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和規範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自科基金)項目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和《湖南省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結合省自科基金管理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 目的:規範省自科基金項目經費管理
  • 適用於:省自科基金各類項目經費管理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章 經費開支範圍,第五條,第六條,第三章 預算的編制與審批,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四章 撥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自科基金)項目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和《湖南省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結合省自科基金管理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基金委)負責省自科基金項目經費的管理。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機構——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基金辦)具體負責項目經費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依託單位負責管理、監督本單位基金項目的經費使用,保障項目的組織實施。
省自科基金項目經費應納入依託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並建立經費管理和使用的問責機制。

第四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省財政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和本辦法。

第二章 經費開支範圍

第五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經費支出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直接相關的、由省自科基金項目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

第六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經費的開支範圍一般包括研究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勞務費和管理費。具體如下:
(一)研究經費:是指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的費用。包括:
1. 科研業務費:測試、計算、分析費,動力、能源費,差旅費,調研和學術會議費,資料、論文版面費和印刷費,文獻檢索、入網等信息通訊費,學術刊物訂閱費等。
2. 實驗材料費:原材料、試劑、藥品等消耗性物品購置費,實驗動物與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費,標本、樣品採集加工費和包裝運輸費等。
3. 儀器設備費:專用儀器設備的購置、運輸、安裝費和修理費,自製專用儀器設備的材料、配件購置和加工費等。
4. 實驗室改裝費:為改善項目研究的實驗條件,對實驗室進行改裝所開支的費用等。實驗室改裝費不得用於實驗室擴建、土建、房屋維修等費用的開支。
(二)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湘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直接參加項目研究的人員中沒有工資收入的相關人員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四)管理費:是指依託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包括項目執行中公用儀器設備,房屋占用費,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等。管理費不得超過基金項目經費總額的5%。

第三章 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第七條

創新研究群體、傑出青年基金、重點項目和省市聯合基金重點項目的申請人應在申請立項、編制項目申報材料的同時,編制基金項目經費預算。依託單位應按照省財政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和本辦法,嚴格審查其經費預算,簽署意見後報省基金辦,作為項目評審、立項的參考。

第八條

省基金辦組織專家對基金項目進行評審時,須按要求對項目的經費預算進行審核。

第九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立項後,申請人應根據批准項目資助額度和本辦法修訂項目經費預算,經依託單位審核同意後,附在契約書後報省基金辦核准,作為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財務檢查的依據。

第十條

預算編制的要求:
(一)應根據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的相關性、政策的相符性和經費的合理性原則。
(二)應同時編制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包括用於項目研究的、從各種不同渠道獲得的貨幣資金。即除省自科基金資助經費外,還包括從依託單位獲得的配套資金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自籌經費。
支出預算應按照經費開支範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制,並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作出說明。
(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各承擔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同時編制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和經費預算,統一交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匯總審核與編制預算。
(四)項目預算書應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編制,依託單位財務部門應予以協助並審核把關。

第四章 撥款

第十一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的撥款,以《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契約書》為憑證,按規定撥給項目依託單位:創新研究群體項目按項目一次性核定,分兩年滾動撥付;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和重點項目按項目一次性核定,分三年滾動撥付;其他類別的項目一次性核定一次撥付。
省市聯合基金由省基金委和聯合資助方的市州科技局按比例共同撥付:重點項目按項目一次性核定,分三年滾動撥付;一般項目一次性核定一次撥付。
省基金辦會同項目依託單位將不定期檢查項目的進展情況,工作進展不正常或經費使用不當的,將減少或暫停撥款,以至撤消資助。不按規定提交項目研究進展報告的,暫不撥款。因故中止計畫實施和撤銷的資助項目,停止撥款。

第十二條

有多個合作單位的資助項目,由項目依託單位依據與項目合作單位簽訂的合作協定轉撥,合作單位不得再收取管理費。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項目依託單位須指定專門帳號,按項目單獨建帳,專款專用,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核算。

第十四條

項目依託單位原則上應按一定比例對資助項目給予配套經費。

第十五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經費的使用、管理,要方便科研,有利於發揮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項目負責人在依託單位財務和自科基金項目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計畫自主支配使用資助經費,任何單位、個人無權截留、挪用。計畫內的支出,均由項目負責人審簽。

第十六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省自科基金財務工作。對不按要求進行財務管理的單位,省基金委將視情況給予必要的處理。合作者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向項目依託單位提供財務報表。

第十七條

項目一經批准,不得無故中止。承擔省自科基金項目負責人必須相對穩定,因特殊原因調動工作,又需把資助項目帶到省內新單位繼續開展研究的,應寫出書面報告,徵得調出、調入單位同意並簽署意見,經省基金辦同意後,可將結餘經費劃撥到新單位繼續使用。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結題或因故中止或撤銷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財務部門及時清理帳目與資產,如實編制項目經費決算。項目經費決算經依託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省基金辦。
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各承擔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及時編制項目經費決算。項目經費決算經依託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匯總決算報省基金辦。

第十九條

依託單位應將編制的年度省自科基金項目經費收支決算,於每年1月15日前,與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一併報送省基金辦。

第二十條

在研項目的年度經費結餘,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項目驗收、結題後的經費結餘,原則上由依託單位留用,繼續用於支持基礎研究支出。
省自科基金項目因故終止實施,依託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後三個月內,將經費結餘退回省基金委。因故被撤銷原資助的項目,依託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後三個月內,將已收到的基金項目經費全部退回省基金辦。

第二十一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一般由依託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省基金委有權調配用於相關科學研究。省自科基金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省基金委的審計與監督。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應積極配合併提供有關資料。編報的《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決算表》,應經項目依託單位審計部門簽署審計意見方可上報。

第二十三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經費管理建立信用承諾機制。依託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在編制預算時應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於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經費、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省基金委將予以通報批評或緩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撤銷項目,收繳部分或全部經費。對於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基金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告。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單位和個人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自科基金各類項目經費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行。2006年發布的《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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