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

2024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

202年1月5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正式發布《2024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24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5日
  • 發布單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內容簡介,編輯委員會,改革舉措,申請規定,申請條件與材料,限項申請規定,預算編報要求,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要求,依託單位職責,責任追究,

內容簡介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依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和相關管理規章,發布《2024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上下冊)》,引導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資助。本《指南》主要內容包括科學基金最新改革舉措、申請規定、資助政策、資助領域和方向等,並對各類項目的定位、申請條件和相關要求分別進行了介紹與說明,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的重要依據,也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人必讀的參考文獻。本書可供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機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科研人員,以及參與科技管理和科技政策研究的人員參考。

編輯委員會

主任:竇賢康高瑞平
副主任:王岩
委員:張鳳珠、李東、楊列勛、姚玉鵬、王琨、張永濤、董國軒、谷瑞升、張朝林、王岐東、何杰、楊俊林、孫瑞娟、陳擁軍、潘慶、劉作儀、封文安、彭傑
責任編輯:鄭知敏、郝紅全、趙英弘、楊好好、尹京海

改革舉措

2024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改革舉措
自然科學基金委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擔負起新時期賦予科學基金的職責使命,聚焦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科技人才培養,持續提升資助效能,在2024年推出以下改革舉措。
一、深化人才資助體制機制改革
開展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結題分級評價及延續資助工作,確定評價等級並將其反饋依託單位作為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負責人科研表現的評價參考,同時擇優遴選不超過20%的項目給予第二個五年滾動支持,資助強度加倍,達到800萬元/項,構建對優秀人才的長周期穩定資助機制。
在基礎科學中心項目中單設賽道,專門資助最高年齡不超過55周歲、平均年齡不超過50周歲的年輕科研團隊,給予其更多挑大樑、擔重任的機會,推動其早日脫穎而出。
將女性申請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的年齡限制放寬到48周歲,給予她們更多承擔項目的機會,著力培養女性科技領軍人才。
試點推進臨床醫師科研評價體系改革,深入開展臨床醫學人才項目評審,鼓勵青年臨床醫師立足臨床實踐,開展創新性科學研究和技術探索,培養和造就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臨床科學研究領軍人才。
擴大港澳地區依託單位範圍,向港澳地區依託單位開放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將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港澳)併入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繼續向港澳地區依託單位開放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在以上三類項目的評審中,對於港澳地區和內地採用同樣的標準和方式,一視同仁,擇優資助。
繼續試點開展對優秀博士研究生、本科生的資助,堅持“少而精”,為構建高水平基礎研究人才隊伍提供“源頭活水”。
  • 二、最佳化分類申請與評審模式
根據基礎研究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進一步最佳化分類申請與評審模式,將四類科學問題屬性簡化為“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和“目標導向類基礎研究”兩類研究屬性。“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是指選題源於科研人員好奇心或創新性學術靈感,且不以滿足現階段套用需求為目的的原創性、前沿性基礎研究;“目標導向類基礎研究”是指以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或國家需求為牽引的基礎研究。分類評審的項目範圍為重點項目、面上項目和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具體要求詳見本《指南》“申請規定”部分。
