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烏魯木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烏魯木齊市委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市黨發20028號)精神,設定烏魯木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 職能調整:劃出的職能
  • 主要職責: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等
  • 內設機構:市保健委員會辦公室等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單位,

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將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職業安全監察、礦山安全監察職能交給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將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職能和特種設備安全檢測職能交給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3.將職業衛生監察職能交給市衛生局。
(二)劃入的職能
1.市人事局承擔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管理職能。
2.原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承擔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職能。
3.市民政局承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職能。
(三)強化的職能
1.就業和培訓職能。
2.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保險統一管理職能。
3.勞動關係調整、處理職能。
4.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職能。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相關配套政策及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統籌規劃全市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就業工作,研究擬定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擬定勞動力市場的發展規劃,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制定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及機構的管理辦法;實施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組織實施城鄉勞動力流動的有關政策。
(三)根據國家職業分類、技能標準、技能鑑定等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要求和自治區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管理意見,擬定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實施意見;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勞動預備制度;擬定技工學校發展規劃和綜合管理辦法;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職業技能競賽,開展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等工作;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
(四)負責全市勞動關係調整工作,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係;擬定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意見;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爭議調解處理及勞動監察工作;監督執行企業職工探親、休假等福利政策和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及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評定全市企業勞動模範工作。
(五)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工資巨觀調控政策,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審核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工資總額。
(六)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養老、失業、醫療保險政策;擬定全市工傷、生育保險基本政策;擬定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失業救濟金的審批。
(七)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政策;對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辦法;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八)擬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承辦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九)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障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勞動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和諮詢工作。
(十一)執行國家、自治區勞動鑑定有關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十二)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業務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有關社團工作。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翻譯、信訪、安全保衛、後勤保障、車輛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治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管理、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黨組織建設、工、青、婦、精神文明建設、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三)法制監察處
研究擬定勞動保障立法規劃、計畫和地方性法規、綜合性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勞動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勞動保障執法隊伍建設和法制宣傳工作。
(四)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與財務處
負責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受理基金管理中違紀違規案件的投訴、舉報並組織查處;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五)就業處
擬定城鄉就業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目標並組織實施;擬定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再就業和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就業再就業經費的使用管理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並指導再就業服務機構和職業介紹機構工作;組織實施民辦職業介紹機構許可制度;負責擬定城鄉勞動力流動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全市和區域性勞動力流動及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招工簡章廣告刊的審核和招工備案管理工作;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按分工負責“農轉非”審核工作;綜合管理失業保險工作,組織實施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實施失業人員醫療、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執行自治區事業保險調劑金的管理使用辦法;負責失業人員生活補助金的審批。
