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業大學章程

浙江工業大學章程

浙江工業大學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由浙江工業大學2015年9月14日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審核的《浙江工業大學章程》,經浙江省教育廳高校章程論證專家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廳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公示無異議並報教育部備案,核准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工業大學章程
  • 外文名:Constitution of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 發布單位:浙江工業大學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9月14日
簡介,目錄,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教育形式與基本職能,第三章 學生和教職員工,第四章 學校治理體系,第五章 學校財務、資產與後勤保障,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第七章 學校標識與校慶日,第八章 附 則,

簡介

章程建設是促進學校依法管理,實現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是促進學校完善治理結構,建設現代大學制度的重要內容;是促進學校內涵發展,推動學校科學發展的重要保障。二是要把握章程建設的重點和難點。章程制定要體現學校的特色;要明確學校改革發展的目標、定位、辦學主線、發展重點;要爭取更多辦學自主權,並利用好這個權利;章程內容要與學校深化改革的內容有機結合。三是要注重規範程式。章程建設要體現師生“雙主體”地位,廣泛聽取師生員工、主管部門、校友、行業企業的意見與建議,並接受外部監督和內部自我監督。四是要把握好章程制定的時間節點,各部門重視協同配合,保質保量按期完成任務。

目錄

序 言

浙江工業大學前身系始建於1953年的杭州化學工業學校,其淵源可追溯到1910年創立的浙江中等工業學堂。學校先後經歷了杭州化學工業學校、浙江化工專科學校、浙江化工學院、烏溪江化工學院、浙江化工學院、浙江工學院和浙江工業大學等階段。 1994年、1999年和2001年,浙江省經濟管理幹部學院、杭州船舶工業學校和浙江建材工業學校陸續併入浙江工業大學。2013年5 月,學校成為國家“2011計畫”首批認定的協同創新中心牽頭高校。
學校堅持“立足浙江、服務區域,走向全國、對接國際”的辦學宗旨,彰顯“以浙江精神辦學,與區域發展互動”的辦學特色,秉承“厚德健行”的校訓,弘揚“艱苦創業、開拓創新、爭創一流” 的精神傳統、“敬業奉獻”的教風和“取精用弘”的學風,致力於建設區域特色鮮明的綜合性研究型大學,努力為區域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國家富強、民族復興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浙江工業大學”,簡稱“浙工大”。學校英文名稱為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簡稱“ZJUT”。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潮王路 18 號。學校現有朝暉、屏峰、之江等校區。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同意,學校可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學校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系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五條 學校舉辦者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法指導和管理學校,為學校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為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創造優良環境。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浙江工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推行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七條學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在招生、學科專業設定、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國際交流合作、機構設定和人事權、財產管理和使用權等方面擁有辦學自主權。
第八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重大使命,依法自主辦學,全面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第九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尊崇學術,尊重教師,關愛學生,促進師生全面發展和個性發展。學校教育以學生為主體,辦學以教師為主體,依靠全體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第十條 學校學科專業設定涵蓋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門類。學校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合理確定規模結構,科學布局學科專業,著力建設優勢特色學科專業,走以提高質量為核心的內涵式發展道路。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戰略目標引領,科學制定和實施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實現協調、可持續發展。學校實施特色化、綜合化、卓越化和國際化發展戰略,推進人才強校,開展協同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彰顯辦學特色,提升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能力,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提供強大的人才、科技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教育形式與基本職能

第十二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時開展成人教育、繼續教育、中外合作教育等教育服務。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確定學歷教育基本修業年限,實行彈性學制。本科生、研究生的培養實行學分制。學校依法制定學籍管理規定和學位授予辦法,按照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授予學位。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以教育教學為中心工作,按照“厚基礎、寬口徑、強實踐、求創新”的理念,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資源建設,健全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評估、監督與保障體系,培養富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國際視野的人才。第十五條 學校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完善科研創新體系,推進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加強高水平的科研平台建設和科研團隊建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解決重大問題能力。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以服務國家和區域發展為己任,與區域發展緊密互動、合作共建、協同創新,推進技術創新和轉移、科技成果轉化及其產業化,加強新型智庫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十七條學校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領人才培養、學術發展,集聚和傳播科學精神、人文精神,傳承和建設體現時代特徵、學校特色的校園文化,弘揚中華優秀文化,服務區域文化發展。
第十八條 學校發揮綜合性大學的優勢,推動學科的交叉、教學與科研的融合、學校與社會的互動,建立健全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協同共贏的機制,建設形成有機聯繫、互為促進、協調發展的辦學生態體系。

