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工作人員職業道德與行為規範
- 頒布單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09-2-17
- 檔案類型:政策規範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工作人員職業道德與行為規範
教育科技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09-2-17
法規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職業行為,加強職業道德修養,不斷提高管理隊伍素質,維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的公正性,依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包括在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的正式在編人員、兼職人員、流動編制項目主任和兼聘人員。
第三條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依法接受自然科學基金委、國家相關行政機關、科技界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加強學習和職業道德修養
第四條自覺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貫徹國家發展科學技術的方針、政策,準確把握自然科學基金在國家創新體系中支持基礎研究、堅持自由探索、發揮導向作用的戰略定位,認真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尊重科學、發揚民主、提倡競爭、促進合作、激勵創新、引領未來的工作方針。
第五條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等法律法規,增強法治觀念,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熟悉並認真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各類規章制度,提高依法辦事能力,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工作程式履行職責。
第六條熱愛自然科學基金事業,愛崗敬業,恪盡職守,求真務實,勤政高效,銳意進取,自覺維護自然科學基金的公正性與公信力。
第七條注重調查研究,及時總結自然科學基金管理經驗,研究科學管理規律,不斷提高科學素質、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八條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紀委和自然科學基金委的廉政規定,廉潔自律,秉公辦事,不以權謀私。
第九條尊重科學,按科學發展規律辦事;依靠專家,堅持公平公正的科學決策;規範管理,貫徹公開透明的管理理念;激勵創新,尊重科學家首創精神;熱情為科學家服務。營造公正、奉獻、團結、創新的工作氛圍。
第三章保障資助公正
第十條堅持依靠專家、發揚民主、擇優支持、公正合理的評審原則,嚴格執行項目受理、評審、批准等項目管理程式,保證自然科學基金評審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
第十一條嚴格遵守項目申請和評審迴避制度。
(一)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參加申請項目,正式在編人員在退休或調離2年內也不得申請或參加申請項目;
(二)正式在編人員、流動編制項目主任、兼聘人員迴避其近親及可能影響公正性的項目申請的評審過程管理;
(三)兼聘人員、流動編制項目主任迴避其所在單位及兼職單位項目申請的評審過程管理。
第十二條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一)保守國家秘密,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及相關的保密規定,對涉密事項,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嚴格執行評審過程的保密規定,不得泄漏評審專家的基本情況,不得泄漏未公開的評審意見等有關信息。非崗位工作需要,不得打聽和詢問評審專家情況、評審意見等有關信息;
(三)非崗位工作需要或未經上級批准,不得擴散或外傳項目申請書和資助項目的研究內容;
(四)妥善保管和使用管理信息,嚴防工作秘密泄露,與評審有關業務應當在個人專用計算機上處理;
(五)非崗位工作需要或未按程式批准,不得超越職責和規定許可權查閱或操作他人評審過程信息。
第十三條了解本學科領域發展方向與研究隊伍,熟悉本學科領域同行評審專家科研背景等基本情況,認真維護專家庫,保證信息準確。
第十四條制定自然科學基金髮展規劃和年度項目指南,應依據國家科技政策、規劃和學科發展態勢,廣泛徵求政府部門、科技界等方面的意見及建議。
第十五條應按規定時間和程式接收項目申請材料,不得擅自改變接收申請材料的要求,不得違反信息變更審批程式撤回已接收材料或更改項目申請信息。
第十六條應認真核查申請材料及違規申請檢索結果等,正確判斷,及時處理。不得受理不符合規定的項目申請,不得因其他原因拒絕受理符合規定的項目申請。
第十七條應認真審閱項目申請書,客觀、公正地選準評審專家,嚴禁按申請人、參與者或依託單位等建議的專家名單指派評審專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評審專家獨立做出學術判斷。對申請人建議迴避的專家應予以考慮。
第十八條尊重專家評審結果,客觀、公正地分析專家評審意見,會議評審項目清單應依據通訊評審意見、資助計畫和綜合分析情況,並按程式報審。不得以個人觀點否定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九條認真準備會議材料,按標準選聘會議評審專家並按許可權審批與備案。精心組織會議評審,保障評審科學、公正、有序、高效進行。會議評審期間不安排與評審工作無關的活動,制止干擾評審的行為。第二十條依據會議評審結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管理程式辦理擬資助項目的審批手續。不得改變專家評審結果,不得提供失真信息,不得擅自改變委務會審批結果。
第二十一條按照規定對資助項目實施過程管理,按時辦理各類管理手續,主動協調解決問題,並依法指導、監督依託單位對資助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的規範管理。
第二十二條認真審核資助項目進展報告、中期檢查結果、結題報告等,及時辦理手續。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按規定處理,不得拖延或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重視成果管理,跟蹤研究進展,注重績效分析,加強成果宣傳。對成果宣傳材料,應認真核實,按照程式辦理。
第二十四條認真整理資助項目的申請、評審、年度進展報告和結題報告等材料,及時歸檔,健全項目檔案,並遵守檔案保管、查閱和使用規定。
第二十五條依法保護申請者權益,按規定受理複審申請並及時公正處理,發現錯誤應予糾正,不得拒絕受理或拖延、推諉處理符合條件的複審申請。
第四章加強組織紀律
第二十六條遵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分工負責,顧全大局,團結協作,重大事宜應經集體討論,民主決策。
第二十七條認真執行上級和組織決定,做到令行禁止,循章辦事。對上級和組織決定有意見時,應按照組織程式提出,在執行過程中不得推諉、拖延或擅自改變決定。
第二十八條自覺遵守請銷假制度,積極主動工作,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質量,加強溝通協作。說實話、報實情、辦實事、講實效,杜絕辦事拖拉、推諉扯皮,嚴禁工作懈怠、態度惡劣等不良行為。
第二十九條在外事活動中,嚴格遵守外事紀律,不得有損害國家形象、國家利益、民族尊嚴、自然科學基金委形象和利益的言行;因公出訪注重實效,不得在因公出訪期間進行公費旅遊。
第五章保持清正廉潔
第三十條誠實守信,模範遵守社會公德,不得組織或參與有損於公共秩序和公眾利益的活動,不得做任何有可能影響自然科學基金委形象和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廉潔自律,不得接受依託單位、受資助者和申請者的禮金、各種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參加依託單位、受資助者和申請者安排的旅遊及各種高消費娛樂活動,不得私自在依託單位報銷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不得加入營利性社團組織、企業;不得參加借自然科學基金委影響力組織的營利活動。正式在編人員不得兼任依託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和行政職務。
第三十三條不得在項目的申請、評審、檢查、驗收、考察調研以及到依託單位介紹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工作等公務活動中收取個人報酬。
第三十四條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或在新聞媒體發表言論,應把握政策,遵守宣傳紀律並按照程式報批。
第三十五條離開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崗位後,注意個人言行,自覺維護自然科學基金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第三十六條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受理對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學術不端行為、資助經費使用不當和對工作人員違規等行為的舉報,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積極配合,認真核查,秉公辦理,並為舉報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