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解讀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在結構和內容均進行了較大的調整與充實,共七章45條,包括了總則、資助體系、組織管理、申報與評審、立項實施、監督與管理、附則等七部分內容。
1、總則。明確了《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意義、省基金的功能定位和資金來源,提出了省基金遵循的主要思路與基本原則等。
2、資助體系。將省基金資助體系分為青年基金、面上項目、重大基礎研究、優秀青年基金、傑出青年基金、聯合基金、應急管理等七類,規定了每類專項的基本要求、條件、目標和執行期限等。
3、組織管理。主要闡述省基金的管理架構,對省科技廳、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依託單位、推薦部門等各責任主體各自的職責進行了明確與細化。提出建立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系統,實現項目全過程網路信息化管理。
4、申報與評審。對省基金的申報與評審工作流程進行了梳理規範,明確了省基金的申報工作組織、申請人基本條件、項目推薦、項目評審、資助審議等各個環節的具體管理細則。
5、立項實施。提出了省基金在立項實施過程中的相關管理要求,對項目計畫下達、項目經費撥付、項目立項任務書填報、項目變更及終止、項目結題及延期、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做了明確的規定。
6、監督與管理。明確了對省基金項目在申報、評審和實施過程中項目申請人、依託單位、推薦部門、評審專家等相關主體的監督與管理措施,提出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對相關主體分別建立信用檔案。
7、附則。明確了原省基金中培養基金、博士基金、省屬高校優秀青年人才聯合基金、科技領軍人才創新工作室項目在現管理辦法下資助體系的歸屬,以及《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和有效期。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充分發揮省自然科學基金在推動學科建設,加強人才培養,強化基礎研究,提升源頭創新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自然基金”)是省級科技計畫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用於支持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實現前沿技術、關鍵共性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為加快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夯實科學技術基礎支撐。
第三條省自然基金資金主要來源為省級財政資金。完善基礎研究多元化投入機制,引導鼓勵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直相關部門、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條件的企業、社會組織等出資設立聯合基金,加大基礎研究投入。
第四條省自然基金按照“聚焦前沿,鼓勵探索,需求牽引,交叉融通”的思路,堅持自願申請、公開透明、競爭擇優、
公平公正原則,鼓勵自由探索,突出目標導向,強化績效評價。
第二章 資助體系
第五條建立完善新時代省自然基金資助體系。省自然基金按照青年基金、面上項目、重大基礎研究、優秀青年基金、傑出青年基金、聯合基金、應急管理等專項組織實施,根據需要適時作出必要調整。
(一)青年基金主要支持35周歲以下青年科技人員自主選題,獨立開展創新性的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促進青年科技人才快速成長。
(二)面上項目主要支持具有一定科研基礎和發展潛力的科研人員,在省自然基金資助範圍內,瞄準學科發展前沿自主選題,開展具有前瞻性、創新性和較為深入的科學研究,促進各學科均衡、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三)重大基礎研究主要支持研究基礎好、創新實力強的領軍科技人才及科研團隊,圍繞學科發展前沿、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需求,提煉重大科學問題及關鍵共性技術難題,深入系統的開展、戰略性和原創性研究,推動實現前瞻性基礎研究、原創成果重大突破。
(四)優秀青年基金主要支持在基礎研究方面已取得較好成績、發展潛力較大的38周歲以下優秀青年科研人員,促進創新型青年人才的快速成長,為培育有望衝擊省自然科學基金傑出青年基金或更高層次人才做準備。
(五)傑出青年基金主要支持40周歲以下、在相關研究領域已取得突出成績,有望獲得國家傑出青年基金或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等資助的優秀青年科研人員,組成科研團隊開展高水平的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培養學術骨幹或學科帶頭人。
(六)聯合基金旨在發揮省自然基金的導向作用,引導與整合社會資源投入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促進協同創新,培養壯大人才隊伍,推動相關領域、行業、區域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聯合基金的設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直相關部門、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條件的企業、社會組織等出資方提出申請,經協商一致後,與省科技廳簽署設立聯合基金的合作協定,明確各方出資額度、資助領域方向、合作期限、運行方式等。
(七)應急管理主要用於資助具有重要科學意義、需要及時給予支持的創新研究,科技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研究,學術合作交流研究,非共識項目以及其他特殊需要支持的項目。
第六條青年基金、面上項目、優秀青年基金、傑出青年基金、聯合基金項目執行期限一般為3年;重大基礎研究項目一般為5年;應急管理項目不超過3年。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省科技廳負責省自然基金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擬訂相關支持政策,審議決定重大事項,組織開展省自然基金項目申請、評審、立項、結題等工作。
第八條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基金委”)負責對省自然基金管理中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進行諮詢指導。省基金委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3年。
省基金委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與省科技廳基礎研究處合署辦公,負責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我省境內註冊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社會組織等法人單位作為依託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開展本單位的省自然基金申報工作;
