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一個個國家機關單位。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主要職責:擬訂自治區人力資源開發規劃
  • 內設機構:政策研究和宣傳處
  • 就業促進處:研究提出全區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擬訂自治區人力資源開發規劃、政策,推進人才戰略實施,完善人才儲備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區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三)擬訂自治區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各類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政策。(四)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區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區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五)負責全區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促進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落實意見。(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自治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的實施意見,擬訂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區(回區)工作或定居政策。(八)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和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的辦法,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區政府獎勵制度。(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牧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牧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牧民工合法權益。(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十二)落實國家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負責全區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管理在自治區工。作的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全區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十三)承辦自治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廳機關會議組織、文稿起草、文電處理、檔案、機要保密、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負責廳機關財務及直屬事業單位的經費、基本建設投資、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廳機關政務事務的協調和督察;組織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負責受理人民民眾的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負責綜合治理、政務公開等機關信息化、辦公自動化的規劃建設工作。
政策研究和宣傳處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及科研課題研究,牽頭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問題的調研;牽頭組織研究農牧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組織協調農牧民工就業後的社會公共服務和權益保障事宜;開展農牧民工社會權益保障等問題的研究;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工作;承擔農牧民工工作辦公室工作。
法規處
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相關普法、法律諮詢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
規劃財務處
編制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牽頭組織實施;起草人力資源開發、就業、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組織編制人力資源開發、就業、社會保障基金(資金)預決算;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組織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要工作信息與情況通報;承擔有關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就業促進處
研究提出全區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推進勞動者平等就業、農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規章、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專項就業資金和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辦法;承擔自治區就業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並組織指導實施;承擔職稱改革和組織指導評審工作,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統籌擬訂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等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管理工作,負責留學人員回國安置;負責非教育系統出國留學人員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申報建立博士後工作站(流動站)和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工作;參與制定全區人才開發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擬訂國(境)外、區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準入管理制度;依法指導、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依法審批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的設定;負責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收集匯總、分析和發布工作。
軍官轉業安置處
擬訂全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畫;指導全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自治區本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困難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擬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辦法;參與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承擔自治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擬訂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以及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區直事業單位崗位設定、人員招聘、調任(配)等人事管理事宜,按規定承辦中央駐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相關工作。
工資福利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擬訂地區津貼和崗位津貼發放辦法;負責編制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年度工資總量計畫;負責編制自治區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計畫、工資基金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區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審核工作。
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處
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年度計畫;統籌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項目;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項目管理服務制度;參與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承擔自治區高校畢業生就業項目統籌協調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
人才開發處
擬訂人才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和完善人才儲備制度;擬訂各類人才的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政策;參與制定相關人才項目經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承擔相關人才隊伍建設和人才項目的組織實施。
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指導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參與制定職業能力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負責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審批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資質審核。
勞動關係處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的規範性意見;提出企業職工工資巨觀調控和正常增長機制意見;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養老保險處
統籌擬訂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完善全區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擬訂全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參與制定自治區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區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全區基本養老保險費率。
醫療保險處
統籌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含城鎮職工和居民)、生育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和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核認定及管理辦法;監督、指導全區城鎮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制度改革工作及各項方針政策的實施;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工傷保險處
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擬訂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參與制定自治區儲備基金的使用管理辦法。
農村牧區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牧區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牧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參與擬訂農牧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牧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審計監督處
擬訂人力資源開發、就業、社會保險基金(資金)審計監督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依法審計監督人力資源開發、就業、社會保險基金(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基金(資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違紀案件;負責廳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內部財務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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