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1.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將市政府外事辦公室承擔的外國經濟專家管理工作、審核簽發聘請外國專家有關證件等職責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增加受國家、省外國專家局委託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審核“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和發放“外國專家證”的職責。
4.增加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委託的“外國人和台港澳人員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就業許可”審核的職責。
5.增加統籌協調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做好職業培訓、勞動關係構建、社會保險、勞務對接等相關工作職責。
(二)劃出和取消的職責。
1.將負責本市公民境外就業管理職責劃給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2.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3.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制定企業懲處職工基本準則的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人才開發職責,
充分發揮我市人力資源優勢;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大學生創業職責,促進創業和充分就業;加強統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
建立健全從就業創業到養老醫療的保障和服務體系;加強基層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服務平台建設,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強統籌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職責,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檢查,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加強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係和強化勞動監察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應的政策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機關和市屬事業單位的人員計畫,監督檢查計畫執行情況;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統計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市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全市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綜合性政策;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人才選拔、培養、引進項目的組織實施;研究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四)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援助制度;統籌協調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受委託承擔“外國人和台港澳人員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就業許可”的審核;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和大學生創業政策,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創業指導和管理服務工作,推進大學生創業實訓;建立健全就業、失業預測預警、監控分析制度,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五)負責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全市社會保險關係轉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市級調劑金及補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監督制度,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分析並擬訂應對措施;管理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各類補充保險相關內容的審核和備案;負責全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制定市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政策,負責市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的管理和審核;負責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工作。
(七)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公務員制度;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擬訂本市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公務員培訓;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政府公務員績效考核;受市政府委託管理市行政學院;承辦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續。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綜合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聘用、考核、培訓、獎懲以及公開招聘、崗位設定等工作。
(九)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研究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專業技術職(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評價和資格考試工作;歸口管理博士後工作和留學人員來杭工作;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十)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政策;負責全市外國專家及港澳台專家的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促進與國(境)外人才智力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上崗前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二)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係。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制定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完善工時制度和職工休息休假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依法查處勞動違法案件。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葉茂東 黨委書記、局長主持局全面工作,分管局辦公室
江冰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組織人事處、機關黨委、醫療生育保險處、行政審批服務處,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市勞動保障諮詢服務中心、市勞動大樓後勤保障中心,聯繫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局。
吳槐慶 巡視員
張立飛黨委委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政策法規處、勞動關係處、調解仲裁管理處,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市人事爭議仲裁院、市勞動仲裁院。
阮華興黨委委員、紀檢組組長負責駐局紀檢組、監察室工作。
章明黨委委員、副局長,社保局黨委書記、局長協助局長分管養老保險處、工傷保險處、信訪處、企業退休人員管理處(基層工作處),市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中心、杭州退休職工大學,主持市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局工作。
黃菊火黨委委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就業創業指導處、人才開發和市場處、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市專家與留學人員服務中心,聯繫市外國專家局、市人才服務局、市就業管理服務局。
方海洋黨委委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軍官轉業安置處(軍轉辦)、培訓教育處、職業能力建設處,市人事考試辦公室、市幹部培訓中心(軍培中心)、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市職業技能培訓指導中心、杭州第一技師學院、市輕工技工學校以及局宣傳工作。
王加良黨委委員,人才服務局黨委書記、局長主持市人才服務局工作,分管杭州人才市場。
謝道溥黨委委員,醫保局黨委書記、局長主持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局工作,分管市企業退休人員門診醫療服務中心。
王新龍黨委委員,外國專家局局長主持市外國專家局工作。
張林黨委委員,就業局黨委書記、局長主持市就業管理服務局工作。
宣向東、張建華巡視員
鄒午巡視員
陳旦秋巡視員
江汝標巡視員
郭禾陽巡視員
席衛平副巡視員
蔡堅力副巡視員
李書貴副巡視員
洪繼新副巡視員
