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信息
關於印發《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5〕15號
有關單位:
為了規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據中央財政科技資金管理有關要求,財政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2〕65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
財政部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5年4月15日
通知修訂
關於印發《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21〕177號
有關單位: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科研經費管理改革有關要求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我們對《財政部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於印發<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5〕15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21年9月28日
管理辦法全文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等要求,以及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結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管理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資金,是指自然科學基金用於資助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團隊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財政部根據國家科技發展規劃,結合自然科學基金資金需求和國家財力可能,將項目資金列入中央財政預算,並負責巨觀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依法負責項目的立項和審批,並對項目資金進行具體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依託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項目資金管理體制和制度,完善內部控制、績效管理和監督約束機制,合理確定科研、財務、人事、資產、審計、監察等部門的責任和許可權,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依託單位應當落實項目承諾的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對項目組織實施提供條件保障。
第六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
第七條 根據預算管理方式不同,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分為包乾制和預算制。
第二章 項目資金開支範圍
第八條 項目資金支出是指與項目研究工作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第九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體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製、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複購置。
(二)業務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三)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間接費用是指依託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依託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第三章 包乾制項目資金申請與審批
第十一條 包乾制項目申請人應當本著科學、合理、規範、有效的原則申請資助額度,無需編制項目預算。
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由項目申請人匯總申請資助額度。
第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對包乾制項目和申請資助額度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並參考同類項目平均資助強度確定項目資助額度。
第十三條 包乾制項目資金由項目負責人自主決定使用,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開支範圍列支,無需履行調劑程式。
對於依託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由依託單位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在充分徵求項目負責人意見基礎上合理確定。
對於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科研需要和相關薪酬標準自主確定,依託單位按照工資制度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資金應當納入依託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依託單位應當制定項目經費包乾制管理規定,管理規定應當包括經費使用範圍和標準、各方責任、違規懲戒措施等內容,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備案。
第四章 預算制項目資金申請與審批
第十六條 預算制項目負責人(或申請人)應當根據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編制項目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應當按照從各種不同渠道獲得的資金總額填列。包括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資金以及從依託單位和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項目需求,按照資金開支範圍編列。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
第十七條 對於預算制項目,依託單位應當組織其科研和財務管理部門對項目預算進行審核。
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依託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或申請人)和合作研究單位參與者應當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分別編報項目預算,經所在單位科研、財務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項目負責人(或申請人)匯總編制。
第十八條 預算制項目申請人申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中對於直接費用的規定編制項目預算,經依託單位審核後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十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或者擇優遴選第三方對預算制項目進行項目評審並同步開展預算評審,根據項目實際需求確定預算。評審專家應滿足相關迴避要求。
預算評審應當按照規範的程式和要求,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對項目申報預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評審。不得將預算編制細緻程度作為評審預算的因素,不得簡單按比例核減預算。
第二十條 依託單位應當組織預算制項目負責人根據批准的項目資助額度,按規定調整項目預算,並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核准。
第二十一條 預算制項目的直接費用應當納入依託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預算制項目的間接費用由依託單位統籌安排使用。依託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依託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依託單位不得在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預算制項目的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並實行總額控制,具體比例如下:
(一)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0%;
(二)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25%;
(三)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為20%。
其中,對於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的預算制項目,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並實行總額控制,具體比例如下:
(一)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60%;
(二)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50%;
(三)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為40%。
第二十三條 預算制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預算有以下情況確需調劑的,應當按相關程式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審批。
(一)由於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畫作出重大調整等原因需要對預算總額進行調劑的;
(二)同一項目課題之間資金需要調劑的。
第二十四條 預算制項目實施過程中,在項目預算額度不變的情況下,預算確需調劑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調劑:
(一)設備費預算如需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報依託單位審批。依託單位應當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科研項目實際需求等,及時辦理調劑手續。
(二)勞務費、業務費預算如需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
(三)項目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依託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致後可調減用於直接費用。
第二十五條 對於需開展中期項目檢查的預算制項目,可由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同步對資金的使用進行檢查或評估。
第五章 預算執行與決算
第二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根據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特點、研究進度、資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經費撥付計畫並在資助項目計畫書籤訂後30日內,將經費按計畫撥付至依託單位,切實保障科研活動需要。
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按資助項目計畫書和契約轉撥合作研究單位資金,並加強對轉撥資金的監督管理。
項目負責人應當結合科研活動需要,科學合理安排項目資金支出進度。依託單位應當關注項目資金執行進度,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條 項目資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編報虛假預算;
(二)未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項目資金;
(五)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
(六)通過虛假契約、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資金;
(七)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八)設定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九)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十)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項目資助期滿後,項目負責人應當會同科研、財務、資產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項目決算。
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依託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合作研究單位的參與者應當分別編報項目決算,經所在單位科研、財務管理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
依託單位應當組織其科研、財務管理部門審核項目決算,並簽署意見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準予結題的項目,結餘資金留歸依託單位使用。依託單位應當將結餘資金統籌安排用於基礎研究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並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自然科學基金委不予結題的項目,依託單位應當負責將結餘資金在通知書下達後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故終止執行的項目,依託單位應當負責將結餘資金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銷的項目,依託單位應當負責將已撥付的資金全部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依託單位發生變更的項目,原依託單位應當及時向新依託單位轉撥需轉撥的項目資金。
第三十一條 依託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設備、大宗材料、測試化驗加工、勞務、專家諮詢等費用,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第三十二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依託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一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可實行包乾制。對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者財政性票據的,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第三十三條 依託單位應當最佳化和完善內部管理規定,簡化科研儀器設備採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採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採購機制,可以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式。
項目實施過程中,行政事業單位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項目資金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規定開放共享。
第三十四條 依託單位要切實強化法人責任,制定內部管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管理、結餘資金使用等管理許可權。
第三十五條 依託單位應當創新服務方式,讓科研人員潛心從事科學研究。應當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確保每個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經費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依託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應當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機制。
第六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建立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制度,對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效益進行績效評價。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對自由探索型、任務導向型等不同類型科研項目,健全差異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依託單位應當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審計署、相關主管部門、依託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和分工,建立覆蓋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資金監督機制。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加強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複。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按規定對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審計署、自然科學基金委按規定對依託單位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積極配合併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條 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所屬依託單位加強內控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建設、落實項目資金管理責任,配合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開展監督檢查和整改工作。
第四十一條 依託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及財務管理規定,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動態監管資金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確保資金合理規範使用;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提高對科研人員的服務水平,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保證項目資金安全。
第四十二條 項目資金管理建立承諾機制。依託單位應當承諾依法履行項目資金管理的職責。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提供真實的項目信息,並認真遵守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對違反承諾導致的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對依託單位和科研人員在項目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應當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
第四十三條 項目資金管理建立信息公開機制。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及時公開非涉密項目預算安排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依託單位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非涉密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餘資金使用等)、決算、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項目資金在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有權檢舉或者控告。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及其相關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在自然科學基金預算審核環節,自然科學基金委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項目立項及其資金分配等環節,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依託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成員對於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資金、不按時編報項目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項目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項目資金管理、監督和檢查等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以及收到的投訴舉報依法開展調查,並依法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