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自治區基金”)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8〕80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新科規〔2019〕1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新財教〔2019〕19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基金項目是自治區科技計畫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用於支持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實現前沿引領技術、顛覆性技術、關鍵共性技術創新,提升原始創新能力、推動學科建設、加強人才培養,為建設創新型新疆和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第三條 自治區基金項目資金主要來源為自治區財政資金。鼓勵建立基礎研究多元化投入機制,引導行業管理部門、地州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條件的企業、社會組織等共同出資設立聯合基金,加大基礎研究投入。
第四條 自治區基金項目按照“鼓勵探索、聚焦前沿、需求牽引、交叉融通”的思路,堅持自主申請、公開透明、競爭擇優、公平公正原則,鼓勵探索,突出問題導向、需求導向和目標導向。
第五條 自治區基金項目的組織實施與管理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科技廳”)、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項目依託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項目推薦單位(以下簡稱“推薦單位”)、項目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共同完成。
科技廳是自治區基金項目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的全流程管理,包括指南編制與發布、申請受理、評審立項、過程管理、結題驗收、績效評價等主要流程。
專業機構是經科技廳及有關部門認定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化科技服務機構,受科技廳委託,負責承辦自治區基金項目申請受理、評審立項、過程管理、結題驗收、績效評價等服務工作。
依託單位是指自治區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以及其他具有開展基礎研究能力的公益性機構,是項目組織實施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與管理本單位自治區基金項目的申請、審核、實施、變更、驗收等工作。
推薦單位是依託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包括自治區行業管理部門、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中央駐疆單位和區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主要負責所屬依託單位自治區基金項目申報推薦、審查把關、實施管理,及時反映項目實施中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遇到的問題。
申請人是申請自治區基金資助項目的負責人,具體開展項目申請、實施、變更與驗收等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基金項目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申請人政治立場堅定,熱愛祖國,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自覺踐行新時代科學家精神;
(二)所在依託單位具備項目組織開展必需的創新性研究能力和基本條件;
(三)申請人是依託單位的在職在崗科技人員(或正式受聘科技人員),每年在依託單位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信用記錄。
第二章 資助體系
第七條 自治區基金項目一般設立重點項目、面上項目、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地州科學基金項目等項目類型。項目類型可根據實際作出調整。
第八條 重點項目支持具有較強創新能力和較好研究基礎的科研人員,圍繞學科發展前沿、全區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提煉重大科學問題及關鍵共性技術難題,深入系統地開展引領性、戰略性和原創性研究,推動實現前瞻性基礎研究、引領性原創成果重大突破。項目研究期限不超過4年。申請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具有承擔國家或者主持自治區級基礎研究項目(課題)的經歷。
第九條 面上項目支持具有一定科研基礎的科研人員,在自然科學範疇內自主選題、自由探索,開展創新性科學研究,促進各學科均衡、協調和可持續發展。項目研究期限不超過3年。申請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具有參與基礎研究項目(課題)的經歷。
第十條 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支持在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績的青年學者,立足科學前沿,自主選擇研究方向開展創新研究,培養造就優秀學術帶頭人。項目研究期限不超過3年。申請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具有承擔國家或者主持自治區級基礎研究項目(課題)的經歷;申報當年1月1日未滿45周歲。
第十一條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支持青年科技人員自主選題,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非共識”創新項目研究,培養青年科技人員獨立主持科研項目、進行創新研究的能力,激發青年科技人員的創新思維,培育基礎研究後繼人才隊伍。項目研究期限不超過3年。申請人申報當年1月1日未滿35周歲。
第十二條 地州科學基金項目支持地州市科研人員開展創新研究,主要培養和扶持地州市科研人員,穩定和凝聚地州市優秀人才,為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技服務。項目研究期限不超過3年。申請人應當是地州市歸口管理單位的全職科研人員;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學士以上(含學士)學位;申報當年1月1日未滿50周歲。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三條 科技廳根據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科技發展規劃、學科發展戰略、項目年度預算等,在廣泛聽取意見和專家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年度項目指南公布30日後開始受理項目申請。
第十四條 自治區基金項目每年集中受理。只接收推薦單位提交至“自治區科技計畫管理公共服務平台”的申請書,不接收個人獨立申請。
第十五條 參與者與申請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者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的數量不得超過2個。
第十六條 按相關規定對申請人實行限項管理。申請人同年僅能申請1項自治區基金項目;有未驗收的自治區基金項目負責人不得申請;申請人之外的前2名自治區基金項目參與者有未驗收項目達到2項的不得申請。
第十七條 自治區基金項目實行推薦申報制。申請人按照自治區基金項目申報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項目申請書。申請書經依託單位審查通過後,由推薦單位統一推薦至科技廳。項目申請人、依託單位、推薦單位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依託單位應建立完善科研倫理和科技安全審查機制,防範科研倫理和安全風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審查和過程監管。