(六)培訓處
擬定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競賽的綜合管理;負責許可權內職業資格證書的審批;推行勞動預備制度;擬定企業職工、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再就業培訓政策並阻止實施;綜合管理全市技工學校、社會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並指導師資隊伍建設;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資格許可證制度;負責職業技能辦學機構的審批。
(七)勞動關係和工資處
擬定勞動關係巨觀調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勞動關係三方協調委員會的相關工作;負責全市勞動契約鑑證工作;負責企業集體契約的審查;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擬定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負責勞動工資統計工作;監督執行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及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
(八)養老保險處
組織實施城鎮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監督執行死亡職工及遺屬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承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契約制工人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職能;負責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負責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工作;負責職工連續工齡的審批;負責擬定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企業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及勞動鑑定工作。
(九)醫療保險處
擬定醫療保險基本政策、實施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醫療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擬定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的審核,並實施綜合管理;擬定補充醫療保險細則。
(十)生育保險處
擬定生育保險基本政策、實施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擬定生育保險基金管理政策;組織實施生育醫療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擬定城鎮職工生育期間待遇政策及標準。
(十一)工傷保險處
擬定工傷保險基本政策、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和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組織實施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擬定城鎮企業職工工傷治療期間的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工傷事故預防工作;負責參保企業工傷事故調查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審批。
(十二)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直屬單位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
(一)主要職能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及本市有關社會保險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負責社會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的收繳、稽核、管理和計發使用工作。
3負責社會保險信息、統計數據的採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設13個科(室)和10個派出機構。(烏魯木齊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調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部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批覆》烏編委[2007]26號)具體如下:
內設機構,相當於科級
1、辦公室
負責黨務、紀檢監察、精神文明建設及綜合協調、文秘、檔案等行政管理工作。
2、綜合業務科
編制並組織實施各項社會保險經辦業務綜合目標管理計畫;承擔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統計分析及業務諮詢工作。
3、基金管理科
負責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支付和局機關財務工作,編制各項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流動情況作出分析和預測,提出調整方案及建議;監督、指導派出機構的基金財務工作。
4、稽核審計科
負責組織並指導對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的稽核工作;負責對各項社會保險業務、財務工作的內部審計工作。
5、待遇審核一科
負責養老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及工傷職工殘疾輔助器具購置費、一次性保險待遇的審核工作。
6、待遇複合一科
負責養老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及工傷職工殘疾輔助器具購置費、一次性保險待遇的覆核工作。
7、待遇審核二科
負責對醫療保險待遇、特殊人群醫療費用及異地居住人員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發放資金的審核工作。
8、待遇覆核二科
負責人醫療保險待遇、特殊人群醫療費用及異地居住人員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發放資金的覆核工作。
9、待遇審核三科
負責生育保險待遇、工傷醫療保險費的審核工作。
未成立
10、待遇覆核三科
負責生育保險待遇、工傷醫療保險費的覆核工作。
未成立
11、醫療定點單位管理科
負責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定,受委託對其履行協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參保人員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投訴。
12、檔案管理科
負責社會保險業務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
13、社會保險(IC)卡管理科
負責社會保險(IC)卡的制發、掛失和補發;負責卡內數據信息的管理;受理社會保險(IC)卡相關業務諮詢工作。
(三)派出機構,均相當科級
1、天山區社會保險管理分局
2、沙依巴克區社會保險管理分局
3、新市區社會保險管理分局
4、水磨溝區社會保險管理分局
5、頭屯河區社會保險管理分局
6、東山區社會保險管理分局
7、烏魯木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管理分局
8、大坂城區社會保險管理分局
9、烏魯木齊縣社會保險管理分局
10、烏魯木齊高新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管理分局
以上10個分局負責該區域內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稽查及社會保險業務諮詢和政策宣傳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列事業編制330名(管理崗位328個 、工勤崗位2個),其中:領導職數6名(正縣級2名、副縣級4名)、總經濟師1名(副縣級)、總會計師1名(副縣級)、內設機構領導職數50名(含派出機構領導職數)。經費形式位全額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市就業服務管理局
(一)主要職責
1、開展公共就業服務,負責就業崗位開發工作。
2、負責創業指導和小額擔保貸款的審計工作。
3、負責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指導和服務工作。
4、負責國家創業示範基地管理工作。
5、負責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落實工作。
6、負責指導職業技術鑑定所(站)的鑑定考核及考評員的管理、培訓工作。
7、負責指導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業務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烏魯木齊市就業服務管理局設9個科(室)均相當科級。
1、辦公室
負責黨務及綜合協調、文秘、檔案等行政管理工作。