柳勝偉巡視員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社保局共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協調實施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承辦機關文電文秘、重要會務、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提案議案、宣傳、安全保衛、行政後勤等日常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和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局政府入口網站建設工作;綜合管理局系統新聞宣傳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承擔牽頭研究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工作;指導、推進依法行政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聽證等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承擔牽頭辦理其他部門法規性檔案徵求意見工作;組織協調專家諮詢事宜;承擔國內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動態的收集、綜合和研究工作。
(四)規劃財務與計畫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工資增長的中長期規劃和巨觀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編制、下達全市機關和市屬事業單位的人員計畫,監督檢查計畫的執行情況;承擔審核市直納入統發工資範圍的人員和工資總額工作;綜合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統計、分析工作,定期發布統計資料和發展預測報告;制定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建設的規劃、規範和標準;組織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分析預警工作,擬訂應對措施;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和監督舉報系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征繳、管理、調劑、運營、支付和保值增值等進行監督;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政策制度;承擔局內部審計和財務監督工作;承擔局屬單位的財務指導和監督工作;承擔局系統部門財務預決算匯總審核、部門預算調整等工作;牽頭擬訂中央、省、市財政下達的各項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五)公務員管理處。
承擔全市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制度;承擔行政機關實施公務員法的方案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職位分類、考試、錄用、考核、職務升降、任免、非領導職數設定、競爭上崗、交流、迴避、紀律、獎勵、懲戒、辭職辭退等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市本級機關公務員的調任、轉任工作;綜合管理全市行政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的獎勵人選;依法對公務員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公務員申訴、控告等工作;承辦公務員獎勵審核推薦和表彰事宜;承辦市政府人事任免事項;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有關工作,審核報批政府直屬(所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根據國家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六)培訓教育處。
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的培訓工作;組織制定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定;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市行政學院公務員培訓計畫並指導實施;承擔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工作;制定轉業軍官上崗前的培訓計畫;承擔對市、區(縣、市)公務員培訓的指導監督工作;組織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對市、區(縣、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七)就業創業指導處。
完善全市就業創業長效機制和相關政策,保持就業形勢穩定;依法對促進就業創業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承擔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創業指導和管理服務工作,推進大學生創業實訓;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外來務工人員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統籌協調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受委託承擔“外國人和台港澳人員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就業許可”的審核;牽頭擬訂全市失業保險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基本政策、改革方案、發展規劃;負責擬訂全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承擔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人才開發和市場處。
綜合管理全市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人才工作巨觀政策和人才發展規劃,編制發布重大人才開發目錄;組織實施全市高層次和緊缺急需人才引進項目;參與對區、縣(市)和市級有關部門人才目標責任制的考核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中介機構培育發展政策;承擔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工作;牽頭制定人才引進政策;承擔人才引進調配工作;承擔人才居住證的審核認定工作;承辦市本級和上城、下城、江乾、拱墅、西湖、濱江區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進杭人員的調配工作;組織開展區域人才資源的開發交流與合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對口支援地區幹部選派工作。
(九)軍官轉業安置處(掛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措施和辦法,編制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軍轉幹部接收安置以及有關經費的劃撥與管理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遷)配偶的安置協調和子女落戶等工作;擬訂全市軍轉幹部教育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實施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及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髮放、調整、培訓、就業指導、參加醫療保險等管理服務工作。
(十)職業能力建設處。
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和職業技能競賽;擬訂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職業鑑定機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和管理工作以及職業技能培訓定點機構的管理工作;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承擔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工作;擬訂職業技能鑑定政策和實施辦法,健全技能人才評價體系;綜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擬訂技工院校招生政策和年度指導性招生計畫,承擔全市技工院校學生資助審核工作;承擔市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貫徹落實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政策、規定;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發展規劃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制度;承擔全市高級專家的綜合管理工作;承擔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學術技術帶頭人等人才的培養、選拔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國家、省、市有突出貢獻專家的推薦、選拔、管理等工作;承擔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回國來杭定居專家、留學回國人員的綜合管理協調及經費資助工作;組織留學回國人員申報國家、省人才引進計畫和創業項目資助;參與海外引才平台建設管理和有關信息發布工作;指導各留學人員創業園、市專家與留學人員服務中心工作。
(十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法規、規章和管理辦法;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政策;承擔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工作;承擔推行事業單位人員崗位設定管理制度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競聘上崗、考核、培訓、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政策規定並指導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市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方案的審核、備案以及指導筆試面試、辦理相關手續等工作;承擔市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和崗位聘任的認定工作;參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統計工作。
(十三)勞動關係處。
