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博士後工作管理辦法

《山東省博士後工作管理辦法》是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人才興魯戰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博士後制度的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博士後制度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進一步提升博士後管理服務工作規範化、科學化水平,充分發揮博士後制度在培養高層次創新型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的辦法。

2022年2月23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通知,公布該辦法,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博士後工作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0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發文字號:魯人社規〔2022〕1號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博士後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人社規〔2022〕1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設站(基地)單位: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人才興魯戰略,進一步提升博士後管理服務工作規範化、科學化水平,我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博士後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2月23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博士後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人才興魯戰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博士後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5〕87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博士後制度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20號)精神,積極推進簡政放權、“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提升博士後管理服務工作規範化、科學化水平,充分發揮博士後制度在培養高層次創新型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的設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後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後”)的招收、培養、服務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三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是省級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承擔以下職責:制定全省博士後工作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建立博士後工作管理協調機制;指導和監督設有流動站、工作站、基地的單位(以下簡稱“設站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博士後工作的方針政策,做好博士後工作;辦理我省博士後設站申報、基地設立認定、博士後工作評估、博士後日常管理服務等事宜;指導我省博士後學術交流工作;承擔我省博士後經費資助、博士後表彰、博士後公寓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我省博士後管理工作的其他事務。
第四條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為市級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符合本市特點的博士後工作發展規劃和配套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檢查、指導本地區博士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指導博士後設站單位開展博士後工作,做好本市工作站、基地申報推薦、備案、更名、增設分站、註銷、獨立招收申請和博士後的日常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設站單位是博士後培養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博士後的招收、培養、考核和管理、服務等具體工作。應制定具體管理辦法,配備專門管理人員,明確進站(基地)條件,規範進站(基地)程式,加強過程評價,嚴格中期考核和出站(基地)考核,切實履行管理責任。應綜合考慮博士後的學科領域、研究類型,建立以實施科研項目計畫書為主要內容的績效考核分類評價體系,將創新性科研成果作為核心評價標準。
第三章 流動站、工作站和基地的設立
第六條 流動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一級學科內,經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後的組織。工作站是指在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等機構(含企業、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省級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內,經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後的組織。基地是指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等機構(含企業、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設區的市級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具備一定條件,未設立流動站和工作站的,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授權、聯合流動站招收博士後、開展技術創新實踐活動的省級博士後工作平台。
第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規定流動站、工作站設立條件和程式,並對設立工作進行部署。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受理設立流動站、工作站申請,提出推薦意見,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園區類工作站設立、註銷分站,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准,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博管辦”)備案。符合條件的工作站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推薦、全國博管辦核准,可獨立招收博士後。基地設立工作“隨時申報、隨時辦理”。擬設立基地的單位提出備案申請,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覆核、實地考察,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並公布備案結果。備案單位招收首位博士後且辦結進基地手續後,通過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交設立基地申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進行認定審核、公示並公布設立基地名單。基地設立條件,以及基地招收、管理博士後等按照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博士後的招收、引進
第八條 博士後進、在、出(退)站的管理,採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申請人須在博士後辦公系統中註冊填報信息,完成網上備案。設站單位應切實履行職責,嚴格審核資格條件,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九條 品學兼優,身心健康,年齡在35周歲以下,獲得博士學位一般不超過3年的海內外人員,可申請進入省內博士後站(含流動站、工作站、基地,下同)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除基本條件外,擬進站的博士還應滿足設站單位規定的專業、技能和其他招收要求。
