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博士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浙江省博士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送2011年浙江省頒布實施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博士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 檔案:人函〔2001〕128號
  • 省份:浙江省
  • 適用於:博士後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浙江省博士後管理工作,保證博士後事業的健康發展,促進我省.現代化建設,根據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印發的《博士後管理工作規 定》(人發〔2001〕136號)、《關於在浙江省進行博士後工作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的批覆》(人函〔2001〕12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省.人事廳等部門關於加快我省博士後事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1〕45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博士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浙江省境內設立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和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管理及其相關工作。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浙江省人事廳是管理本省博士後工作的職能部門,在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委會的指導下,負責管理、協調本省博士後工作,研究制定博士後管理的有關 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在省人事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增設淅江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其主要職能是: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博士後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 檢查、指導和督促各設站單位開展博士後工作,負責全省博士後工作具體業務及日常管理工作,開展博士後工作業務培訓,抓好博士後管理人員隊伍建設。
第五條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協調本地區的博士後工作。
第六條本省流動站、工作站設站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博士後管工作。

第三章

設站申請及年度招收計畫
第七條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受理本省境內各單位設立流動站、工作站申請。申請設站單位由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省直、部屬單位推薦並提出意見,經省人事廳初審後報送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審批。
第八條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申請設立流動站,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授予博士學位的學科、專業和一定數量的博士生指導教師,並已培養出取得博士學位的人員;
(二)具有較強科研實力和較高學術水平,承擔著高水平的研究項目,科研工作處於國內前列;
(三)具有必需的科研條件和科研經費,並能為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
第九條大型、特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科研生產型事業單位,具有一定規模的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等企業或其他組織申請設立工作站,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國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或研發機構,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員隊伍、技術力量和高水平的科研項目,與省內外高校、科研機構有良好的合作關係;
(二)經營管理良好,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
(三)單位領導及所屬部門高度重視人才工作,對博士後制度有較全面的了解,對開展博士後工作有較高積極性;
(四)具有一定的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渠道,能為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第十條各設站單位應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報送下一年度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招收計畫。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根據各設站單位的情況編制全省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方案,並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

第四章

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
第十一條已取得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40歲以下的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在職人員不得兼職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人員,應當向設站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後申請表》;
(二)兩位本學科領域博士生導師的推薦信;
(三)博士學位證書複印件或通過博士論文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出具的博士培養類別證明材料。凡屬國內委託培養、定向培養和在職工作以及具有現役軍人身份的人員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應當向設站單位提交其委託單位、定向培養單位、工作單位或者所在部隊同意其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留學博士回國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人員,除應向設站單位提供第十一條前三款材料外,還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推薦 意見。鼓勵和支持優秀留學博士來我省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凡符合條件的,各設站單位應隨時為他們辦理進站手續,並予以重點資助。
第十四條設站單位培養的博士,除特殊情況經批准外,不得申請進本單位同一個一級學科的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第十五條工作站應當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雙方單位應當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保證質量、共同受益的原則簽訂協定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對具有獨立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能力的工作站,經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初審,並報人導部批准,可以單獨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十六條設站單位對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人員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評議,按照擇優錄用的原則提出招收意見後,將申請材料 (一式兩份)報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審核,經審核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進站和落戶手續,並由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報人事部備案。
第十七條對承擔國家、省重大科研項目的非設站單位或已設站單位的非設站學科,在報經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批准後,可以依託國家、省重大科研項目,招收項目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五章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管理
第十八條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工作期限一般為兩年,也可以根據科研工作需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三年。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後必須出站,´或者申請.轉到另一個流動站或工作站從事第二站博士後研究工作。
第十九條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其行政、工資、組織等關係由設站單位按規定管理。
第二十條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時應當與設站單位簽訂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內容由雙方協商決定。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獲得的科研成果歸屬依照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博士後研究人足在:站期間,根據研究項目需要,經設站單位批准,可以到國外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進行短期學術交流,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如確因科研工作需要,經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二條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設站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定期考核。對研究成果突出、表現優秀偽.博士後研究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博士後研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以外行政處分的;
(三)無故曠工連續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一個月以上的;
(四)長期患病難以完成研究項目的;
(五)出國逾期不歸超過一個月的;
(六)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凡需退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應當由設站單位提出意見,經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審核並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批准後予以退站。退站後不再享受博士後研究人員待遇。
第二十四條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應當向設站單位提出出站申請,並提交工作總結、研究報告和學術論文(著作)等書面材料。
第二十五條設站單位接到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出站申請後,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其科研工作進行評審鑑定,形成書面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
第二十六條博±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出站時,可以根據在站期間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為其評定相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任職資格。對在站期間為績特別優秀,作出突出貢獻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時可由設站單位推薦申請認定相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奴資格。
第二十七條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出站,除有協定的以外,其就業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
設站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和吸引期滿出站的優秀博士後究人員繼續留在設站單位工作。
第二十八條對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後研究人員,由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頒發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監製的《博士後證書》。
第六章博士後經費管理及工作評估
第二十九條博士後日常經費是用於博士後研究人員日常生活和科研補助的專項經費。博士後日常經費主要來源於中央財政撥款、地方財政撥款和設站單位籌資。
第三十條中央財政劃撥的博士後日常經費,主要用於流動站國家資助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科研和生活費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根據國家資助標準和每年 度下達的資助招收計畫,下撥給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由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按計畫內招收實有人數核撥到設站單位。中央財政劃撥的博士後日常經費的管理,按 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省財政劃撥的省博士後工作專項經費,主要用於:流動站自籌資金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和各工作站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生活補助;優秀博士後表彰 資獎勵;本省境內流動站、工作站博士後研究人員期滿出站後在浙江工作一次性安家補助費,由省博士後工作專項經費的使用範圍和標準、申報條件和程式,按《浙 江省博士後工作專項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各流動站、工作站設站單位應積極籌措資金大力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博士後日常經費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所定標準。
第三十三條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後可申請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申請辦法由各設站單位按照《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條例》辦理。
第三十四條建立和推行博士後工作評估制度。按照人事部制定的評估辦法和統一部署,由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切實加強和規範我省博士後管 理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對管理工作優秀的設站單位進行表彰,對管理不善或建站後兩年未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設站單位子以警告、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設站資格。

第七章

博士後研窮人員工資福利、
戶口遷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隨迂
第三十五條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設站單位同崗位同條件人員工資標準的原則,由設站單位和本人協商確定。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 間,應視同本單位在職人職人員管理,按其進站時間和有關規定享受與設站車位工作人員同等的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條設站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為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條件。設站單位提供博士後公寓的,其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後,應當及時從博士後公寓中遷出。
第三十七條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在設站單位所在城市落常住戶口,憑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介紹信和學歷證書等其它有效證明材料,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或辦理暫住戶口手續。
第三十八條博士後研究人員期滿出站,憑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的介紹信和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
第三十九條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可以憑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的介紹信,辦理其子女入托、入學的有關事宜,享受當地常住戶。居民的同等待遇,設站單位應當給予協助。

第八章

博士後聯誼會
第四十條浙江省博士後聯誼會是博士後研究人員自願組織的民眾團體。聯誼會理事會組成人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一條省博士後聯誼會在省人事廳指導和協調下,按照聯誼會章程開展工作,積極組織博士後研究人員在搞好科研工件的同時投身經濟建設主戰場,開展各 種形式的科技服務活動,並在有關地方政府的支持下,辦好博士後科技開發基地,促進產學研和科技、人才與經濟的緊密結合,充分發揮博士後群體在浙江經濟社會 發展和科技進步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二條省博士後聯誼會應制定每年度的活動計畫,並報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浙江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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