構建形成規範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擬訂具體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關係協調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制定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政策;指導、協調監察機構加強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契約、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內部分配製度、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和勞動標準制定等工作;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承擔特殊用工、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市級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加強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承擔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工資福利與離退休處。
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承擔統籌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工作;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休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公務員與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調查比較制度和政策;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的日常管理和審批工作;承擔市直單位工資統發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提前退休的有關審核審批工作;參與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工作;參與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工作;指導監督各區、縣(市)及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工作;指導杭州退休幹部大學開展工作。承擔市退休幹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養老保險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養老保險(障)一系列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擬訂全市養老保險(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基本政策、改革方案、發展規劃等,推進城鄉統籌;指導、協調監察機構對國家、省、市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實施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全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的擬訂工作;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政策、企業年金的政策和規則;指導全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工作。承擔市社會保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醫療生育保險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和發展規劃;指導、協調監察機構對國家、省、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實施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辦法並實施監督檢查;擬訂醫療困難救助管理辦法;擬訂本市公務員醫療補助以及離休人員、醫療照顧人員和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子女統籌醫療管理辦法;指導全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承擔市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以及全市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擬訂全市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和職業康復政策;按工傷認定管轄規定,承擔規定管轄的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工作,並對區、縣(市)工傷認定工作進行指導;指導全市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以及因病、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鑑定工作;擬訂全市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企業退休人員管理處(掛基層工作處牌子)。
承擔擬訂全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有關政策工作;承擔全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在省社保中心參加養老保險的省、部屬企業退休人員移交杭州市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後的有關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層工作平台建設工作,推進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社區(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室建設,並進行指導和監督。指導杭州市退休職工大學開展工作。承擔市企業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信訪處。
承擔民眾來訪的日常接待工作;受理、交辦、督辦信訪人員提出的信訪事項;承擔承辦、轉辦上級有關部門、相關領導批轉的有關信訪及信息反饋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及本系統各處(室)、單位及時處理來信來訪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信訪工作;牽頭有關突發性群體上訪事件的現場協調、應急管理、維護穩定等工作。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
擬訂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及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員的資格培訓、考核、認定工作;承擔全市人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的監督檢查、業務指導以及鄉鎮勞動關係協調委員會的指導工作;參與人事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工作。
(二十一)行政審批服務處。
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組織擬訂行政審批工作依據、辦理程式、業務流程、審核標準和規則;按照規定許可權,承擔行政許可及非許可審批事項、辦事項目的統一受理和反饋工作;辦理行政服務即辦事項;綜合協調局有關處室和局屬事業單位規範開展行政審批的相關延續工作;指導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行政審批工作;承擔局行政服務視窗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掛靠單位
杭州市外國專家局
(正處級)
市外國專家局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導和管理。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規劃和政策;負責全市外國專家及港澳台專家的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中央、省劃撥的專項經費管理,地方財政引智專項經費的申報與管理工作;申報、協調、指導和組織實施人才智力引進項目及派遣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外國經濟專家管理和審核簽發聘請外國專家有關證件的工作;受委託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審核“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和發放“外國專家證”;負責規範引進國外智力中介組織;承擔海外引才育才和信息平台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承辦外國專家獎勵的有關工作;承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國際和港澳台交流與合作工作;協調和指導市國際人才交流協會的日常工作;承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市人力社保局行政編制98名,其中:正局級領導職數1名,副局級領導職數5名,外國專家局局長(副局級)1名;處級領導職數4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15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局屬單位
杭州市人才服務局
杭州市人才服務局是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副局級事業單位,前身是成立於1984年的杭州市人才開發中心。目前人才服務局下設綜合處、畢業生就業服務處、大學生創業服務處、人事代理處、高級人才評薦處、信息處、流動人員黨委辦公室等7個部門。 長期以來,人才服務局與人才市場合署辦公,主要職能是: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公共服務,開展人才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發布工作;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開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人事代理、流動黨員管理、集體戶籍掛靠等相關服務工作;開展全市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推薦工作;為用人單位及各類人才提供就業招聘、人才派遣、政策諮詢等服務。地址:杭州市下城區東新路155。
杭州市就業管理服務局
杭州市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局
杭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局
杭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杭州市勞動仲裁院
杭州市人事爭議仲裁院
杭州市人事考試辦公室
