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律、法規,貫徹實施自治區、通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擬定全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
(二)擬定全旗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推進人才戰略實施,完善人才儲備制度。
(三)貫徹實施《就業促進法》,擬定全旗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職業
培訓制度,牽頭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旗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全自治區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貫徹執行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政策,加強全旗社會保險及其保險金管理和監督。
(五)負責全旗就業、失業、社會保險信息引導,執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有關政策,保持全旗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六)執行國家、自治區、通遼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執行事業單位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全旗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旗高層子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落實軍轉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
(九)指導和協調旗政府各部門、各蘇木鎮實施《公務員法》,執行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落實政府獎勵制度,加強全旗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旗農民工工資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貫徹和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承辦奈曼旗人民政府和通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奈曼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負責全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內設辦公室、公務員管理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工資股、保險福利股、勞動仲裁股、勞動監察大隊和工傷保險管理中心八個股室(隊、中心),所屬就業服務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和醫療保險管理局三個二級單位。
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信息化、全局網路建設和辦公自動化的規劃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編制、人事、財務、安全保衛、資產管理、後勤服務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公務員管理股(奈曼旗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
綜合管理全旗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隊伍;組織貫徹落實公務員法及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免、培訓、辭職、辭退、輪崗及競爭上崗等配套政策規定,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計畫上報、調配、職位設定、職務任免、考核培訓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監督檢查全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執行情況;負責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及其人員聘用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補充人員的公開招聘、聘用契約備案工作;負責全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落實軍轉幹部安置政策;負責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統計信息工作。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綜合管理全旗專業技術人員隊伍,負責全旗各類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推薦、管理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高級、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審查、推薦工作;承擔部分系列初級評審會設定、調整工作和評審結果確認工作;負責農村實用人才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職稱評定審查工作;負責指導、檢查全旗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審批、調整、備案、聘任工作;貫徹執行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全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工資股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落實地區津貼和崗位津貼發放政策;負責工資基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審核工作;負責工資統計信息工作。
保險福利股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通遼市有關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制訂就業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章制度,依法檢查審計社會保險基金,受理投訴並查處基金管理違紀案件;管理就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通遼市關於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的各項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齡審核;配合通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勞動能力鑑定;辦理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死亡人員及遺屬待遇審批;負責社會保障統計信息工作。
勞動仲裁股(奈曼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通遼市關於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政策、法律、法規;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勞動契約簽訂,承辦勞動契約備案和集體契約審查工作;負責企業工資管理,依法對工資集體增高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宣傳及法律諮詢工作;實施勞動用工年檢;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組織實施全旗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勞動保障違法案件;負責勞動人事仲裁統計信息工作;承辦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工傷保險管理中心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通遼市有關工傷保險政策政策法規,負責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負責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審核工作;對用人單位辦理工傷保險登記;負責進行工傷保險調查、統計;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為參保單位及其職工提供諮詢服務;承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勞動監察大隊
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負責職業技能開發,組織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培訓、堅定申報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勤崗位設定及其人員聘用管理工作。
主要領導
領導班子成員及職責分工
局 長:張 威,主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全面工作,側重辦公室、公務員管理、政風行風建設和行政效能監察等工作。
副局長:張永峰,協助局長工作,分管勞動監察、勞動爭議仲裁、勞動關係、職業技能開發、工傷保險網路信息和黨建、精神文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副局長:吳敬舒,協助局長工作,分管職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資、保險福利、人事人才資料庫建設、婦聯、計生等工作。
副局長:卜繁君,協助局長工作,主持就業服務局工作。
副局長:高 飛,協助局長工作,主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工作。
副局長:王 平,協助局長工作,主持醫療保險管理局工作。
政務公開
(一)公開範圍
人事勞動局各股室及局屬二級單位。
(二)公開內容
凡辦理與民眾利益直接相關,社會普遍關注的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業務,在不涉及黨和國家機密,不違反保密制度,不影響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均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如下:
1、公務員招錄的條件、程式、考試成績和錄用結果;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錄的條件、程式和結果;
3、軍轉幹部安置的原則、條件和辦法;
4、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的內容、程式、等次比例劃定和結果;
5、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的條件、比例、程式和結果;
6、非師範類大中專院校和技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辦法和程式;
7、技術工人技術等級申報的條件和程式;
8、工資待遇審批的條件和程式;
9、職工工齡認定及工殘鑑定的條件、程式和結果;
10、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退休的條件和審批程式;
11、享受知補、邊補的條件、待遇和審批程式;
12、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錄用的條件和程式;
13、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查處及人事勞動爭議仲裁的依據、程式和結果;
14、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的條件、程式、比例和結果。
(三)公開形式
1、檔案公布
2、張榜公布
3、通過新聞媒體公布
4、政務公開欄公布
5、網路公開
採取何種公開形式,根據需要而定。公開事項由主管股室(單位)擬定文稿,交分管領導審核批准後進行公布。
審批事項
(一)機關事業單位錄用分配人員轉正定級工資確定;
(二)機關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下工作人員連續兩年考核晉升職務工資檔次和連續五年考核稱職晉升級別工資;
(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正常退休和因病提前退休審批;
(四)機關事業單位知補邊補審批;
(五)中高級知識分子和高級專家加發離退休費;
(六)機關事業單位警銜津貼審批。
(七)全旗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八)全旗機關公務員職位及非領導職務設定;
(九)全旗機關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下人員職務變動工資審定;
(十)全旗機關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下工作人員連續三年考核優秀工資晉升審批;
(十一)全旗機關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下工作人員工資標準調整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審批;
(十二)全旗事業單位浮動固定工資特殊崗位津貼審批;
(十三)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離退休死亡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審批;
(十四)同一地區、系統內人員調整;
(十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調配;
(十六)機關公務員提前退休;
(十七)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初級職稱評定;
法規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契約規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問題的通知》、《內蒙古自治區勞動爭議處理辦法》、《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保護規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工傷保險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勞動爭議處理辦法》、《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