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音
張家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zhāng jiā jiè shì rén lì zī yuán hé shè huì bǎo zhàng jú
簡介
根據《
中共張家界市委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張發〔2010〕3號)和《中共張家界市委張家界市人民政府關於張家界市人民
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 》(張委〔2010〕8號),設立張家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劃入的職責
將原市
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取消的職責
1.已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4.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劃出的職責
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市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並實施監督,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國有企業經營收入分配政策,配合相關部門審核納入市級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範圍的同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補貼標準和離退休費,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歸口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擬訂並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張(回張)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及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維穩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歸口管理全市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維穩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綜治、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維穩、車輛、接待等日常工作,負責綜合調研、綜合性文字材料起草、建議提案辦理、政務公開和有關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法制科。
擬訂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區縣開展勞動監察工作;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劃、計畫和實施規範,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勞動人事仲裁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監督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和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負責相關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規培訓、宣傳和諮詢服務工作。
(三)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科。
擬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流動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辦法並指導實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和指導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促進特殊群體統籌就業和就業援助辦法;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貫徹落實失業保險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指導監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貫徹落實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政策、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稽核規則並監督實施;負責農民工管理工作。
(四)公務員管理科(對外可稱張家界市公務員局)。
貫徹落實公務員分類、錄用、登記、考核、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獎懲、培訓、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政策;貫徹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執行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能力建設和作風建設的政策,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組織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組織市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公務員培訓;負責市直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工作;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工作;承辦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工作。
(五)人才開發與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科。
擬訂全市人才開發和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工作;指導和監督對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的有關政策規定,承辦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的安置和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全市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和見習基地工作。
(六)軍官轉業安置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市直和中央、省在張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等有關工作;負責全市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維穩的有關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駐張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科。
貫徹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擬訂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擬訂完善全市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競賽的具體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職業技能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技工院校學生資助工作;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社會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審批工作,負責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初步審核工作,按職責許可權核發《職業資格證書》;負責承辦“湖南省技能大師”、“湖南省技術能手”的評審上報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對外可稱張家界市外國專家局)。
負責全市高級專門人才規劃、培養工作,負責承辦“湖南省新世紀121人才工程”有關工作;承辦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管理工作;參與推薦中科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及其他有關專家選拔管理工作;負責博士後和留學回國人員的管理協調工作及有關科研經費的資助工作;指導市留學回國人員聯誼會的工作;負責承辦“湖南省農村實用人才工程”等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建立專業技術資格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職業)資格制度;擬訂國(境)外機構在張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制度。
擬訂我市引進海外人才智力和出國(境)培訓的政策措施、管理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外國專家、港澳台專家來張工作和國(境)外人員來張就業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專項經費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各區縣和市直有關部門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建立人才智力引進成果推廣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境)外新技術、新品種的引進工作;負責全市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國(境)外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工作;協同公安等部門和用人單位做好來張外國專家和港澳台專家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承擔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宣傳工作,承辦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國(境)外人才表彰獎勵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管理有關工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及技術等級崗位考核政策;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有關工作和人員信息管理;負責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
(十)勞動關係科。
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集體契約的審核和勞動用工備案工作;監督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探親假制度、職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種的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貫徹落實最低工資制度;貫徹落實建立工資保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的監督檢查;參與國家和省、市級勞動模範的評審工作。
(十一)工資福利科。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離退休政策;承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工作和工資統計;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的審核工作;落實國家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休假制度、工齡計算及工作人員的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死亡撫恤等政策;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更改的審批;負責市直機關福利費管理;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審批及管理服務有關工作;參與擬訂有關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保險待遇等政策。
(十二)養老保險科。
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貫徹落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貫徹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個人賬戶管理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貫徹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領取條件、給付標準和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貫徹落實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工齡與繳費年限計算政策、城鎮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人員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貫徹落實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辦法,負責全市提前退休特殊工種的認定工作,依據許可權辦理提前退休和市直管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貫徹落實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給付條件、給付標準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辦法;貫徹落實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貫徹落實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指導監督全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三)醫療生育保險科。
貫徹落實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支付標準;擬訂全市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服務管理辦法,負責市直管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認定;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負責市直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離退休幹部醫療保障的政策調整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特殊病種專家評審;指導監督全市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四)工傷保險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擬訂全市工傷認定的具體實施辦法,負責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進行調查核實,並作出工傷認定;執行工傷保險協定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擬訂全市勞動能力鑑定實施辦法,組織承辦全市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承辦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相關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社保基金監督科(規劃財務科)。
承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執行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有關制度,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指導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加強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實施;參與審核各項社會保險市級調劑金分配方案;參與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重大違規案件;協助上級部門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情況實施監督;承擔企業年金基金契約備案工作。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全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市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經費;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屬單位機關財務的監督檢查。
(十六)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申報工作;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七)市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市為民辦實事考核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與具體指導全市績效評估工作;負責督促檢查與考核省、市納入評估範圍內的工作落實情況,綜合掌握評估工作動態;負責受理對評估工作的投訴,組織調查、協助處理投訴事件;負責市績效評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為民辦實事考核的有關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群團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總會計師1名,聯合工會主席1名;科級領導職數18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高配為副處級)。
機關後勤服務財政撥款事業編制4名。
其他事項
(一)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教育部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領導分工
王德光同志任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
領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全面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 孫子任
協助分管就業再就業、社保基金監察與規劃財務、局機關財務及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方面工作。 分管局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科、社保基金監察科(規劃財務科)、市就業服務局。
黨組成員、副局長 田邊
協助分管公務員管理、市績效評估、人事考試方面工作。 分管公務員管理科、市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市人事考試中心。
黨組成員、副局長 王晉新
協助分管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人事教育、黨務方面工作。 分管局醫療生育保險科、人事科、市技工學校、市醫療生育保險管理服務局、開發區分局。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田海賓
負責局紀檢監察工作。 協助分管政務運轉、後勤服務、法制、工資福利方面工作。 分管局辦公室、法制科、監察科、工資福利科。
黨組成員、副局長 吳新
協助分管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人才開發與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人才開發與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科、市人才服務中心。
副局長 彭燃
協助分管工傷保險、統計信息、安全生產方面工作。 分管局工傷保險科、信息中心、工傷保險局。
黨組成員、副局長 劉奇志
協助分管養老保險、勞動關係、勞動監察、檔案、國企改革方面工作。 分管局養老保險科、勞動關係科、勞動監察支隊、檔案室、市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局
黨組成員、工會主席 葛元香
負責聯合工會工作。 協助分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黨組成員、副局長 周美榮
協助分管轉業軍官安置、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職業能力建設、職業技能鑑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方面工作。 分管局軍轉安置科、職業能力建設科、自主擇業辦、鑑定中心、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