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江西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江西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科發計字〔2023〕96號
各設區市科技局、贛江新區創發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西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10月12日
檔案全文
江西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江西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基金)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我省原始創新能力,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基金項目是省級科技計畫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向全省,主要資助自然科學領域的科研人員,開展創新性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培養科學技術人才,提升我省源頭創新能力。
第三條 省基金項目資助經費主要來源於省級財政資金。引導建立基礎研究多元化投入機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向省基金捐資,共同設立聯合基金。
第四條 省基金項目按照“聚焦前沿,鼓勵探索,需求牽引,交叉融通”的思路,採取巨觀引導、自主申請、公開競爭、同行評議、擇優支持的機制,鼓勵自由探索,突出目標導向,強化績效評價。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江西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省基金項目主管部門,依法對省基金資助工作進行統籌管理、監督指導,通過“江西省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業務系統),推動項目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第六條 江西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基金委)為省基金的決策諮詢機構,委員實行任期制,原則上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可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第七條 江西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基金辦)負責省基金項目資助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管理。省基金辦設在省科技廳自然科學基金主管處室。
第八條 項目主管部門,包括設區市科技局、省直管縣(市)科技主管部門、贛江新區創新發展局以及省直有關部門和經省科技廳批准的作為推薦部門的其他單位,負責所屬依託單位省基金項目的審核推薦、組織實施、誠信管理等日常監督管理。
第九條 項目依託單位是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應組織本單位科研人員申請省基金項目,審核申請人或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提供省基金項目實施的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實施省基金項目的時間;跟蹤省基金項目的實施,監督基金資助經費的使用,配合或協助省科技廳對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是省基金項目實施的直接責任人,承擔項目組織、協調、執行等具體工作,應當恪守科研誠信,弘揚科學家精神,遵守項目管理規定,按要求提交項目申請、總結報告、驗收(結題)材料、科技報告等並對其真實性負責,認真完成計畫任務書約定的各項任務,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章 資助體系
第十一條 省基金項目設立青年基金項目、優秀青年基金項目、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面上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聯合基金項目等項目類型。省科技廳可根據需要對項目類型進行適時調整。
(一)青年基金項目(以下簡稱青年項目)主要支持青年科研人員自主選題,獨立開展創新性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促進青年科研人才快速成長。
(二)優秀青年基金項目(以下簡稱優青項目)主要在上年度已驗收通過的青年基金項目中,遴選部分完成質量較高的優秀項目給予持續支持,通過開展深入研究力爭取得突破性成果。
(三)傑出青年基金項目(以下簡稱傑青項目)主要支持在相關研究領域已取得突出成績,有望獲得國家優秀青年基金或國家傑出青年基金項目資助的優秀青年科研人員,通過開展高水平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培養學術骨幹或學科帶頭人。
(四)創新研究群體項目主要支持在基礎研究領域已取得突出成績的優秀中青年科學家,自主組建和帶領研究團隊,通過圍繞我省重點學科領域合作開展創新性基礎研究,培養和造就一批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基礎研究優秀青年研究團隊,培育優勢學科,打造基礎學科研究中心,衝擊國家一流學科。
(五)面上項目主要支持具有一定科研基礎和發展潛力的科研人員,瞄準學科發展前沿自主選題,開展具有前瞻性、創新性和較為深入的科學研究,促進各學科均衡、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六)重點項目主要支持有較強科研基礎和研究實力的優秀科研人員,針對已有較好研究基礎的研究方向、學科生長點以及產業發展瓶頸開展深入系統的創新性研究,推動若干重要領域或科學前沿取得突破。
(七)重大項目主要採取“一事一議”方式支持院士、國家傑青等高層次基礎研究人才,圍繞學科發展前沿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學問題開展創新性研究,力爭實現前瞻性基礎研究、引領性原創成果重大突破,提升我省基礎研究源頭創新能力。
(八)聯合基金項目旨在發揮省基金的導向作用,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源投入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促進協同創新,培養科學與技術人才,推動相關領域、行業、區域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
