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企業博士後管理及資助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東莞市企業博士後管理及資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東莞市人民政府

文 號:東府[2005]71號

發布日期:2005-5-12

執行日期:2005-5-12

各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企業博士後管理及資助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企業博士後管理及資助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5-5-12
  • 執行日期:2005-5-12
  • 文  號:東府[2005]71號
適用區域,主要內容,

適用區域

東莞市企業博士後管理及資助暫行辦法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支持和鼓勵企業開展博士後研究工作,推動產、學、研相結合,提高企業科研、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水平,並規範我市企業博士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企業博士後管理工作是指對在東莞建立的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和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管理及相關工作。
本暫行辦法所稱工作站是指在企業內,經批准可以招收和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組織。
本暫行辦法所稱博士後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是指高等學校或者科研院所的一級學科內,經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組織。
第三條 東莞市人事局是本市博士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助本市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申報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工作;
(二)督促檢查工作站管理工作;
(三)協助企業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科研工作進行指導、監管、檢查、考核以及職稱評定;
(四)協助在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申請“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和本市“人才和科研發展三項專項基金”資助;
(五)開展評比和其他相關的協調管理工作。
第四條 設站企業職責:
(一)為博士後科研項目的開展提供必要的實驗條件和科研經費;
(二)管理和協調解決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工作和生活問題;
(三)組建工作站博士後學科指導小組;
(四)組織工作站博士後學科指導小組的專家,對研究項目進行審核;
(五)協助博士後流動站的合作導師指導工作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
(六)擬定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規劃;
(七)辦理博士後進、出站手續;
(八)按規定的標準,解決在站博士後的住房問題;
(九)安排進站博士後研究人員的配偶工作和協助其子女入托、入學等。
第五條 在國內外獲得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在四十周歲以下的非在職人員,均可申請進東莞企業博士後工作站做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六條 工作站應當採用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的辦法。
(一)項目申報。工作站根據選定的研究項目填報《申請招收項目博士後報批表》,由工作站組織有關專家審核通過後分別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和廣東省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備案。
(二)確定人選。博士後研究人員的人選由流動站設站單位推薦,工作站對被推薦的人選進行審核。
(三)經審核合格的,作為研究項目的博士後候選人員,由工作站通知博士後所在的流動站設站單位。
(四)博士後候選人需向工作站報送如下材料:
1.《博士後申請表》;
2.博士學位證書複印件;
3.本學科領域兩位博士生導師的推薦信;
4.研究項目指導小組對申請者的審查意見。
留學博士,還需提供我國駐留學國領事館推薦信。
(五)工作站對候選人考核並組織體檢,擇優錄用。
(六)工作站將考核、錄用意見書面通知流動站設站單位。
(七)工作站與流動站設站單位簽署“聯合培養博士後協定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八)流動站設站單位為被錄用博士後研究人員開具工作介紹信到工作站報到。
第七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後,流動站應選派相關專業的博士後合作導師作為學術指導人,由工作站選派相關專家作為項目研究指導人,共同指導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研究工作。
第八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工作站工作期限一般為兩年。由於研究課題進度等客觀原因需要延長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工作站和流動站同意,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九條 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按以下方式管理:
(一)工作站在博士後研究人員辦理進站手續的同時,應與其簽定協定書,明確在站期間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二)博士後研究人員在工作站工作期間,其行政、工資、組織等關係由設站企業按規定管理。非公有制企業設站的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行政關係可委託市人才服務中心或設站企業所在鎮區的人才服務站實行人事代理。免收人事代理費。
(三)工作站為博士後研究人員建立在站檔案。每半年,由工作站或流動站對博士後研究人員進行階段工作考核,考核結果存入其在站檔案。
(四)博士後研究人員在工作站工作期間,不能申請到國外做博士後或進修。如研究項目需要,經設站單位批准,可以到國外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進行短期學術交流,時間不超過三個月。
第十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
(三)無故曠工連續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一個月以上的;
(四)因病或個人表現等原因不適宜繼續做博士後研究工作的;
(五)出國逾期不歸超過一個月的;
(六)其他應予以退站的情況。
第十一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科研成果,由工作站和流動站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定。申報專利和科研成果的權益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聯合培養博士後協定書”有關條款辦理。
第十二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進工作站後可申請“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申請者須填寫《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金申請表》,報工作站審核後,由工作站於每年1月或7月報送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審批。
第十三條 工作站每年3月或9月組織博士後研究人員按有關規定程式申請東莞市“人才和科研發展三項專項基金”資助。
(一)新設立工作站的企業,由市人才發展專項基金給予15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二)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兩年期限內,市人才發展專項基金每年給予設站企業5萬元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研究開發經費和生活津貼。
(三)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後留在本市工作,接收單位可向市人才發展專項基金申請10萬元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由市財政部門一次性核撥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發放給本人。博士後領取了生活補助費,應在我市工作滿三年以上,實際工作不滿三年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按每年遞減三分之一的金額,將補貼收回退還給市財政。
第十四條 東莞市人才和科研發展三項專項基金的申請和使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工作站工作期間,設站企業須按協定為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日常生活、科研經費,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由所在企業支付,同時按企業同類人員的標準發給獎金。為使博士後研究人員有一個安定的生活環境,企業應每月發給他們適當的生活補貼,標準由企業和博士後研究人員本人商定。
第十六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工作站工作期間,住房由設站企業負責解決,一般為兩房一廳,並配套生活設施。期滿出站後住房退回設站企業。
第十七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可隨博士後研究人員一起流動。配偶系正式職工的可按借調的方式由工作站安排適當工作,並參照原工資級別標準發給工資,享受本單位同等條件相關待遇,辦理東莞暫住戶口。
農村戶口或無正式工作的博士後配偶,若本人要求工作,工作站應酌情安排臨時工作。
博士後研究人員子女隨遷來莞期間,由設站企業協助聯繫就近上學、入托,有關部門應予以優先照顧。有關學校、幼稚園等不得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配偶、子女不隨本人流動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每年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休假和補助。
第十八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工作期滿,應按時出站。出站前要提交工作報告、論文(著作)和科研成果,工作站和流動站聯合組織學科指導小組、專家、博士後導師等對其學術水平、業務能力、工作態度、研究成果等進行考核評定,並提出今後業務的發展方向和使用意見。
第十九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完成研究課題和項目,符合晉升任職資格條件的,在出站前可申請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須博士後研究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由工作站提出意見,報市人事局職稱科,送省有關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會評審。
第二十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期滿出站,可以申請留東莞市工作,也可以自行聯繫到其他地區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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