40萬元,分兩年撥付。
申請省博士後創新人才支持計畫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國國籍,原則上年齡在35周歲以下。
(二)獲得博士學位3年內的全日制博士畢業生,其中,海外留學取得博士學位和當年度應屆全日制博士畢業生優先。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潛質和學術道德。
(四)入選者須全脫產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已初步選定博士後合作導師,並與合作導師商議形成初步研究計畫。
第七條 省企業博士(後)集聚計畫,是指對在省內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進行科學研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給予生活補貼;對出站後留(後等)青年優質人才資源向企業集聚,打造產學研用完整鏈條,促進我省人才與產業協同發展。
(一)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在站人員生活補貼標準為每年5萬元,在站時間每滿1年申領1次,最長補貼3年,總額不超過15萬元。申請該項補貼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在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或在國際公認的三大世界大學排名體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的博士畢業生。
2.進入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進行博士後研究工作,申報時已辦理完成進站手續且在站時間(或距上次申領)滿1年。
(二)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留(來)魯到企業工作的一次性補貼標準為15萬元。申請該項補貼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博士畢業學校為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或在國際公認的三大世界大學排名體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自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含省外)正常出站,申報時已辦理完成期滿出站手續的博士後研究人員。
2.到企業工作是指:期滿出站後12個月內與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簽訂5年及以上勞動關係契約,全職在崗工作且申報時已連續繳納社會保險3個月以上。
對到鄉村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或創新實踐基地開展博士後研究工作的,放寬博士畢業學校條件限制,納入“企業博士(後)集聚計畫”予以資助。
第八條 省博士後設站招收補貼是指對經批准新設立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不含分站),招收首位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啟動創新項目後,給予設站單位10萬元補貼,旨在加強博士後站建設,鼓勵博士後設站單位加強博士後工作。省博士後設站招收補貼按年度申請,一次性撥付,不重複享受。
新設立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自國家發文公布之日起3年內未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開展工作的,以及經批准撤銷後重新申請設立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不再納入補貼範圍。
第九條 其他資助項目主要包括組織實施博士後學術交流活動、博士後科技服務基層活動等,根據活動組織情況適時給予適當補助,主要用於開展活動所需的食宿費、場地費、授課費、資料費、交通費等。
第三章 申報審批程式
第十條 省博士後各項目類別的申報審批,一般應按照個人或設站(基地)單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初審推薦、專家評審、集中公示、發文公布的程式執行。具體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當年度發布的通知要求為準。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申報給予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經費支持項目,由博士後研究人員本人向所在博士後站(基地)設站(基地)單位提出申請,統一由設站(基地)單位按程式申報。申報給予設站(基地)單位的經費支持項目,由設站(基地)單位提出申請,按程式申報。設站(基地)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隸屬關係,對本單位負責的上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必要時組織專家對申請支持項目進行初評,提出初審推薦意見,按程式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十二條 評審論證。每年9月底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程式對初審推薦的材料信息進行覆核,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或實地評估,研究確定資助人選或資助項目,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經費撥付。公示無異議,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文公布資助名單,資助經費納入下一年度預算並按規定撥付個人或單位。
第四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 省博士後資助經費使用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財務、稅務規章制度,專款專用,給予項目的資助資金主要用於購置研究工作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實驗材料、聘用助手、發表論文以及參加學術活動等,不能用於博士後研究人員個人勞務報酬、生活費用等費用開支。堅持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充分利用現有條件,力求使有限資金髮揮最大的經濟社會效益。國家和省博士後各個項目類別原則上不重複資助。
第十五條 省博士後資助經費撥付到位後,給予個人的直接支付本人;給予項目資助的,由承擔項目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制定資金使用計畫,並報設站(基地)單位財務部門備案。設站(基地)單位應根據經費類別單獨立賬、代為管理,並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
第十六條 獲得省博士後經費資助項目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或博士後站(基地)設站(基地)單位,須在資助項目完成後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交資助項目成果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專家對項目完成情況作出等級評價,等級評價作為博士後設站(基地)單位今後申請省博士後資助項目及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對省博士後資助項目及經費進行管理監督和考核評估,對項目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抽查驗收,並對項目資金使用效益進行考核評估。
第十八條 省博士後資助經費形成的資產歸設站(基地)單位所有,使用經費取得的成果或發表的論文,要根據經費類別,分別標註經費所屬項目字樣。
第十九條 省博士後資助經費的使用,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和標準支付,凡違反規定隨意擴大開支範圍和支付標準,或偽造申請材料、證明材料以及虛報、提成、截留、挪用經費的,一經發現,取消其申請立項資格,如數追回撥付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市、有關部門(單位)和設站(基地)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項經費或給予配套投入,加大對博士後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市設立博士後創新創業基金,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引導各類社會資金通過多種形式支持博士後研究人員創新創業和科技成果轉化,並獲得相應回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24日。《山東省人事廳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博士後創新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人發〔2007〕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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