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

《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山東省財政廳201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
  • 實施時間:2019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山東省財政廳
內容解讀,主要內容,政策亮點,辦法全文,

內容解讀

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經費管理辦法》共7章33條,包括總則、管理職責、項目經費開支範圍、預算編制與審批、預算執行與決算、監督檢查和附則等七部分內容,具體如下:
(一)總則。明確了《經費管理辦法》制定的背景、目的意義、功能定位和基本原則,闡述了不同類型基金項目經費的資金來源和主要用途等。
(二)管理職責。明確了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設區市科技局、省直部門和單位、中央駐魯單位和省屬高等院校等部門的管理職責,闡述了項目負責人承擔的主要責任。
(三)項目經費開支範圍。項目經費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分為按照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以及其他支出等五類支出;間接費用按照管理費和績效支出。規定了各類支出的基本要求、使用範圍和注意事項等。
(四)預算編制與審批。明確了項目預算編制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流程,闡述了經費資助審批流程、撥款形式和監督方式。規定了預算調整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程式。
(五)預算執行與決算。闡述了項目執行過程中的管理制度和統一管理方式,明確了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國有資產管理、國庫集中支付、公務卡結算等規定要求。規定了項目決算表編制要求,規定了結題剩餘資金繼續支持年限和收回年限。明確了未結題結餘資金退回流程。
(六)監督檢查。闡述了項目實施及經費使用情況中的預算執行進度、績效目標、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等監督檢查機制。明確了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經費管理和監督主要職責,規定了違規違紀行為的相應責任。
(七)附則。明確了聯合基金項目經費的管理以及《經費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和有效期。

政策亮點

修訂後的《經費管理辦法》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放管服”改革精神,在結構和內容均進行了大幅調整與完善,主要政策亮點如下。
(一)各級管理職責進一步明確。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推薦部門負責對所屬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經費管理的責任主體,建立健全項目經費管理體制和制度,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管理和監督。項目申請人是項目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項目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簡化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許可權。項目直接經費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預算調劑均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審批。設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增的,由項目申請人提出申請,經項目承擔單位、推薦部門審核後,報省科技廳批准。設備費調減及設備費內部預算結構調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完善管理制度,切實履行審批職責。簡化預算編制科目,直接經費按照五類預算科目填報,間接經費按照管理費和績效支出列寫預算科目。
(三)提高間接經費比重,加大績效激勵力度。間接費用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0%,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25%,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20%。項目承擔單位在上述範圍內可自行設定間接費用比例。
(四)強化經費使用績效與監督管理。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金實行績效目標管理,省科技廳、項目推薦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項目實施及經費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今後省級財政經費支持的重要依據。

辦法全文

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以下簡稱項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提高項目經費使用效益,根據《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政策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6〕71號),結合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經費是指用於資助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培育科技人才與團隊等省自然基金項目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項目經費來源主要為省財政撥款,同時接受各種形式的社會捐贈和聯合資助。聯合基金項目經費以吸納聯合方等社會單位投入為主。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項目經費由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組織省財政撥款項目經費的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省科技廳負責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項目經費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對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第五條 設區的市科技局、省直部門和單位、中央駐魯單位和省屬高等院校等作為推薦部門,負責對所屬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經費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項目經費管理體制和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約束機制,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管理和監督。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落實承諾的項目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對項目組織實施提供條件保障。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法據實編制項目預算和決算,並按照項目批覆預算、立項任務書和相關管理制度使用經費,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項目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 項目經費開支範圍
第八條 項目經費支出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項目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經費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九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按照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以及其他支出等五類列寫預算科目,具體包括:
(一)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設備等發生的費用。設備購置應當嚴格控制,鼓勵共享、租賃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避免重複購置;
(二)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材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測試化驗加工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燃料動力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直接使用的相關儀器設備、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三)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會議費和國際合作交流費。在編制預算時,本科目支出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預算10%的,不需要編制測算依據;超過10%的,按照分類填寫必要的測算依據;
(四)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用;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勞務費預算應據實編制,不設比例限制;專家諮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論證、績效評價等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
(五)其他支出: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除上述支出範圍之外的其他相關支出。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詳細說明。
第十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按照管理費和績效支出列寫預算科目,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支出;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
第十一條 間接費用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
(一)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0%;
(二)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25%;
(三)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20%;
項目承擔單位在上述範圍內可自行設定間接費用比例。財政資金安排的科研項目中,項目承擔單位提取的管理費比例最高不超過5%。
第十二條 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一管理使用,績效支出不設比例限制。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績效支出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以任何名義在項目經費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項目實施中有多個單位參與的,間接費用在總額範圍內由項目牽頭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分配。
第四章 預算編制與審批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根據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編制項目預算,經項目承擔單位、推薦部門審核後提交。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依據省自然基金項目經費情況和評審專家的意見,按照規定程式審核確定項目資助額度。省財政廳按規定下達財政經費撥款。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及時公開有關信息,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根據批准的項目資助額度,按程式確定或調整項目預算,隨立項任務書報省科技廳核准備案。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首次申報省自然基金項目時,應將單位銀行賬戶信息報省科技廳備案。項目承擔單位銀行賬戶等信息發生變更,應及時函告省科技廳。因銀行賬戶信息變更未及時告知導致經費無法下達的,相關責任由項目承擔單位承擔。
第五章 預算執行與決算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項目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國有資產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核准的項目預算。項目預算總額一般不予調整,由於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畫做出重大調整等原因需要對預算總額進行調整的,應當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經推薦部門審核後報省科技廳審批。 
第十九條 項目直接經費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預算調劑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審批。設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增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項目承擔單位、推薦部門審核後,報省科技廳批准。設備費調減及設備費內部預算結構調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完善管理制度,切實履行審批職責。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變更或項目合作單位之間預算調整,應當按照原程式報省科技廳批准。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科研經費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公務卡結算有關規定執行。專家諮詢費、勞務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從嚴控制現金支出事項。
對於野外考察、數據採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的支出,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項目承擔單位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第二十二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科研、財務、審計、資產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項目決算表,經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審計部門審核通過後,與項目結題報告等材料一起報送省科技廳。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經費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結題的,結餘經費中的財政經費撥款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繼續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仍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第二十四條 對未通過結題驗收、整改後通過驗收、項目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項目結餘經費,對於因故被終止執行項目的結餘經費,以及因故被撤銷項目的已撥經費,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金實行績效目標管理,省科技廳、推薦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項目實施及經費使用情況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今後省級財政經費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省科技廳會同項目推薦部門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開展“雙監控”,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後,省科技廳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對照績效目標進行自評,撰寫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結合單位自評情況,根據工作需要進行重點績效評價,對自評情況進行抽查覆核。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實施項目經費績效管理制度,落實績效監控主體責任,按要求定期採集項目績效信息,分析項目進展、經費使用、績效目標完成等情況。預算執行結束後,對項目經費管理使用效益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自評結果報送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依法履行項目經費管理職責,嚴格按照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及財務管理規定使用項目經費,應將項目經費使用等情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自覺接受監督。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提供真實的項目信息,認真遵守項目經費管理有關規定。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對提供或使用信息虛假導致的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經費管理方面的信譽度作為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信用評級、績效考評以及後續資助的依據。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科技部門、推薦部門、項目承擔單位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聯合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由聯合方按照協定規定落實有關經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此前有關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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