第三章 學生和教職員工

第一節 學 生
第十九條學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 公平接受學校教育、使用學校教育資源,以及獲得在校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
(二) 在校期間,根據有關規定享有轉專業的權利;
(三) 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 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組織與學生社團,參加合法的社會活動及文體活動;
(五) 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 公平獲得在境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七) 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八) 知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按照規定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十) 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 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
(二) 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三) 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提升綜合素質和創新創業能力;
(四) 珍視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 遵守學校制度和管理規定;
(六) 愛護併合理使用公共財物;
(七) 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成長成才服務體系,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必要條件,鼓勵學生參加各種形式的創新創業活動、校園文體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成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者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者處分。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獎學、助學等資助幫扶體系,對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聽證、申訴等學生訴求表達與權益救濟機制,尊重、維護和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在學校接受交換交流學習、非學歷教育等不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在學校期間的權利義務由學校另行規定。
第二節 教職員工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教師由具備優良師德、具有較好知識結構並獲得高校教師資格的人員擔任。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八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 按照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 依法依規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
(三) 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四) 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 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 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 就職務職級、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 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教職員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 忠於教育事業,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二) 關心和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教書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 愛崗敬業,勤奮工作,自覺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
(四) 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和權益;
(五) 遵守學校制度;
(六) 恪守學術規範,遵守職業道德;
(七) 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 學校尊重教師的教學和科研創造,尊重學術自由,規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學校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提高專業水平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家工資制度等規定,健全教職員工收入分配製度,建立完善激勵機制。
第三十二條學校實行教職員工公開招聘、崗位聘任等制度。
第三十三條 學校實行教職員工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對教職員工續聘、解聘、晉升、分配、獎懲的依據。學校對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制度和聘用契約規定的教職員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障與救濟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名譽教授、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的權利義務從法律和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章 學校治理體系

第一節 黨的組織
第三十六條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 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 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 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 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
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 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 加強對學校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 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 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 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七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 5 年。學校黨的委員會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學校黨委會是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最高決策機構,是學校黨委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主要形式。學校黨委會根據黨委的職責及學校實際制定議事規則,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民主決策。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召集並主持學校黨委會,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幹高效和有利於加強黨的建設的原則,設立相應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浙江工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條 院部(學院、部等)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黨的院部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或直屬支部委員會,負責院部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的方針政策和學校黨委決定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主任等)履行職責等。院部以下單位設立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學校的民主黨派等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節 行政治理組織
第四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學校行政工作。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 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 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 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建設工程、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 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辦出學校特色,爭創一流;
(六) 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 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 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名,協助校長行使職權。校級行政領導班子每屆任期 5 年。
第四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辦公會根據校長職權和學校實際制定議事規則,按照“集體研究、校長決定”的原則進行議事、決策。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學校實行“兩級機構”(學校、院部)和“三級治理”(校、院部和基層組織)的基本組織結構。
學校行政職能部門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設定,並根據規定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院部是學校相對獨立的辦學實體,以一級學科為基礎設立,具體實施學校的基本職能。院部根據學校規定或者授權,建立健全基層組織,自主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四十六條 院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討論決定院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問題。院長(主任等)全面負責院部的行政工作。院長定期向本單位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立圖書信息、教育研究、教師發展等公共服務機構。
第四十八條 學校舉辦、投資的或與學校具有隸屬關係的獨立法人資格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三節 學術治理組織
第四十九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可設立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專門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可按照院部、學科領域等設定學術分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常設機構,負責辦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學術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和執行章程、議事規則。
第五十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 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具體辦法由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五十一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 討論決定學位授予標準、教師職務評聘的學術標準與規程等學術管理制度;
(二) 對學校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教學科研單位的設定、中外合作辦學、重大項目合作,以及對學校預決算中教學和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與使用等提出意見和建議;審議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和重大科學研究計畫;
(三) 審議決定各專門委員會或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與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審批專門委員會或學術分委員會委員名單,決定設立和撤銷專門委員會或學術分委員會;授權、指導、監督和評估專門委員會或學術分委員會的工作;
(四) 審查評定學科專業的設定、變更和撤銷等事項,評定並推薦教學和科學研究成果獎;
(五) 審議決定學術道德規範、科學倫理規範。受理審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
(六) 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諮詢的其他重大事項;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就以上事項,學術委員會可以授權相關的學術組織具體實施。
第五十二條學校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 通過學士、碩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二) 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通過擬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名單;
(三) 作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定;
(四) 研究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學科是學校基層學術組織,具體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職能。
學科實行學科帶頭人負責制,根據學校和院部規定或者授權,行使學校、院部賦予的職權,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五十四條學校直屬研究院(中心)、重大科研平台、智庫等,承擔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科技成果產業化、決策諮詢等工作。
第五十五條 學校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四節 教代會與群團組織
第五十六條 浙江工業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建立教代會制度。教代會每 4 年為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代表大會。
學校院部等二級單位建立教代會制度或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規定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係、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教代會制度相同。
第五十七條 教代會代表由教職員工依法選舉產生,教代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教代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在教代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
第五十八條 中國教育工會浙江工業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工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教育工會的領導下,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代表教職員工的利益,依法履行維護、參與、建設、教育等職能。
第五十九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浙江工業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共青團委員會的領導下,按照團的章程,結合學校和團員青年實際開展工作。
第六十條學生會、研究生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學校團委的指導下,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六十一條 教代會、群團組織等積極參與、支持和監督學校管理工作。學校為教代會、群團組織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五章 學校財務、資產與後勤保障