第十九條 受委託的專業機構承辦自治區基金項目申請受理工作。專業機構自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推薦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項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的;
(四)同一內容項目在同一年度申報不同的科技計畫類別的;
(五)申報項目已獲得科技計畫資助的;
(六)申請人、參與者有不良信用記錄,且在處罰期內的;
(七)依託單位有不良信用記錄,且在處罰期內的。
第四章 評審與立項
第二十條 科技廳或受委託的專業機構組織同行專家對受理的項目進行評審。
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地州科學基金項目,採取網路(通訊)評審。
重點項目、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採取網路(通訊)評審和會議論證。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是從“自治區科技計畫管理公共服務平台”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具有較高學術水平、良好的科學道德和社會信譽的同行專家。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對受理的項目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提出評審意見時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重點項目著重考慮選題的針對性、引領性、戰略性,以及申請人和團隊的研究基礎等方面;
(二)面上項目著重考慮科學研究的創新性,以及學科發展的均衡性等方面;
(三)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著重考慮申請人的學術視野、創新思維、學術帶頭人潛力等方面;
(四)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著重考慮申請人的自主性、創新思維、人才發展潛力等方面;
(五)地州科學基金項目著重考慮地方發展需求和地州市科技人才的培養扶持。
第二十三條 在評審工作中,評審專家是申請人、參與人或其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其他關係,應當迴避。
申請人可以向科技廳或受委託的專業機構提供2名以內(含2名)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
第二十四條 科技廳或受委託的專業機構根據受理項目的學科領域和有關評審要求進行分組,抽取5名同行專家進行網路(通訊)評審。
根據網路(通訊)評審結果和統一排序規則,對項目進行排序,按照競爭擇優原則形成網路(通訊)評審結論,報科技計畫管理委員會審議。
(一)審議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地州科學基金項目擬資助的項目建議。
(二)審議重點項目和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擬進入會議論證的項目清單。
擬資助或進入會議論證的項目應當獲得不少於3份專家同意資助意見。
第二十五條 科技廳或受委託的專業機構根據進入會議論證的項目數量及學科領域等進行項目分組,抽取5名相同或相近學科領域的專家進行會議論證。
被確定參加會議論證且要求答辯的項目,其申請人應當親自答辯,不參加答辯的,視為放棄申請。確因不可抗力不能到會或視頻答辯的,申請人經科技廳批准可以委託項目參與者代為答辯。
會議論證專家採用投票和打分方式確定建議資助的項目清單。建議資助的項目應當獲得出席會議論證專家的半數以上同意資助意見。
自治區科技廳根據會議論證排序結果,形成擬資助的項目建議。
第二十六條 擬資助項目在自治區科技廳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內,對擬資助項目有異議的,應實名向科技廳書面反映。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能作為提出異議的理由。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科技廳對公示期內收到的異議,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組織核查。認為原決定符合本辦法的,予以維持,並書面通知異議人;認為評審工作中存在問題且影響評審結果的,應進行認真核實,必要時重新對異議項目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報自治區科技計畫管理委員會和科技廳黨組會審定後重新作出是否予以資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項目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經科技廳黨組審定後,科技廳按程式向推薦單位下達自治區基金項目立項資助計畫。對不予資助的項目,向申請人反饋評審意見。
第五章 實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基金項目立項計畫下達後,獲得資助的項目負責人由依託單位組織在規定的時間內與科技廳簽訂項目契約書或任務書(以下簡稱“契約書”)。無正當理由而逾期未簽契約書者按自動放棄處理。
第三十條 自治區基金項目實行年度進展情況報告制度。依託單位在每年1月底前,向科技廳或受委託的專業機構報送項目上年度進展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認真履行契約書的各項約定,及時向科技廳和推薦單位報告項目的重大進展以及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等。項目實施中有關事項作出必要調整的,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按以下程式申請報批和調整:
變更項目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實施期限、項目主要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等調整事項,由推薦單位向科技廳提出書面變更申請。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地州科學基金項目經科技廳主管處室審核報分管廳領導同意後進行變更或調整;重點項目和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需經科技計畫管理委員會審議、科技廳黨組會議審定後進行變更或調整。
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畫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長研究期限。負責人應在項目到期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每個項目只能延期1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變更項目參與單位、研發骨幹人員,由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結合項目實施進展自行調整,並將調整報告上報推薦單位和科技廳。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故無法正常實施的項目採取撤項或終止方式處置。由推薦單位向科技廳提出撤銷或終止項目的申請。經自治區科技計畫管理委員會審議、科技廳黨組會議審定後,批覆執行。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取撤銷項目方式處置:
(一)在項目申請階段和實施過程中偽造或編造材料,騙取立項的;
(二)項目實施中出現嚴重智慧財產權糾紛的;
(三)科技廳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取終止項目方式處置: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可行,或項目無法實現契約約定進度且無改進辦法的;
(二)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項目無法正常進行的;
(三)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的;
(四)組織管理不力或者發生重大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五)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的;
(六)未按契約書約定的計畫進度執行項目,或者不接受科技廳的項目監督檢查,經催告後在規定期限內仍不配合、不整改的;
(七)依託單位存在倒閉、破產或長期失聯等情況的;
(八)在項目執行期內由於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實施或完成目標任務的;