2、財務科
負責管理各類專項資金及局內財務工作。
3、崗位開發科
負責就業崗位的開發、調查及預測預報工作。
4、創業指導科
負責創業諮詢、服務,負責小額擔保貸款審核工作。
5、再就業管理科
負責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落實工作。
6、職業介紹科(市外來勞務人員就業服務中心)
負責失業就業登記、就業指導、職業介紹以及勞動事務代理工作;負責外來勞務人員就業服務工作。
7、就業培訓指導科
負責組織創業、職業技能師資隊伍培訓和示範性培訓工作。
8、勞服企業管理科
負責對勞服企業、勞務派遣組織的指導、協調工作。
9、職業技能鑑定指導科
負責指導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的鑑定考核及考評員管理培訓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烏魯木齊市就業服務管理局,相當副縣級,列事業編制58名,(管理崗位23個,專業技術崗位31個、工勤崗位4個),其中:領導職數4名(副縣級2名、正科級2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9名(局領導和內設機構領導均占管理崗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市技工學校
(一)主要職責
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開展技工學歷教育和相關職業培訓,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培養以全面素質為基礎、已能力為本位的高素質勞動者和中初級專門人才。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技工學校設6個處(室),均相當科級。
1、辦公室
負責學校黨務、紀檢監察、精神文明建設及綜合協調、文秘、檔案等行政管理工作。
2、財務室
負責學校財務工作。
3、教務處
負責教育教學日常管理及教學研究工作。
4、學生工作處
負責學生政治思想等道德教育、管理及招生、學生實習和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
5、總務處
負責後勤保障工作
6、培訓處
負責職業培訓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烏魯木齊市技工學校,相當正縣級,列事業編制157名(管理崗位15個,專業技術崗位80個,工勤崗位12個),其中:領導職數4名(正縣級2名、副縣級2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1名(校領導和內設機構領導均占管理崗位)。經費形式位全額預算管理。
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一)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3、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4、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5、指導區、縣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二)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文秘、檔案、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
2、舉報受理室
負責舉報、投訴受理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諮詢工作。
3、一中隊
4、二中隊
5、三中隊
以上三個中隊具體負責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查處工作。(烏魯木齊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調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部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批覆》烏編委[2007]26號)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列事業編40名(管理崗位38個、工勤崗位2個),其中:領導職數4名(副縣級2名、正科級2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0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市勞動爭議仲裁院
(一)主要職責
宣傳貫徹執行勞動和保障政策、法律、法規;負責勞動爭議案件德受理、文書送達及相關政策、法律、法規諮詢工作;負責許可權範圍內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調解、仲裁工作;承辦市勞動爭議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
市勞動爭議仲裁院,事業機構,相當正科。列事業編制12名(管理崗位2個,專業技術崗位9個,工勤崗位1個),其中:領導職數2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
(一)主要職責
擬定全市勞動保障信息系統建設的總體規劃和系統設計方案;負責系統建設、管理維護和軟體開發;負責系統網路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勞動和保障保障信息的收集、存儲、整理、分析、發布工作;負責本系統辦公自動化工作。
(二)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
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事業機構,相當科級。列事業編25名(管理崗位3個,專業技術崗位22個),其中領導職數3名(中心領導占管理崗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一)主要職能
1、受理企業職工傷(病)殘鑑定申請,組織開展企業職工工傷(職業病)傷殘、護理等級鑑定及職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鑑定工作。
2、承擔市勞動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
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相當正科級,列事業編制6名(管理崗位2個,專業技術崗位4個),其中領導職數2名(室領導占管理崗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烏魯木齊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烏魯木齊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烏編辦[2005]168號)
市保健委員會辦公室
(一)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有關醫療保健工作的政策、規定、制度。
2、負責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醫療保險的具體管理和組織協調。
3、組織安排保健對象的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
(二)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
市保健委員會辦公室,相當正科級,列事業編制3名(管理崗位3個),其中領導職數1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烏魯木齊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烏魯木齊市保健委員會辦公室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烏編委[2005]167號)
市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中心
(一)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黨和政府有關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方針、政策。
2、負責企業退休人員身份核查和養老金髮放監督等工作。
3、監督指導各級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的工作。
(二)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
市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中心,相當正科級,列事業編25名(管理崗位2個,專業技術崗位21個,工勤崗位2個),其中領導職數2名(中心領導占管理崗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烏魯木齊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烏魯木齊市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中心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烏編辦[2005]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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