第十條 博士畢業人員應全時進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定向委培、在職人員以及現役軍人身份的博士應脫產從事博士後研究。以在職人員身份進站的博士後,應以高校、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學位的青年教學、科研人員為主。不得招收在職的黨政機關領導幹部進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第十一條 設站單位一般應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博士後,根據開展科研工作需求,對申請進站博士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科研成果,採取考核、考試、答辯等多種形式擇優招收。對特別優秀的博士,可不受招收形式限制。
第十二條 流動站可自主招收博士後。申請進入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人才緊缺的自然科學領域或醫學領域流動站的人員,經設站單位同意,年齡可適當放寬。流動站招收時,應嚴格控制招收本單位同一一級學科、超齡、在職的博士後比例。
第十三條 工作站一般應與國內流動站聯合招收博士後,雙方單位簽訂博士後聯合培養協定,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聯合招收的博士後,科研日常管理工作以工作站為主,流動站及時向工作站提供科研立項、科研平台等支持和指導。工作站招收時,一般不受本單位同一一級學科、超齡、在職比例的限制;申請進入工作站的人員,經設站單位同意,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經核准具備獨立招收資格的工作站,可根據需要自主招收或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博士後。
第十四條 博士後進站時,設站單位應按單位性質與博士後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契約或企業勞動契約,在職博士後簽訂工作協定或工作契約,結合博士後研究課題制定科研項目計畫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課題要求、在站時間安排、年度考核和中期、出站考核、工資福利待遇、產權成果歸屬、成果轉化收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 博士後進站時,設站單位應為其配備合作導師,提供在站期間課題研究的指導和培養。博士後合作導師一般從設站單位(用人單位)的正式職工中產生;確有需要並具備條件的,可引進或聘用國內外專家學者擔任合作導師,柔性引進或聘用的合作導師應確保能夠承擔完成科研指導和培養任務。流動站自主招收、工作站獨立招收的博士後,一般應配備1名合作導師;聯合招收的博士後,一般應實行“雙導師制”,由聯合招收的流動站、工作站(基地)各配備1名導師。流動站的合作導師應具有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或正高級職稱,工作站(基地)的合作導師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
第十六條 設站單位應加強博士後合作導師隊伍建設,通過完善責任考核、激勵獎懲等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博士後招收、培養、考核、出站等日常管理方面的重要指導作用。
第十七條 設站單位應為進站博士後建立博士後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法規制度,做好博士後在站期間的檔案管理。
第五章 博士後在站管理和服務
第十八條 博士後在站工作時間一般為2-4年,具體時間由設站單位、合作導師、博士後本人根據工作需要共同協商、科學確定,並在契約或協定中予以明確。定向委培、在職人員以及現役軍人身份進站的博士後,在站時間應徵得原工作單位同意。在站博士後完成任務或工作期滿後應按時出站。博士後出站後可選擇其他博士後站繼續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累計在站時間(含多次進站、出國研修等)不得超過6年。
第十九條 博士後進站開題,應在博士後辦理進站手續後1個月內開始,完成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進站開題,主要是由博士後合作導師對博士後研究課題的可行性、研究計畫、預期成效等進行考評、完善,並形成科學完整的科研項目計畫書。科研項目計畫書應報設站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二十條 博士後在站期間,應及時總結科研項目計畫書執行情況,定期報告科研項目進展情況,為完成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提供基礎素材。合作導師應及時了解博士後項目進展情況,並給予充分指導。設站單位應跟蹤了解博士後科研項目進展情況,並會同合作導師及時作出評價。
第二十一條 科研項目進展中期考核一般每一年組織一次,可結合年度考核進行,直至博士後出站為止。當年度進站時間不滿3個月的,可合併至下一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內容應包括研究方法與路線、任務完成進度、取得的科研成果等,以定性和定量的方式對科研進展情況進行評價,出具書面考核結果。中期考核結果應按時收入博士後檔案,並作為博士後年度考核和調整兌現工資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博士後在站期間,設站單位應對博士後開展科研創新項目提供相應經費支持,鼓勵支持博士後推動科研成果轉化,加強博士後的思想政治、學術道德建設,引導他們潛心科研、嚴謹求實、銳意創新、積極探索。博士後按規定享受國家和省支持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激勵政策及科研成果轉化收益。博士後在站期間的研究成果歸屬應當按照簽訂的契約或協定約定執行,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博士後在站期間,根據項目研究及工作需要,經設站單位同意,可以到國(境)外開展合作研究、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和進行短期學術交流,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經設站單位批准,可根據項目情況適當延長。申報國家、省公派出國留學等項目的,經設站單位同意,出國時間按照項目有關規定執行。定向委培、在職人員以及現役軍人身份博士後申請出國的,由原工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參考設站單位意見基礎上,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審核報批。設站單位應全面加強博士後出國參加學術會議、開展學術交流、留學研修的管理,建立按程式審核批准和績效考核機制,確保出國的質量和效益。
第二十四條 博士後在站期間,可按照省高層次人才高級職稱評審“直通車”制度規定直接申報副高級職稱。國家及省級博士後創新人才支持計畫、國(境)外交流項目引進人選留(來)魯工作的,納入“山東惠才卡”發放範圍,其他博士後由各市制定遴選辦法,有序納入市級高層次人才服務範圍。
第二十五條 全職博士後在站期間享受設站單位職工待遇,其福利待遇、成果轉化獎勵等按照契約或協定執行,並計算工作年限。設站單位應按規定為博士後繳納社會保險費。進站前無工作經歷的博士後參加工作時間從進站之日起計算。定向委培、在職人員以及現役軍人身份博士後,在站期間的待遇、福利及成果轉化獎勵辦法,由原工作單位與在站單位協商確定,並在進站工作契約或協定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六條 人事關係轉至設站單位的博士後,可在設站單位所在地落常住戶口,隨遷子女可在設站單位所在地辦理入托入學等手續,享受當地常住戶口居民的同等待遇。鼓勵各市、設站單位通過購買社會化服務、貨幣補助或統籌利用公租房、人才公寓等多種方式解決博士後周轉房問題。
第二十七條 外籍博士後按照簽訂契約或協定確定的在站時間申請辦理簽證、工作許可和居留手續。外籍博士後在站期間,按照與國內博士後相同政策進行管理和服務。涉及外事管理事務的,由設站單位按照外籍人員在華工作、居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博士後在站期間,經設站單位同意,可根據博士後管理有關規定調整研究項目、更換合作導師、延長在站時間、變更進站身份等。在站期間因工作調整等原因變更進站身份的,設站單位須在變更後3個月內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 按規定對在站博士後實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由組織年度考核的單位確定,一般應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進行,主要是對博士後在站期間的德、能、勤、績、廉等進行評價考核,並按照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確定等次。考核結果作為博士後在站期間工資晉升、兌現待遇的重要依據,年度考核表應及時歸入博士後人事檔案。全職進站博士後的年度考核由設站單位組織;定向委培、在職人員以及現役軍人身份博士後的年度考核由原工作單位組織,可重點參考博士後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的有關情況及結論進行,設站單位應客觀、科學、公正地提供年度考核所需的證明、資料。
