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和組織實施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開發規劃、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區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五)負責全區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假期制度。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區(回區)工作政策。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部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政策,建立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機制。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自治區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區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區評比達標表彰等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自治區黨委、政府名義開展的自治區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牧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牧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牧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規範和最佳化對外辦理事項,落實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職責分工
1、與自治區教育廳的有關職責分工
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自治區教育廳等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2、與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的有關職責分工
在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政策制定上,A類人員的政策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會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B類和C類人員的政策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制定。
在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組織實施上,繼續使用現有的“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管理維護;繼續使用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外國專家局聯合印製的《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類和B類人員的工作許可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會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實施,C類人員的工作許可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實施,兩部門發放工作許可前均應會簽移民管理部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議、信息、安全、檔案、機要、保密、督查、政務公開和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信息化、辦公自動化規劃建設工作。
(二)綜合處。綜合協調各處室、單位重點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及輿情監控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改革推進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科研課題和綜合性調研,協調專家諮詢工作。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普法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牽頭組織實施。編制就業、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就業、社會保險相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處。擬訂就業規劃、計畫和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實施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項目。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失業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
(六)人力資源開發處。擬訂人才開發政策,編制人才開發目錄,組織實施高層次人才引進和重大人才項目活動,開展國際和區域人才交流與合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業務活動,負責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相關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政策、規劃,建立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政策。指導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大師工作室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負責相關考試違紀人員處理。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推薦和培養、博士後管理、留學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自治區人才開發基金使用管理。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崗位聘用、公開招聘和處級幹部任免職備案工作。
(十)農牧民工工作處。擬訂農牧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協調處理涉及農牧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維護農牧民工合法權益。指導、協調農牧民工信息工作。
(十一)勞動關係處。擬訂勞動標準和特殊工時制度,規範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諧勞動關係。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假期制度。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發布制度。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指導、調控和支付政策。擬訂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和工資決定機制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政策執行情況。
(十二)工資福利處(自治區表彰獎勵辦公室)。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工資基金審理及人員工資確定、審核、備案工作。擬訂自治區表彰獎勵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開展工作。綜合管理全區評比達標表彰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處。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業)年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負責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工作。負責自治區本級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
(十四)工傷保險處。擬訂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工傷協定機構管理和工傷預防、康復、認定、鑑定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調整工傷保險藥品、診療項目目錄和住院服務標準。承擔自治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處。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牧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牧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六)基金資金監管局。擬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制度。開展對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就業專項資金、人才開發基金及廳機關和所屬單位預算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對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營實施監管。參與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
(十七)仲裁信訪處。擬訂勞動和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及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勞動和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協調處理重大勞動和人事爭議案件。負責機關信訪工作。
(十八)勞動監察局。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開展勞動監察,處理有關突發事件,依法查處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全區勞動監察工作。
(十九)政務服務處。負責政務服務標準化、信息化建設,牽頭組織實施“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按分工負責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工作。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風建設。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和審批。承擔“放管服”改革相關工作。
(二十)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辦自治區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行政編制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行政編制103名。設廳長1名,副廳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48名〔22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26副(含機關紀委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副處長各1名)〕。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副部長,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黨組書記:那煒清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黨組成員:烏偉東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黨組成員:王燕峰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黨組成員:林叢虎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社保局局長:張東風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巡視員:丁飛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巡視員:劉浩生
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