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博士後科技活動項目擇優資助經費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博士後科技活動項目擇優資助經費管理辦法
  • 外文名:湖北省博士後科技活動項目擇優資助經費管理辦法
  • 地點:湖北省
  • 類型:管理辦法
  • 內容:博士後科技活動項目擇優資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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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信息

關於印發《湖北省博士後科技活動項目擇優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湖北省博士後管理工作協調委員會 湖北省人事廳 湖北省財政廳
發布日期:2004-6-21
執行日期:2004-6-21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經費來源及資助標準
第三章 經費的申請、審批
第四章 經費劃援、使用與管理
第五章 附則

檔案發布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事局、財政局,各博士後設站單位、產業基地, 有關企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促進"產學研"一體化,鼓勵和引導博士後人員投身於經濟建設的主戰場,為湖北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現將《湖北省博士後科技活動項目擇優資助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省博士後管理工作協調委員會
湖北省人事廳
湖北省財政廳
2004年6月21日
湖北省博士後科技活動項目擇優資助經費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湖北省博士後科技活動項目擇優資助經費(以下簡稱資助經費)的申請與管理,充分發揮資助經費的使用效益,根據《湖北省博士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資助範圍是:湖北省境內的博士後人員的科技活動項目、湖北省博士後產業基地合作項目和政府資助流動站招收博士後。資助經費申報主體為博士後人員所在單位、博士後產業基地合作雙方 O 所申請的科技活動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所申報項目屬於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具有套用開發前景,可直接為湖北省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服務,並可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項目主持人員應具有博士後經歷資質,能獨立主持研究開發工作,有培養發展前途;
(三)項目申報單位有一定的匹配經費。
第二章 經費來源及資助標準
第三條 湖北省博士後科技活動擇優資助和博士後產業基地合作項目啟動資助經費來源有省級財政專項經費等。
第四條 資助經費分類
(一)博士後科技活動項目資助,額度為5-10萬元資助省內博士後人員從事與湖北經濟和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重點項目;
(二)湖北省博士後產業基地合作項目資助,額度為2-15萬元。資助博士後產業基地與各流動站的合作項目;
以上兩項資助原則上按項目契約經費的 5% 予以安排,但最高金額不超過 15 萬元,最低不少於2萬元。
(三)政府資助流動站招收博士後,人年度為l .5萬元,採取政府資助與設站單位按1:l匹配安排,主要資助從事博士後產業基地合作項目研究的博士後人員。
第三章 經費的申請、審批
第五條 申請省博士後科技活動項目擇優資助經費,應按申請資助類別分別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博士後科技活動項目資助經費,須提交:
1、所在單位申請報告;
2、博士後身份證明;
3、《湖北省博士後科技活動項目擇優資助經費申請表》
4、已承擔項目立項檔案 (複印件);
(二)申請博士後產業基地合作項目資助經費,須提交:
1、湖北省博士後產業基地合作項目資助經費申請報告(由申報主體撰寫);
2、《湖北省博士後產業基地合作項目資助經費申請表》;
3、《技術項目合作協定書》一份 ( 複印件 );
(三)申請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資助經費,須提交:
1、設站單位申請報告及本年度自籌招收博士後計畫;
2、《湖北省擇優資助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申請表》;
上述申請表 ( 一式三份 )、項目軟碟 ( 一張 )及單位報告一併報省博管辦。
第六條 省博管辦組織或邀請相關專家對資助對象的資格條件、學術水平、科研能力、專業方向及申請項目的先進性、套用前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等進行評估,提出擬資助項目和經費額度。
第四章 經費劃援、使用與管理
第七條 省博士後科技活動項目擇優資助經費經評審確定後,由省博管辦全額劃撥至受資助單位。其中,博士後產業基地合作項目資助視項目合作進展情況一次或兩次撥完, 政府資助招收博士後按一年1.5萬元分兩年撥完。
第八條 省博管辦對省博士後科技活動項目擇優資助經費實行統一管理,跟蹤監督; 各受資助單位具體負責資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提取管理費。
第九條 獲得省博士後科技活動項目擇優資助和博士後產業基地合作項目資助的單位,須在每年終向省博管辦報告資助項目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資助項目完成三個月內,須向省博管辦報送資助項目工作總結、科研成果結論和經費決算情況。
第十條 受資助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因各種原因不能參加資助項目研究工作的,按終止資助處理,收回資助經費。如所在單位有能力繼續完成資助項目,應當向省博管辦提出申請、說明情況,經批准後可繼續使用經費。
第十一條 受資助單位因各種原因未能按協定履行項目契約,按終止資助處理,收回資助經費。
第十二條 受資助單位在接到撥款後應及時開展項目合作研究。對項目合作研究不能正常開展或經費使用不當,並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省博管辦將視情況收回資助經費或取消再申請資格:
1、擅自變更資助項目內容;
2、挪用資助項目經費作它用;
3、資助項目協定經費不到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博管辦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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