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徵詢
關於公開徵求《杭州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加強基礎科學研究若干意見精神,進一步推進我市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工作,提升原始創新能力,依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和《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制訂了《杭州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徵求期為2023年3月16日至4月15日,如有意見或建議,請於4月15日18:00前以書面形式(以單位名義反饋的請加蓋公章)反饋至我局農社處。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3年3月16日
徵求意見稿
杭州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加強基礎科學研究若干意見精神,進一步推進我市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工作,提升原始創新能力,依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和《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杭州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基金項目)是市級科技計畫項目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資助數理科學、化學科學、生命科學、工程與材料科學、信息科學、醫學科學、地球科學、交叉科學領域的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重點支持圍繞我市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開展的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
第二條 基金項目資助資金納入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專項用於資助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研究項目。
第三條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具體負責項目管理,並會同杭州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對項目資金進行具體管理和監督。市財政局負責基金項目資助資金的預算管理,會同市科技局審核下達資助資金。
第四條 杭州市內依法登記註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具有省級及以上研發機構的企業以及三級醫療機構等具備基礎研究能力的公益性機構,可作為依託單位申報基金項目。
依託單位是基金項目的管理責任主體,應當強化法人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實基金項目實施保障條件,加強對基金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按照規定程式組織基金項目推薦、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等工作,負責基金項目推薦、實施過程監督管理和協助開展項目初審、契約簽訂及驗收工作。
第五條 項目負責人是基金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對完成項目任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基金項目經費應當納入依託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七條 依託單位應當制定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規定。管理規定應當包括經費使用範圍、標準和程式,各方責任、違規懲戒措施等內容,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八條 基金項目堅持自願申請、公開透明、競爭擇優、公平公正原則,強化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鼓勵自由探索,注重績效管理。
第二章 資助機制
第九條 基金項目設立一般項目和重點項目兩大類型。
(一)一般項目。是指圍繞培育傑出青年科技創新人才,促進學科建設,主要支持40周歲以下,從事基礎研究的科研人員瞄準科技前沿,在基金項目資助範圍內自主選題、自由探索,開展創新性科學研究。
(二)重點項目。是指圍繞我市重點發展產業領域,主要支持在相關研究領域已取得突出成績(如發表高水平論文、授權發明專利等)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在重點資助領域開展高水平的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推動符合我市戰略需求的重要領域取得突破。
第十條 項目執行期限一般為2年,原則上不超過3年;年度申請通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重點項目應當體現有限目標、有限規模、重點突出的原則,重視學科交叉與滲透,鼓勵合作交流。重點項目立項數原則上不超過總立項數的20%。
第十二條 基金項目經費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杭州市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列支使用。單個項目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資助額度,一般項目最高不超過15萬元,重點項目最高不超過30萬元。
重點項目經費採用分期撥款方式,立項當年撥款60%,剩餘資金待項目通過驗收後撥付。對國有性質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事業單位單獨承擔的項目,可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和經費使用情況,可在項目驗收前撥付剩餘資金。一般項目採用事前資助方式一次性撥款。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三條 基金項目每年至少集中受理一次,市科技局圍繞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年度基金項目申報指南,廣泛徵求意見後按規定程式公開發布。同時,明確依託單位基金項目申報推薦限額。
申報限額數依據依託單位前兩年基金項目申報量、立項率、驗收質量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十四條 基金項目申請由依託單位在年度申報通知確定的限額內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擇優推薦。
申請當年及前一年內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或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不得作為依託單位申請基金項目。
申請基金項目涉及與其它單位合作研究的,合作研究單位應不超過1家,並應簽訂基金項目契約協定,明確責任與權利。
第十五條 基金項目申請的基本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是基金項目負責人,科研誠信良好,未列入相關部門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二)申請人應具有承擔基礎研究項目(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應為受聘於依託單位的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的全職工作人員。
(三)項目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申請和正在承擔的市級各類科技計畫項目數合計限為2項。主要參與者指排名第2、3位的科技人員。
(四)同一年度,作為申請人申請基金項目限1項。連續兩年申請基金項目未獲資助的項目申請人,暫停作為申請人申請基金項目1年。
(五)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均未存在作為負責人承擔的逾期一年以上尚未驗收的市級科技計畫項目。
(六)項目應符合年度申報通知要求的範圍。
(七)符合年度申報通知其它有關要求。
第十六條 重點項目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二)應結合支持領域的指南要求,提出明確的研究目標、創新的學術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申請者和項目組應有紮實的研究工作基礎和良好的研究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基金項目,應根據當年度基金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期限內由依託單位通過杭州市科技服務雲平台系統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申報表、可行性報告、科研誠信承諾書及相關佐證材料等。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八條 依託單位應當按照基金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遴選,並對申請項目的必要性、申請內容的真實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進行審核,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報送市科技局。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原則上按以下程式開展評審工作,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一)通訊評審。由市科技局從科技專家庫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評審專家中抽選具有較高學術水平、良好信譽的專家進行通訊評審。每個項目至少3名專家參與評審。
