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紹興)外國專家工作站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發揮引進國外智力在建設人才強市和創新型城市中的重要作用,推進紹興產業轉型升級和科技創新,為紹興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有效的人才智力服務,結合實際,制定《浙江(紹興)外國專家工作站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1月9日由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紹政辦發〔2011〕182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管理機構及職能、工作站的設立、工作站的管理、工作站經費使用與管理、附則6章16條,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紹興)外國專家工作站暫行辦法
  • 地點:浙江
  • 類型:暫行辦法
  • 對象:外國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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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浙江紹興外國專家工作站暫行辦法的通知
紹政辦發〔2011〕18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浙江(紹興)外國專家工作站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浙江(紹興)外國專家工作站暫行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引進國外智力在建設人才強市和創新型城市中的重要作用,推進紹興產業轉型升級和科技創新,為紹興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有效的人才智力服務,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浙江(紹興)外國專家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是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一項創新舉措,旨在通過工作站載體引進一批我市緊缺急需的國外高層次專家,重點引進能夠突破關鍵技術、發展高新產業、帶動新興學科的科學家、國際著名專家和科技領軍人才等國際高端人才,為設站單位解決一批管理、技術難題,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和科研開發能力,充分發揮行業引領示範和輻射作用,實現引智成果最大化,達到大力推進紹興市相關行業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和發展的目的。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能
第三條 市人力社保局為本市工作站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工作站的相關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各縣(市、區)人力社保部門和市直單位引智歸口管理部門申報的工作站設站申請;
(二)編制工作站年度計畫及年度預算;
(三)督促、檢查工作站引進外國專家項目的實施,協調、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四)對各工作站實行年檢制度,對建站單位在外國專家聘用管理過程中出現問題或一年內未正常開展聘請外國專家工作的設站單位,年度考核為不合格;對連續二年未聘請外國專家或連續二年考核不合格的設站單位,將撤銷其命名。
第四條 設有工作站的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工作站的日常運作管理和項目實施。
第三章 工作站的設立
第五條 設站條件。申請設立工作站的單位,應屬紹興市先進裝備製造、新材料、生物醫藥、節能環保、新能源和新興信息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企業,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一定規模,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
(二)建有專門的研發機構(指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和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等研發載體),擁有水平較高、結構合理的研發團隊,具有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能為外國專家提供較好的科研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有專人負責工作站的管理;
(四)聘請過外國專家,並取得較好業績。
第六條 工作站的設立,由擬設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或各縣(市、區)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市人力社保局,經省外國專家局同意後核准授牌。
第七條 工作站成立後,可獲得以下支持:
(一)掛浙江(紹興)外國專家工作站的牌子,同時增掛海外工程師工作室牌子,市人力社保局幫助工作站宣傳引智成果;
(二)對工作站申報的國家和省級引智項目予以優先立項,優先推薦參加國家和省級有關成果評獎;
(三)市人力社保局優先提供引智信息和引智渠道,推薦國外合作夥伴;
(四)對設站單位給予適當的經費資助。
第四章 工作站的管理
第八條 外國專家的引進、項目實施及引智成果的推廣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九條 設站單位可以一次性引進包括技術、管理、行銷、認證和培訓等在內的多位專家,並可與專家簽訂中長期契約多次立項聘請專家。
第十條 各工作站設站單位必須履行下列責任與義務:
(一)根據自身發展需要,提出需解決的技術難題或有較高研究水平又有市場前景的研發課題;通過市場化運作,積極主動引進高端外國專家。
(二)蒐集相關行業科技攻關信息,在外國專家到達工作站後舉辦一次相關行業技術人員參加的科技諮詢活動或講座,會同外國專家協助同行業相關企業開展技術攻關。
(三)設有專門的外國專家工作室,外國專家在紹技術指導期間,提供良好的辦公設施和生活條件,並配備既精通外語又了解技術的翻譯人員。
(四)按外國專家管理有關要求,及時到當地公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確保專家在紹期間安全。
(五)記錄和保存專家指導的文檔、圖紙、照片和音像資料,在外國專家完成項目指導兩周內,將執行成果和專家工作照報送紹興市外國專家局。
(六)接受省外國專家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對工作站建設及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工作站經費使用與管理
第十一條 建站資助。經核准建立的工作站,由市里給予12萬元的一次性設站科研設施經費資助。
第十二條 項目資助。工作站實施經國家、省批准的各類引智項目,按工作站設站單位的稅收隸屬關係由市財政或對應縣(市)財政按照標準給予項目資助。
(一)重點項目:由市財政按立項資助額度給予1:1配套資助;
(二)專家組織項目: 按專家組織項目經費使用標準給予經費資助;
(三)常規項目: 給予一定的經費資助。
第十三條 專家資助。對設站單位通過市場化手段引進的高端外國專家項目,給予一定的專家工薪資助。
第十四條 工作站經批准引進專家的經費開支範圍包括:國際旅費、專家零用費、專家生活費、城市間交通費、專家工薪資助和科研經費資助等費用。具體開支範圍按項目類別分別如下:
(一)專家組織項目(含常規項目)資助範圍包括:國際旅費、專家零用費、專家生活費和城市間交通費;
(二)重點項目,除資助常規項目的費用外,還可資助部分科研經費;
(三)高端專家項目,可給予專家工薪資助。
第十五條 工作站經費是保證工作站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正常開展而設定的專項資金,須經有關部門績效評估後予以撥付。市財政設立工作站專項經費,各縣(市)財政應落實相應的配套經費。
(一)各設站單位應設立引智資金專項賬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應按審批程式,嚴格把關、認真審核、專款專用,保證原始單據的完整、真實,維護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嚴肅性。如發生弄虛作假、挪作他用等違反規定的情況,將立即停止撥款或追回款項。
(二)財政和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對工作站引進外國專家經費的財務監督與檢查。在引進外國專家時,應嚴格按照專家經費標準開支,不得擅自擴大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如實核銷項目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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