三、持續激勵原始創新
瞄準提升原始創新能力,在所有類型項目的申請和評審中鼓勵原創,進一步強調對原始創新的關注、保護和支持。繼續實施原創探索計畫,對原創性強、難以通過常規評審機制獲得資助的項目設立專門渠道,遴選具有非共識、顛覆性、高風險等特徵的原創項目,引導和激勵廣大科研人員投身原創性基礎研究工作,詳見後續發布的《2024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原創探索計畫項目申請指南》。
四、繼續開展“負責任、講信譽、計貢獻”(RCC)評審機制試點工作
堅持正面引導主基調,鼓勵評審專家嚴格履行職責。廣泛宣傳倡導性、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評審專家行為規範,為負責任評審營造良好氛圍。認真總結試點工作經驗,推動成功經驗制度化,不斷提升科學基金項目評審整體質量。
五、不斷完善多元投入機制
試點企業創新發展聯合基金和“葉企孫”科學基金申請時不計人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範圍,正式接收申請後計入;試點對加入區域創新發展聯合基金的內蒙古自治區等9個基礎研究薄弱的地區採取適當的傾斜政策;加強聯合基金項目指南科學問題凝練,提升項目指南編制質量;進一步拓展區域創新發展聯合基金、企業創新發展聯合基金、與行業部門設立聯合基金資助規模,擴大社會和個人捐贈的範圍,不斷提升聯合基金資助效能。
六、持續推進國際(地區)科技合作與交流
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擴大國際科技交流合作”的精神要求及黨中央關於加強基礎研究國際合作、建立面向全球的科學研究基金戰略意圖,更大力度推進科學基金開放合作。進一步挖掘雙多邊合作渠道和合作潛力,推動構築基礎研究國際合作平台,穩步開展全球科技創新合作聯合資助;持續深化與境外合作夥伴政策對話,積極參與全球科技治理;加強海峽兩岸及與港澳夥伴的合作交流,推進港澳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加大對外籍人才的支持力度,啟動國際科研資助部的資助工作,創造更適宜的開放合作科研資助平台,推動構建具有全球競爭力的開放創新生態。
七、做好重大類型項目資助統籌
落實重大類型項目資助統籌有關要求,切實做好重大類型項目與國家其他科技計畫項目的統籌銜接。持續做好重大項目、基礎科學中心項目、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製項目(部門推薦)與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科技創新2030一重大項目的聯合限項審查。有效配置科技資源,提升重大類型項目資助效能。
八、持續落實科研經費管理改革
始終遵循科學規律、堅持“以人為本、放管結合”,持續推進落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177號,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激發創新活力。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青年科技人才培養和使用的改革精神,對試點設立的青年學生基礎研究項目實行經費包乾制。為進一步提高科學基金項目經費配置效率,對基礎科學中心延續資助項目增設預算評審。嚴格開展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製項目預算評審,對於申請經費嚴重超過實際需求的項目將不予資助。繼續開展《資金管理辦法》落實調研工作,廣泛宣傳科研經費管理政策,及時總結經驗做法,持續壓實依託單位主體責任,確保政策落實落地落細,積極探索符合基礎研究發展規律的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機制。
九、持續最佳化申請要求,減輕申請與評審負擔
取消面上項目連續兩年申請未獲資助後暫停一年申請的限制。取消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地區科學基金項目不允許博士後研究人員變更依託單位的限制;博士後研究人員作為申請人申請項目時,研究期限由相應的項目類型確定。對於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科學基金項目、重點項目、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基礎科學中心項目、聯合基金項目、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製項目和重大項目,其研究期限由信息系統結合項目類型自動生成、不可更改,為申請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務。
對於個人簡歷中的代表性論文,申請人及主要參與者填寫時應當根據其發表時的真實情況如實規範列出所有作者署名,並對本人署名情況進行標註,同時繼續要求上傳公開發表的代表性論文全文PDF電子版,減輕評審專家的評審負擔。
十、加強依託單位管理
提高依託單位規範化、精細化和科學化的註冊管理,探索構建科學可行的單位註冊系統性評價指標,進一步健全依託單位準人和退出機制,強化依託單位動態管理。建立並完善依託單位管理體系,進一步加強依託單位項目管理過程監督,持續推進包乾制項目管理規定備案工作,深入研究並完善信譽評價與懲戒機制,定期開展依託單位科學基金項目經費使用狀況抽查工作,壓實依託單位履行管理與監督的主體責任。落實科學基金改革要求,切實提升依託單位項目管理能力和水平。
十一、嚴明評審紀律,深入推進評審專家被“打招呼”頑疾專項整治工作
遵循“正面引導、極限防守、嚴肅懲戒”的工作原則,強化宣傳引導、嚴明評審紀律,堅決整治評審專家被“打招呼”頑疾。系統總結工作經驗做法,持續完善評審機制、最佳化評審流程,進一步健全覆蓋通訊評審、會議評審全流程的防範整治評審專家被“打招呼”的工作機制和制度體系,切實強化監督、抓好落實,營造風清氣正的科研生態環境。

