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博士後工作管理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山東省委人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濟寧市博士後工作,根據《山東省博士後管理工作辦法》(魯人社規〔2022〕1號)、《濟寧人才金政20條》(濟辦發〔2022〕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濟寧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寧市博士後工作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12日
  • 發布單位:中共濟寧市委組織部、濟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濟寧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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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濟寧市博士後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委人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我市博士後工作,根據《山東省博士後管理工作辦法》(魯人社規〔2022〕1號)、《濟寧人才金政20條》(濟辦發〔2022〕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博士後創新實踐工作站的設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後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後”)的招收、管理和服務。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後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博士後工作政策,制定全市博士後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檢查、指導全市博士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指導設站(基地)單位開展博士後工作;做好全市工作站、基地申報推薦、備案、更名、增設分站、註銷、獨立招收申請和博士後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博士後設站(基地)單位考核評估工作;承擔市級博士後經費資助工作;協調處理我市博士後管理工作的其他事務。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為縣級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博士後有關政策;指導設站(基地)單位開展博士後工作,做好本縣(市、區)工作站、基地申報推薦、備案、更名、增設分站、註銷、獨立招收申請和博士後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做好其他博士後有關工作。
第五條 設站(基地)單位是博士後培養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博士後的招收、培養、管理、考核和服務等具體工作。應制定具體管理辦法,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明確進站(基地)條件,規範進站(基地)程式,加強過程評價,嚴格中期考核和出站(基地)考核,切實履行管理責任。應綜合考慮博士後的學科領域、研究類型,建立以實施科研項目計畫書為主要內容的績效考核分類評價體系,將創新性科研成果作為核心評價標準。
第三章 博士後站設立
第六條 工作站是指在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等機構(含企業、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省級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內,經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後的組織。由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規定工作站設立條件和程式,並對設立工作進行部署。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做好我市工作站設立工作。
第七條 基地是指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等機構(含企業、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設區的市級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具備一定條件,未設立流動站和工作站的,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授權、依託流動站代為招收博士後、開展技術創新實踐活動的省級博士後工作平台。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隨時申報、隨時辦理”的原則,受理本縣(市、區)單位設立基地的申請,經審核把關並實地考察後,提出推薦意見,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覆核、實地考察,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並公布備案結果。備案單位招收首位博士後且辦結進基地手續後,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交設立基地申請,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進行認定審核、公示並公布設立的基地名單。
