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青年學者研究基金實施方案

外國青年學者研究基金實施方案

《外國青年學者研究基金實施方案(試行)》業經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2009年2月10日委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即日起執行

自然科學基金委監督委員會重視與國內外科研管理機構的監督機構開展廣泛深入的工作交流,以學習借鑑各有關機構加強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實行有效監督等方面的經驗,拓展視野,集思廣益,不斷提高科學基金監督工作水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青年學者研究基金實施方案
  • 外文名:Foreign young scholars research fund implementation plan
  • 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外國青年學者研究基金實施方案(試行)
教育科技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09-4-2

法規內容

各局(室)、科學部、機關黨委、各直屬事業單位
《外國青年學者研究基金實施方案(試行)》業經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2009年2月10日委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即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外國青年學者研究基金實施方案(試行)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二оо九年四月二日
外國青年學者研究基金實施方案(試行)
(經2009年2月10日委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基金定位
外國青年學者研究基金旨在鼓勵外國優秀青年學者到中國內地開展基礎研究工作,促進中外學者之間的研究合作與學術交流。
二、申請及資助模式
(一)本基金採取部門推薦,申請人通過依託單位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申請的方式實施。2009年,先在中國科學院和教育部所屬研究機構和大學內試行。
(二)自然科學基金委(國際合作局)發布申請指南,申請人經依託單位向中國科學院和教育部報送申請材料,中國科學院和教育部進行遴選,並將推薦意見和名單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三)該基金僅資助研究經費,依託單位應當為申請人提供在研究項目實施期間的生活費用、相關保險及所必需的生活及工作條件。
(四)資助期限為半年或一年。資助期滿後可根據研究工作的需要申請延續資助,延續資助的期限不超過一年。
三、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當年35周歲以下,且具有博士學位的外國優秀青年學者;
(二)曾在知名大學、研究機構從事過三年以上基礎研究工作或具有博士後研究的經歷;
(三)在中國工作期間願意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自然科學基金的各項管理規定。
依託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該基金的申請人依託的研究機構或大學應是在自然科學基金委註冊的依託單位。
(二)依託單位指定聯繫人,負責向外國青年學者提供政策諮詢,並協助進行基金項目經費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依託單位應當與申請人簽訂協定書。協定書中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研究的課題名稱以及研究方向、預期目標;
2.依託單位為申請人提供的在研究項目實施期間的生活待遇以及所必需的工作條件;
3.申請人承諾保證資助期內在依託單位的工作時間;
4.智慧財產權歸屬的約定。
四、申請和評審程式
(一)申請程式
1.申請人按照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供的統一申請書,向依託單位提出申請,並附兩封推薦信(至少有一封來自國外);
2.申請人與依託單位簽訂協定;
3.依託單位根據其隸屬關係向中國科學院或教育部提交申請;
4.中國科學院和教育部分別對依託單位的申請進行遴選後,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交推薦名單;
5.申請人通過自然科學基金委的網上申報系統填報申請書;
6.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對推薦的申請進行專家評審。
(二)評審程式
該基金的申請及評審工作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執行。國際合作局負責發布項目指南、受理項目申請、組織專家會議評審;科學部負責項目的後續管理;評審會議專家由學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
具體受理及評審程式是:
1.國際合作局發布項目指南、受理項目申請;
2.項目受理截止期後,國際合作局負責匯總依託單位評價意見、部門推薦意見和項目申請;
3.國際合作局組織專家會議評審;
4.國際合作局將專家組資助建議報委務會議審批;
5.國際合作局辦理有關資助通知和撥款事宜後,將資助項目移交相關科學部。相關科學部負責資助項目的後續管理。
(三)評審要點
1.申請人接受教育的背景和基礎研究素養及潛力;
2.從事基礎研究工作的經歷及取得的進展;
3.申請人擬開展研究工作的創新性及科學意義;
4.申請人與國內相關研究機構和大學的合作前景和預期成果。
5.申請人的研究計畫及經費預算情況。
(四)延續資助
獲得資助的項目,在資助期內取得良好工作進展且有繼續開展研究工作需求的,可以申請延續資助。
1.申請延續資助者應當在項目資助期結束2個月前撰寫延續資助申請,通過依託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中國科學院或教育部提交到自然科學基金委(國際合作局);
2.國際合作局組織專家進行會議評審。
3.國際合作局將專家組資助建議報委務會議審批。
五、實施與管理
批准資助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當按照《條例》要求進行管理:
(一)申請人收到資助通知後,應當按照申請書中提出的研究計畫開展研究活動。申請人、依託單位必須按照所簽定的協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和承諾。依託單位和指定的聯繫人協助申請人做好項目的實施和日常管理,以及基金管理機構與申請人之間的聯繫溝通等工作。
(二)資助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各種原因需要變更、終止或調整研究計畫的,應當按照《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資助項目的資助期結束後,申請人應當填寫結題報告,經依託單位審核後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
(四)本基金資助取得的研究成果,須註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並標註項目批准號。
獲資助者在依託單位進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的管理按照自然科學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研究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五)資助經費下達到依託單位,依託單位應嚴格按照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六、受理時間、資助規模與資助強度
(一)本基金在試行期間每年受理1次,受理時間在5月。
(二)本基金的資助期限為半年或一年,資助經費為10萬/半年或20萬元/一年。
(三)2009年資助50人左右,資助經費總額約1000萬元左右。
(四)2009年中國科學院和教育部各推薦40名。
七、時間安排
(一)3月10日前,國際合作局將受理通知發至中國科學院和教育部,其中包括允許推薦的申請項數。
(二)5月20日前,中國科學院和教育部提交推薦的外國青年學者名單,基本信息包括:排序號、申請人姓名、國籍、出生日期、國外受聘單位、國內依託單位、課題名稱、申請代碼、執行年限。
(三)6月30日前,中國科學院和教育部推薦的外國青年學者通過依託單位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同時提交電子申請書和簽字蓋章的紙質申請書原件一份(包括必要的附屬檔案)。
(四)7月31日前,國際合作局組織專家會議評審。
(五)9月委務會議審批。
(六)2009年10月底前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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