第十二條 青年項目、面上項目和聯合基金項目執行期限一般為2-3年;優青項目、傑青項目、重點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重大項目執行期限一般為3-4年。
第四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三條 省基金辦圍繞全省年度科技計畫總體部署,在廣泛聽取有關依託單位和基金委委員意見,組織專家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省基金項目優先資助領域和重點研究方向,編制年度申報指南,經省科技廳審定通過後予以發布並組織項目申報,其中聯合基金項目可由聯合資助方提出申報指南建議,參與受理項目形式審查。
第十四條 省基金項目實行網上申報,原則上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組織實施的項目類型、申報條件和受理時間以年度申報指南為準。
第十五條 省基金項目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含獲得中國永久居留權證的外國籍專家),在省內註冊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具備基礎研究能力和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含中央駐贛單位)從事科學技術研究;
(二)申請人應從其實際工作、並有固定人事關係的所在工作單位申報,不得通過兼職單位申報;
(三)具有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和基本條件,有承擔基礎研究項目或從事基礎研究工作經歷,且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記錄;
(四)當年有主持在研省基金項目者不得作為申請人再申報該類項目;申請人曾主持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重點項目或已取得教授、研究員、主任醫師等正高級職稱的不得作為申請人申報青年基金項目和面上項目;
(五)具有博士學位(不含在讀博士生、脫產研究生)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青年項目除外);
(六)聯合基金項目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按照合作協定約定及聯合基金項目申報指南執行。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可根據需要調整申請人的申報條件。
第十六條 青年項目、面上項目申請人須符合第十五條的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青年項目申請人男性年齡不超過35周歲,女性年齡不超過37周歲;
(二)面上項目申請人年齡不超過55周歲。
第十七條 傑青項目、重點項目申請人須符合第十五條的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傑青項目申請人男性年齡不超過40周歲,女性年齡不超過42周歲;主持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已取得省傑青項目、國家優秀青年基金項目或國家傑出青年基金項目資助的不得申報;
(二)重點項目申請人年齡不超過58周歲,且應主持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第十八條 創新研究群體項目申請人須符合第十五條的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申請人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年齡不超過50周歲;研究骨幹作為參與者,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博士學位,人數不超過7人且平均年齡不超過45周歲;
(二)項目申請人自主組建團隊,申請人與參與者應具有長期良好合作基礎,來自其他單位的參與者不超過2人;
(三)項目申請人需主持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或以上層級項目,研究骨幹均應主持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項目類型不限)。
第十九條 來贛工作的全球TOP200高校的自然科學領域青年博士畢業生,申報青年項目時,經評估可直接給予支持。對進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議評審未獲立項的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及重大項目負責人,在申報省基金相關項目時直接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 省基金辦應在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項目的形式審查,並向項目申請人反饋形式審查和受理結果,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按相近學科領域進行分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項目不予受理,並通過依託單位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項目指南和通知要求的,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或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
(三)主要研究內容與已立項省級及以上科技計畫項目重複率在50%以上的;
(四)申請人或依託單位存在需要省科技廳實施聯合懲戒信用記錄的。
第五章 評審與立項
第二十一條 省基金項目評審按照“科學、公正、擇優”的原則,制定項目評審分類評價指標體系,鼓勵高風險、非共識、顛覆性項目,支持新興學科、冷門學科和薄弱學科發展。強化同行評議,規範評審程式,嚴格評審紀律,加強風險防控,確保評審的公正性、客觀性。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對申報項目的創新性、科學價值、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客觀評價,在綜合考慮申請人的學術影響力,項目內容、方案、條件等因素的基礎上提出評審意見,不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榮譽性頭銜、獲獎等情況作為限制性條件。
第二十三條 青年項目、優青項目、傑青項目、面上項目和重點項目原則上採取通訊評審方式,評審結果即為最終得分。創新研究群體項目、重大項目、聯合基金項目採取一輪會議評審方式。各類型項目具體評審方式以當年的遴選細則為準。
