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業大學博士後管理工作實施辦法

《浙江工業大學博士後管理工作實施辦法》是一則檔案,文號國人部發【2006】14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工業大學博士後管理工作實施辦法
  • 檔案類別:實施辦法
  • 地點:浙江工業大學
  • 發布年份:2006
頒布信息,辦法內容,

頒布信息

《浙江工業大學博士後管理工作實施辦法》是一則檔案,文號國人部發【2006】149號。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建設,進一步規範博士後管理工作,吸引國內外優秀博士來我校從事階段性的科學研究工作,促進學科隊伍發展和學術交流,根據國家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博管會)《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國人部發【2006】149號),以及浙江省博士後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博士後制度,旨在吸引、培養和使用高層次特別是創新型優秀人才,建立有利於人才流動的靈活機制,促進產學研結合。
第三條 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是指經國家人事部和全國博管會批准,按規定設立的可以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後人員”)的一級學科單位。
第二章 博士後工作管理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第四條 博士後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長領導下,實行人事處統一協調,有關職能部門積極配合,有關學院、流動站和合作導師密切協作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學校成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我校博士後工作的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對學校博士後工作進行巨觀指導。
學校博士後管理委員會下設博士後管理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博管辦”),辦公室設在人事處,具體負責流動站的建站申報,博士後進站、在站和出站管理,協調各部門做好博士後管理工作。
第六條 設有流動站或招收博士後人員的學院,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學院負責人分管博士後工作。學院指定專人或學院人事秘書具體負責流動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流動站實行主任負責制,根據具體情況組成工作班子。由相關學科負責人兼任主任。負責博士後的招收面試、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工作。
第七條 博士後合作導師指導博士後人員開展創新性研究工作和完成在站研究任務,為博士後人員提供必要的科研經費和科研工作條件。
第三章 博士後人員的招收
第八條 博士後人員是指各學院根據學科發展和科研工作需要招收的,在流動站主要從事研究工作的人員。
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以下簡稱“企業博士後”)是指各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浙江省試點工作站因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等需要,與我校流動站聯合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的人事、組織關係轉入企業管理,研究工作主要在企業進行。
第九條 申請成為博士後人員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四十歲以下,在職人員不得兼職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二)具備一定的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各流動站可根據本學科的特點,制訂本學科博士後申請人員應具備的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的基本條件。
第十條 為了鼓勵人才交流,博採眾長,促進學科交叉、融合,本校博士畢業生不得進入授予其博士學位的同一個一級學科的流動站做博士後。
第十一條 招收博士後人員的學科及合作導師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已設立的流動站所涵蓋的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二級學科。
(二)非設站但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若具備良好的科研條件(如有重大研究項目、研究經費充足、學術水平高等),可以經全國博管會批准後依託國家重大科研項目招收項目博士後人員。
(三)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充足研究經費的在崗教授或研究員可指導博士後開展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在校園網上建立博士後人員招聘專欄,面向社會公布招聘信息,包括設站學科、合作導師以及研究選題等。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博士後的人員,填寫《浙江工業大學博士後人員申請審批表》,並將該審批表與兩位專家推薦信、代表性學術成果和博士學位論文等材料一起報流動站。經流動站面試通過,並報學校博管辦審核同意後,申請人登錄中國博士後網站進行進站申請。
第十四條 博士後人員招收堅持雙向選擇、擇優錄用、確保質量、程式規範的原則,要注意對博士後申請人員政治素質的審查。
第四章 博士後人員進站手續
第十五條 被錄用的博士後人員憑錄用通知書、身份證到學校博管辦辦理報到手續,並交驗博士學位證書原件。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個月未報到者,將被取消進站資格。如有特殊情況,應在規定的進站日期前向流動站申請延期進站,並報學校博管辦批准。
第十六條 進站報到時因故未提交博士學位證書的博士後,須在進站半年之內到學校博管辦交驗博士學位證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對留學回國博士需核驗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半年內不能交驗博士學位證書的,作退站處理。
第五章 博士後人員在站管理
第十七條 博士後人員在站工作期限為24個月。在站期間,博士後人員必須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同時,作為學校的科研人員,每年進行年度考核。
第十八條 博士後人員進站三個月內應完成開題報告。開題報告向所在學科進行,填寫《浙江工業大學博士後研究人員開題審核表》,經流動站主任批准後執行,並將該表報學校博管辦備案。
第十九條 對於未曾確認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博士後人員,經有關學院考核合格,可確定相應的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並按其工作報到時間確定任職時間。
第二十條 進站一年後,流動站組織3~5名專家成立中期考核小組,對博士後人員進行中期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對獲優秀的博士後人員給與一定的獎勵。各學院負責將考核結果報學校博管辦備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或超過3個月沒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處理。
第二十一條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等屬浙江工業大學所有。
第六章 博士後人員的出站、延期與退站
第二十二條 博士後人員應於期滿出站前1個月,向流動站提交研究工作書面報告、研究成果和發表論著清單,並填寫《浙江工業大學博士後人員出站考核表》。