申請規定

申請人在申請2024年度科學基金項目之前,應當認真閱讀《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本《指南》、相關類型項目管理辦法、《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以及與申請有關的通知、通告等。現行項目管理辦法與《條例》和本《指南》有衝突的,以《條例》和本《指南》為準。申請規定包括申請條件與材料、限項申請規定、預算編報要求、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要求、依託單位職責和責任追究等。

申請條件與材料

(一)申請條件
1. 依託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作為申請人申請科學基金項目,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一)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部分類型項目在此基礎上對申請條件還有特殊要求(詳見本《指南》正文相關部分)。
依託單位非全職聘用的工作人員作為申請人申請科學基金項目,應當在申請書中如實填寫在該依託單位的聘任崗位、聘任期限和每年的工作時間。
2. 從事基礎研究的境內科學技術人員,符合《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託單位的,經與在自然科學基金委註冊的依託單位協商,並取得該依託單位的同意,可以申請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但不得申請其他類型項目。
該類人員作為申請人申請項目時,應當在申請書基本信息表和個人簡歷中如實填寫工作單位信息,並與依託單位簽訂書面契約(要求詳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依託單位基金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書面契約無須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留依託單位存檔備查。
與依託單位無聘用關係的境外人員,不能作為無工作單位或所在單位不是依託單位的申請人申請各類項目。
3. 自然科學基金委面向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嶺南大學、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等港澳地區依託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開放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採用相同的資助模式和評審標準,不單獨設定指標。具體要求詳見本《指南》正文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部分。
4. 正在攻讀研究生學位的人員(申請截止日期時尚未獲得學位)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各類項目,但在職攻讀研究生學位人員經過導師同意可以通過受聘單位(不含港澳地區依託單位)作為申請人申請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地區科學基金項目(其中,在職攻讀碩士研究生學位人員不得申請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時應當提供導師同意其申請項目並由導師簽字的函件,說明申請項目與其學位論文的關係,以及承擔項目後的工作時間和條件保證等,並將函件掃描件作為申請書附屬檔案上傳。受聘單位不是依託單位的在職攻讀研究生學位人員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各類項目。
5. 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的項目類型包括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科學基金項目和部分其他類型項目(由相應項目指南確定),但在聘(站)博士後研究人員不得通過港澳地區依託單位申請青年科學基金項目。
6. 地區科學基金項目申請人應當是在指定區域範圍內(詳見本《指南》正文地區科學基金項目部分)依託單位的全職工作人員,以及由中共中央組織部派出正在進行三年(含)期以上援疆、援藏的科學技術人員(受援依託單位組織部門或人事部門出具援疆或援藏的證明材料,並將證明材料掃描件作為申請書附屬檔案上傳);如果援疆、援藏的科學技術人員所在受援單位不是依託單位,允許其通過受援自治區內可以申請地區科學基金項目的依託單位申請地區科學基金項目。地區科學基金資助區域範圍以外的科學技術人員、地區科學基金資助範圍內依託單位的非全職工作人員、位於地區科學基金資助區域範圍內的中央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依託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地區科學基金項目。
7. 受聘於依託單位的境外人員,不得同時以境內申請人和境外合作者[指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的外方合作者]兩種身份申請項目。
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包括重點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與組織間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境外合作者,在項目資助期滿前不得作為境內申請人申請其他類型項目(外國學者研究基金項目除外)。
境內身份的項目負責人,在項目資助期滿前不得作為境外合作者參與申請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包括重點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與組織間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
8. 為避免重複資助,自然科學基金委管理科學部項目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聯合限制申請,具體要求詳見本《指南》正文科學部資助領域和注意事項—管理科學部有關內容。
(二)申請材料