第二十四條 在省科技廳科技監督主管處室的監督下,通過“三自動一迴避”(自動遴選、自動通知、自動確認,評審期間專家個人信息對所有工作人員進行迴避)系統,從專家庫中隨機抽選產生評審專家。評審專家一般不少於7名,通訊評審專家組由省外專家組成,會議評審專家由省內外專家共同組成,其中省外專家占二分之一以上,可邀請省基金委委員參加會議評審。
第二十五條 省基金辦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和指南要求,提出年度省基金擬資助項目及資助經費分配建議,優青項目、傑青項目、重點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和重大項目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項目公示內容應包括:擬資助項目名稱、項目申請人姓名、項目依託單位名稱等基本情況,公示時間為7天。擬資助省基金項目需提請省基金委審議(省基金委委員至少三分之二到會且半數以上同意的視為通過)、省科技廳審定。
第六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科技廳與江西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下達省基金項目資助計畫。省財政廳下達相應的經費檔案並撥付經費,省科技廳下達年度省基金項目立項計畫。聯合基金經費撥付按照合作協定約定和工作指引執行。
第二十七條 省基金辦及時在業務系統中對項目進行立項,通知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對不予資助的項目,省基金辦應當及時通知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並向所有項目申請人反饋專家評審意見。
第二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按照立項通知要求填寫並提交項目計畫任務書,項目依託單位及推薦部門應在收到立項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並在業務系統提交。無正當理由而逾期未提交項目計畫任務書及相關資料者視為主動放棄並予以撤銷該項目。
第二十九條 省基金辦應在項目計畫任務書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項目計畫任務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監督檢查和驗收(結題)的依據。
第三十條 省基金項目資助經費原則上由省財政廳採取一次核定一次撥付的方式下達,經費使用試行“包乾制”管理。重大項目經費按比例分階段撥付。經費使用按照《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若干措施》(贛財文〔2022〕12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計畫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省基金項目實施情況原始記錄。項目依託單位應切實履行項目組織實施與自我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項目過程管理各項制度,加強項目所涉及實驗記錄、實驗數據等原始數據資料統一管理,規範過程管理,保證項目按進度實施並完成目標任務。
第三十二條 省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原則上不得變更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依託單位應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省科技廳批准;省科技廳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收回項目結餘資金:
(一)不再是項目依託單位科研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其他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項目負責人調離原項目依託單位,現工作單位在本省境內的,經現工作單位與原依託單位協商一致,由原項目依託單位提出變更項目依託單位申請,經原推薦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科技廳批准;協商不一致的,可終止該項目。
項目負責人調離本省的,由原項目依託單位提出變更負責人申請並附上新的項目負責人簡歷、學術水平、研究能力等情況,經原推薦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科技廳批准。如無合適人選替補按終止辦理。
變更後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為項目的參與人,具有該類別項目要求的申請資格,且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青年項目、優青項目、傑青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重大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不得變更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如無法繼續執行項目,應當提出項目終止申請。
第三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應保證參與人的穩定,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於客觀原因確實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按照有關規定及貢獻大小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項目依託單位和推薦部門批准後報省基金辦備案。
第三十四條 項目依託單位或參與單位變更須經原項目依託單位、參與單位及變更後的項目依託單位、參與單位協商同意後提出申請,報省科技廳審批備案,項目經費可由原項目依託單位直接撥付至變更後的項目依託單位。
第三十五條 賦予項目負責人更大技術路線自主權,在不降低主要研究目標的前提下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項目依託單位批准備案,相應備案手續可作為項目結題或審計檢查等依據。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研究方向不可行或其他客觀原因,導致未完成預期研究成果或研究以失敗告終的,可詳細寫出分析報告並提供實施情況原始記錄,證明項目探索性強、風險性高,且項目負責人、參與人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經論證審核後,予以免責。
第三十六條 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畫的,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計畫任務書到期截止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項目依託單位審核後報省基金辦批准。