第八條 市博士後創新實踐工作站是指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等機構(含企業、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具備一定條件,未設立工作站或基地的,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授權,依託工作站代為招收博士後,開展技術創新實踐活動的市級博士後工作平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積極支持現有市博士後創新實踐工作站提檔升級設立工作站、基地,不再開展市博士後創新實踐工作站的設立工作,現有在站博士後全部出站後,其市博士後創新實踐工作站資格自動終止。
第四章 博士後招收
第九條 博士後進、在、出(退)站的管理採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申請人須在博士後辦公系統中註冊填報信息,完成網上備案。設站(基地)單位應切實履行職責,嚴格審核資格條件,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十條 品學兼優,身心健康,年齡在35周歲以下,取得博士學位一般不超過3年的海內外人員,可申請進入市內博士後站(含工作站、基地,下同)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除上述基本條件外,擬進站的博士還應滿足設站(基地)單位規定的專業、技能和其他招收要求。
第十一條 博士畢業人員應全時進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定向委培、在職人員以及現役軍人身份的博士應脫產從事博士後研究。以在職人員身份進站的博士後,應以高校、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學位的青年教學、科研人員為主,不得招收在職的黨政機關領導幹部進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 設站(基地)單位一般應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博士後,根據開展科研工作需求,對申請入站博士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科研成果,採取考核、考試、答辯、考察等多種形式擇優招收。對特別優秀的博士,可不受招收形式限制。
第十三條 工作站一般應與國內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聯合招收博士後,雙方單位簽訂博士後聯合培養協定,明確權利和義務。聯合招收的博士後,科研日常管理工作以工作站為主,流動站及時向工作站提供科研立項、科研平台等支持和指導。工作站招收時,一般不受本單位同一一級學科、超齡、在職比例的限制;申請進入工作站的人員,經設站單位同意,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
經核准具備獨立招收資格的工作站,可根據需要自主招收或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博士後。
第十四條 基地依託國內博士後科研流動站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條件需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基地可採取但不限於以下方式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
(一)基地與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簽訂博士後人才引進培養、科技攻關、成果轉化等方面的戰略合作協定,流動站向基地積極推薦契合研究課題及方向的博士後研究人員。
(二)基地提出研究課題及方向,與已取得博士學位的人員 達成進基地工作意向,對接可合作開展研究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
博士後研究人員進入基地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基地、流動站及博士三方達成一致意向,簽署工作協
議,明確三方權利及義務。
(二)由合作招收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辦理進站手續。
(三)進站手續辦理完畢3個月內,由基地到省人力資源社
會保障廳統一集中辦理備案。
(四)基地將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備案情況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十五條 博士後進站時,設站(基地)單位應按單位性質與博士後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契約或企業勞動契約,在職博士後簽訂工作協定或工作契約,結合博士後研究課題制定科研項目計畫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課題要求、在站時間安排、年度(中期、出站)考核、工資福利待遇、產權成果歸屬、成果轉化收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六條 博士後進站時,設站(基地)單位應為其配備合作導師,提供在站期間課題研究的指導和培養。博士後合作導師一般從設站(基地)單位的正式職工中產生;確有需要並具備條件的,可引進或聘用國內外專家學者擔任合作導師,引進或聘用的合作導師應確保能夠承擔完成科研指導和培養任務。
工作站獨立招收的博士後,一般應配備1名合作導師;聯合招收的博士後,一般應實行“雙導師制”,由聯合招收的流動站、工作站(基地)各配備1名導師。流動站的合作導師應具有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或正高級職稱,工作站(基地)的合作導師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
第十七條 設站(基地)單位應加強博士後合作導師隊伍建設,通過完善責任考核、激勵獎懲等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博士後招收、培養、考核、出站等日常管理方面的重要指導作用。
第十八條 設站(基地)單位應為進站博士後建立博士後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法規制度,做好博士後在站期間的檔案管理。
