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條例

《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條例》是1996年11月12日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條例
  • 通過時間:1996年11月12日
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科委、教育部、中國科學院關於試辦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報告的通知》(國發〔1985〕88號)精神和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設立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旨在資助博士後研究人員中的優秀者,以利於他們完成科研工作任務,並迅速成長為各類高水平專業人才,為我國科技、教育和經濟的發展以及國防建設做出貢獻。
第三條 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金是一種帶有補助性質的科研工作經費,根據申請者所應具備的條件,按規定的評審程式,擇優分等級資助。
第二章 資助金等級與金額
第四條 資助金共分為二個等級:
一等20000元人民幣;
二等10000元人民幣。
第三章 申 請
第五條 申請資助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較強的科研能力,在研究工作中做出過優秀成績;
2.申請資助項目應具有重要科學意義或套用價值,具有創新性和前沿性;
3.具備完成申請資助項目的基本工作條件。
第六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到設站單位(含經批准招收博士後的非設站單位,下同)報到後,即可根據科研工作需要提出資助申請。
第七條 申請者須認真填寫《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金申請表》,內容包括個人獲得學位情況;過去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申請資助項目的內容、意義、目標、創新和特色、進度、預期結果及國內外在這方面的研究水平;現有科研條件;申請資助金等級、金額和用途等,並由本科領域內兩位教授(研究員或其他相當職稱人員)填寫推薦意見,按規定數量複製後,送交所在設站單位審核。
第八條 屬於下列情況的博士後研究人員不能申請資助:
1.在本期博士後工作期間已經獲得過一次資助金的;
2.在本期博士後工作期間曾申請過兩次但均未獲批准的;
3.將在六個月內(按規定的申報截止日期起計算)期滿出站的。
第四章 申報和評審
第九條 申報和評審工作每年進行兩次。
第十條 設站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申請者的申報工作。
1.設站單位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工作表現、科研成果、申請資助項目的重要性及申請資助金的必要性等進行審核,簽署意見。
2.設站單位應於每年三月十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或九月十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將本單位所有申請者的《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金申請表》(一式六份,必含原件)集中報送基金會。
第十一條評審工作由基金會負責組織。
1.基金會將所收到的申請材料按學科專業領域進行歸類分組,以通訊方式將各組申請材料分別寄送五位相關學科同行專家,由專家根據擇優的原則對申請者進行綜合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寄回基金會。
2.基金會根據專家評審結果,按規定的中選比例,確定獲得資助金的人選及其資助金額,並予以公布。
第五章 資助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所獲得的資助金只能作為科學研究經費使用,如:添置必需的儀器設備、實驗材料、圖書資料;聘用臨時輔助人員以及參加國內外有關學術會議等,不能用作本人的生活費用。
第十三條 資助金主要用於獲得者在站期間的研究工作。資助金獲得者應根據研究工作計畫和實際需要,自主支配併合理使用資助金。設站單位應對資助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四條 用資助金購買的儀器設備、實驗材料、圖書資料等物品都屬於國家財產。
資助金獲得者期滿出站做第二期博士後或被分配到其他單位工作的,如繼續從事科研工作,經商得設站單位同意,可將其當時研究工作所必需的上述物品和剩餘資助金,帶到新站或工作單位繼續使用。物品交接和經費轉撥,必須由單位之間辦好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如遇到下列情況,資助金獲得者不能帶走用資助金購買的物品;其未用完的資助金,亦留給設站單位用於該單位的博士後工作。
1.資助金獲得者期滿出站後不再繼續從事科研工作的;
2.資助金獲得者中途退站或被設站單位除名的;
3.資助金獲得者在站期間不按實際需要使用資助金,有意留到出站後使用的;
4.上述物品是用資助金和其他經費合在一起購買的;
5.用資助金購買的儀器設備、計算機軟體等屬整個裝置的配套部分的。
第十六 條基金會對博士後科學基金進行統一管理,辦理資助金的撥款手續,並對資助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於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使用不當者,基金會有權追回其部分或全部資助金。
第十七條 資助金由資助金獲得者所在設站單位的財務部門單獨立帳,代為管理和監督。設站單位各級財務部門均不得直接或變相收取管理費。
第十八條 資助金獲得者在站期間利用資助金短期(三個月內)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其他學術交流活動時,如果設站單位確實無法解決其出國所需外匯,可向基金會申請,由基金會負責將人民幣資助金調換成外匯。
第十九條 資助金獲得者申請調換外匯時,必須認真填寫《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金獲得者使用外匯申請表》,並按表中所附的《申請和使用外匯須知》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條 基金資助項目所獲成果符合鑑定條件的,由資助金獲得者和所在設站單位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程式申請鑑定,並將鑑定結果書面報告基金會。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對資助金獲得者取得的科研成果享有相應的權益。資助金獲得者在國內外發表有關論著時,應根據項目資助的不同情況,標註“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項目(This project was supported by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或“獲得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項目(This Project was granted financial support from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Foundation)”字樣;獲得特殊冠名的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在國內外發表論著時,亦應標明所冠名的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字樣。
資助金獲得者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如屬產品並取得經濟效益,或者資助金獲得者直接對成果進行轉讓時,基金會按資助金在項目總投入中所占的比例回收相應的報酬。
第二十二條 資助金獲得者期滿出站前,須向設站單位提交《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總結報告》,內容包括資助金的使用情況和所起到的作用;資助項目是否達到預期研究目標;取得哪些重要研究成果,其科學意義、套用前景、推廣開發價值以及經濟和社會效益如何;今後進一步研究和將成果轉化為生產力、轉化為產品或與市場接軌的意見等,由設站單位審核並簽署意見。
到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或有關省市人事部門辦理出站分配手續的資助金獲得者,在提交有關出站登記材料時,應一併將上述總結報告交給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或有關省市人事部門。
各有關省市人事部門於每年十二月底,將所收到的資助金獲得者的總結報告轉交基金會。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經基金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解釋權歸基金會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在本條件實施過程中,如遇到新情況和新問題,可由基金會辦公室提出解決辦法,報正、副理事長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條件實施後,《國家博士後科學基金試行條例》(1986年10月11日全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和以前其他檔案中有關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金評審和管理使用方面的規定,以及1993年6月4日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條例》即行廢止。
附屬檔案:1.《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金申請表》
2.《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總結報告》
3.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金專家評審表
4.《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金獲得者使用外匯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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