1.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本人撰寫;申請人應當按照申請書填報說明和撰寫提綱要求提供申請材料;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應當規範填寫個人簡歷。注意在申請書中不得出現任何違反法律法規或含有涉密信息、敏感信息的內容。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 申請人應當根據所申請的項目類型,準確選擇“資助類別”“亞類說明”“附註說明”等內容。部分項目“附註說明”需要嚴格按本《指南》相關要求選擇,未要求選擇的應當留空。
3.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請書研究內容從“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和“目標導向類基礎研究”中選擇一類研究屬性。其中,“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是指選題源於科研人員好奇心或創新性學術靈感,且不以滿足現階段套用需求為目的的原創性、前沿性基礎研究;“目標導向類基礎研究”是指以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或國家需求為牽引的基礎研究。
對於試點分類評審的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重點項目,自然科學基金委將結合申請人所選擇的研究屬性,組織專家進行分類評審。
4. 申請人應當根據所申請的研究方向或研究領域,按照本《指南》中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代碼”準確選擇申請代碼,特別注意:
(1)選擇申請代碼時,儘量選擇到二級申請代碼(4位數字)。
(2)重點項目、聯合基金項目等對申請代碼填寫可能會有特殊要求,詳見本《指南》正文相關類型項目部分。
(3)申請人在填寫申請書基本信息表時,請準確選擇“申請代碼1”及其相應的“研究方向”和“關鍵字”內容。
(4)申請人如對申請代碼有疑問,請向相關科學部諮詢。
5. 申請人填寫主要參與者時不列入學生,只需將參與項目的學生人數填入總人數統計表中。主要參與者的個人簡歷信息採用與申請人相同的線上方式採集。申請人應當通過信息系統邀請主要參與者線上填寫個人簡歷,並上傳由系統自動生成的主要參與者PDF格式個人簡歷檔案。未按要求上傳主要參與者個人簡歷的將無法提交項目申請。
對於個人簡歷中的代表性論文,應上傳公開發表的全文PDF電子版;代表性專著應上傳著作封面、摘要、目錄、著作權頁等PDF格式的掃描件。
主要參與者中如有申請人所在依託單位以外的人員,其所在單位即被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境外單位不被視為合作研究單位。申請人應當線上選擇或準確填寫主要參與者所在單位信息。申請書基本信息表中的合作研究單位信息由信息系統自動生成。每個申請項目的合作研究單位不得超過2個(特殊說明的除外)。
6. 涉及科技倫理與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項目申請,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應當加強科技倫理知識的學習,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並按照相關科學部的要求上傳相應附屬檔案材料的掃描件。
7.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申請人或者主要參與者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詳細註明:
(1)同年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各類科學基金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2)與正在承擔的各類科學基金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8. 申請人申請科學基金項目的相關研究內容已獲得其他渠道或項目資助的,請務必在申請書中說明受資助情況以及與申請項目的區別與聯繫,避免同一研究內容在不同資助機構重複申請的行為。
申請人同年申請不同類型的科學基金項目時,應當在申請書中列明同年申請的其他項目的項目類型、項目名稱,並說明申請項目之間的區別與聯繫。
9. 除特別說明外,申請書中的起始時間一律填寫2025年1月1日,結束時間按照各類型項目資助期限的要求填寫20××年12月31日。
10. 申請人及主要參與者均應當使用唯一身份證件申請項目。
申請人在填寫本人及主要參與者姓名時,姓名應當與使用的身份證件一致;姓名中的字元應當規範。
曾經使用其他身份證件作為申請人或主要參與者獲得過項目資助的,應當在申請書相關欄目中說明,依託單位負有審核責任。
11. 依託單位應當提前從信息系統中下載《2024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依託單位項目申請承諾書》,由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並加蓋依託單位公章後,將掃描件上傳至信息系統(本年度只需上傳一次)。依託單位完成上述承諾程式後方可申請項目。
12. 科學基金項目全面實行無紙化申請。申請人在提交項目申請前,應當就申請材料全部內容徵得主要參與者和合作研究單位同意。依託單位應當在申請截止時間前通過信息系統逐項確認提交本單位電子申請書及附屬檔案材料,在截止時間後24小時內線上提交本單位項目申請清單,無須報送紙質申請材料。
項目獲批准後,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本人應當在申請書紙質簽字蓋章頁上籤字。主要參與者中的境外人員,如本人未能在紙質申請書上籤字,則應當通過信件、傳真等方式傳送本人簽字的紙質檔案,說明本人同意參與該項目申請和所承擔的研究工作,隨紙質簽字蓋章頁一併報送。合作研究單位應當在紙質簽字蓋章頁上加蓋公章,公章名稱應當與申請書中單位名稱一致。已經在自然科學基金委註冊為依託單位的合作研究單位,應當加蓋依託單位公章;沒有註冊的合作研究單位,應當加蓋該法人單位公章。依託單位應當在申請書紙質簽字蓋章頁上加蓋依託單位公章,並將其裝訂在《資助項目計畫書》最後,一併提交。簽字蓋章的信息應當與信息系統中提交的最終版電子申請書保持一致。對於未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簽字蓋章材料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關於不予受理情形的說明
按照《條例》規定,申請科學基金項目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不予受理:
(1)申請人不符合《條例》、本《指南》和相關類型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
(2)申請材料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
(3)申請項目數量不符合限項申請規定的。

