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規定

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發展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幹部局,各博士後設站單位:

《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規定》已經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

2020年6月28日

基本介紹

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規定
中博基字【2020】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以下簡稱“基金資助”)工作,充分發揮基金資助在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創新能力和科研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設立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旨在資助具有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的優秀博士後研究人員,促使他們在科研工作中開展創新研究,迅速成長為推動國家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類創新型人才。
第三條 資助經費主要來源於中央財政撥款。接受國內外各種機構、團體、單位或個人的捐贈。鼓勵各地區、各部門、各設站單位共同資助。
第四條 基金資助實行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機制。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負責基金資助的評審、經費管理及資助績效等工作。
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基金資助工作進行巨觀管理、統籌協調。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基金的預算、財務進行管理和監督。審計機關依法對基金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
第六條 基金資助為定額資助,一般分為面上資助和特別資助。
面上資助是給予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從事自主創新研究的科研啟動或補充經費。資助比例一般為當年進站人數的三分之一左右。對從事基礎研究、原始性創新研究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中西部等艱苦邊遠地區博士後研究人員給予適當傾斜。
特別資助是給予優秀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科研經費,旨在吸引新近畢業的國內外優秀博士進入博士後設站單位從事創新研究,激勵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進一步增強創新能力,加速培養造就一批進入世界科技前沿的優秀青年科技創新人才。
基金會根據博士後人才培養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財力可能,經商有關部門同意,調整和完善資助項目設定及資助標準,確保基金可持續運行。
第七條 基金會理事會審核年度經費預算及績效目標、年度資助計畫和年度資助指南,對基金資助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秘書長負責組織制定基金的年度經費預算及績效目標,編制年度資助計畫,編寫年度資助指南,組織基金資助評審等工作,向基金會理事會提交年度經費預算及績效目標、資助計畫、資助指南和工作報告,簽署基金資助有關檔案。
年度資助指南應當在每年基金資助申報開始前 30 日面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秘書長負責審核專家評審結果,並根據評審結果提出獲資助人員名單,評審結果公示後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並由基金會面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設站單位在基金資助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博士後研究人員申報;
(二)審核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
(三)為獲資助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開展研究的必要條件;
(四)管理基金資助經費,監督經費的使用。
第十一條 省級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指導本地區博士後設站單位開展基金資助相關工作,提供服務保障。
第十二條 基金會委託軍隊博士後管理部門開展軍隊系統基金資助相關工作。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三條 申請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
(一)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較強的科研能力;
(二)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或有進站意願的優秀應屆博士畢業生;
(三)申報項目應具有基礎性、原創性和前瞻性,具有重要科學意義和套用價值。申請人為申報項目的唯一承擔人。
每站同類資助形式只能獲得一次。在站期間獲得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在國(境)外開展博士後研究工作期間不得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應當以年度資助指南為基礎確定申報項目,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年度資助指南要求向基金會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交證明申請人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的材料。年度資助指南對申請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符合該要求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書中作出如下承諾:尊重科研規律,弘揚科學家精神,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認真開展科學研究工作。資助經費全部用於與研究工作相關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於與科學研究無關的支出。
申請人無需編制項目預算。
第十五條 基金會應當自申請截止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符合本規定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設站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規定條件;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資助指南要求。
第十六條 基金資助堅持科學、公正、競爭、擇優的評審原則。實行同行專家評審,評審專家按學科分組。一般採取專家通訊評審,根據需要,也可採取專家會議評審。
第十七條 建立嚴格的專家評審制度,嚴格評審紀律,執行迴避制度、保密制度和公示制度。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迴避:
(一)與申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二)是申請人的博士後合作導師或博士期間指導教師的;
(三)評審專家主動申明迴避的。
第十八條 申請人有剽竊、弄虛作假等違反學術道德和智慧財產權規定行為的,不得獲得資助;已經獲得資助的,撤銷資助,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並給予通報。
第四章 經費使用與管理
第十九條 基金會在評審結果公布後 30 個工作日內,按照定額標準及時辦理資助經費撥付手續。
第二十條 設站單位對資助經費單獨立賬,代為管理。
第二十一條 資助經費使用範圍限於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以及其他合理支出。在上述經費範圍內,不設具體經費的比例限制,由獲資助博士後研究人員自主統籌使用,其中,勞務費的支付範圍為參與研究過程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臨時聘用人員。
第二十二條 獲資助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時,設站單位須認真審核資助經費支出情況。資助經費結餘部分應當收回基金會,由基金會按照財政部關於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獲資助博士後研究人員退站的,設站單位須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報基金會。資助經費結餘部分收回基金會,用資助經費所購固定資產收歸設站單位所有。
第二十四條 獲資助博士後研究人員在公開發表資助成果時,應標註“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Funded by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 )及資助編號。
第二十五條 獲資助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時,須向設站單位提交資助總結報告。設站單位應當每年向基金會提交資助金使用效益情況報告。基金會對基金使用績效進行評價,對經費使用情況和設站單位管理情況定期開展抽查,對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經費的設站單位和獲資助研究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應當建立規範完整的申報系統,方便申請者填報。基金會應當公布聯繫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接受博士後研究人員與設站單位的監督。基金會依照本辦法對外公開有關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實施後,現行的《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規定》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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