(二)提供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所需的條件,保障項目申請人和參與人有足夠的時間實施項目;
(三)對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進行協調、監督和指導檢查。
第十條設區的市科技局、省直部門和單位、中央駐魯單位和省屬高等院校等作為推薦部門,負責所屬依託單位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過程管理,及時反映項目實施中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一條省科技廳建立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系統,實現項目全過程網路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申報與評審
第十二條省科技廳根據年度科技計畫總體部署,分批次發布省自然基金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和時間要求等。
第十三條省自然基金項目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所申請項目的主要研究人員,具有履行項目負責人責任的能力;
(二)是山東省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的正式人員或長期工作人員;
(三)具有所申請項目必需的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和基本條件;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記錄。
第十四條省自然基金實行推薦申報制。項目申請人按照省自然基金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報項目申請書。申請書經依託單位審查通過後,由推薦部門統一推薦至省科技廳。項目申請人、依託單位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省基金委辦公室負責對推薦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一般在申請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公布形式審查結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項目不予受理,並通過推薦部門將不予受理的理由反饋給依託單位和項目申請人。
(一)申請人不符合項目申報條件;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申報指南要求;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存在不屬實的內容;
(四)因項目終止、無故不結題或連續不能按期結題暫停申請省自然基金資格。
第十六條省基金委辦公室邀請具有較高學術水平、良好信譽的同行專家組成評審組,對受理的項目進行網路評審。每個項目至少3名專家參與評審。
第十七條網路評審專家對申請項目的創新性、科學價值、學術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在綜合考慮申請人條件的基礎上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八條根據網路評審專家的意見,省基金委辦公室綜合平衡、擇優提出進入學科組會議複評的項目名單並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省基金委辦公室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提出不同專項資助項目分配指標,組織召開學科組會議複評。學科組專家在網路評審專家建議基礎上,根據當年資助重點和分配指標對項目進行複評,提出立項資助建議。
第二十條省基金委辦公室將通過學科組會議複評的資助建議項目提請省基金委進行審議。省基金委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同意資助的項目視為通過審議。
第二十一條省基金委辦公室根據省基金委的審議意見,提出年度省自然基金立項項目及資助經費分配建議,提請省科技廳辦公會議審定。
第二十二條根據工作需要,重大基礎研究、應急管理項目也可直接採取定向委託或會議評審方式,提出立項項目和資助經費建議,提請省科技廳辦公會議審定。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立項實施
第二十三條省科技廳與省財政廳會商後,省科技廳發文下達年度省自然基金項目計畫;省財政廳下達相應的資金指標檔案並撥付資金。
第二十四條依託單位和項目申請人,自收到項目立項通知之日起20日內填寫項目立項任務書,報省科技廳核准。逾期不提報的,視為自動放棄項目實施資格。
項目立項任務書應與申請材料相一致,除評審專家有明確調整意見外,不得進行實質性變更。若有實質性變更,應按申報渠道報省科技廳審核。
第二十五條省自然基金項目資助經費一般採取一次核定,數額較大的按實施進度分年度撥款的方式下達。經費使用按照《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資助經費撥至項目依託單位,由項目申請人根據項目進展需要自主支配使用。依託單位負責對項目經費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做到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項目申請人應當按照立項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每年12月底前向省科技廳提交項目進展報告。依託單位應審核項目進展報告、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等。推薦部門應於1月20日前向省科技廳提交上一年度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七條項目實施過程中,一般不得變更項目申請人。項目申請人發生下列變化的,依託單位應及時提出變更項目申請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經推薦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科技廳核准。省科技廳也可視情況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二)不再具備繼續開展研究工作所需的條件;
(三)有剽竊他人
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
項目申請人調離原依託單位,現工作單位在我省境內的,經現工作單位與原依託單位協商,可由原依託單位提出變更依託單位的申請,經原推薦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科技廳批准;協商不一致的,終止該項目。現工作單位不在我省境內的,由原依託單位提出項目終止、撤項、繼續實施申請,經原推薦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科技廳批准。
第二十八條項目實施過程中,主要研究方法或者技術路線需要調整的,由項目申請人自行調整並報依託單位同意後,由推薦部門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項目申請人應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30日內辦理項目結題手續。提前完成立項任務書目標任務的項目可申請提前結題。
(一)青年基金和面上項目結題程式:
1.撰寫結題報告。項目申請人應實事求是、客觀全面地總結提煉所完成的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向依託單位提交項目結題報告。
2.財務審核。依託單位財務和審計部門對項目經費決算進行審核並加蓋公章。
3.審核提交。依託單位對本單位項目結題報告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按申報渠道提交到省科技廳。
4.形式審查。省基金委辦公室對提交的結題報告進行形式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退回,由項目申請人修改完善後重新提交:
(1)提交的結題報告材料不齊全;
(2)提交的結題報告材料不符合要求。
5.專家評議。項目結題採取同行專家評議方式,對項目完成立項任務書規定的各項工作情況進行評價,著重評價成果科學價值、學術水平和影響力以及研究工作質量。每個項目至少由3位同行專家進行評議,超過三分之二的專家同意結題的視為通過結題,否則視為結題不通過。對未通過結題的項目,省基金委辦公室根據專家建議,作出完善工作後重新提交或終止項目的處理意見。
(二)優秀青年基金、傑出青年基金、重大基礎研究和應急管理項目結題一般採取會議評議或函評方式。
(三)聯合基金項目結題按合作協定執行。
第三十條對於因故不能按期結題的項目,項目申請人應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總結,說明項目執行過程和不能結題的原因,經依託單位、推薦部門審查後於項目資助期滿前30日內向省科技廳提出延期或終止申請。項目延期一般不超過一次,延長期不超過12個月。對於超出項目執行期一年以上或不具備研究時效性項目,省科技廳視情況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項目申請人、依託單位發表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註明得到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標註內容“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XXX(立項編號)”,英文為“project XXX supported by Shando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第三十二條項目結題工作結束10個工作日內,項目申請人、依託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填寫科技報告、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和成果登記信息,納入省科技報告系統。
第三十三條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依法取得智慧財產權的項目,依託單位應當積極套用和有序擴散項目成果,傳播和普及科學知識,促進技術交易和成果轉化,落實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政策。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將根據需要對省自然基金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調度、檢查和績效評估。
省財政廳根據需要對省自然科學基金預算績效運行情況進行重點監控,發現問題及時通報部門單位進行整改;問題嚴重的,暫緩或停止撥款。
第三十五條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省科技廳對項目管理和實施中的相關主體在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結題與監督等全過程進行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分別建立信用檔案。
第三十六條省自然基金管理全過程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對省自然基金在形式審查、網路評審、會議複評和推薦立項等過程中有異議的,均可向省科技廳書面提出。省科技廳將對異議按程式核查處理,不受理涉及對專家評審專業方面所提出的異議。
第三十七條省科技廳對項目申請人、依託單位項目完成質量和結題數量進行評價,並定期通報。
對按期結題且完成質量高、取得重大原創成果的項目申請人,遴選部分發展前景較好的在下一年度給予連續資助;對於項目終止、無故不結題或連續不能按期結題的項目申請人,暫停一次省自然基金的申請資格。
第三十八條申請項目涉嫌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或有其他弄虛造假行為的,經查實,取消其參加本年度評審的資格;情節嚴重的,項目申請人五年內不得申請省自然基金項目。
第三十九條項目申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科技廳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暫緩撥付資助經費,限期改正;撤銷資助,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五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省自然基金項目的處理意見。
(一)未按照立項任務書開展研究工作;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項目進展報告和結題報告;
(三)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
(四)侵占、挪用資助經費。
第四十條依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廳將責成推薦部門督促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五年內作為依託單位的資格。
(一)未履行保障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條件或者監督管理資助經費使用職責;
(二)對項目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審查不嚴,造成不良影響;
(三)縱容、包庇項目申請人弄虛作假;
(四)未經批准擅自變更項目申請人;
(五)截留、挪用、侵占資助經費。
第四十一條推薦部門未按照規定提交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履行項目監管責任的,省科技廳應當督促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推薦資格。
第四十二條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科技廳應當督促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評審資格。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評審職責或不盡責評審;
(二)不遵守誠信承諾,擅自披露未公開的評審信息;
(三)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原省自然基金中的培養基金、博士基金納入青年基金管理;原省自然基金中的省屬高校優秀青年人才聯合基金納入優秀青年基金管理;原省自然基金支持的科技領軍人才創新工作室項目納入重大基礎研究管理。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原《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