限項申請規定

(一)一般性規定
1. 申請人同年只能申請1項同類型項目[重大研究計畫項目中的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國際(地區)合作交流項目除外;聯合基金項目中,同一名稱聯合基金為同一類型項目]。
2. 上年度獲得面上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重大研究計畫項目(不包括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聯合基金項目(指同一名稱聯合基金)、地區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的項目負責人,本年度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同類型項目。
(二)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的限制規定
除特別說明外,申請當年資助期滿的項目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範圍。初審不予受理的項目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範圍。
1. 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的限制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申請(包括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和正在承擔(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以下類型項目總數合計限2項:面上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重大研究計畫項目(不包括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聯合基金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科學基金項目,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重點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直接費用大於200萬元/項的組織間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僅限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負責人承擔,作為主要參與者不限),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製項目(含承擔國家重大科研儀器設備研製專項項目),基礎科學中心項目,資助期限超過1年的原創探索計畫項目、專項項目(特別說明的除外,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除外)。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人員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的上述類型項目數合計限1項,作為主要參與者申請和作為主要參與者正在承擔的上述類型項目數合計限 2項。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作為主要參與者正在承擔的2019年(含)以前批准資助的項目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範圍,2020年(含)以後批准(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項目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範圍。
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人員作為主要參與者正在承擔的2022年(含)以前批准資助的項目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範圍,2023年(含)以後批准(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項目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範圍。晉升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後,原來作為負責人正在承擔的項目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範圍,原來作為主要參與者正在承擔的項目不計入。
2. 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範圍的項目類型
創新研究群體項目、數學天元基金項目、直接費用小於或等於200萬元/項的組織間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國際(地區)合作交流項目、重大研究計畫項目中的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外國學者研究基金項目、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資助期限1年及以下的其他類型項目,以及項目指南中特別說明不受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限制的項目等。
(三)部分項目類型的特殊規定
1. 國際(地區)合作類項目
正在承擔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的負責人,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
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的同一組織間協定框架下的國際(地區)合作交流項目,合計限1 項。
2. 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製項目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同年申請和參與申請的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製項目數量合計限1項。
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製項目負責人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主要參與者,在自然科學基金委做出資助決定之後至準予結題前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製項目。
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製項目(部門推薦)負責人在自然科學基金委做出資助決定之後至準予結題前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除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以外的其他類型項目。
3. 聯合基金項目
試點企業創新發展聯合基金和“葉企孫”科學基金申請時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範圍,正式接收申請後計入。
4. 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
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時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範圍,正式接收申請後計入。
5. 基礎科學中心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延續資助項目
基礎科學中心項目申請時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範圍;正式接收申請到自然科學基金委做出資助與否決定之前,以及獲得資助後,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範圍,但未進入現場考察環節的基礎科學中心項目不計入。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同年申請和參與申請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基礎科學中心項目和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延續資助項目,合計限1項。
正在承擔創新研究群體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參與者,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和基礎科學中心項目,但在資助期滿當年可以申請或參與申請基礎科學中心項目。
基礎科學中心項目負責人及主要參與者(骨幹成員)在自然科學基金委做出資助決定之後至資助期滿前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除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重大研究計畫中的戰略研究項目、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類項目以外的其他類型項目。
退出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和基礎科學中心項目的參與者,2年內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和基礎科學中心項目。
正在承擔及資助期滿的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延續資助項目負責人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創新研究群體項目。
6. 基礎科學中心項目、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製項目(部門推薦)
申請人同年申請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製項目(部門推薦)和基礎科學中心項目,合計限1項。
7. 原創探索計畫項目
原創探索計畫項目申請時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範圍,獲資助後計入(資助期限1年及以下的項目除外)。
申請人同年只能申請1項原創探索計畫項目(含預申請)。
(四)獲資助次數限制規定
1.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同類型項目作為項目負責人僅能獲得1次資助。
2. 外國青年學者研究基金項目、外國優秀青年學者研究基金項目、外國資深學者研究基金項目:同層次項目作為項目負責人僅能獲得1次資助。
3. 地區科學基金項目:自2016年起,作為項目負責人獲得資助累計不超過3次,2015年以前(含2015年)批准資助的地區科學基金項目不計入累計範圍。
(五)國家科技計畫項目聯合限項規定
按照《科技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自然科學基金委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統籌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立項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限項目負責人和課題負責人)、基礎科學中心項目(限學術帶頭人和骨幹成員)、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製項目(限部門推薦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具有高級職稱的主要參與者)與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不含青年科學家項目、科技型中小企業項目、國際合作類項目;限項目負責人和課題負責人)、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不含青年科學家項目,限項目負責人和課題負責人)實施聯合限項,科研人員同期申請和承擔的項目(課題)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項。申請當年資助期滿的項目(課題)不計入統計範圍。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申請(包括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和正在承擔(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製項目(含承擔國家重大科研儀器設備研製專項項目),以及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重點專項和“基礎科研條件與重大科學儀器設備研發”重點專項(科學儀器方向)項目總數合計限1項。
(六)補充說明
1. 除原創探索計畫項目外,處於評審階段(自然科學基金委做出資助與否決定之前)的申請,計入本限項申請規定範圍之內;但未進入現場考察環節的基礎科學中心項目申請、未進入預算評審環節的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製項目(自由申請)申請、未進入現場考察環節的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製項目(部門推薦)申請,不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範圍。
2. 申請人即使受聘於多個依託單位,通過不同依託單位申請和承擔項目,其申請和承擔項目數量仍然適用於本限項申請規定。
3. 現行項目管理辦法中,有關申請項目數量的要求與本限項申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預算編報要求