杭州市人事考試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事考試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制定全市人事考試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2、負責全市人事考試考區、考點的規劃與認定,指導、協調、監督各區、縣(市)的人事考試工作;3、負責全市人事考試的工作管理和考風考紀監督檢查、違紀處理;4、組織實施各類執業(職業)資格、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公務員招錄、參照公務員過渡、事業單位招考、軍轉幹部安置等各類政策性人事考試的考務工作;5、組織實施公開選拔幹部考試的考務工作;6、負責各類人事考試合格證書的核發及信息管理工作;7、承辦局交辦的其他等事項。地址:杭州市下城區文暉路97
杭州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諮詢服務中心
杭州市專家和留學人員服務中心
杭州市職業技能培訓指導中心(杭州市公共實訓指導中心)
杭州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
杭州市幹部培訓中心(杭州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
杭州人才市場
杭州市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中心
杭州市企業退休人員門診醫療服務中心
杭州第一技師學院
杭州市輕工技工學校
杭州市退休幹部大學
杭州市勞動大樓後勤保障中心
其他事項
(一)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協調配合機制。機關、事業單位應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准的用編計畫內編報進人計畫。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審核機關、事業單位用編、用領導職數的申請;組織、人力社保部門根據核准的用編、用領導職數計畫錄(聘)用、調配人員;機構編制部門根據有關檔案及時調整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信息,辦理人員出入編手續;財政部門依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准的人員編制和組織、人力社保部門核定的人員工資待遇標準,編制政府預算、核撥經費;人力社保部門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提供的人員出入編記錄辦理各類社會保險手續。機構編制部門要建立健全機構編制實名制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並與相關部門實現數據共享。
(二)統一發放工資職責分工。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審核市本級納入統發工資範圍的各單位性質、編制數(含編制控制數)、職數、實有人數;人力社保部門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各部門和單位的編制數、職數、實有人數,審核納入統發工資範圍的人員和工資總額;財政部門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提供的人員出入編和在編人數以及核定職數情況、人力社保部門提供的人員名單和應發工資總額,進行資金審核、資金撥付和預算安排。
(三)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職責分工。由組織、人力社保和機構編制部門共同研究擬訂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計畫;組織部門負責團職及以上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人力社保部門負責營職及以下職務軍隊轉業幹部、技術類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信息公開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5月1起施行。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於2004年4月15日由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和《規定》,本單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應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
《指南》根據需要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中國杭州”政府入口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或本機關網站上查閱或下載。也可以到《指南》查閱點(杭州市檔案館)查閱。
一、信息內容分類
按照“公開為常規,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本機關將對與行使職能相關的信息和涉及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公眾的信息進行公開。公開信息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大類。
主動公開類信息主要包括:機構職能、政策法規、規劃計畫、辦事事項、資金信息、業務信息、工作信息、公共服務、人事信息等類別,具體內容可詳見本機關的《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依申請公開類信息主要向申請人公開除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
二、信息編排說明
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採用政府信息索引號(索引號由本機關的部門代碼A016+年號+分類號+順序號構成)、名稱、內容描述、產生日期、公開機構等構成形式呈現。
三、信息公開方式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政府信息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中國杭州”政府入口網站和本機關的網站上查閱《目錄》及相關內容。
2.公開形式
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的形式。其餘網上未公開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本機關提出申請。
本機關還將採用新聞發言人制度、《杭州政報》、本機關的報紙、雜誌等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本機關網上公開的信息,除機構職能類、政策法規類信息外,網上留存的期限為半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設立的當面受理點查閱上述信息。
3.公開時限
各類政府信息產生後,本機關將儘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公開時間為信息產生後的20個工作日內。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單位申請。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屬於本機關公開目錄內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單位申請獲取的,除特殊情況外,本機關將予以提供。該目錄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本機關將依法處理。
1.公開範圍
本機關可以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目錄》。
2.受理機構
(1)本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網上申請的機構為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
(2)本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的機構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辦公時間為:工作日的9:00-12:00,14:00-16:00,通信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242號。
(3)本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當面申請的機構為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審批服務處,辦公時間為:工作日的9:00-12:00,13:30-17:30,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240號一樓服務大廳。
3.申請的提出
(1)通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提出申請。
申請人登入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的依申請公開欄目,填寫電子版《杭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即可。
(2)書面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傳真方式向局辦公室提出申請,請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當場申請
申請人到行政審批服務處填寫《杭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即可。
為提高申請處理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單位確定信息的提示。
4.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應進行登記。並在登記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掌握但不主動公開的信息,如可公開,在確認身份後進行查詢,或持相關證件和材料領取;如不可公開,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單位公開範圍的,應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描述不明確的,應告知申請人重新申請;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如實、明確地告知申請人。
四、救濟方式和程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紀檢監察室投訴,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242號906室,網上:登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投訴舉報信箱。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政府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將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認為本機關違反《條例》、《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