第二十三條 流動站組織5名以上(含5名)專家成立出站考核小組。博士後人員向考核小組作出站報告,考核小組對出站博士後人員的科研工作、個人表現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定,並形成書面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對考核合格的博士後人員,在出站手續辦理完畢後,由學校報請全國博管會頒發《博士後證書》。
第二十四條 博士後人員工作期滿出站,除有培養協定的以外,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出站博士後人員應向學校遞交接收單位(有獨立人事權的單位)的接收函。暫時未落實接收單位的博士後人員可將本人人事關係及檔案委託人才中心代管。
第二十五條 符合出站條件的博士後人員,博士後人員將下載的“博士後期滿登記表”與單位接收函、結婚證、獨生子女證一起交學院審核。學院核實後,將相關材料一式4份報學校博管辦審核,並報浙江省人事廳審批。浙江省人事廳簽發博士後人員分配工作及本人和配偶、子女的落戶介紹信。
第二十六條 博士後人員出站手續辦理完畢後,應將離校通知單交學校博管辦,並辦理工資轉移手續。博士後人員出站後應及時通知接收單位人事部門發調檔函至學校博管辦。出站3個月後未轉走的博士後人員檔案,將轉至杭州市人才中心代管,並按規定收取檔案保管費。
第二十七條 特別優秀的博士後人員可申請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應少於21個月。博士後人員提前出站,應由本人申請,經合作導師、流動站主任和學院同意,報學校博管辦審批。
第二十八條 確因科研工作需要,博士後人員在站時間可適當延長,以保證研究工作的深入與完整。但延期出站申請報告應由合作導師提出,並報學院及學校博管辦審批同意。企業博士後人員要求延期的,應經所在企業同意。博士後人員最多可申請兩次延期,每次延期一般不超過半年。
第二十九條 博士後人員(委託培養的除外)期滿出站前,可申請參加學校每年組織的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第三十條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學術上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無故曠工連續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七)進站後6個月內不能交驗博士學位證書的;
(八)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第三十一條 退站的博士後人員,不享受國家對期滿出站博士後人員規定的相關政策。退站的博士後人員應及時辦理離校手續,3個月內沒有落實單位的人員,其人事、檔案關係將轉至杭州市人才中心代管。
第七章 博士後人員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 各學院應將博士後人員納入本單位人事管理範圍,其人事、組織關係、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單位同等人員對待,或按協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非委託培養的博士後人員工資待遇按人事部《關於博士後研究人員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89號)執行,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除此之外,學校還為非委託培養的博士後人員提供津貼、住宿補貼以及醫療保險。具體規定另, 行制訂。
委託培養的博士後人員享受其在職單位相關待遇;企業博士後人員享受招收企業的相關待遇。
第三十四條 博士後人員配偶、子女安排
(一)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可在杭州市落常住戶口,憑浙江省人事廳介紹信和其它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按有關規定到在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戶口手續。
(二)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其子女入學、入托享受本校教職工同等待遇。
(三)博士後人員工作期滿出站後,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隨博士後人員本人一併遷移至接收單位所在地。
(四)外籍博士後人員配偶、子女的安排問題,按浙江省外事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博士後人員的科研資助與獎勵
第三十五條 學校為非委託培養的博士後人員提供一定的科研啟動經費。資助標準另行制訂。
第三十六條 凡在我校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期間以浙江工業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發表的論文和獲獎成果,統一納入學校科研獎勵範圍,由學校科研處核發獎勵。
第三十七條 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金的申請,按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規定》執行。浙江省博士後科研項目擇優資助的申請,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博士後工作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執行。學校對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所申請到的基金及資助單獨立帳,專款專用。
第三十八條 全國優秀博士後、浙江省優秀博士後的評選辦法按國家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和浙江省有關檔案執行。
第九章 博士後出國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
第三十九條 博 士後人員在站期間,因研究項目需要,要求出國(或出境)進行短期學術交流、參加國際會議或開展合作研究,需經合作導師、所在學院和流動站主任同意,報學校 博管辦批准,方可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出國(或出境)手續。委託培養博士後人員和企業博士後的有關出國(或出境)手續由在職單位和所在企業負責辦理。
第四十條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進行出國(或出境)短期學術交流、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開展合作研究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
第四十一條 對於出國逾期1個月以上不歸的博士後人員,所在學院應及時上報學校博管辦,按自動退站處理,並從保證金中扣回出國期間學校已支付的工資、津貼等費用。
第十章 博士後經費管理與流動站建設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立博士後工作管理經費,用於學校博管辦組織博士後人員活動和日常管理工作所必要的開支,單獨立帳,專款專用。博士後人員出站時未使用完的經費,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撥款、浙江省博士後專項經費撥款的3%及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按協定支付的管理費均統一納入學校博士後工作管理經費。
第四十三條 對於企業博士後,企業按協定向學校提供聯合招收培養博士後人員管理費及合作導師指導費,按5:4:1的比例以經費劃撥的方式轉成合作導師指導費、博士後工作管理經費和所在學院博士後工作經費。
第四十四條 學校博管辦負責組織完成國家人事部、全國博管會和浙江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布置的流動站評估工作,研究制定對各流動站的內部考核評估辦法,建立日常管理和檢查制度。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博士後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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