第五章 博士後在站管理和服務
第十九條 博士後在站工作時間一般為2-4年,具體時間由設站(基地)單位、合作導師、博士後本人根據工作需要共同協商、科學確定,並在契約或協定中予以明確。定向委培、在職人員以及現役軍人身份入站的博士後,在站時間應徵得原工作單位同意。在站博士後完成任務或工作期滿後應按時出站。博士後出站後可選擇其它博士後站繼續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累計在站時間(含多次進站、出國研修等)不得超過6年。
第二十條 博士後進站開題,應在博士後辦理進站手續後的1個月內開始,完成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進站開題,主要是由博士後合作導師對博士後研究課題的可行性、研究計畫、預期成效等進行考評、完善,並形成科學完整的科研項目計畫書。科研項目計畫書應報設站(基地)單位和省、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博士後在站期間,應及時總結科研項目計畫書執行情況,定期報告科研項目進展情況,為完成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提供基礎素材。合作導師應及時了解博士後項目進展情況,並給予充分指導。設站(基地)單位應跟蹤了解博士後科研項目進展情況,並會同合作導師及時作出評價。
第二十二條 科研項目進展中期考核一般每年組織1次,由設站(基地)單位組織,可結合年度考核進行,直至博士後出站為止。當年度進站時間不滿3個月的,可合併至下一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內容應包括研究方法與路線、任務完成進度、取得的科研成果等,以定性和定量的方式對科研進展情況進行評價,出具書面考核結果。中期考核結果應按時收入博士後檔案,並作為博士後年度考核和調整兌現工資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博士後在站期間,設站(基地)單位應對博士後開展科研創新項目提供相應經費支持,鼓勵支持博士後推動科研成果轉化,加強博士後的思想政治、學術道德建設,引導他們潛心科研、嚴謹求實、銳意創新、積極探索。
博士後按規定享受國家、省、市支持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激勵政策及科研成果轉化收益。博士後在站期間的研究成果歸屬應當按照簽訂的契約或協定約定執行,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四條 博士後在站期間,根據項目研究及工作需要,經設站(基地)單位同意,可以到國(境)外開展合作研究、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和進行短期學術交流,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經設站(基地)單位批准,可根據項目情況適當延長。申報國家、省公派出國留學等項目的,經設站(基地)單位同意,出國時間按照項目有關規定執行。定向委培、在職人員以及現役軍人身份博士後申請出國的,由原工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參考設站(基地)單位意見基礎上,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審核報批。
設站(基地)單位應全面加強博士後出國參加學術會議、開展學術交流、留學研修的管理,建立按程式審核批准和績效考核機制,確保出國的質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條 博士後在站期間,可按照省高層次人才高級職稱評審“直通車”制度規定直接申報副高級職稱。入選國家及省級博士後創新人才支持計畫、國(境)外交流項目引進人選留(來)濟工作的,納入“山東惠才卡”發放範圍;獲得其他國家、省博士後科研項目資助或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的在站博士後和出站留(來)濟博士後,納入審核類“聖地人才一卡通”發放範圍;其他在站博士後,納入評審類“聖地人才一卡通”發放範圍。
第二十六條 全職博士後在站期間享受設站(基地)單位職工待遇,其福利待遇、成果轉化獎勵等按照契約或協定執行,並計算工作年限。設站(基地)單位應按規定為博士後繳納社會保險費。進站前無工作經歷的博士後參加工作時間從進站之日起計算。定向委培、在職人員以及現役軍人身份博士後,在站期間的待遇、福利及成果轉化獎勵政策,由原工作單位與在站單位協商確定,並在進站工作契約或協定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七條 人事關係轉至設站(基地)單位的博士後,可在設站(基地)單位所在地落常住戶口,隨遷子女可在設站(基地)單位所在地辦理入托入學等手續,享受當地常住戶口居民的同等待遇。鼓勵各縣(市、區)、設站(基地)單位通過購買社會化服務、貨幣補助或統籌利用人才公寓等多種方式解決博士後周轉房問題。
第二十八條 外籍博士後按照簽訂契約或協定確定的在站時間申請辦理簽證、工作許可和居留手續。外籍博士後在站期間,按照與國內博士後相同政策進行管理和服務。涉及外事管理事務的,由設站(基地)單位按照外籍人員在華工作、居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博士後在站期間,經設站(基地)單位同意,可根據博士後管理有關規定調整研究項目、更換合作導師、延長在站時間、變更進站身份等。在站期間因工作調整等原因變更進站身份的,設站(基地)單位須在變更後3個月內報省、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按規定對在站博士後實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由組織年度考核的單位確定,一般應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進行,主要是對博士後在站期間的德、能、勤、績、廉等進行評價考核,並按照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確定等次。考核結果作為博士後在站期間工資晉升、兌現待遇的重要依據,年度考核表應及時歸入博士後人事檔案。
全職進站博士後的年度考核由設站(基地)單位組織;定向委培、在職人員以及現役軍人身份博士後的年度考核由原工作單位組織,可重點參考博士後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的有關情況及結論進行,設站(基地)單位應客觀、科學、公正地提供年度考核所需的證明、資料。