(九)依據抽查評估結果或其他按規定應予終止的。
第三十五條 被撤銷項目的依託單位應當返還全部財政項目資金。被終止項目的依託單位應當對項目已開展的工作、經費使用、購置的設備儀器、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報科技廳提出處理意見,經科技廳批覆後,將尚未使用的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財政資金按規定原渠道退回。依託單位應在接到有關通知後30日內退回財政資金。因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主觀過錯,導致項目撤銷或終止的,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六章 驗收管理
第三十六條 科技廳或受委託的專業機構或受委託的單位組織同行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根據項目類型採取不同的驗收方式,重點項目和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採取會議驗收;面上項目和青年科學基金項目採取會議驗收或者網路(通訊)驗收或者委託驗收;地州科學基金項目委託地州市科技局組織會議驗收或網路(通訊)驗收,科技廳隨機抽查驗收情況。
第三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提交驗收材料。通過“自治區科技報告服務系統”和“自治區科技計畫管理公共服務平台”,提交項目科技報告、研究總結報告、項目經費決算表或審計報告、項目研究成果(論文、專利等)、項目變更審批表,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 項目驗收前應進行項目經費支出決算。具體要求依據自治區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受委託的專業機構在收到驗收申請後的1個月內對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向依託單位反饋審查意見。通過審查的驗收申請半年內完成驗收。科技廳或受委託的專業機構或受委託的相關單位組織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組成專家組,依據契約書合併一次性進行技術驗收和財務驗收。
第四十條 驗收評審專家應當從以下方面審查項目完成情況,並注重研究工作質量和標誌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提供評價意見:
(一)項目執行情況;
(二)研究成果情況;
(三)人才培養情況;
(四)資助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四十一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結題、不通過三類。
(一)能按期完成項目契約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經費使用合規,無科研誠信問題的,驗收結論為“通過”。
(二)對未完成項目契約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基於基礎研究工作具有探索的不確定性,項目實施(電子)檔案或原始記錄能夠證明其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且經費使用合規、無科研誠信問題的,驗收結論為“結題”,並收回結餘經費。
(三)項目基本未開展實質性研究工作,違規使用資助經費,提供的驗收材料、數據弄虛作假或存在其他科研誠信問題,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的,驗收結論為“不通過”。驗收不通過的項目,全額收回財政經費,項目負責人三年內(含三年)不得申報自治區基金項目。
第四十二條 項目產生的研究成果,包括經過科學研究取得的論文、專著、標準、重要報告、資料庫、標本庫及科研儀器設備等有價值的科學技術產出,應當標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或英文標註“Sponsor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及項目編號。對於受多個資助機構資助產生的項目成果,自治區基金項目為主要資助渠道或者發揮主要資助作用的,應當將自治區基金項目作為第一順序標註。
第四十三條 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四十四條 自治區基金項目經費按項目類型確定撥付方式。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地州科學基金項目經費可以一次性全額撥付至依託單位;重點項目和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經費在項目執行期內逐年撥付至依託單位。經費統一納入依託單位財務管理,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第四十五條 根據管理工作需要,自治區基金項目組織實施管理經費由財政經費列支,主要用於自治區基金項目網路(通訊)評審和會議論證,以及專家諮詢、學術交流、過程檢查、調研和項目抽查等。
第四十六條 聯合基金由聯合出資方提出申請,經協商一致後,與科技廳簽署設立聯合基金的合作協定,明確各方出資額度、合作期限、運行方式等。原則上,聯合基金合作單位出資不低於自治區財政資金的2倍。聯合基金範圍為面上項目和青年科學基金項目。
聯合基金自籌經費須納入項目資金預算統一管理和核算,依託單位應按協定規定及時提供配套資金,由科技廳統一下達。
第四十七條 自治區基金項目資金開支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依託單位。間接費用不得調增。預算調整情況應在結題驗收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四十八條 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經費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結餘經費在兩年內由依託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兩年後未使用完的,由科技廳按規定收回。
第四十九條 項目實施結束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科研、財務、資產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項目資金決算,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修改記賬憑證。依託單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核算和管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自治區基金項目實施過程及經費使用等情況,接受自治區科技、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績效評估和信用監管等。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自治區基金項目在申請、評審、立項、實施及驗收過程中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向科技廳實名舉報。
第五十二條 科技廳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科研氛圍,對項目管理機構、推薦單位、依託單位、科學技術人員、諮詢評審專家、第三方機構等單位和人員在自治區基金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違規行為涉嫌違反黨紀政務、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十三條 相關責任主體在自治區基金項目資助活動中發生科研誠信不端問題,依據科學技術部《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國科發監〔2019〕323號)要求,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廳關於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的辦法(試行)》(新科監字〔2020〕63號)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申請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按有關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