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外國專家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設立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掛山東省外國專家局牌子,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下放的職責。
取消、下放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參與監督省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情況。
2.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對落實職業年金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組織實施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新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體系。
4.與有關部門共同審核機關事業單位用編進人計畫。
(三)加強的職責。
1.推進就業創業,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
2.最佳化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流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監管體系。
(三)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職業培訓制度,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負責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報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制定全省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參與監督省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情況;負責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五)負責政府人才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人才開發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參與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工作;組織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規劃、政策以及留學回國人員來我省創新創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健全落實博士後制度;協調推進全省人才服務體系建設;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推進職業資格制度改革;擬訂全省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指導本系統、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六)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安置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擬訂企業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八)綜合管理全省引進國外智力、赴國(境)外培訓;擬訂全省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省出國(境)培訓項目及人員的審批、審核、備案;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和聘請外國專家規劃;擬訂國(境)外人員來我省工作政策;擬訂國(境)外專家來我省定居政策;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二)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外國專家局)設26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省公務員局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三)政策研究處。
牽頭負責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負責綜合調研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
(四)法規處(掛行政許可處牌子)。
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廳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執法監督有關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工作。
(五)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與有關部門共同審核機關事業單位用編進人計畫;負責編報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國際援貸款等項目資金管理工作;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廳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六)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處(掛農民工工作處牌子)。
擬訂全省就業創業、失業保險和農民工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促進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全省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及相關待遇政策;組織擬訂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的相關規劃、政策及標準;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失業預測預警制度;參與擬訂國(境)外人員來我省工作政策;推動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
(七)高校畢業生就業處。
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指導全省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創業工作。
(八)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流動和市場發展政策;參與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完善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制度;負責監督管理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擬訂工作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安置工作;承辦為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選派工勤服務人員工作。
(九)省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畫;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負責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及中央駐濟有關單位軍轉幹部安置和培訓工作;負責協調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的安置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人才開發處。
負責政府人才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人才開發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規劃、政策以及留學回國人員來我省創新創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及學術、技術(技能)帶頭人的選拔、管理有關工作;擬訂院士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配合做好院士遴選工作;完善落實博士後制度;協調推進全省人才服務體系建設;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承擔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事項。
(十一)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全省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指導監督全省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相關工作。
(十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考核認定、考試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審批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
(十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備案、核准和聘用人員的備案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競聘、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省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十四)勞動關係處。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擬訂全省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擬訂完善省管企業薪酬管理政策,審核認定省管企業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負責指導和監督省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工資指導線並組織落實;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
(十五)工資福利處。
綜合管理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省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的規定;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六)職工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費基及養老保險費征繳政策;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
(十七)職工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省職工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高值醫用耗材、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負責擬訂定點醫藥機構申請條件細則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擬訂職工疾病、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職工長期護理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八)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省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擬訂勞動能力鑑定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擬訂工傷待遇政策;審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等級;組織實施省屬駐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工作。
(十九)居民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省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二十)居民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參與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高值醫用耗材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擬訂全省居民大病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參與擬訂定點醫藥機構申請條件細則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二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參與監督省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情況。
(二十二)調解仲裁管理處。
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勞動人事爭議。
(二十三)勞動監察處。
擬訂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指導全省勞動監察工作。
(二十四)引智綜合處。
擬訂全省引進國外智力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引智成果的評估、推廣和引智示範基地管理工作;承辦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及宣傳工作;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協調處理引進國外智力重大事項。
(二十五)外國專家管理處。
擬訂國(境)外人員來我省工作政策;擬訂國(境)外專家來我省定居政策;負責國家和省專項經費資助的聘請外國專家計畫審核報批;組織實施國家和省聘請外國專家項目;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外國人來華工作的相關工作;承辦“齊魯友誼獎”的評選、表彰工作。
(二十六)出國培訓管理處。
擬訂全省出國(境)培訓管理辦法、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出國(境)培訓項目審核工作;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有關出國(境)培訓監督檢查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省公務員局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處承擔。
四、人員編制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外國專家局)機關行政編制175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配備廳長1名、副廳長6名,省外國專家局局長1名(副廳級),正處級領導職數2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43名。
五、部門職責分工
(一)關於職業衛生監管。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負責勞動契約制度實施情況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和履行勞動契約。
2.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省衛生計生委:
1.負責會同省安監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起草職業病防治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職業病防治規劃,組織實施國家職業衛生標準。2.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3.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4.負責化學品毒性鑑定、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規範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5.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6.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7.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職業人群健康促進工作。
省安監局:
1.起草職業衛生監管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全省職業衛生標準中的用人單位(不含煤礦,下同)職業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職業防護設施、個體職業防護等相關標準。2.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3.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不含煤礦)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不含煤礦)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4.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不含煤礦)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不含煤礦)培訓工作。5.負責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建立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職業衛生檢查等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6.負責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
省總工會:依法參與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反映勞動者職業健康方面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關於烈屬撫恤。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指導屬於《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範圍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髮放工作。
省民政廳負責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烈士褒揚金、一次性撫恤金和烈屬定期撫恤金等相關撫恤政策的落實。
(三)關於行政複議。
省法制辦負責統一受理、審理省級行政複議案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複議答覆材料,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六、其他事項
管理省公務員局。省公務員局的人事、黨務、財務後勤、離退休幹部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管理。
七、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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