第三十一條 設站(基地)單位完成博士後進站、開題、出(退)站等手續以及在站博士後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勵、博士後科研項目資助後,應在1個月內向所在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博士後在站期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站(基地)單位在書面告知本人或在博士後本人應知悉的範圍內公告後予以退站:
1.進站半年後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博士學位證書的;
2.提供虛假材料獲得進站資格的;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5.被處以刑事處罰的;
6.因曠工等行為違反所在單位勞動紀律規定,符合解除勞動(聘用)契約情形的;
7.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8.未經批准同意出國或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9.契約(協定)期滿,無正當理由不辦理出站手續或在站時間超過6年的;
10.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後不享受國家、省、市對期滿出站博士後規定的相關政策,設站(基地)單位應及時與退站的博士後按契約或協定的規定辦理博士後工作關係解除或終止手續。
第六章 博士後出站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三條 博士後工作期滿,完成科研項目計畫書規定的職責任務,完成並提交博士後研究報告,經博士後合作導師同意、通過設站(基地)單位的出站考核後可以出站。完成出站手續的博士後可在博士後辦公系統中自行列印《博士後證書》。
第三十四條 出站考核為博士後出站前的全面綜合考核,考核內容主要是科研項目計畫書的完成情況、科研創新成果數量與質量等。
提出出站申請時,博士後應提交博士後研究報告,博士後研究報告須按照《博士後研究報告編寫規則》編寫。
設站(基地)單位應組織博士後合作導師對申請出站博士後進行出站考核,參考中期考核結果、根據博士後研究報告作出書面綜合評價,綜合評價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優秀的博士後,可給予表揚和獎勵;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後,予以退站並解除協定。
出站考核結果和博士後研究報告作為博士後出站後評定職稱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博士後工作期滿出站的,除有協定外,實行自主擇業、雙向選擇。用人單位急需、緊缺的優秀博士後,意願到市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等事業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簡化招聘程式,採取考察的方式招聘;事業單位相應崗位無空缺的,可不受單位崗位限制,通過申請特設崗位的方式予以聘用。
第三十六條 出站博士後本人可在就業單位所在地落常住戶口,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隨遷戶口。
第三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留(來)濟工作的出站博士後,可按照省高層次人才高級職稱評審“直通車”制度規定直接申報正高級或副高級職稱。出站前未參加職稱評審的,設站(基地)單位可根據其在站期間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工作成果等提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建議。
第三十八條 博士後出(退)站後未就業的,其人事檔案按規定轉至其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或原用人單位同級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其戶口按規定轉至其進站前常住戶口所在地,可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出具的戶口遷移介紹信、《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等落戶證明材料,到落戶所在地按照規定辦理落戶。
第七章 財政資助經費使用與管理
第三十九條 完善博士後經費保障機制,設站(基地)單位應自籌必要的經費支持博士後科研工作和日常生活,市級財政有針對性地對設站(基地)單位、在站博士後以及留(來)濟博士後提供資助。鼓勵縣級財政對博士後站和博士後給予相應資金扶持。鼓勵各類社會資金投入支持博士後創新創業和科技成果轉化,並獲得相應回報。
第四十條 市級財政對博士後站、博士後研究人員給予資助,具體項目和標準如下:
(一)建站研發補助。對新獲批的博士後工作站、基地,市級財政分別給予50萬元(含稅)、30萬元(含稅)的建站研發補助,於獲批建站的次年撥付。同一單位同級別建站研發補助不重複享受。
(二)科研經費補助。博士後工作站(基地)每進站1名博士後,開題報告完成後,由市級財政給予設站(基地)單位5萬元(含稅)科研經費補助。
(三)科研項目配套資助。在站博士後人員獲批國家、省博士後科研項目資助,10萬元以下的由市級財政按1:1比例給予配套資助,超過10萬元的給予10萬元(含稅)配套資助。
(四)科研成果獎勵。對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完成,並歸屬設站(基地)單位所有或由設站(基地)單位共享收益的科研成果,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級財政分別給予20萬元(含稅)、10萬元(含稅)的科研成果獎勵。
(五)人才補貼。對到博士後站開展研究的博士後,在站期間根據入站身份,市級財政按照全職人員每人每年10萬元(稅後)、在職人員每人每年5萬元(稅後)的標準,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人才補貼。
(六)出站留(來)濟補貼。市內外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站正常出站在我市工作或自主創業的,按新引進人員享受博士引才補貼政策。
