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烏魯木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1〕24號)和中共烏魯木齊市委、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區(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烏黨發〔2011〕19號),設立烏魯木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2012年5月30日,由原烏魯木齊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合二為一組建的烏魯木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正式掛牌成立。烏魯木齊市公務員局同時掛牌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地理位置:烏魯木齊市
  • 性質:政府組織
  • 屬性:非盈利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領導簡介,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制定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相關配套政策,組織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烏魯木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就業援助、職業資格和職業培訓制度;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
(四)負責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養老、失業、醫療保險政策;擬訂全市工傷、生育保險基本政策;擬訂社會保險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城鄉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政策,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行政監督責任;負責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晉升工作,審核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工資總額,促進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工(公)傷(病)殘鑑定和有關待遇工作;參與市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擬訂相關配套政策、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博士後管理相關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八)負責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執行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政策和規劃,監督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監督勞動關係政策落實工作,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
(十一)負責外國專家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綜合管理出國(境)的培訓工作。
(十二)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信息網路,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和發展預測報告。
(十三)指導、監督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保密、信訪、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提案;綜合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政治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群、組織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宣傳、貫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推進和監督依法行政工作;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
負責組織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五)就業促進處。
負責編制就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和有序流動政策、措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負責招工簡章廣告刊登的審核和招工備案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綜合管理並指導高中等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
(六)人力資源規劃發展處。
負責編制人力資源和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擬訂相關政策,負責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工作;負責許可權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承辦政府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負責組織實施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人員招聘工作;承擔許可權內人才相關工作;負責人力資源信息統計和綜合分析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
負責編制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職業培訓政策和技能人才培養、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的貫徹執行;編制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規劃,擬訂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職業教育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相關工作的開展,負責民辦職業技能學校的審批;負責職業技能競賽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評審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對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推薦以及優秀專業技術工作者的選拔、評審和管理工作;負責博士後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承擔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務)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九)勞動關係處。
貫徹執行企業勞動關係政策;負責企業集體契約的審核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事業單位聘用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綜合管理;研究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崗位設定、考核、獎勵、懲戒、辭聘、解聘及未聘人員分流安置和改制事業單位職工安置政策、規定、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聘用契約鑑證工作。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
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農民工工作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擬訂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就業和有序流動政策、措施,擬訂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二)工資福利處。
負責審核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計畫,並監督檢查;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工作;負責審核下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計畫並監督檢查;研究、指導事業單位內部分配辦法;綜合管理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工作和職工福利費的使用;承擔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十三)軍官轉業安置處。
負責編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和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工作;協調落實軍隊轉業幹部隨調家屬的安置工作。
(十四)引進國外智力處(市外國專家局)。
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負責編制引進國外智力和出國(境)培訓的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有關智力引進的對外聯絡與交流工作;負責引進智力成果的示範和推廣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監督;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
(十五)養老保險處。
綜合管理養老保險工作,組織實施城鎮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和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批;負責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工作;負責職工連續工齡的認定;負責擬訂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落實死亡職工及遺屬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
(十六)工傷保險處。
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等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及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綜合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公)傷殘認定和有關待遇工作;負責參保企業工傷事故調查工作,落實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指導和監督企業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十七)失業保險處。
綜合管理失業保險工作,貫徹執行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貫徹落實失業人員醫療、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負責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管理使用;負責失業人員生活補助金的審批。
(十八)醫療生育保險處。
擬訂城鎮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管理等相關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鎮基本醫療、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及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執行城鎮基本醫療、生育保險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審核,並進行綜合管理。
(十九)農村社會保險處。
綜合管理農村社會保險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工作;貫徹執行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二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征繳、管理、調劑等進行監督。
(二十一)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二十二)勞動監察處(信訪處)。
負責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工作規範;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區(縣)開展勞動監察工作;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人民民眾提出的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二十三)老幹部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領導簡介

黨委書記、副局長:艾貝保·熱合曼
黨委副書記、局長:朱文智
黨委副書記、副局長:許繼忠
黨委副書記、社會保險管理局局長、副書記:張旻
黨委委員、副局長、調研員:矯國榮
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羅軍
副局長:王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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