第三十條 博士後在站期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站單位(用人單位)在書面告知本人或在博士後本人應知悉的範圍內公告後予以退站:1.進站半年後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博士學位證書的;2.提供虛假材料獲得進站資格的;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4.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5.被處以刑事處罰的;6.因曠工等行為違反所在單位勞動紀律規定,符合解除勞動(聘用)契約情形的;7.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8.未經批准同意出國或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9.契約(協定)期滿,無正當理由不辦理出站手續或在站時間超過6年的;10.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退站的博士後不享受國家、省對期滿出站博士後規定的相關政策,設站單位(用人單位)應及時與退站的博士後按契約或協定的規定,辦理博士後工作關係解除或終止手續。
第六章 博士後出站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一條 博士後工作期滿,完成科研項目計畫書規定的職責任務,完成並提交博士後研究報告,經博士後合作導師同意、通過設站單位的出站考核後可以出站。完成出站手續的博士後可在博士後辦公系統中自行列印《博士後證書》。
第三十二條 出站考核為博士後出站前的全面綜合考核,考核內容主要是科研項目計畫書的完成情況、科研創新成果數量與質量等。提出出站申請時,博士後應提交博士後研究報告,博士後研究報告須按照《博士後研究報告編寫規則》編寫。設站單位應組織博士後合作導師對申請出站博士後進行出站考核,參考中期考核結果、根據博士後研究報告作出書面綜合評價,綜合評價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優秀的博士後,可給予表揚和獎勵;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後,予以退站並解除協定。出站考核結果和博士後研究報告作為博士後出站後評定職稱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博士後工作期滿出站的,除有協定外,實行自主擇業、雙向選擇。用人單位急需、緊缺的優秀博士後,意願到省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等事業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簡化招聘程式,採取考察的方式招聘;事業單位相應崗位無空缺的,可不受單位崗位限制,通過申請特設崗位的方式予以聘用。
第三十四條 出站博士後本人可在就業單位所在地落常住戶口,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隨遷戶口。
第三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留(來)魯工作的出站博士後,可按照省高層次人才高級職稱評審“直通車”制度規定直接申報正高級或副高級職稱。出站前未參加職稱評審的,設站單位可根據其在站期間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工作成果等提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建議。
第三十六條 博士後出(退)站後未就業的,其人事檔案按規定轉至其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或原用人單位同級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其戶口按規定轉至其進站前常住戶口所在地,可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出具的戶口遷移介紹信、《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等落戶證明材料,到落戶所在地按照規定辦理落戶手續。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七條 博士後專項經費根據有關政策規定設立,分為國家、省、市(含區、縣)博士後財政專項經費和設站單位自籌經費。財政專項經費按照有關規定管理使用;自籌經費由設站單位自行管理使用。
第三十八條 完善博士後經費保障機制,有針對性地對在站博士後提供相應經費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市設立博士後創新創業基金。各市、有關部門(單位)應對流動站、工作站、基地予以相應資金支持。鼓勵各類社會資金投入支持博士後創新創業和科技成果轉化,並獲得回報。
第三十九條 設站單位對國家、省和市(含區、縣)各級財政劃撥的博士後經費必須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強化進度執行和監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嚴禁虛報、提成、截留、挪用經費。對違法違規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除國家、省、市(含區、縣)等各級財政劃撥經費外,設站單位應自籌必要的經費支持博士後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
第四十一條 根據有關規定,國家、省、市(含區、縣)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中,博士後的勞務性費用可在直接費用中列支。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及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開支標準。博士後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不設比例限制。
第八章 博士後工作評估
第四十二條 博士後工作評估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簡便的原則,依照規範的標準、程式、方法進行。第四十三條 流動站、工作站評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評估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根據評估結果,對獲優秀等次的流動站、工作站予以表彰或表揚,對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撤銷設站資格。
第四十四條 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授牌後連續兩年無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取消其基地資格,兩年後方可再次備案;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收回其“山東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牌匾。基地獲批設立工作站後,其基地資格自動註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參照對流動站、工作站評估辦法不定期組織對基地的評估。
第四十五條 流動站、工作站喪失設站條件或嚴重違反博士後工作有關規定的,可由相應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主管部門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建議,報全國博管辦註銷。基地需要註銷的,由所在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註銷建議,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註銷。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9日,施行期間如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山東省人事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博士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魯人〔1999〕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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