第四十一條 市級博士後資助經費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發放,一般每年發放1次。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設站(基地)單位備案的博士後進站、開題、出(退)站、獎勵、資助等信息,確定初步符合條件名單,指導轄區內設站(基地)單位或博士後核對有關信息、按需提交有關材料。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核對情況,提出資助意見,向財政部門申請經費。資助經費撥付到位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人才補貼直接撥付至博士後本人賬戶,其他資助撥付至設站(基地)單位賬戶。
第四十二條 市級博士後資助經費使用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財務、稅務規章制度,專款專用,其中:
(一)建站研發補助主要用於博士後站建設和博士後研究工作,包括支付高校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合作費、導師培養費,為開展博士後研究工作購置的儀器設備、實驗材料、書籍(軟體)資料、聘用助手、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等支出。
(二)科研經費補助、科研項目配套資助主要用於博士後研究工作,包括購置研究工作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實驗材料、書籍(軟體)資料、聘用助手、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等支出。
(三)科研成果獎勵由設站(基地)單位和博士後人員協商自主支配使用。
(四)人才補貼和出站留(來)濟補貼由博士後本人支配使用。
建站研發補助、科研經費補助、科研項目配套資助的使用要堅持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充分利用現有條件,力求使有限資金髮揮最大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四十三條 建站研發補助由設站(基地)單位制定資金使用計畫,並在資金撥付前報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科研經費補助、科研項目配套資助由承擔項目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制定資金使用計畫,並在資金撥付前報設站(基地)單位財務部門和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設站(基地)單位應根據經費類別單獨立賬、代為管理。博士後出(退)站前,設站(基地)單位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科研經費補助、科研項目配套資助等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四十四條 設站(基地)單位要強化對資助資金使用情況的審核和監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不得隨意擴大開支範圍。對偽造申請材料、證明材料以及虛報、提成、截留、挪用經費等違規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權取消其資助資格,追回撥付資金;相關部門可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對資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抽)查,對使用效益進行考核評估,考核評估情況作為申請博士後資助項目和推薦優秀博士後站(基地)的重要依據。各設站(基地)單位應根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各類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報告,並配合開展檢(抽)查工作。
第四十六條 根據《山東省博士後工作管理辦法》,國家、省、市(含區、縣)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中,博士後的勞務性費用可在直接費用中列支。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及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開支標準。博士後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不設比例限制。
第八章 博士後工作評估
第四十七條 博士後工作評估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簡便的原則,依照規範的標準、程式、方法進行。
第四十八條 工作站評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部署做好全市評估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根據評估結果,對獲優秀等次的工作站予以表彰或表揚,對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銷設站資格。
第四十九條 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授牌後連續兩年無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取消其基地資格,兩年後方可再次備案;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收回其“山東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牌匾。基地獲批設立工作站後,其基地資格自動註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參照對工作站評估辦法不定期組織對基地的評估,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工作需要,可參照對工作站、基地評估辦法,不定期對全市博士後站開展評估,督促指導設站(基地)單位健全管理機制,加強博士後招收培養,加大博士後工作投入,提升科技研發能力。