第三十七條 項目實施周期不足3年的,在項目實施周期內,省科技廳原則上不開展評估、評價、檢查、審計等過程性檢查,主要以項目依託單位自我管理為主。對於研究目標相對明確、資助經費較大的項目,省科技廳根據實際情況,在實施中期組織同行專家採取會議或實地考察等方式,對項目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過程檢查,次數不超過1次。
第三十八條 項目驗收(結題)以項目計畫任務書為主要依據,由省基金辦組織或委託組織技術、財務等領域專家進行一次性綜合評價。具體要求和方式按照項目驗收(結題)工作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九條 省基金項目產生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軟體、標準、研究報告、專利、資料庫等,可標註資助來源的須按規定標註“江西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英文:project supported by Jiangxi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及項目立項編號,未標註本項目資助編號或與資助項目研究內容無關的研究成果不計入項目成果。
項目研究形成的智慧財產權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對省基金在研項目、通過驗收(結題)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抽查、監督與績效評價,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應積極配合併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一條 項目依託單位對本單位省基金項目負有監督、管理和保證的責任,主要包括:保證項目的人員穩定、條件落實,監督項目的實施;按照《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若干措施》(贛財文〔2022〕12號)的相關規定,對專項資金進行單獨核算,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項目經費,在經費上予以保障。
第四十二條 加強省基金項目的全過程監督管理,在通訊評審、會議評審、專家抽取等關鍵環節建立多方監督機制。參與項目管理的工作人員、諮詢專家等相關人員,應當遵守相關保密法律、法規及項目評審迴避等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省基金項目管理全過程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對省基金項目在形式審查、評審和推薦立項等過程中有異議的,均可向省科技廳書面提出。省科技廳將對異議按程式核查處理,不受理涉及對專家評審專業方面所提出的異議。
第四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科技廳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暫緩撥付資助經費,限期整改;終止項目實施;撤銷項目;一定期限內不得申請省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計畫項目,記入業務系統,實施聯合懲戒的處理意見。
(一)未按照計畫任務書開展實質性研究工作,且未經項目依託單位批准備案;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項目進展報告和結題報告;
(三)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申請書,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成果,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請驗收材料,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以弄虛作假方式通過科技倫理審查;
(四)截留、擠占、挪用項目經費,通過弄虛作假方式轉移、套取、報銷項目;
(五)通過請託、賄賂、利益交換等形式獲取項目立項;
(六)其他違規失信行為。
因故終止實施的,收回結餘已撥付資金;因故撤銷的,追回已撥付資金。
合理區分因科研不確定性未能完成項目目標和因科研態度不端導致的項目失敗,鼓勵創新、寬容失敗。
第四十五條 項目依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廳將責成推薦部門督促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一定期限內取消其作為依託單位的資格,記入業務系統,實施聯合懲戒。
(一)未履行保障省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條件或者監督管理資助經費使用職責;
(二)對項目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審查不嚴,造成不良影響;
(三)縱容、遷就、包庇或有組織實施科研違規失信行為,阻擾、干擾或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評估評價,對存在問題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四)未經批准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五)轉移、截留、挪用、侵占資助經費;
(六)其他違規失信行為。
第四十六條 評審和驗收(結題)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科技廳應當督促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評審資格,並記入業務系統,實施聯合懲戒,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評審職責或履職不盡責,擅自委託他人開展評審或驗收;
(二)違反迴避制度,實施串通行為;
(三)違反保密規定,擅自披露未經公開的評審信息或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
(四)接受或協助他人實施“打招呼”“走關係”等請託行為,引導、遊說其他專家;
(五)利用工作便利,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不正當利益,開展利益交換;
(六)其他違規失信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江西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贛科發計字〔2001〕1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