(一)總體要求
申請人要嚴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預算表編制說明》等的要求,遵循“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經濟合理性”的基本原則,結合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報項目預算。依託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進行審核。
(二)編制內容
根據預算管理方式不同,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分為包乾制和預算制。
1. 包乾制項目
包乾制項目申請人應當本著科學、合理、規範、有效的原則申請資助額度,無須編制項目預算。
包乾制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應當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和依託單位制定的包乾制內部管理規定執行。
包乾制項目的資金由項目負責人自主決定使用,按照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的開支範圍列支,無須履行調劑程式。
2. 預算制項目
預算制項目申請人應當結合項目平均資助強度,按照研究實際需要合理填寫各科目預算金額,只編報直接費用預算,間接費用由自然科學基金委統一核定。項目申請人應當填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預算制項目預算表》和《預算說明書》。
直接費用各科目如下:
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體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製、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複購置。
業務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來源資金,是指從依託單位和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預算制項目預算表》,填寫申請科學基金予以資助的直接費用金額、各科目預算情況以及其他來源資金情況。直接費用各科目均無比例限制,由申請人根據項目研究需要,按照有關科目定義、範圍和標準等如實編列。
《預算說明書》,填寫對項目預算表中各科目預算所做的必要說明,以及對合作研究單位資質、資金外撥情況、自籌資金等進行的必要說明。其中,對單價≥50萬元的設備進行詳細說明,對單價<50萬元的設備費用進行分類說明。
在計畫書填報階段,預算制項目預算表中直接費用總額不應超過批准的直接費用預算總額,各科目金額原則上不應超過申請書各科目金額,經預算評審的項目應當按照評審意見進行調整。在執行過程中,除設備費預算調劑需報依託單位審批外,勞務費和業務費預算調劑可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
(三)合作研究外撥資金
1. 申請人與主要參與者不是同一單位的,主要參與者所在單位(境內)被視為合作研究單位。
2. 合作研究雙方應當在計畫書提交之前簽訂合作研究協定(或契約),並在《預算說明書》中對合作研究外撥資金進行單獨說明。
合作研究協定(或契約)無須提交,留在依託單位存檔備查。
3. 合作研究的申請人和合作方主要參與者應當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分別編制預算(簡稱分預算),經所在單位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申請人匯總編報預算(簡稱總預算)。其中,申請書階段的分預算需經合作方主要參與者簽字(在預算表空白處),計畫書階段的分預算需經合作方主要參與者簽字和合作研究單位蓋章(在預算表空白處)。分預算無須提交,留在依託單位存檔備查。
4. 項目實施過程中,依託單位應當按《資助項目計畫書》和契約及時轉撥合作研究單位資金,並加強對轉撥資金的監督管理。
5. 經雙方協商約定不外撥資金的合作研究可以不簽訂合作研究協定(或契約),可以不分別編制預算,並在《預算說明書》中予以明確。
(四)依託單位及項目負責人責任
依託單位是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項目資金管理體制和制度,完善內部控制、績效管理和監督約束機制,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認真審核項目預算、支出和決算,認真審批預算調劑,做到“賬表一致、賬實相符”,確保各項支出“真實、合法、有效”。項目負責人是 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
(五)結餘資金管理
科學基金項目資金是專門用於資助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團隊建設的專項資金。依託單位應當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動態監管資金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建立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科研活動需要,合理安排經費支出,既要避免突擊花錢,也要避免結餘過多。
自然科學基金委準予結題的項目,結餘資金留歸依託單位統籌使用。依託單位應當將結餘資金統籌安排用於基礎研究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的科研需求,並制訂完善項目結餘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自然科學基金委不予結題的項目,依託單位應當負責將結餘資金在通知書下達後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六)其他應當注意的問題
1.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精神,依託單位要落實好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的主體責任,及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創新服務方式,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機制。
2. 對於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製項目,申請人應根據儀器研製的實際需要,按照目標相關、政策相符、經濟合理的原則,嚴肅認真編制項目預算。自然科學基金委將組織專家進行預算評審,對於申請經費嚴重超過實際需求的項目將不予資助。
3.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實行經費包乾制,無須編制項目預算。
4. 預算數據以“萬元”為單位,精確到小數點後面兩位。各類標準或單價以“元”為單位,精確到個位。外幣需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即期匯率折合成人民幣。

