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烏魯木齊市委員會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頭屯河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烏黨發〔2016〕31號)和《關於印發〈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烏經開黨發〔2016〕82號)精神,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管委會(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劃轉的職責
將原區衛生局承擔的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管委會(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1. 增加管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職責,建立健全社會養老服務保障體系。
2. 加強統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3. 加強規範人力資源市場職責,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 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5. 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烏魯木齊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就業援助、職業資格和職業培訓制度;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
(四)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烏魯木齊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本政策;組織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建立健全社會養老服務保障體系。
(五)負責許可權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晉升工作,審核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完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承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具體實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工(公)傷(病)殘有關待遇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實施相關配套政策、規定和辦法;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博士後管理相關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八)負責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九)貫徹執行並監督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負責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推進國家和自治區各項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政策的落實。
(十一)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
(十二)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和信息工作。
(十三)承辦區委、管委會(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保密、信訪、黨建、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提案答覆上報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工資、編制等工作。
(二)綜合業務科
負責全區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實施;負責全區體制編制內人力資源配置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許可權內公務員(含參照)錄用、登記、任職、辭職辭退、年度考核、培訓、獎勵和許可權內公務員信息統計等綜合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關配套政策、規定和辦法的實施,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組織實施職稱制度改革;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晉升工作,審核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承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具體實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公)傷(病)殘有關待遇的落實工作;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博士後管理相關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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