第六十二條學校財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學校設定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長的領導下,統籌學校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工作。
學校非獨立法人單位可設定二級財務機構,並接受學校一級財務機構的領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預算管理體系,預算編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編制應當積極穩妥;支出預算編制應當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法律、政策規定,合法合規組織辦學收入,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
第六十五條學校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嚴格執行國家、學校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開支標準和支出要求。學校實施支出績效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六十六條 學校以各種形式形成的資產均為國有資產,對學校所有的或者占有、使用的資產依法依規進行科學管理和自主使用。
第六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六十八條 學校依法擁有、保護併合理使用和開發校名、學校標識、著作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
第六十九條學校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依法、規範、合理使用辦學資源。第七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後勤保障和服務體系,不斷提升服務品質,接受學生和教職員工的監督。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校園安全保障體系,完善公共危機應急處理機制,確保校園安全和穩定。

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二條 浙江工業大學發展委員會(理事會)由學校按照規定設立,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是學校建設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
發展委員會(理事會)對學校重大事項進行決策諮詢或者參與評議、審議。發展委員會的組織機構、職責、會議制度、議事規則、委員的權利義務、產生辦法等,由其章程規定。
第七十三條學校設立浙江工業大學校友會,支持校友依法建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組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浙江工業大學校友包括在學校各個時期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員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四條 學校設立浙江工業大學教育基金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自主接受各類機構、組織及個人自願無償捐贈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事宜由本校及教育基金會有關制度規定。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校、國際組織和科研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推進師資隊伍、管理隊伍、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的國際化,形成開放辦學的格局。
第七十六條 學校建立科學的質量評估制度,依法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組織的認證或評估。
第七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主動向社會公布國家規定的信息公開事項。

第七章 學校標識與校慶日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標為白底藍色雙圓套圓形徽標。內環正中由漢字“工大”兩字經藝術造型疊合而成,展現為“工大人”的視覺形象,體現“以人為本”的辦學理念,象徵學校培養基礎紮實、勇於開拓的創新拔尖人才;下面有“1953”字樣,系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校名“浙江工業大學”,字型系郭沫若書法集字;下方是“浙江工業大學”英文譯名大寫。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綠色校標、黑色字型的中英文“浙江工業大學”校名。
第八十條 學校校徽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員工佩戴的校徽為紅底白字,學生佩戴的校徽為白底紅字。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歌為《浙江工業大學之歌》,集體作詞,刁玉泉作曲。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 10 月份的第三個星期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由校黨委會議審定、校長簽發,報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教育部備案。
第八十四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等重大事項,應當徵求師生員工和校友意見,報舉辦者和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對章程進行修訂。
第八十五條 學校其他規章制度均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章程的執行情況,應作為學校教代會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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