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要求

為加強科學基金科研誠信建設和科技倫理治理,防範和遏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中的科研不端行為,現就有關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注意事項做出以下說明和要求。
(一)關於個人信息
1. 科學基金項目應當由申請人本人申請,嚴禁冒名申請,嚴禁編造虛假的申請人及主要參與者。
2. 申請人及主要參與者應當如實填報個人信息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同時,申請人還應當對所有主要參與者個人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嚴禁偽造或提供虛假信息。
3. 申請人及主要參與者填報的學位信息應當與學位證書一致;學位獲得時間應當以證書日期為準。
4. 申請人及主要參與者應當如實、準確填寫依託單位正式聘用的職稱信息(若是內聘職稱,依託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職稱評定資質),嚴禁偽造或提供虛假職稱信息。
5. 無工作單位或所在單位不是依託單位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基本信息表中如實填寫有關信息,嚴禁偽造信息。
6. 申請人及主要參與者應當如實、規範填寫個人履歷,包括詳細列出各時間段對應的職稱,嚴禁不寫中間職稱只寫最高職稱,如“1986年至今教授”,嚴禁偽造或篡改相關信息。
7.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研究生導師和博士後合作導師姓名,不得錯填漏填。如果申請人為在職攻讀研究生學位人員,應當如實填報身份信息,不得隱瞞,並按“申請條件與材料”部分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二)關於研究內容與基礎
1.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指南》、申請書填報說明和撰寫提綱的要求填寫申請書報告正文,如實填寫研究內容和相關研究工作基礎等,嚴禁抄襲剽竊(包括但不限於剽竊他人學術觀點、研究思路、研究方案、具有完整語義的文字表述等),嚴禁弄虛作假,嚴禁違反法律法規、倫理準則及科技安全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2. 申請人及主要參與者在填寫論文等研究成果時,應當根據論文等發表時的真實情況,如實規範列出研究成果的所有作者(發明人或完成人等)署名,不得篡改作者(發明人或完成人等)順序;對於個人簡歷中的代表性論文,還應當如實標註本人署名情況,不得虛假標註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 申請人及主要參與者應當嚴格遵循科學界公認的學術道德、科技倫理和行為規範,涉及人的研究應當按照國家、部門(行業)和單位等要求通過倫理審查;不得使用存在偽造、篡改、抄襲剽竊、委託“第三方”代寫或代投以及同行評議造假等科研不端行為的“研究成果”作為基礎申請科學基金項目。
4. 不得同時將研究內容相同或相近的項目以不同項目類型或由不同申請人或經不同依託單位提出申請;不得將已獲資助項目重複提出申請。
5. 申請科學基金項目的研究內容不得是已向其他渠道提交申請且處於受理、評審期的;相關研究內容已獲得其他渠道或項目資助的,須在申請書中說明受資助情況以及與所申請科學基金項目的區別和聯繫,不得將相同研究內容再次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申請。
(三)其他有關要求
1. 依託單位與合作研究單位要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關於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意見》的具體部署,按照《科技部、自然科學基金委關於進一步壓實國家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任務承擔單位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主體責任的通知》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教育、管理監督制度,加強對申請材料審核把關,杜絕不實誇大、弄虛作假等行為。
2. 申請人應當將申請書內容及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要求告知主要參與者,確保主要參與者全面了解相關內容和要求。申請人及主要參與者均應當對申請書內容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合規性負責。申請人應當加強對課題組成員尤其是參與課題研究學生的相關教育培訓。
3. 被取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或參與申請資格或受到科研領域聯合懲戒的責任主體在處罰期內不得申請、承擔或參與新的科學基金項目。
4. 申請人和參與者、依託單位在提交項目申請前應當按要求做出相應承諾,並在項目申請和評審過程中嚴格遵守承諾。
5. 嚴禁從事任何可能影響科學基金評審公正性的活動。