通訊評審分數由定性和定量兩部分組成:定性方面設定推薦、可選、落選三個等級;定量方面設定優、良、差三個等級,分別賦分評價。通訊評審結果排序首先按定性意見進行排序,在定性意見相同的情況下,按定量賦分合計數排序。
市科技局根據通訊評審結果分類排序,對重點項目按不超過與年度計畫資助項目數1:1.5左右的比例、一般項目按不超過1:1.2左右的比例確定進入會議評審的項目數。
(二)會議評審。市科技局採用會議評審方式,擇優按與年度計畫資助項目數1:1的比例確定建議立項清單。其中重點項目進行答辯評審,由專家現場投票確定。參加答辯評審的專家從科技專家庫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評審專家中抽(選)取,選取的專家一般在項目評審前予以公布,答辯評審專家應當不少於5人;一般項目由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按照擇優原則進行審定,經審定的項目被列為立項項目。
第二十條 市科技局根據本辦法規定及專家評審意見,擇優確定資助項目及額度,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基金項目資助方案,並向社會公示7天,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
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項目,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立項檔案、撥付資金。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局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杭州市基金項目資助,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未公開的評審專家基本情況、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等與評審有關的信息。
第四章 資助與實施
第二十二條 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接到立項通知之日起30天內,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完善申請書,並與市科技局簽訂項目契約任務書,約定基金項目的研究內容、研究目標、預期研究成果及其考核指標等,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作為項目實施、檢查與結題驗收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契約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高質量完成相關研究任務。
第二十四條 依託單位應當完善適應基礎研究特點和規律的經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督促項目負責人嚴格按照管理制度使用項目經費,確保項目經費合理合規使用,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和科技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項目契約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按契約要求認真開展科研工作,及時提交年度總結報告及結題驗收報告、項目專項審計報告或經費決算表等驗收材料。
第二十六條 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且符合原申報通知要求的前提下,項目負責人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並經依託單位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目標任務、考核指標等不得變更。
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終止資助項目實施的申請,報市科技局批准,並負責將結餘科技資金按原渠道退回。市科技局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資助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負責人不再從事科研工作的;
(二)負責人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負責人出現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四)其他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託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託單位和原依託單位協商一致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報市科技局批准,項目可在原單位繼續實施;協商不一致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科技局可以作出終止該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由於客觀原因或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畫的,項目負責人可以通過依託單位申請延期1次,延長期限不超過1年。
第二十九條 項目結題驗收以項目契約任務書、變更材料、檢查情況等為主要依據,重點項目由市科技局組織會議驗收,一般項目由市科技局組織通訊驗收。申請驗收項目的財政資助經費使用率應達到80%以上。
第三十條 基金項目形成的有關論文、專著、研究報告、軟體、專利及獲獎、成果報導等,應按要求進行標註。中文須註明獲得標註內容:“杭州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項目批准號)”或作有關說明;英文標註內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the Funds of the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Hangzhou under Grant No. XXXXXXXX”;其他語種參照翻譯。
第三十一條 基金項目所產生的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使用、轉移和轉讓,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科技局應建立健全基金項目監督檢查機制,營造公平公正、誠實守信、恪守倫理的良好氛圍,對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履行基金項目管理及經費使用等方面的信用進行評價和記錄,納入市科技計畫管理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系統管理。適時開展項目實施及經費執行情況的抽查與評估,其結果作為項目驗收評估、經費結轉、結餘經費使用、後續經費支持等的重要參考。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積極配合市科技局開展相關抽查與評估,並及時對抽查中發現的相關問題進行整改。
第三十三條 基金項目全過程實行科研誠信管理,市科技局工作人員、依託單位、項目申請人、評審專家應當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依託單位要對項目申請人開展科研誠信審核,將具備良好的科研誠信狀況作為必備條件,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責任者,實行“一票否決”。
第三十四條 依託單位應當健全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和科技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要履行好監督檢查責任,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經費使用、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
第三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按規定使用基金項目經費,積極配合監督評估工作。
第三十六條 為保證基金項目經費的合規、高效使用,建立基金項目經費使用“負面清單”。“負面清單”包括:
(一)不得用於與本項目研究工作不相關的支出。
(二)不得通過虛構經濟業務(如測試、材料、租車、會議、差旅、餐費、交通、印刷等業務)、編造虛假契約、使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
(三)不得通過虛列、偽造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專家諮詢費。
(四)不得通過虛構合作、協作等方式違規轉撥、轉移項目經費。
(五)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項目經費。
(六)不得列支個人或家庭費用。
(七)不得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八)不得全部列支設備費。
(九)不得列支基建費。
(十)不得用於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背科學共同體公認道德等行為的支出。
對於涉及“負面清單”的行為,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懲戒,包括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取消項目負責人3-5年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罰,並對相關責任主體作不良信用記錄。違法、違紀的,應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和紀檢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或者結題的項目,結餘資金由依託單位統籌安排用於基礎研究支出,支持原項目負責人開展項目延續性研究或相關研究。驗收不通過的項目,依託單位應當負責將結餘經費按原渠道退回。
因故終止執行的項目,依託單位應當負責將結餘科技資金按原渠道退回。被撤銷立項資格的項目,依託單位應當負責將已撥付的經費全部按原渠道退回。
對於驗收不通過的項目的負責人,暫停其作為負責人申請基金項目1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