第五十一條 博士後站喪失設站(基地)條件或嚴重違反博士後工作有關規定的以及基地需要註銷的,由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初步建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註銷建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根據《山東省有關博士(後)生活補助核定發放辦法》(魯人社字〔2021〕31號)規定,2020年2月24日後入站,按規定應由市縣統籌保障在站生活補助的博士後人員,按本辦法發放人才補貼,不再發放原生活津貼。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1日,施行期間國家和省、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內容解讀

加強載體培育聚人才
建立濟寧市重點推薦博士後創新平台項目儲備庫,對有意向設立博士後站的單位實行入庫管理、專人跟蹤服務,指導企業對接高校和博士人才,傾力打造省級以上博士後創新平台。組織設站單位通過“海洽會”系列活動、“人才山東”“人才濟寧”線上平台等多渠道發布高端人才需求,助力企業精準引進博士後人才。截至目前,全市建設運行的博士後創新平台總數達到85家,其中2021年、2022年連續兩年新增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數量居全省首位,累計招引博士後人才200餘人。
強化政策激勵助成長
出台系列資助政策,對新獲批的國家級、省級博士後站分別給予建站資助,對招收的博士後人才給予科研經費、生活津貼、成果獎勵等資金資助,資助水平處於全省第一方陣,累計發放博士後補助資金1500餘萬元。博士後在站期間先後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2項、省科技進步獎14項,國家級、省級專項資助30餘項,2022年3人入選省博士後創新人才支持計畫,實現了濟寧市該項目零的突破,且數量居全省第3位。
提升服務效能優環境
實施高層次人才服務規範提升行動,加強對博士後服務專員的培訓,提升服務標準化、規範化水平。常態化開展走訪活動,赴設站單位精準解讀政策,主動排憂解難,為18名優秀博士後人才頒發“聖地人才一卡通”,提供就醫、出行等23項綠色通道服務。經過三十餘年發展,博士後制度已經成為濟寧市引進、培養、使用高層次創新型青年人才的重要載體,在全力服務現代化強市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2022年10月,市委、市政府出台《濟寧市人才金政20條》,將博士後相關待遇納入全市綜合性人才政策予以最佳化提升。為適應新形勢下博士後管理服務工作,組織人員對原《辦法》運行五年來的有關情況進行了調研,總結經驗,查找問題,依據中央、省委、市委人才工作會議精神和《山東省博士後工作管理辦法》等檔案要求,積極學習借鑑外地的先進經驗做法,聯合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出台了新的《濟寧市博士後工作管理辦法》。新的辦法共九章54條,覆蓋了博士後設站、招收、服務、管理、資助、評估等各個環節。修訂完善的地方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規範博士後全鏈條管理服務
《辦法》明確市、縣、設站單位分級管理體制職責定位,簡化博士後進站手續,規範了博士後平台設立程式、博士後招收條件、招收形式和博士後合作導師配備等制度規定,對博士後進、在、出(退)站可享受的政策待遇進行了完善和細化,確保與國家、省博士後制度相關規定保持一致,提升博士後制度落實成效。最佳化博士後平台層級設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積極支持現有市博士後創新實踐工作站提檔升級設立工作站、基地,不再開展市博士後創新實踐工作站的設立工作,現有在站博士後全部出站後,其市博士後創新實踐工作站資格自動終止。
提高博士後培養質量
《辦法》創新符合博士後特點的日常管理服務制度,積極發揮設站單位主體作用,建立以實施科研項目計畫書為主要內容的績效考核分類評價體系,新增博士後進站開題應在辦結進站手續後3個月內完成。注重健全博士後培養和常態化考核評價機制,對博士後中期考核、年度考核、出站考核的組織實施以及結果套用作出細化規定,強化博士後合作導師主導作用,加大博士後國際交流和培養力度,更加關注博士後青年人才隊伍培養質量的提升。
提升博士後服務水平
將獲得其他國家、省博士後科研項目資助或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的在站博士後和出站留(來)濟博士後,納入審核類“聖地人才一卡通”發放範圍;其他在站博士後,納入評審類“聖地人才一卡通”發放範圍,提供交通出行、免費旅遊健身、住房保障等23項服務。明確“博士後享受高級職稱評審‘直通車’制度,可直接申報正高級或副高級職稱”“出站留濟事業單位工作可簡化招聘手續,通過特設崗位聘用”等優惠政策,幫助博士後解決好“關鍵小事”,積極構建有利於博士後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
加大博士後資助力度
提高博士後生活補助,由“每人每月2500元、最長24個月”提高到“對到博士後站開展研究的博士後,在站期間根據入站身份,市級財政按照全職人員每人每年10萬元(稅後)、在職人員每人每年5萬元(稅後)的標準,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人才補貼”。市內外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站正常出站在濟寧市工作或自主創業的,按新引進人員享受博士引才補貼政策。
最佳化資金髮放方式
探索採取“無形認證”“政策找人”機制發放博士後資助經費,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設站(基地)單位備案的博士後進站、開題、出(退)站、獎勵、資助等信息,確定初步符合條件名單,指導轄區內設站(基地)單位或博士後核對有關信息、按需提交有關材料。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核對情況,提出資助意見,向財政部門申請經費。資助經費撥付到位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博士後生活補助和出站留(來)濟補助直接撥付博士後本人賬戶,其他資助撥付至設站(基地)單位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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