依託單位職責

1. 依託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條例》、本《指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依託單位基金工作管理辦法》、有關申請的通知通告、相關類型項目管理辦法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等檔案要求,組織本單位的項目申請工作。
2. 依託單位應當切實貫徹落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依託單位科學基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認真履行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和規範科學基金管理。
3. 依託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科技倫理審查機制,防範倫理風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建立健全科技倫理管理制度;加強倫理審查機制和過程監管;強化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科研人員在科技倫理方面的責任感和法律意識。
4. 依託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科技安全審查機制,不得提交含有涉密或敏感信息的項目申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科技安全管理制度;強化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科技安全責任制;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科研人員在科技安全等方面的責任感和法律意識。
5. 依託單位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格負責,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依託單位如果允許《條例》第十條第二款所列的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託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通過本單位申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依託單位基金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要求履行相關職責,並簽訂書面契約。書面契約無須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留依託單位存檔備查。
6. 依託單位應當確保本單位、合作研究單位、申請人及主要參與者不在限制申報、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的期限內。
7. 依託單位應當注重提高項目申請質量,避免通過“全民動員”、設定硬性指標、實施與是否申請項目掛鈎的獎懲措施等方式盲目追求項目申請數量,逐步提升本單位基礎研究整體水平。
8. 依託單位應當通過信息系統及時線上上傳由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加蓋依託單位公章的《2024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依託單位項目申請承諾書》掃描件,確保申請人能夠及時線上填寫並提交項目申請;並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信息系統逐項確認提交本單位電子申請書及附屬檔案材料、線上提交本單位項目申請清單,確保項目申請的順利接收。

責任追究

1. 依託單位疏於管理,未按要求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科研誠信情況等履行審查職責的,或依託單位和合作研究單位違反承諾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將按照《條例》《科技部、自然科學基金委關於進一步壓實國家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任務承擔單位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主體責任的通知》《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辦法》《關於對科研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本《指南》的規定以及簽署的承諾,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2. 申請人及主要參與者違反本《指南》或其他科學技術活動相關要求和承諾的,一經發現,自然科學基金委將按照《條例》和本《指南》等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評審等相應處理;對涉嫌違背科研誠信要求或科技倫理規範的學術不端行為,將予以調查,對存在問題的將嚴肅處理。
3. 對於發現和收到涉及違紀違法的線索和舉報,將按照管理許可權移交相關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